- 比较法视角下中国判决效力体系化研究
- 陈晓彤
- 582字
- 2021-01-05 12:27:06
第一节 前后诉关系的基本类型
为了更直观地显示前后诉之间的关系类型,不妨以诉的两个基本要素——客体与主体为轴,先以同一性为标准,对前后诉关系的最基本类型作出如图1—1的描绘与展示。
图1—1 前后诉关系的基本类型
考虑到先决性范畴,还可将该图进一步细化,即在第II区与第III区中,将诉讼客体不同的情形再细分为前后诉存在先决关系与不存在先决关系的情形,不过在此处的这个初始阶段,如此的精致化还没有必要。为了使图1—1中的基本类型能作为将现实中各个国家的不同判决效力体系“图示化”的统一标准,有必要将该图中的“诉讼客体”与“诉讼主体”设定为最小的单位,即“诉讼客体”指不能再被分割的、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实体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请求、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问题具有特殊性,难以直接体现于图1—1中,须进行具体的阐述,此处暂时不予考虑),而“诉讼主体”指判决记载的当事人本人。在现实中,各个国家的制度与学说很少如此纯粹:有的国家以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实体请求权作为界定既判力范围的诉讼标的,有的国家则还要考虑请求权竞合问题或产生于同一纠纷事实的其他请求权;有的国家在界定诉讼主体时很简单但辅之以判决效扩张制度,有的国家则对与承受判决效力的主体予以实质化的考虑。将图1—1中的概念界定地很纯粹、很窄,有助于设立统一的标准,来观察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学说主张的同一性和先决性内涵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