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密切相关。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研究照例集中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关领域;主题集中于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上。

(一)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研究中,立法权长期受到关注,决定权则近来才受到重视。

关于立法权的充分行使,有研究基于对制度文本和制度实践的比较,从宏观层面揭示了立法权行使所存在的问题,如会议议程的实际决定权偏移、统一审议中央委员会功能放大和议事成员的实际议事功能较弱三方面。[62]讨论较集中的问题还有:关于立法模式的“政府主导型”和“政府回避型”的争议[63];公共参与不足和公共利益代表不充分[64];宪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系化建设问题等。[65]关于人大决定权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证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在理论研究方面,依据决定对象的效力特性和内容特性形成了对决定事项的类型划分,并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决定权行使的动力和障碍[66];在实证研究方面,有学者对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行使进行了比较分析,剖析了其在自主性上的差异。[67]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学界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研究多为规范性探讨,实证研究成果较少。依据研究成果内容的一般化程度,这些研究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

在宏观研究层次,相关研究多聚焦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变化着的现实背景[68],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十八大以来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决策与此前的不同之处[69];十九大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强调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70]在中观研究层次,相关研究多从规范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和配套制度出发,论证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更具操作性的认识和规则。实施10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于大修订中的公务员法都成为学界重点分析的对象,以此为基础开展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研究。[71]另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吸引了关注,较多的观点认为,顾问律师应当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参与者、规约者、服务者。与之相应,顾问律师应当坚持的取向是行政民主、行政法治、行政正义。[72]在微观研究层面,有着大量的针对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理论分析,内容较为庞杂多样。

近年来,针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证研究也日益增多,它们试图运用评估、问卷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加以量化分析,这一系列研究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是政府法治测量指标的科学构建。[73]

(三)司法体制及综合配套改革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综合配套改革越来越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能的因素。

摆脱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痼疾的管辖制度改革成为较多研究的分析对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六个巡回法庭被概括为“中央司法权力的非集中化”探索。[74]基于管辖制度改革实践,管辖改革模式被分类为“转圈推磨异地管辖”“相对集中选择管辖”“集中交叉混合管辖”“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和“铁路两级法院管辖”等多种形态。[75]立案登记制改革在宏观上具有优化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它具备诉权保障的功能,可以多维度地践行诉权保障理念,但同时也带来了实践中的滥诉和法院案件数剧增等挑战。[76]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成为年度研究的重点。主要关注点是提升司法裁判专业化程度而进行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效果,研究发现,分类管理带来了院、庭长办案问题,即院、庭长办案仍然存在挂名办案、选择办案、作秀办案的倾向。为此,应该重点完善分案制度,调整分案原则,强化案件类型甄别机制,同时加强监督约束、提升制度刚性。[77]还有研究聚焦于体现司法民主和法治参与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转换视角,弱化政治意义而强化司法功能,注意考虑司法审判相关主体与参与司法裁判民众之间的关系。[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