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族群的共生属性及其逻辑结构:一项超越二元对立的族群人类学研究
- 袁年兴
- 4428字
- 2022-06-02 17:02:38
二 中国大陆的“族群”与“民族”
对于中国台湾将“族群”引进政治生活领域,郝时远较早(2004年)意识到,台湾民进党操控的“族群”,在“国家认同”层面和“统独争议”之中发挥着“族群政治”的分化作用。这种“政治族群”的“文化”工具,是在后现代“差异政治”和“认同政治”的交互作用下构建而成的,成了“台独”势力挑起“省籍矛盾”的政治工具。[45]郝时远提醒大陆学界在应用“族群”概念和认识族群理论时不应忽视“族群”的政治向度。在此之前,郝先生还撰文《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中文语境中的“族群”及其应用泛化的检讨》等文章,呼吁学界警惕后现代“微观政治”在“社会的所有微观层面上”发展起来的“多元的自主斗争”。[46]时至今日,按照上述观点再来审视台湾社会,郝先生的忧虑无不在理。
郝时远还认为:“ethnic group”一词在西方学界不仅具有宗教信仰、体貌特征、语言、民族归属和出生的同一背景(祖先)这5种属性,族群的自我认同建立在体貌特征(种族),民族(国家、祖籍地、族体)归属,文化习俗,语言,历史和祖先记忆,宗教信仰等方面显著不同的基础上,具有排斥异己群体的特征。因此,他对中文语境中的“族群”及其应用泛化进行了检讨,认为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将“族群”概念取代中国固有的和既定的“民族”概念。
与郝时远的观点不同,马戎主张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的提法,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而不是“某民族”。与郝时远的忧虑有所不同,马戎忧虑狭隘“民族主义”的危害以及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势弱。“‘Nation’和‘Ethnic group’在国外文献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从这两个英文词汇各自出现的时间和具有的内涵来看,代表着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表现了不同的历史场景中人类社会所具有的不同的认同形式。‘民族’(Nation)与17世纪出现于西欧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族群’(Ethnic group)这个词汇则出现于20世纪并在美国使用较多,用于表示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发展历史、不同文化传统(包括语言、宗教等)甚至不同体质特征但保持内部认同的群体,这些族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于这些社会中的‘亚文化群体’。”[47]因此,马戎强调“在思考少数族群的有关问题时,应逐步把它们更看成是‘文化群体’而逐步减少它们作为‘政治群体’的色彩。族群‘去政治化’的思路应当在21世纪引起国人更多的思考,也有可能在未来把中国的族群关系引导到一个新的方向”[48]。显然,马戎对“族群政治”的不确定因素忧心忡忡,希望通过对我国56个民族的“族群”文化阐释来突出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统一性。
郝时远与马戎的观点虽然存在着分歧,但是也存在着两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一是两者的目标都是相同的——旨在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二是要警惕“微观政治”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破坏。两人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学术界由来已久的不同声音,反映了“族群”表达的复杂性及其困境。早在20世纪80年代,在相关的辞书翻译和编辑中,学术将“ethnic groups”翻译为“民族群体”或“族群”的现象也交替出现。[49]一种观点主张“民族”概念适用于“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族群”(ethnic group)概念则适用于“中华民族”之下我们习惯上所说的56个“民族”以及56个“民族”之下的各个支系。因为我们长期以来用“民族”来称呼国家法定的56个族体,而在汉译英的语境中用nationality来对译56个族体的“民族”概念,以示中华民族之“民族”与56个民族之“民族”的概念差。然而nationality所含的国家、国籍的意义极容易造成中外文化交流中的误读和误解。如张海洋指出:“中国人在填写外来的表格时,如果按照民族的意思在‘nationality’栏下填上自己的民族名称,西方人再按照他们的方式去理解,那么所有没填写‘中国’的人就会被认为有分离倾向”[50]。另一种观点则认为,“ethnic group”是指“那些尚未发展成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而且“这一术语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们共同体’演进的各个阶段的表述,也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对当代社会人类群体的划分。同时也有悖于世界各国人类学学者所表述的人们共同体的原意”。[51]此类观点主要是考虑到汉语与外文互译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着语义的误解,但也不符合学术惯例。
对此,一些学者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角度进行了回应。其中,王希恩指出:“‘文化化’和‘政治化’并不是一对准确的民族政策导向分类。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政策等都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选择,对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当今需要关注的不应是它们的存废问题,而应是如何坚持、发展和完善的问题……在理论研究上我们不仅应当重视他人的研究成果,更需要扎扎实实走自己的路,努力丰富和完善自己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否则是没有出路的”[52]。“民族问题具有多重属性,既表现为经济问题,也表现为政治问题,还表现为文化问题等,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可能把它人为地‘政治化’或‘文化化’”[53]。更多还原部分学者部分学者则对马戎的观点提出比较直接的批评,认为将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和“文化化”显然是缘木求鱼。[54]
在中国大陆的人类学界,“族群”一般是指那种自认为或被认为具有共同起源,而且还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人群范畴。“族群”这个概念在具体表达中主要是指某一“民族内部的支系”,同时也包括一个跨越民族国家边界的人群范畴。而“民族”则是“这种人群范畴的政治实体化。这个政治实体化的过程一般被称为‘民族建设’过程。而所谓的‘民族原则’则是指根据族群差别来确立主权国家或国内区域自治单元的做法”[55]。潘蛟的上述言论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了当前学界这种表达的倾向。“‘民族’与‘族群’,一个是政治学意义的,一个是纯粹学术上运用的概念,应该承认并区别两者以前意义上的异同情况。把民族和族群挂钩是不妥的,它们是互补的关系”[56]。“‘族群’一词虽强调的是人类共同体的文化性,但一旦与政治有了联系,发生了影响,也就因其本身的‘政治化’而复杂化了”[57]。
美国人类学家郝瑞通过对中国西南彝族的考察和研究,对汉语语境中的“族群”与“民族”提出一个“局外人”的看法:“批评中国的‘民族’不符合‘ethnic group’,在某种意义上并未领悟其民族识别的用意。中国进行民族识别的目的并不是要根据西方人类学关于主位意识的标准来识别国内所有的少数民族。否则,当20世纪50年代全面进行民族识别时,索性把当时登记的400多个群体直接确定为不同的民族就是了。中国进行民族识别的目的在于识别出一些在数量上易于管理的族群以便推进地方政治‘自治’,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发展和教育方面的计划。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按照每一个人群自己的认同来进行民族识别就没有必要了。”[58]不难看出,上述学者认识到了“族群”与“民族”分属于人们自我认知的不同层面,两者不可相互代替,而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面对长期混淆不清的种族、族群、民族等概念,胡鸿保指出:纳日碧力戈的《现代背景下的族群建构》一书具有“理论突围”[59]的意义和价值。正如纳日碧力戈强调了西方族群理论是有其现代背景的,虽然各国社会背景不同而导致“族群”的具体含义不同,但“只要我们认真辨析,坚持对立统一的立场,‘族群’仍然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的工具”,可以拿来为“我”所用。作者引进了象征符号学和语言学来分析族群,认为族群是一个符号组织,其形成与语言的形成有某些相似之处,可与“生成语法”类比。作者还进一步论述了族群语言与族群思维的关系,认为族群的思维方式深深刻印于本族的族群语言中,与相应的生态环境融为一体,所以很难为他族群语言所替代。[60]这些分析都给我们以全新的视角,发人深省。这正如周大鸣强调:“族群研究的魅力来自于其以人为本的学术关怀。传统中国的变迁虽然快速,并取得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群也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变故,从环境污染到诚信衰微。这都促使我们今后的研究,要更着重于具体人群的活动,关注人群,把人的活动放在历史与现时舞台的中央。族群研究,应保持人类学学术研究的人文关怀。”[61]搁置语言表达上的争议,关注现实问题,周大鸣的“应用人类学”主张对族群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现实操作层面,我国目前使用的“民族”概念,基本上是建立在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工作的基础之上的。20世纪80年代,在相关的辞书翻译和编辑中,将ethnic groups翻译为“民族群体”或“族群”的现象也交替出现。[62]很明显,老一辈民族学家将“民族”指向了“ethnic”,是有意与“nation”区分开来,强调了“民族”符号的所指为“基于历史以及成员认同的‘文化共同体’”,因此“民族识别”[63]就是要判定一个待识别的人们共同体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由此而产生了“中华民族”框架下的56个“民族”。此时“民族”的符号已经在我国本土文化中变成了转喻,变成了本土文化的有机成分,指在文化、宗教、习惯等方面与汉族存在差异的“少数民族”,其意义结构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化的格局。至于“中华民族”中的“民族”,则等同于西方语境中的“Nation”,其所指为“国族”。也正是由于汉语语境中“民族”存在着歧义,所以学界热衷于将“族群”代替基于“民族识别”的“民族”。
需要认识到,“ethnic group”同样也具有政治含义,“对族群现象,我们应当将之放在整个国家的认同政治中来检视。当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似乎无所不在的国家权力时,便很容易领会到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在知识界的影响力了。自由主义者所崇尚的自由意志犹为强调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反对任何权力在这方面的桎梏与干预。因此,国家遂成为自由意志的某种对立面见之于自由主义者的话语里”[64]。范可教授的这种说法用意非常明确,每个个体的日常生活及其所隐藏的意义世界不可能脱离政治维度,当国家的意志离开了个体的身份认同,那么其他的政治力量必然会乘虚而入,从而异化每个个体的意义世界。自由主义者所崇尚的自由意志其实忽视了国家意义的两面性:在规范个体行为的同时,构建起了个体自我认同的中心结构。个体如此,群体亦然。
考虑到汉语语境中“民族”的特殊内涵,“族群”显然也不能完全代替基于“民族识别”的“民族”。本书中的“族群”并非等同于“民族”,也不完全等同于“民族”的亚群体,而是“民族”从一个抽象的概念转换为具体的表征。换言之,“族群”(ethnic groups)是“民族”(ethnic)符号的另一个能指,其根本作用在于完成“民族”(ethnic)的转喻功能——确立民族“共同体”的主体地位。具体而言,“民族”是一个抽象的符号,泛指我国56个不同的“共同体”,而“族群”则是“民族”符号的实践,特指具体的、特定时空中的实践主体。比如在本书中,一般所指的“纳西族”“汉族”“彝族”等,都应属于“民族”的范畴,而本书提及的哈巴村具体的“纳西族”“汉族”“彝族”,则是属于“族群”的范畴,特指符号具体化的主体。而对于“中华民族”,我们完全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概念,其中的“民族”对应英语中的“Nation”,其指涉内涵为“国族”。遵循具体概念在现实层面的具体内涵,这是本书辨别和使用“民族”与“族群”的一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