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条的说明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大量的法条,是因为:

(1)在一个长期具有“文件治理”传统的国度里,各种法律和文件构成了形塑社会形态、实现社会治理的主要动力。特别是由于在中国历史演进特别是中共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出台了大量土地法律法令和政策,这些“土地文件治理对中国现代国家成长起着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是中国共产党主要借助土地文件治理的形式来实行国家官僚制的建设和推行其政策主张;二是通过土地文件治理,大大提升国家的汲取能力;三是土地文件的制度化、法治化向社会提供制度安排,直接提高了政权合法性;四是在土地文件变迁的过程中,农村民间组织纷纷出现并发展壮大,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也趋向良性互动,农村公民社会逐渐成长起来”(施从美,2010)。

(2)在呼吁“依法治国”的声音越来越高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到两个问题,其一是法律好不好、该不该得到执行和遵守,即应当追问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正如许多反市场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情况下无法遵行)。结合本研究来说,应当对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进行剖析,看看应当如何立法。其二是要从技术上考察我们的法律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是否足以让人能够遵循而不至于顾此失彼。一个能够观察到的现象是,法律越来越多的同时,法律却越来越得不到执行,这既与法律过多、过滥有关,也与我国多头立法的状况使得法律成为一个大杂烩而充满了矛盾和冲突有关,更与法律规定因其违背社会实际、违反人情常理而被民众生活搁置、抛弃有关。

(3)更重要的是,Scott曾用“隐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来概括农民避开威胁性权力直接监视的后台话语,它是由后台的言说、姿态和实践构成的,确定、抵触或改变了“公开的文本”所表现的内容。在他眼里,“公开的文本”(Public Transcript)用以描述从属者与那些支配他们的人之间公开的互动。这一创见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要看到权力从属者前台的表演和后台的潜台词,这方面的讨论我们会在下文进行。另一个重要启发是,作为强权代表者,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可能也有两个文本——其前台的文本是各种公开的,以宣传、新闻、政策、法令等宣示的让全社会周知的规则;与此同时,其后台存在一个不能公开(或不轻易公开的)的、只能在“国家人”之间秘密遵守并且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作用的文本。因此,我们不妨将法条作为公开的文本,然后去追踪体现在国家行动中的用以规范内部关系、处理与从属者关系的潜规则——那些隐藏的文本。这样所看到的国家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国家。因为,法律“并不像光一样畅通无阻地直射于社会生活,而是在具体场景中权力关系网络的复杂运作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触及我们的社会生活”(强世功,1997)。

(4)由于本研究关注要点之一是福柯(Micheal Faucault)意义上的微观权力技术,这要求我们关心如下一些问题: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是否铁板一块?它是否存在一个能够容忍那些微观权力技术的操作者存在的空间?如果有,这块铁板是如何被撕开的?因此,在故事开场前,很有必要展示一下这块铁板的形状、性质。这样,我们就会完整地看到法律铁板面对权力锻造时是否发生了变化;它是变得更紧密和谐了,还是被撕裂(撕毁)了;哪些权力参与了铁板的锤炼,是如何起作用的;法律有回应吗,它是如何回应的。

(5)如果说以调查为主的田野工作为我们提供了现实社会的真实题材的话,那么利用这些真实状况,以交互式阅读的方式,用已有的调查知识来审读法律中所规范的社会关系,通过真实生活中的戏剧性事件所展现的结构、关系等细节来加深对法律执行的认识,无论对于法律的改进还是对于社会的理解必然是非常有意义的。


[1] 这事实上也不符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政治逻辑,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在每个时期都十分重视土地政策和相关的法制建设,而每个革命时期解放区优先制定的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往往是《土地法》《婚姻法》。现在这种状况是如何形成的,后面的分析将证明这不但不是立法失误,反而可能是一种极为精巧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在等待中谋求均衡的设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世界各国的发展中,《土地法》的作用也都是十分重要的。许章润(2010)的研究就表明,“考察英帝国的发迹,不难发现,与罪恶的种族主义和赤裸裸的丛林规则同行的,布莱克斯通所谓的“帝国臣民与生俱来的”普通法,厥功甚伟。而作为普通法体系基石的不是《大宪章》,也不是为人附会有加的司法制度,却是构成人间秩序基本格局、堪称一切权利之源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婚姻制度。在两三百年的扩张历程中,不论拓殖北美、澳洲,还是侵占中国的香港,南取印度次大陆,举凡米字旗所到之处,所颁行的第一部法律必定是土地法,联袂而来的则多半为婚姻法。英人在上海和威海强设租界,首先颁行的也是这两部法”。

[2] 关于这场争论的一些细节可以参见武进峰(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