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维护权益篇

取走男友存款不能立案

题记

在疯狂恋爱中被甜言蜜语冲昏头,轻率地婚前同居,对那些没有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来说,后果相当严重……

2010年9月30日,国庆节的前夜,桥东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电话一端的男子王涛自称银行卡被人窃取,丢失存款4.5万元。警方根据受害人王涛提供的线索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调查发现,取款人不是别人,正是与王涛同居三年的亲密女友郝美。

然而,2010年10月10日,桥东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却认定,郝美将男友王涛卡内4.5万元钱取走不存在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王涛不服公安机关处理结果,要求桥东区检察院立案监督。11月26日,桥东区检察院作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正确,予以维持的决定。

这一切,缘于一对亲密恋人的反目成仇……

案情回放

同居三年,婚事严重受阻

1988年9月,郝美出生在邢台平乡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2005年高考,郝美轻松考取一所重点大学。在大学里,郝美担任班上学习委员一职,因此经常同副班长王涛打交道。在郝美遇到困难束手无策时,热心的王涛总能帮郝美想办法使难题迎刃而解。对此,郝美心存感激。

2007年5月中旬,王涛报名参加学校的运动会。一天,郝美陪王涛练习长跑,拿着计时器在跑道一侧为王涛计时。此时,一个学生飞奔而来,郝美躲闪不及,两人狠狠地撞在一起,郝美重重摔倒在地。同学们急忙将她送到医院救治,接下来一连10天,王涛每天从早到晚守候在郝美的病床前,还买来营养品给郝美补身体。王涛无微不至的照料令郝美非常感动。

出院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坠入爱河过上同居的生活。2008年9月,毕业后的郝美和王涛都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王涛便和哥哥在桥东区合伙开了一家网吧,而郝美则在一家私立学校当代课教师。

由于经营有方,网吧营业收入十分可观,很快王涛哥哥决定自己另开一家。2010年2月,郝美辞掉工作,专心和王涛共同经营。一对情侣齐心协力,换回财源滚滚的好势头,这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是郝美内心深处却十分郁闷。因为毕业后,她多次对王涛提起结婚的事,但每次王涛都支支吾吾敷衍而过。

2010年9月29日下午,郝美为小事刚刚同王涛吵过架,恰巧此时王涛的父母来到网吧,他们直言不讳地表明反对王涛与郝美的这桩婚事。听着王涛母亲极为刺耳难听的话语,看着站在一边一声不吭的王涛,郝美压抑住心中的怒火,收拾行李离开了网吧。

当天晚上,郝美回想起自己和王涛一起生活三年,并且在网吧任劳任怨辛苦忙碌8个月,如今落得被男友抛弃的结局,禁不住失声痛哭。她觉得王涛应该给自己一些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于是,第二天郝美悄悄地从王涛名下的建行卡上支取4.5万元,存入自己名字的账户上。

查明事实,调解不欢而散

听说王涛报警的消息,郝美震惊的同时,差点伤心得昏死过去。

在桥东区公安分局,郝美神色从容镇定,她对支取王涛建行卡4.5万元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办案的公安民警查明:2007年9月王涛、郝美两人谈恋爱的时候,王涛主动将建行卡密码告诉郝美。在经营网吧期间,王涛和郝美每隔三四天都会一起到银行将网吧的营业额存入王涛这张建行卡里。一周前,两人去银行办理业务,王涛的建行卡放在郝美的包里一直忘了拿出来。

在梳理清晰整个案情后,鉴于这起案件社会危害性小,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的同居关系,公安民警试图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但王涛称,自己这张建行卡放在网吧里,密码不曾告诉任何人,是女友有意偷走并想占有存款。他执意要追究女友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曾经给郝美三个月薪酬的证据证明两人是雇佣关系。另一方郝美却一再坚持:4.5万元是王涛应给自己的青春损失补偿费和7个月劳动报酬。因为双方当事人固执己见,没有丝毫让步妥协的倾向,调解不欢而散。

2010年10月10日,桥东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认为,郝美将男友王涛卡内4.5万元钱取走不存在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此,王涛执意认为:“窃取同居一方的财产属于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郝美法律责任。”他不服公安机关处理结果,要求桥东区检察院立案监督。

桥东区检察院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周立芳认真审卷后认为,王涛与郝美两人系同居关系。网吧虽然是王涛和哥哥共同合伙开办的,营业执照上是王涛哥哥的署名,郝美取款4.5万元是网吧的营业额。但是,郝美在网吧内负责全面工作,并将网吧当作自家产业经营。郝美的事实行为已证明网吧实际经营人是王涛和女友郝美,所以4.5万元网吧营业额应属于共同劳动所得的共有财产。因为是共同财产,郝美具有合法的处置权,其取款行为也就不是犯罪行为。

郝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桥东区法院提起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可喜的是,在法官的努力下,郝美和王涛达成调解协议,郝美撤回了起诉。

检察官说法

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会像合法婚姻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从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对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理同居财产纠纷案件。

该《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也称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是一种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同居生活“共同所得”财产,应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具有同居关系。二是财产是同居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本案中,郝美和王涛未经民政部门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两人系同居关系。网吧虽然是王涛和哥哥共同合伙开办的,营业执照上是王涛哥哥的署名,但是网吧实际经营管理人是王涛和郝美两人,因此网吧4.5万元营业额应属于同居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共有财产。

立案是启动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决定是否进行侦查、审判的关键环节,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决定立案必须慎之又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立案的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包括: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二是有材料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是所存在的犯罪事实要达到《刑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标准。本案中,男友王涛卡内4.5万元属于共有财产,郝美具有处分权,其取款行为也就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