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执业风险与合规管理
- 蒋利 陈小英
- 4126字
- 2021-04-03 11:57:22
10 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的风险
一、典型案例 [89]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深圳市律协收到深圳市司法局转来方某某投诉广东国某律所张某某律师涉嫌违规着装一案,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1月11日,张某某律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加(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145号案件庭审时,未能按照规定穿着律师袍及佩戴徽章。
另,2014年6月,方某某向深圳市律协投诉张某某律师2014年6月11日下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席(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580号、第600号、第603号案件庭审时未穿律师袍。针对该案投诉,深圳市律协已口头提醒张某某律师日后参加庭审,一定要按照规定穿着律师袍和佩戴徽章。
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律协受理了深圳市司法局转来的李某某投诉张某某律师涉嫌出庭未穿律师袍违规一案。该案查明,张某某律师在参加(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1号案件庭审时,未按规定穿着律师袍和佩戴徽章,并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规。同时,结合张某某律师积极配合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情节,并能积极认识错误的态度,深圳市律协对其免予处分,并发出了《规范执业建议书》。
基于此,根据有关行业规范,深圳市律协决定对张某某律师予以“训诫”处分。同时,张某某律师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7日内向深圳市律协交纳案件查处费1000元。
经张某某律师申请,2016年7月7日,广东省律协复查后作出维持深圳市律协处分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
(1)因服装送去清洗未能穿着,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2)有关投诉人的身份(是否职业投诉人)以及其投诉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构成违规行为免责事由?
(3)有关其他执业律师是否存在同类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行为免责事由?
(三)官方观点
广东省律协、深圳市律协认为: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庭审,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被投诉人于2016年1月11日参加庭审时,未能按照规定穿着律师袍及佩戴徽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
鉴于法庭传唤当事人及代理人开庭,会在开庭前依法送达传票,被投诉人作为案件代理人对出庭时间系明知,且开庭前有充分时间并应当准备好出庭服装。因此,对于被投诉人称因服装送去清洗未能穿着的辩解,不予采纳。有关投诉人的身份(是否职业投诉人)以及其投诉目的是否正当,不构成违规行为免责事由。有关其他执业律师是否存在同类违规行为,亦不构成违规行为免责的事由。
同时,被投诉人已因同类违规行为被多次投诉,深圳市律协对此前投诉已作出免予处分决定,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被投诉人在收到深圳市律协《规范执业建议书》后,未能给予重视和注意,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应予处分。
二、风险评析
(一)律师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是明确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分依据
我国有关“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的执业规则始于2001年。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
2003年3月13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要求,为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经司法部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该通知同时附有全国律协《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协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2017年3月20日,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综上可知,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执业规则角度看,律师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是明确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分依据。而从处分实践角度看,“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的执业规则也绝不是一纸空文,“律师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的处分风险更不是“纸老虎”切勿以身试法。
(二)口头提醒或《规范执业建议书》虽不构成实质处分,客观上却是后续实施行业处分的“酌定情节”和“前置证据”
如上典型案例所示,由于主客观诸方面的原因,对律师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实施的行业处分,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步步加重的过程。深圳市律协对上述张某某律师第一轮被投诉的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问题,只是予以口头提醒;对其第二轮被投诉的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问题,则是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直到对其第三轮被投诉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问题,方才在走足程序后实施了训诫处分。广东省律协复查后作出维持深圳市律协处分的决定,显然也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换言之,律师执业风险管理,是律师执业合规管理的核心内容,而律师对执业风险的管理,首先体现为一种执业风险管理意识,即“明知”律师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是明确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分依据,亦是明确的潜在风险;同时“明知”从口头提醒到《规范执业建议书》,再到训诫处分,也是执业风险从口头到书面、从形式到实质、从潜在到显化的加重过程,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充分注意,并自觉纳入出庭前风险管理的标准动作之中。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行业规范明确要求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的前提下,“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事实上已经成为律师出庭应尽的一项职业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官方观点所述,鉴于法庭传唤当事人及代理人开庭,会在开庭前依法送达传票,被投诉人作为案件代理人对出庭时间系明知,且开庭前有充分时间并应当准备好出庭服装,“因服装送去清洗未能穿着”等,只会沦为一种借口,而不会被视为正当理由。同时,将有关投诉人的身份(是否职业投诉人)以及其投诉目的是否正当,有关其他执业律师是否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等,认作免责事由抗辩,显示的更是“非职业”和“非专业”的一面,也几乎不可能被采纳。总而言之,在目前的行业规范框架下,一旦律师存在客观上的“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行为,即已构成违规,但一般不会立即处分,而一旦律师存在多次“出庭时不按规定着装”行为被投诉的,则有较大可能步张某某律师之后尘,实在不宜存有侥幸心理。
(三)与其纠结于批评性的反对,不如汲汲于建设性的改良
合法合理地反对,是极其必要的,但“为了反对而反对”,伤害的却是整个行业乃至社会,律师出庭时是否应按规定着装的问题也是如此。尤其是对于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安身立命之本的律师而言,涉及行业整体利益关切,更应当通过律师的方式,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在规则的框架内寻求救济。律师制度本身是舶来品,我国律师制度自改革开放恢复重建至今,只有短短40年的时间。而无论是律师职业的荣誉感,还是司法权威的仪式感,其从初步建立到全民自觉,都有一个较为漫长的正规化的过程。
现实地看,由于我国并不存在内生性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和律师制度,人们缺乏对法律神圣性的内化认识,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也面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实践探索中曲折前进的局面,加之市场经济带来的功利性伦理的负面影响,因此,不仅仅是普罗大众对律师制度、律师作用的认可有一个提高的过程,律师自身也有一个不断强化职业认同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律师出庭着装乱象即是表现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行业规范要求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正是建立和强化律师职业荣誉感和司法权威仪式感的重要过程,体现的是法律“外观上的公正”[90]。其正面意义在于,有利于维护庭审神圣性和庄严性,有利于塑造律师个人和整体良好职业形象,有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符合现阶段我国从“依法治国”向“全面依法治国”发展、从“建设法治国家”向“建设法治中国”发展的需要。而所谓美、日等国对律师出庭都没有特殊要求,基本上都是正装出庭(日本律师出庭还会佩戴徽章),最传统的英国律师袍也在不断改革简化等,并以此否定我国行业规范要求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都在有意回避制度移植对国情、发展阶段和文化传统等的前提性要求,是另一种意义上生搬硬套的全盘拿来主义,这种观念显然是片面的。
与此同时,诸如购买价格太昂贵,设计不合理、不美观,携带、更换不方便,天气热时穿着不舒服,很多律师出庭时都不穿,在律师地位低的现状下只是个形式,与法官、检察官等在制服费用承担、穿着和更换便利性上的权利义务不一致,庭审法官也觉得律师袍穿不穿无所谓等反对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的所谓“理由”,与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的正面意义相比,大都是一些枝节上的问题,或者是站不住脚的推卸责任,人云亦云地反对,事实上否定的恰恰是律师自身的职业认同和法治信仰。与其纠结于批评性的反对,不如汲汲于建设性的改良,尤其是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或者是加入民主党派等具有参政议政渠道的律师。试想当法治被普遍信仰,司法权威被广泛尊重,律师价值被一致认可的时候,又何须纠结于穿不穿律师袍呢?
从律师自身而言,律师袍代表的是律师对法治的信仰、对庭审的敬畏、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和律师的法治良心。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是应有的司法礼仪,也是职业伦理的体现。从司法文明而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91],不论是法官袍还是律师袍,制服不仅是法律人客观公正的外在象征,更是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器物表达。从法治建设而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92],包含律师参与在内的规范、健全、可视化的司法仪式,是促使社会公众养成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律师要让普通民众信仰法律、尊重律师,自己首先就要有专业的司法形象,特别是在法官、检察官都越来越专业化、精英化的背景下。如果规范的司法仪式被漠视甚至是被摒弃,正义的实现过程无法被人们所看见,法治的信仰没有被内化,这难道不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之一吗?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检察官都是职业化的法律精英形象,唯独律师衣衫不整,那么律师存在的意义将何去何从,价值又该如何实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