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如何看待向公司投入资金行为性质不明情况下的股东资格问题?

解答

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 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 可否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仍是法律适用领域的难点之一。向公司投入资金行为性质不明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 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 出资主体的适格性, 即判断股东资格是否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 (2) 出资程序的法定性, 如增资是否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变更登记等; (3) 出资资金的稳定性, 即判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 (4) 出资效果的复合性, 即由于股东权属于综合性权利, 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出资人进行出资行为的法律目的即获得股东权, 继而产生享有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的法律效果。若“投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 则有利于认定该笔资金系投资款。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 () 》

23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 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