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股东可以被除名吗?

解答

在特定条件下并遵循合法程序时股东可以被除名。发起人股东因出资并共同签发公司章程而设立公司。公司设立后, 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通过受让股权、认缴新增资本而成为股东。股东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公司。可见, 股东之间可视为共同受章程约束的合同关系。如有股东违反章程规定, 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而股东除名就是最为严厉的一种。

正因为股东除名的严厉性, 更要遵循严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 最高法民申101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除名的规定, 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除名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下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实务中, 前置程序要做到向股东发出要求补正的通知、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如果拟被除名股东未能在宽限期内消除除名事由, 公司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向其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开会表决以解除其股东资格。而实体表决上, 拟被除名股东应该回避, 其表决权应被禁止。决议通过的标准如果章程有约定就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 以普通决议对待, 即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即可通过。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 () 》

17条第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伙企业法

49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