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 刘晓安
- 764字
- 2021-04-03 11:21:53
3. 股东可以被除名吗?
解答
在特定条件下并遵循合法程序时股东可以被除名。发起人股东因出资并共同签发公司章程而设立公司。公司设立后, 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通过受让股权、认缴新增资本而成为股东。股东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公司。可见, 股东之间可视为共同受章程约束的合同关系。如有股东违反章程规定, 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而股东除名就是最为严厉的一种。
正因为股东除名的严厉性, 更要遵循严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 最高法民申101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除名的规定, 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除名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下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实务中, 前置程序要做到向股东发出要求补正的通知、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如果拟被除名股东未能在宽限期内消除除名事由, 公司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向其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开会表决以解除其股东资格。而实体表决上, 拟被除名股东应该回避, 其表决权应被禁止。决议通过的标准如果章程有约定就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 以普通决议对待, 即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即可通过。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 (三) 》
第17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伙企业法》
第49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