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股东已将非货币形式的出资交付给公司, 但未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 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解答

该出资人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但该股东应当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身份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 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只是出资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 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自《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后, 股东可以对其出资实行认缴制, 放宽了成为股东及时出资的条件, 如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应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相关法规

公司法

28条第1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