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共2册)
- 李世愉 胡平
- 43806字
- 2021-04-05 10:05:53
总论
一、选贤举能——中华亘古的追求
选择什么样的人来管理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大问题。儒家经典中有这样的表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1)因为天下为公而做到选贤举能,或因为选贤举能而达成天下为公,这是对远古理想社会选举的描述,也是对后世选举的期待。
中国传统文化之优秀,在于其中的理性精神。古代典籍中对于传说时代的描述,保留了许多人类文明发展轨迹的真实记录。我们的先民怎样学会狩猎耕田,怎样学会筑巢造屋,怎样学会缫丝织布,以至于各个时期的婚姻形态,无不涉及。而这些记述大都在科学考古中得到了印证。自有人类,就有社会,就需要管理,生产活动、文化活动、社会活动都要有人进行组织。“天下为公,选贤举能”,就是在远古的社会形态下产生的选举制度。人类最早的组织和管理是自然形成的。在私有制还没有出现时,也就是所谓天下为公的时代,众人公认的贤能,脱颖而出,承担起了组织和领导的责任。即使是部落、部族的最高首领也是公推的。传说时代的禅让,就是把治理天下的责任传给贤能。尧以天下授予舜,舜以天下授予禹。这成为中国历代思想家歌颂和追慕的盛事。当然,这是极具理想色彩的。
自传说中的大禹改变禅让制,把天下传给自己的儿子后,中国开始了第一个家天下的时代——夏。但是,虽然天下已经属于一家一姓,历代在名义上却没有改变公天下的诉求。特别是后世确立了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统治思想以后,“天下为公”成为历代统治者标榜的旗帜。
历朝历代的君主自称天子,自命为公天下的代表者,在维持一家一姓的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全天下子民的利益,而天子所选任的各级官员,理论上就成为天下为公理念的执行者。他们虽然是一姓的家臣,但同样负有维护这种“天下为公”的责任。一方面,各级官员要维护天子的权威,维护天子在天下四裔的独尊地位,保证天下—国家的统一和安定;另一方面,则要维护天下—国家的秩序,号称保护万民利益,以使子民各安其位。天子自称奉天命行事,在大多数情况下,天子是虚位化的,一个高悬的天,为天子以至于万民所尊奉,天下为公顺理成章地成为自天子以至于百官的信仰,家天下也就被标榜为公天下。
在“天下为公”的旗帜下,需要把贤能之士选拔出来担任各级官员,协助天子治理天下。在选举贤能上也要做到对天下臣民的公平,天下子民,不分血统,不分出身背景,都应该有同等的参与国政的机会,他们中间的贤能,都应该被平等地选拔出来。是否实现了选贤举能又成为“天下为公”的重要标志。
然而,在存在巨大差异的社会中,实现天下为公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天下—国家所能维护的所谓公平,仅仅是“合理的”不平等的秩序,或者说把不平等保持在“合理的”程度上。天下各等级、各阶层的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的约束,都被限制在可能的范围之内:各等级、各阶层的权益不遭到超过限度、超过承受能力的损害;各等级、各阶层的权益也不能超过限度地膨胀,不能因此损害其他等级、阶层的应得利益。如此,则大家相安无事,天下太平。最理想的状态也仅能达到这一程度。这就是“合理的”不平等的秩序。打破这个平衡,就会发生动乱,就会要求达成新的平衡。那么,在这种秩序下,天子或国家不能仅仅维护某一等级、某一阶层的权益,而必须维护全天下各等级、各阶层的有限制的权益,天子也就成了这种不平等的但合理的“正义”的代表者、维护者。后世所标榜的“天下为公”不过如此。所谓治世,所谓盛世,也不过是接近这样一种状态而已。那么,历代选举制度的变迁,就是不断地追求这种平衡的公平,平衡被打破,再调整、再平衡的过程。
贤能是社会的精英,是人类智慧的集中承载者。以贤能治国,国才能治;以贤能治事,世才能治。贤能对于治国治天下极为重要。孔子认为三代之善治,就是因为人才之盛:“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2)又曰:“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3)像卫灵公那样的国家,即使国君无道,因为有了仲叔圉、祝、王孙贾等等贤能之臣,国也不会亡。(4)
同样,孟子也认为强国必须任贤:“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5)“不信仁贤,则国空虚”(6);“不用贤,则亡”(7)。
然而,要把贤才选出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使在最原始的社会里也要设计出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历史典籍这样描述最古老的选人制度形成的过程:
自昔羲后,因以物命官,事简人淳,唯以道化,上无求欲于下,下无干进于上,百姓自足,海内安,不是贤而非愚,不沽名而尚行,推择之典,无所闻焉。
爰洎唐、虞之官人也,俾水土,缉熙帝载,敷五教,正五刑,播百谷,典三礼,咨于四岳,明扬侧陋,询事考言,故举无失德。然犹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流四凶族,不仁者远,斯则选贤任能之大略也。(8)
“咨于四岳”,“询事考言”,是对所任用的人的能力、品德进行考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是定期考核其任职的业绩以决定去取。这样的办法虽然简单,但包含了后世一切选拔人才的基本原则。
要把真正有德有才的人选拔出来,唯一的标准就是才与德是否合格,除此不可附加任何条件。这是选举公平公正的根本的保障。后世关于选举制度的建设、争论、调整都是围绕这一点进行的。古代思想家关于选拔人才有不少精辟的论述,它们是后世建立选人用人制度的思想源泉。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也成为历代选官用人的主要理论依据。
孔夫子主张选用人才不论出身背景,只能以是否贤能为标准,宁可使用“野人”、没有地位的普通人,而不用“君子”、有地位有身份的人(9)。孟子提出“立贤无方”(10),贤不是只在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群中产生,用人要不论地位尊卑、不论关系亲疏:“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愈尊、疏愈戚。”(11)人才的选用,可以与其尊卑亲疏关系不一致。同样,荀子认为,是贤能,就不要拘于资历、次序,立即提拔;不是贤能,也不要片刻迟疑,立即罢免:“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12)贤能的选拔,不能由个人、少数人说了算,要付诸公论。孟子认为选贤要征求众人的意见,还要对其实绩进行考察:“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13)
“学而优则仕”(14)是儒家的著名主张。其中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重视人的教育。人通过教育学习可以得到知识技能,也可以提高道德修养,必须重视对人的教育、培养。二是,只有那些学得好而有余裕者,才可以被选拔做官。学尚且不足,哪里还能做官?无才无德的人是不能胜任公职的。同时,孔子又主张“有教无类”(15)。教育者不能区别地对待教育对象,不能对教育对象有所选择,不能忽略任何人群。孔子相信教育、教化的力量,相信任何人有教即可成其善,甚至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这一思想对后世的养士、选士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历代对选贤举能的探索
有国者执政治国,需要贤能的支持和协助。如何把贤能选拔出来,历代政治家、思想家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提出各种理论,尝试建立各种制度。
自从夏开始的家天下,由于财产的私有,不仅不再共享财富,权力也属于私有。推举贤能的禅让制度被打破了,世袭成为天子的继承制,百官也无不传亲传子。《礼记·礼运》写道: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
所谓“大人世及以为礼”,“大人”所拥有的一切世代相传,成为最高的准则。在宗法、王权一体的情况下,依据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君主的继承关系,也用以确定各级官员的选任,血缘亲疏还用来确定爵位尊卑和官职高下。担任不同级别官职者享有不同的爵禄,而且世代相传,这就是世卿世禄制。
但是,世卿世禄制之下,王和卿大夫之子并不可以简单地直接继承爵禄。不论出身多么高贵,都要经过“造”,即经过培养:
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
《礼记·王制》记载逐级选拔的“造士”程序是:
乡论秀士,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经过培养的优秀者,还要经过“论辨”选拔。《礼记·王制》说:“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由大乐正、司马逐级论辨,上报于王,做最后定论,根据定论授予爵位、俸禄: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周代建立有学校,负责对王、卿大夫的子弟进行教育培养,他们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多次考试。《通典》说:“三王之代,朴散俗浇,难以道驭,务勤其教,立庠塾于乡闾,建黉学于都邑,训公卿大夫之子弟,设俊、造之目,而勖勉成之。自幼年入学,至四十方仕,然后行备业全,事理绩茂。”(16)周代的学校,“家有塾,党有庠,乡有序,国有学”。在学者一年、两年、三年、五年、七年各考校一次。七年合格者,谓之小成;九年再考一次,合格者谓之大成(17)。经过学校的培养并考试合格的公卿子弟才可以任官。
周朝规定,诸侯有义务向天子贡献人才。《礼记·射义》记载:“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礼记正义》对此解释说:“‘贡士于天子’者,诸侯三年一贡士于天子也。”“‘天子试之于射宫’者,言天子试所贡之士于射宫之中。”这种试,就是一种考试。试的内容包括“容体”,姿貌体态是否合于礼;“节”,动作的节奏是否合于乐;“中”,是否命中目标。如果成绩好,就得到参加祭祀活动的资格,参加祭祀活动多了,天子会增加他的土地;反之,不许参加祭祀,而且会被削减土地。最重要的是,比试成绩好的要“进爵”,爵位是与拥有土地的广狭相联系的。
周朝这种通过教育培养,再经考试合格而后授以爵禄的方法,可看作是后世科举制度的最早渊源。
周朝培养选拔人才的制度并不完备,人才有可能被遗漏。要做到野无遗才,还要凭借居于上位者的慧眼和胸襟。周文王寻访贤才,最终得到姜尚,被传为美谈(18)。周武王死后,周公辅佐成王摄政当国,曾说:“我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19)这些典故是尽人皆知的。
世卿世禄制的根本是世袭。公卿长久世袭的结果,最终就成了“公有公门,卿有卿门,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不能戒其怠惰”的局面。公卿世家长期把持权力,使社会等级结构僵化板滞,失去活力。平民中的贤才难以被发现,更难以得到重用。
春秋以后,周室衰微,逐渐形成“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到了战国时期,各个诸侯为了治国图强,或进而争霸天下,竞相争夺人才。这时,虽然各诸侯国都在广泛招贤、养士,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备的选拔人才的制度。世卿世禄制还有所存在,但选才的途径已经大大拓宽,除学校外,还有荐举、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胥吏等等。以秦为例,秦孝公采纳商鞅之策,专务富国强兵,“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20)。“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1)。职爵一切依据辟田、战功的实绩决定,即使宗室皇亲也不例外。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贵族政治,使大批有能力的人得以涌现出来。秦国迅速走向富强,终至兼并六国。
汉朝建立,虽云汉承秦制,但在选举制度上则另开生面,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察举制。
察,就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考察;举,就是举荐。由公卿列侯、刺史及郡国守相等推举人才,由朝廷考察后任以官职。察举分为岁举,每年举行一次;诏举,奉诏随时举行。
汉文帝前元二年(前178年)十一月,诏曰:“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22)一般认为这是察举制之始。考察限定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决断,材任三辅县令。”
《通考》认为西汉任官出于“文学”与“吏道”两途,“亦随其所遇为进身之阶”。以学术进官者,有博士弟子、明经、明法,甚至包括学童之成绩优异者。以廉能征用者,有征起、贤良方正、孝廉。国家有不同需要,下令公卿郡国举荐,则有茂材异等、孝悌力田。在荐举之外,还有通过考试选才,分为对策、射策两种方式。对策是当面或书面回答皇帝的问题,射策是在众多题目中抽题回答。除此之外,士人由于上书言事,被皇帝看中也可以授官。
察的科目和察举名额的多少代有变化。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曾下诏规定:“郡国口二十万以上岁察一人,四十万以上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23)
东汉继承了西汉的选官制度,但更加重视考试,考试也更加严格。选举、辟召,皆可以入仕。以乡举里选,循序而进者,称为“选举”;以高才重名,躐等而升者,称为“辟召”(24)。选举包括贡举,其常行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廉、秀才、明经;还包括太学生博士弟子考试为官。辟召包括皇帝特征,还有由“掾史”积资察迁的。两汉时,中朝公卿和地方守牧都可以自行选用属吏,即掾史。掾史凭资历和能力通过考察,也可以位至高官。凡是贡举征起之士,经过考试中格,拜为郎官,归于光禄勋统管,再经过铨选分出等第,才可以授官。
两汉都以学校为人才养成之所。京师有太学,地方有郡国之学。但是汉代草创之初,干戈未已,未遑学校之建。惠帝、高后时,颇启用儒士,而文帝、景帝不任儒生,窦太后又好黄老之术,博士亦仅具官待问而已。武帝时,董仲舒曾以贤良对策,说:“养士之大者,莫大虖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25)于是武帝诏建太学,又令天下郡国皆立学官,平帝元始三年(3年)更定其名,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乡曰庠;聚曰序。凡以文学而入官者,皆出于学校。汉代学校课士选官,对后世影响巨大,其科目设置和官定学习内容都为后世所效仿。
其时,方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太学以五经课士,而以博士任教授。初设五经博士,后增至十二人。王莽时增《乐经》,共六经,每经博士五人,共六十人。太学各经考试,都规定了标准读本,比如宣帝末《易》则施、孟、梁丘;《书》则欧阳,大、小夏侯;《诗》则齐、鲁、韩;《礼》则后氏;《春秋》则公羊、穀梁。博士置弟子,初五十人。其后员数亦不增。弟子入选,内由太常择补,外由郡国察举。
察举制设立之初衷是为了选拔贤能,在选拔贤才上也发挥过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久而久之逐渐失效,不但不能公正地选才,甚至走向了反面,成为吏治混乱国家衰败的重要原因。
察举制到东汉中出现了“窃名伪服,寖以流竞,权门贵仕,请谒繁兴”的情况(26)。到东汉末年,察举更加败坏,有民谣讽刺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察举变成了不察而举,乃至误举、滥举。
汉末曹魏时,天下战乱,乡里组织尽行破坏,乡举里选的制度已经无法实行,更由于察举制流弊不堪,当局不得不改变选举制度。《通典》卷十四《选举二》写道:
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220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
也就是说,在州郡设立中正一职,由“贤有识鉴”的人担任中正,再由这些中正来品评各地人才的高下,供朝廷选用。这就是九品中正制。
自魏开始实行的九品中正制,一直沿用至两晋南北朝,起初,颇能矫一时之弊,但后来渐渐生出弊端,关键在于中正是否做到公正。当时中正官都由世家大族出身的高级官员担任,他们品评人物时往往偏袒世家,私其所亲,导致世家大族子弟多登上品,寒门子弟仕进无路。当时人尖锐地批评说:
今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不经才实,务依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或以货赂自通,或以计协登进……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27)
今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荜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28)
到这时,无论是察举制还是九品中正制,都已经不能公平地选拔出贤能以治国理政,必须建立新的更合理的制度以满足需要。
另外,魏晋南北朝时期,学校仍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这时期的学校,大体继承了汉代的制度,但兴废无常。魏晋在京师设有太学,晋武帝又别设国子学与太学并存。其时,太学生人数众多且猥杂,惠帝元康三年(293年)下令设国子学,官品第五以上可以进入国子学,以此区分士庶等级。东晋时,战争不已,太学时兴时废,有名无实。郡国之学间有提倡者,但不能普遍建立。其间唯有北魏,虽起自北方落后地区,但对学校颇为重视,致使经学兴盛,胜于南朝。
可以看出,自秦汉以来,察举制、九品中正制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打破门阀世袭,鼓励寒门入仕,提倡公平用人,一直是历代养才和选官制度的诉求。每当制度出现严重偏颇,有识之士都会指出其弊端,力促纠正,当政者也会采取措施推动选举制度的完善和规范。这样一种精神,特别是各个时期学校和选官所使用的各种考试制度,不论其方法还是内容,都肇示了后世选举制度改革发展的路径。
三、科举制的创立和发展
南北朝时期,政权变更频繁,旧的势族不能长久维持其强势地位。不断变换的新的统治者需要摆脱旧的势族势力的羁绊以加强自己的权力,需要从更广大的阶层中选拔出贤能来治理国家,建立新的全面的统治基础。这就需要改变势族垄断仕途的局面,打破“但取门资、不择贤良”的九品中正制。南北各朝为了建立新的取士用人制度,相继进行了一些尝试。
南朝宋明帝泰始三年(467年)制定了《策秀孝格》,规定以考试取士:“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以往的中正不再能操纵取士,门第也不再是取士的决定因素。
南朝梁武帝天监四年(505年),朝廷决定“九流常选”,规定年未满三十不通一经者,不得为官。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九流常选”排除了九品中正制以资历背景选士的旧例,而以“通经”与否决定选官。七年,朝廷又规定州置州重,郡置郡崇,乡置乡豪各一人,专典搜荐人才,打破膏粱、寒素之间的界限(29)。八年五月,梁武帝下诏:“朕思阐治纲,每敦儒术,轼闾辟馆,造次以之。故负帙成风,甲科间出。方当置诸周行,饰以青紫。其有能通一经,始末无倦者,策实之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30)同时,武帝还下诏开五馆,建国学,教授五经,置五经博士各一人。五馆生皆引寒门俊才,不限人数,其考试,秀才明经都以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
西魏大统十年(544年),苏绰上言时政,批评以前的选官制度:“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指出“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才能不可遗传,虎门也会出犬子。因此他建议“罢门资之制”。(31)
此后不久,北齐武成帝河清元年(562年),实行了考策取士的方法。史载,渤海阜城人刘昼,“少孤贫,爱学”,河清初,曾经“举秀才入京,考策不第”(32)。证明这时已有进京考试选官的做法。
同样,北周宣帝大成元年(579年)朝廷下诏,也颁布了取才不拘门资的规定,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
南北朝时期的这一系列的尝试,都在否定九品中正制,新的更加公平合理的选举制度呼之欲出。一般认为,到隋朝,选举制发生了具有标志性的变革,一套新的完整的选举制度,即科举制于焉诞生。而南朝宋、梁,北朝西魏、北齐的种种做法,都可看作是科举制的萌芽。
北周大定元年(581年),杨坚夺位自立,建立隋朝,改元开皇。九年(589年),隋灭南朝陈,天下重归一统。隋朝开辟了举国一新的宏大气象,也激发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的热情。新朝伊始,中央和地方官制多有兴建,最重要的是将地方守令的用人权收归中央,以加强皇权,巩固统一。
起初,隋仍循旧例以九品中正制选官,只是为了与前朝相区别,而把中正改称为州都。同时,隋朝还恢复了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到了开皇十八年(598年)七月,隋文帝下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33)开始抛弃九品中正制。
炀帝杨广嗣位,于大业元年(605年)正月,“发八使巡省风俗”,下诏“若有名行显著,操履修洁,及学业才能,一艺可取,咸宜访采,将身入朝。所在州县,以礼发遣”。(34)同年闰七月,炀帝再次下诏,振兴选举和学校:“君民建国,教学为先……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具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35)诏令中对采访的对象并没有任何门第的要求,将各类才能之士,不分士庶,荐举入朝,是对门第界限的突破。
进一步,大业二年(606年)秋七月,炀帝下令建立进士科以取士(36)。这是一项具有标志性的决定。三年四月,炀帝又下诏曰:“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朕当待以不次,随才擢升。”(37)炀帝“狭殷周之制度,尚秦汉之规模”(38),喜欢改作。这一连串的决定,既带有他的个人色彩,也是时代使然。
何谓进士?唐人欧阳詹说:“进士者,岂不言其可以仕进而能裨助政化,始自下而升上,终自上而利下者也?近代亦曰举人,实古今举贤进能之科也。”(39)进士之名起源很早,隋炀帝设立科目借用而来。前述周代之制,俊士、造士、进士等都与学校密切相关。前引《礼记·王制》:“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隋炀帝借用进士之名,有托古改制之意。而此时以进士科取士,也是与学校相联系的。五年六月,炀帝又下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40)
隋炀帝下令以进士科取士,确立了朝廷设科招考,完全以考试成绩决定去取的选官制度,被称作科举制度。科举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是汲取了自先秦以来各种取士制度的积极因素,在南北朝一系列探索的基础上形成的全新的取士制度。以科举作为取士的主要手段的新的时代开始了。
在科举制度下,州郡按照朝廷的规定,选拔合格者解送朝廷,称为贡士,他们还不能被授官,只是得到了参加朝廷考试的资格。贡士在通过朝廷考试之后,才被授官。这样,地方就不再拥有选官的权力,一切选官的大权就由朝廷掌握了。以前的“恩归私室”,改变为“恩由主上”。“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41)
隋朝国祚短暂,来不及进一步完善新兴的科举制度。继之而起的唐朝,是一个充满生气的文化昌明的时代,它兼容古今,推动了整个文官制度的建设,科举制度也从而日趋完善。《通典》说,“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42)。隋唐科举制与察举制之间还有着明显的联系。隋唐科举的科目如明经、秀才等,就是从察举中沿袭而来;科举以考试定取舍,也能从察举中找到渊源,汉文帝时的贤良对策,汉顺帝时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两晋南北朝时的秀才、孝廉对策等等,都包含有考试的因素。其中相沿袭的轨迹是很清楚的。同时,举荐在唐朝选拔官员中仍然起一定的作用。
唐代完全废除了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士人入仕、朝廷选官,无不以考试为重。唐代取士之科,“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无论学校生徒,还是州县乡贡,都要经过考试决定去取。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参加相应的考试。唐代科举的科目甚多,常选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等。明经又分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史科。这些科目每年举行一次,也称常科或常举。诸科中最受人重视的是明经、进士二科。因为唐代尚文,后来明经也不为人所重,而以进士独贵。进士科“盛于贞观,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43)。常举之外有制举。“其天子自诏”,即皇帝随时下诏举行的科举称为制举。其所列科目,由皇帝意愿而定,“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44)。最著名的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所谓“所以待非常之才焉”(45)。常举进士科之外,制举在唐代科举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特点是可以迅速发现、破格启用人才。由于是皇帝亲自“搜扬拔擢”,所以制举及第仅次于进士及第。制举出身者往往得美官而至大用,大大高于一般进士及第者。中晚唐制举成为固定形式,制举出身在吏部选官中的地位得到提高,不少宰相都是制举出身。由于一些人通过制举迅速跻身于高官行列,影响了原有大官僚们的既得利益,后来党争激烈,制举对策往往敢于直言极谏、抨击时政,更引起了他们的不满。于是他们提出“朝廷显官,须是公卿子弟”(46),设法阻止后进士人通过制举及第进入官僚队伍,公然反对制科的举行,以至于制举不再开科。
唐代科举原本由吏部考功司主管,至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其职能转归至礼部。这一做法也为后世所沿袭。唐代不断完善科举考试的程序,逐步确立了进士、明经等常科科目三场试的制度,规范了评判标准,建立了中书门下覆核和覆试制度,以利于公平取士和防止舞弊。
科举制打破了九品中正制的门第观念,确立了“以文取士”的原则,将“学而优则仕”付诸实践,使“文以干禄”成为选官主流。史称:“开元以后,四海晏清,士无贤不肖,耻不以文章达。其应诏而举者,多则二千人,少犹不减千人。”(47)士人纷纷投入科举,以求入仕。以进士科为代表的科举,不仅使唐代“野无遗才”,强化了国家统治,而且使崇尚读书、鼓励进取的精神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自唐代以后,科举制的确立,使之成为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影响了中国历史的进程。
宋代科举在唐朝制度的基础上,有了不少变化。《宋史·选举志》说:“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举。而进士得人为盛。神宗始罢诸科,而分经义、诗赋以取士。其后遵行,未之有改。”(48)宋代科举与唐代的不同主要是取士只凭考试成绩决定,除武举、制举,须有官员推荐外,其他科目应举不再需要荐举。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初置制举,诏曰:“今后不限内外职官前资、现任,黄衣、布衣,并许直诣门,进奏请应。”即不论官员、平民,任何人都允许应举。仁宗庆历六年(1046年),对制科考试则加了一条限制:自今制举“须近臣论荐,毋得自举”,凡应制举者,必须有“近臣论荐”。
宋初,礼部贡举设进士科和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法等诸科;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新设明经科;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废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哲宗元祐年间及南宋时期,进士科又分为经义进士和诗赋进士。
宋代科举考试的程序也更加详密。士人在本州考试合格,于秋天发解,冬天在礼部集合;第二年春天礼部考试合格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49)。在礼部考试合格的举人,还要经过殿试。宋代殿试创始于太祖开宝六年(973年),礼部考试之后,由皇帝在讲武殿出题覆试。此前,唐朝科举在武后时期,曾经举行过殿试,武后载初元年(689年)二月,“策问贡人于洛阳殿。数日方了”。杜佑说:“‘殿前试人’自此始。”(50)马端临认为:“唐制以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责,(武)后不过下行其事,以取士誉,非于考功已试之后再试之也。”(51)作为科举三级考试的殿试制度则创始于太祖开宝六年。开宝八年以后的殿试,始有省元、状元之别。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进士与殿试者,皆不黜落”,并为后世所沿袭。
宋代科举进士、诸科,同样以进士为最重。人们以为诸科不过是记诵之学,不予重视。也因此,进士科考试的程序也更加详密,先后实行了锁院、别头试、封弥、誊录等制度。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及第进士开始分为三甲。太宗淳化三年(992年)之后,一般分为五甲。第一、第二甲赐进士及第,第三、第四甲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
另外,科举年限,在唐代是每年举行一次,宋初仍承唐制。太宗至仁宗中期,没有具体规定,往往四年举行一次。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下诏规定间岁一开科举;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下诏规定三岁一开贡举。这也为后世所沿用。
宋代取士,还有制举一途,即特科。“特科之设,以应天下士”,这与唐朝大体相同。制举没有固定的制度,多由皇帝临时决定,下诏天下,征求人才,而且多由皇帝亲自考试。宋太祖时,曾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后来一度中废,到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复置贤良方正科。景德二年(1005年)增为六科。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又罢,仁宗天圣七年(1028年)重置。贡举每开科场,则同开制科。制科名目繁多,天圣七年增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通坟典明于教化”、“才识兼茂明于体用”、“详明吏理可使从政”、“识洞韬略运筹帷幄”、“军谋宏远才任边寄”及“高蹈丘园”、“沉沦草泽”、“茂材异等”九科。一般程序是,应诏者自投牒献所著文论,差官考校,合格者召试于秘阁,试论六首,称为“阁试”;阁试合格者于殿廷策试一道,限三千字以上成,称为“殿试”。殿试合格者少则一二人,多则三四人。两宋制举登第者不过40人。制科“不限前资、见任职官,黄衣、草泽,悉许应诏”,号称得人。一些士人“起之山林、召之州县”而至大用。然而,特科多名不副实,徒以笼络人心。宋人批评特科名目,说:“又置高蹈丘园科,亦许自于所在投状求试,当时传以为笑。”(52)
另外,宋朝还有特奏名制度,专为多次参加省试或御试落榜者而设。这样的落榜者年龄在40或50岁以上的,由礼部奏其名,直接参加殿试,分别等第,一律赐予出身或授予官衔。特奏名收罗久困于场屋的士子,数量庞大。尽管他们被授予的官职不高,但由于他们大多才能平庸而年龄偏大,对于官场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
宋代科举,取人甚多。宋太祖之世,每岁进士不过三十人,经学不过五十人,“固有终身不得一第,没世不得一官者”。因此,太宗临御之初,“不求备以取人,舍短用长,拔十得五。在位将近二纪,登第且近万人”(53)。宋人说:“圣朝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自是(太祖开宝三年,970年)士之潦倒不第者,皆觊觎一官,老死不止……英雄豪杰皆汩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54)
契丹族在五代时崛起于北方,后建立辽朝。其疆域所及跨越长城内外,南抵今河北北部,长时间与北宋并立,直至被金取代。辽代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其制度多受唐宋影响。辽选官不重视科举,于太宗会同二年(939年)才仿照唐制始行贡举考试。景宗保宁八年(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十二月,“诏南京复礼部贡院”。圣宗统和六年(988年),“诏开贡举,放高举一人及第”(55),科举作为正式制度而被确立。辽朝科举仅限汉人,契丹人不得参与。直到辽朝晚期,这一限制才有所变化。
辽朝科举频率不定,或两岁一举,或三岁一举,或四岁一举。初为乡试、省试两级,后增设殿试,为三级考试。其科目有进士、明经、律学三科,以进士科最受重视。终辽之世,共举53科。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曾开制科,终辽之世,仅三诏而已。
辽朝实行科举取士,扩充了统治基础,有利于提高官员素质和巩固统治;同时,科举制也促进了中原文化在北方边地民族地区的传播。在汉族以外地区实行科举,辽朝开其先河。不同民族政权实行科举是其吸收学习汉文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对中华道统的认同。但不同民族的统治者也会为科举制度带来异质的成分。
金朝是以女真贵族为主体的政权。金朝制度多仿宋朝,于太宗天会元年(1123年)始行科举考试,经熙宗、海陵王两朝,到世宗、章宗朝达到极盛。初设词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海陵王正隆元年(1156年),又置律科,试律令,又称诸科。世宗大定十一年(1171年),创设女真进士科,又称策论进士科。女真进士科的设置,为后来元、清科举所效仿。金朝初行贡举之时,往往一试即放进士,并立即授官。大约到天会后期,形成了乡、府、会试三级考试;至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年),始设殿试。各级榜首,分别称为乡元、府元、会元(省元)、状元。其功名,以词赋、经义、策论中式者为“进士”,律科、经童中式称为“举人”。与宋朝不同,金朝殿试仍行黜落之制。除此之外,金代科举还有特恩赐第之制,称为特恩。特恩之行,是皇帝为了提高某官员的地位,赐其进士及第,且指定为某科某甲,以享受其年资,甚至有赐武职以进士及第者。
蒙古各部兴起于漠北草原。室韦部首领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于南宋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建立大蒙古国,号成吉思汗。大蒙古国相继灭西夏,灭金,灭大理,收服吐蕃,发动西征,震动世界。第五代大汗忽必烈于至元八年(1271年)改国号为大元,旋灭南宋,统一中国。
元朝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各地区各民族之间差异巨大,必须建立一套适用的制度才能实行有效的统治。元朝的制度对中原传统制度有所继承,也有许多自己的特色。这在科举取士上有明显的体现。
早在元朝建立前,窝阔台汗在位第九年(1238年),耶律楚材曾建议以科举取士;忽必烈在位时,王鹗、许衡等又建议实行科举,但均未能实行。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才下诏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并于延祐二年(1315年)正式举行。顺帝后至元元年(1335年),权臣伯颜等主政,曾一度取消科举。至元六年(1340年)伯颜被贬逐,科举又得以恢复。
元朝科举每三岁举行,有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考试。头年举行乡试,次年举行会试、殿试。乡试是省级考试,全国分十七处进行。乡试中选者称为乡贡进士,有资格到首都大都(今北京)参加中书省主持的会试。会试中选者再参加殿试,殿试中式才能取得进士身份。
元朝实行四等人制度,优待蒙古人、色目人,歧视汉人、南人,规定乡试录取300名,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占75名;会试、殿试录取100名,其中四等人各占25名。由于汉人、南人应试者多,蒙古、色目应试者少,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蒙古、色目人。殿试要对会试录取者的名次重新确定,但并无黜落。元朝进士分为左、右榜,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两榜又各分三甲。左、右榜第一人均称状元,但右榜第一人必须是蒙古人,左榜第一人必须是汉人。
元仁宗曾宣布“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因而考试以经学为主。蒙古、色目人乡试为两场,第一场试经问五条,第二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乡试为三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会试与乡试略同,殿试则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元朝规定,科举考试要从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中出题,而且规定要以程朱的注疏本为准。元朝要通过科举考试,确立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元朝实行科举的时间虽短,但对后世的影响却极大。
元朝实行科举约五十年,共举行乡试17次,会试、殿试16次。但多数乡试、会试、殿试录取均未满额。有元一代录取进士约1 200人,较前代相对为少。明太祖朱元璋曾说:“前元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每纳奔竞之人,夤缘阿附,辄窃仕禄。其怀才抱道者,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出。”(56)此其指,元代士人入仕不止科举一途,与宋相比为一变,即《元史》所说“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吏道杂而多端”(57)。所谓甘隐者,确因科举不开而无由仕进。而这也对元代的士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明朝取代元朝,在各种制度上标榜恢复唐宋之旧,刻意去除胡风,但实际上,明朝的制度在许多方面对元朝都有所继承,科举制也不例外。明代科举始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诏书且云“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其时,国家初建,正是用人之秋,于是下令各省连试三年,举人免会试,直接赴京听候选官。但不久,太祖朱元璋以“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令有司察举贤才,而停止科举。但荐举选才毕竟不如科举标准明确而公平,同时,实行荐举不能保证有稳定的官僚来源,而且所选官员的质量也无法保证,于是洪武十五年又下令恢复科举,并于十七年颁科举定式,此后相沿不改。
明代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称“大比”。届年八月,诸生试于直隶及各省,为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二月,举人试于京师,为会试。考试分为三场,初场考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二场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经史时务策五道。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为廷试,亦称殿试。殿试名次分为三甲,一甲三人,为状元、榜眼、探花,由皇帝钦定,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而民间俗称乡试第一为解元,会试第一为会元,殿试二、三甲第一为传胪。
明代选官虽然号称科举、贡举、荐举三途并用,实际上主要靠科举取士。有明一代,绝大多数官员都是科举出身,特别是中央机构的重要官员几乎全部是科举出身。明朝科举与前代不同的是,参加科举的士人首先要取得应试资格,即参加科考。在校生员与校外儒士一体参加科考,合格后才可以参加乡试。明代科举与学校的关系更为紧密,号称科举必由学校。全国各级学校成为科举的预备所。而且,不论是科考还是府州县学的考试,以至于乡试、会试,其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都相同,从而形成了以科举为中心的教育的举国体制。明朝已经大体形成在殿试之后选拔庶吉士的制度。殿试获得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的二、三甲人员,再次参加考试,从中选拔出庶吉士,这成为培养进士走上重要岗位的途径。明代已经形成从各级学校的生员、贡生、监生到乡试、会试、殿试的举人、进士一套完整的功名序列,各等级功名享有相应的待遇。明代通过进士录取名额的分配,特别是南、北、中卷的实施,使入仕者所涵盖地区更加广泛而均衡。为了保证取士的公正,明代科举考试在技术操作上也更加规范和严密了,包括考官的回避制度、考场的监督搜检制度、阅卷的保密制度等等。
继明之后,清朝建立了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全国性政权。清朝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之大成,全盘吸收了汉文化,同时保留了一些满洲特色。面对众多的被征服者,清朝采取了高压政策和区分等级的政策,但也注意对广大汉族士人的笼络。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下诏开科取士,颁布《科场条例》,并于顺治二年举行顺天、山东等六省乡试。伴随军事征服,科举被称作“不劳兵之法”,实现了对广大汉族地区的控制。清廷标榜“崇儒重道”、“满汉一家”,致使许多曾经不与清廷合作的读书人,纷纷进入考场博取功名。康熙十八年(1679年)诏开博学鸿儒科,有意放宽录取尺度,以所谓“卑辞厚礼”诱使读书人就范。科举在清初为巩固政权秩序、扩大统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科举,清朝统治者也更多地接受了汉文化,加速了满洲贵族的汉化。
清朝科举沿袭明制而略有变化。清朝放宽了参加科举考试的条件限制,不需要进行科考,就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明朝生员有岁贡、恩贡、选贡;清朝乡试增设了副榜,为附贡生,又有拔贡、优贡生。清朝优待八旗生员,在校考试列三等以上的给予钱粮。清朝恢复了制科,广开恩科,建立宗室科,设立翻译科、明通榜,会试又设有副榜。清代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大为增加。清代选官,还有荐擢、荫叙、捐纳等制,但以此入仕者,地位、声誉,都不能与科举出身相比。科举是清朝入仕的最主要的途径,在清代官僚队伍中,科举出身者占大多数。
清朝科举考试的程序及监督管理,在继承宋、元、明以来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完备,更加缜密、规范。从童生试起,一直到乡试、会试,都要进行资格审查,考官选派、回避也要求很严格。考场搜检、出题、阅卷、录取等诸多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清政府注意安抚和安置乡、会试落第者。老年落第者可以得到恩赏,举人落第者可以参加大挑而给以出路。这增加了科举的凝聚力,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科举的办法选拔军事人才,即武举,是整个科举制度之一翼。但是历朝开设武举不像文科这样连续,制度也不太稳定。
武举始于唐武后时期。《通典》卷一五《选举三》云:
长安二年(702年)教人习武艺,其后,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行乡饮酒礼,送于兵部,其课试之制……曰马射……马枪。皆以儇好不失者为上。兼有步射、穿札、翘关、负重、身材、言语之选。通得五上者为第。
唐代武举由兵部主考,分为非常科、常科两类。非常科,为谋略、才艺、平射、筒射四科;常科,有平射、武举二科。唐朝武举考试,在于取其躯干雄伟,应对详明,有骁勇才艺,及可为统帅者(58)。武举取士不多,影响有限。
五代以军卒为将,武举久废。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始置武举。皇祐元年(1049年)废罢,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复置,每三年一开武举,至南宋末年,相沿不废。宋朝武举科目分为平等与绝伦两科。仿文举,设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南宋初年增比试,为参加武举解试的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为武艺、程文两类,武艺为步射、马射;程文为策问、兵书大义。宋朝武举取士也不多,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规定,每榜所取毋过30人,两宋武举共取士约2 500人。武举本求将帅之才,但宋朝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武举及第者所授差遣多为掌管税收、库务、专卖等事务的“监当官”,南宋时期,武举及第始多授将官。宋朝武举出身者虽乏名将,但在国家危难之时,英勇御敌、慷慨赴死者却大有人在。宋朝武举程文考试兵书大义与策问,推动了军事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使宋朝成为继春秋战国之后中国军事学发展史上又一个鼎盛时期。
金朝武举始于皇统年间,但不经常举行,至章宗泰和年间才成为定制。金朝武举考试内容和方法也基本沿袭唐、宋。其考试程序亦分府、省、御试三级。考试内容包括试武艺和孙吴兵法十条,并问律一条。及第者分为上、中、下三等,以文武两项成绩衡量录取,习武不知文者中选后例降一等。最多一次取至一百四十人。
明代武举始于太祖洪武年间。成化以后,武举设乡试、会试,同于文科。武举既试弓马,也试策略,万历末、崇祯间,因四方多事,为求将才,上下皆思改革武举考试内容,然而不果。
清朝尚弓马,因而重视武举。武举与文科并行,三年一试,乡试、会试、殿试一如文科。康熙时,朝廷欲收文武兼备之才,曾经允许文生员应武乡试,文举人应武会试。乾隆间又行废止。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上谕:“嗣后武生童考试及武科乡、会试,着即一律永远停止。所有武举人进士均令投标学习。其精壮之幼生,及向来所学之童生,均准其应试入伍。俟各省设立武备学堂后,再行酌定挑选。”(59)武举至此完全结束。
纵观历代武举,其得人远不如文科之盛。军事人才更重在实战磨练,科场、校场难于选拔将才。
自隋唐以来,科举逐渐成为普遍认可的比较公平的取士方法。因此,历代统治者相沿不辍,即使偶尔对科举提出怀疑,也很快又回到科举取士的轨道。那些进入中原地区的边地民族政权,也都纷纷效法中原皇朝实行科举,即使是造反起家的短暂政权,在稍为稳定后也迫不及待地开科选官,如明末李自成大顺政权、清晚期的太平天国政权。但是科举制度的弊病到清代也暴露无遗,不仅科场案频发,科举制度败坏,严重的是通过科举无法选拔出真正有用的人才。鸦片战争后,国家被瓜分乃至灭亡的危险迫在眉睫,改革科举乃至停止科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甲午海战中国败于日本,科举制度连同所有旧制度都成为被检讨被追究的对象。废八股,停科举成为举国共识,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科举制度终告停废。
四、科举与学校
中国历来重视学校教育。在科举制度形成以前,各级学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的任务,在选官任贤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科举制中的许多考试方法,都直接从学校而来。
在科举制形成以后,学校不仅仍然承担培养人才的任务,也是科举人才的储备库。科举与学校密不可分。科举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了各级学校的建设。
隋初,中央太常寺下设有国子学,后国子学分出单独设立国子寺,为教育管理机构。其下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在州县普遍设有学校。大业年间,国子学改称国子监。隋朝官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五经”,学生通过定期、逐级考试,最终“业成”者可以擢用授官。州县官学的学生,通过考试,合格者可以升入四门学。学校是培养人才之所,也是与科举并行的选官途径。
唐朝设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及郡、县学。太宗贞观以后设国子监,既是最高学府也是中央官学的管理机关。国子监领六学,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各级学校的生徒,人数及资格都有具体规定。比如国子学生徒300人,限文武官三品以上、国公子孙、从二品以上之曾孙子弟;太学500人,限四、五品,郡县公子孙,从三品之曾孙;四门学1 300人,其中500人限六、七品及伯侯子男之子孙,其中800人以庶人及俊造者为之。律学、书学、算学资格依次降低,更多的庶民子弟及专业者可以进入。各学所习以儒家经书为主,以国家颁定的《五经正义》等为标准。生徒要参加各种考试,比如国子监的入学考试、旬试(后改为月试)、岁试、毕业试。国子学生徒考试合格者可以授予官职或参加贡举。由于学校学习的主要内容与科举考试一致,同时国子学生也可以授官,这就使学校教育走向兴盛。
高宗调露二年(680年),科举考试的内容发生了改变,明经科加试帖经,进士科加试杂文和帖经,与学校教育的重点偏离。再加上对两监科举及第人数的限制,影响了学校发展的积极性。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朝廷下诏允许私人办学,大量士子进入私学学习科举应试的功课。由于与科举的结合,私学成了当时教育的主流。天宝十二载(753年)曾一度下诏,令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生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60)。但因为国子监的教学内容并没有改变,两监不再受到士子的重视。唐代后期,国子监已经失去为科举培养人才的功能。
宋代的学校,有中央官学、地方州县学和书院等。中央官学包括国子监,以“应荫子孙”入学,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分习五经。后生源扩大,在京进士诸科、文武朝官嫡亲或久居京师、文艺可称的人都可以入学。太学,限八品以下官员子弟和庶人之俊异者。四门学,以入品官员子弟和庶人子弟入学。此外,还有宗学、武学、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等等。在各学校中以国子学、太学为重。但当时人们重视科举而轻视学校,视学校如传舍。到宋神宗时,锐意兴学,太学经过扩充整顿,始具规模。王安石变法,欲以学校养士代替科举取士,太学生员因而大大增加,当时还创立了三舍升迁试补之法。元丰二年(1079年),颁布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每斋容30人;外舍生2 000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共2 400人。每月私试一次,每年公试一次,补内舍生;两年一舍试,补上舍生。考试时密封、誊录和科举一样。上舍考试优等者授官。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曾经下诏,一度取消科举,科场取士悉由学校。学校规模扩大,太学生徒增至3 800人。太学生考试合格者即引见赐第,释褐授官。这样,取士悉由学校升贡,解试、省试均被废除。但不久,这一做法遭到批评,称其“利贵不利贱,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贫”(61)。到宣和三年(1121年),又不得不下诏恢复科举。
宋室南迁,稳定以后就开始兴办国子监、太学,而且给予较高待遇。“凡升上舍者,直赴廷对”。但到了光宗绍熙三年(1192年)就有人感叹学校的衰落,原因在于,人们更看重科举这一进身的阶梯。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说:“奔竞之风盛,忠信之俗微,亦为荣辱升沉,皆不由乎学校。至于德行道艺惟取决于糊名。苟为雕篆之文,无复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62)学校的兴废,与学校和科举的关系紧密相联。
州县官学到仁宗时大兴,其时,命藩府皆得立学,学生达二百人以上者,可以设立县学。神宗时规定了州县学的考试程式,哲宗时在州县学推行三舍法,其考选升补,与太学完全相同。由于徽宗曾经下诏以学校取士,因此限定了州县学生的名额。对于考试合格者,学生本人或学生之家,给予免税、免役的优待。管理州府学政的官员,要经过国家考试合格才可以担任。
宋代的书院甚盛,尤以四大书院最为著名,即庐山白鹿洞书院、衡州石鼓书院、应天府书院、潭州岳麓书院。此外还有西京嵩阳书院、江宁茅山书院。白鹿洞书院学徒常数千百人,太宗曾赐予九经,以供肄习。许多书院的规模和教学水平往往超过州县的官学。
辽朝仿唐宋制度,中央和地方设有官学。中央官学有国子学和太学、五京学;地方官学有府、州、县学。官学主要以“五经”传疏为教材。各级官学置博士、助教,掌讲授与考试。除官学之外,还有私学和寺院学校。寺院学校系承唐制,以经、律、论为三学,分别在中京、南京设三学寺。
金承唐宋之制,于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年)设国子监,后于世宗大定六年(1166年)又设立太学。国子学与太学之入学、在校均须经过严格的考试。考试内容是由国子监统一刊印的经、史、子书,考试由博士主管。地方设府、州、县学,有月课、岁考之制,大体承袭宋制。金朝在太宗、世宗两朝先后置女真字学及女真国子学,太学和府、州学。其设置和考试制度,也多仿汉族官学制度。金朝办女真学,为后来元、清两朝所效仿。国子学学习儒家经典,考试达到标准,可以参加集贤院和礼部的公试,优秀者可入仕做官。
元朝开设科举后,学校考试与科举考试相衔接。国子学生员仍可应公试做官,也可参加科举考试。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重开科举后,国子学生及格便可参加科举的会试,在录取进士中专为国子学生保留名额。蒙古国子学学习八思巴文,回回国子学学习亦思替非文,考试合格者也可以入仕做官。元朝地方官学有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和书院。儒学有路、府、州、县学,按年龄分为小学生员、大学生员和在籍儒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可以推荐为学官或吏员。医学、阴阳学培养医生和阴阳师。蒙古字学培养译写八思巴字的人员。书院是学者招收生徒讲学之所,有官办,亦有民办,其教学和考试与地方儒学大致相同。
元朝以前,取士是学校与科举并行的。学校和科举的关系,与学校的盛衰兴废密切相关。这种情况到明代发生了新的变化。明朝选举之法有四,包括学校、科目、荐举、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63)明代“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就是说,凡是参加科举考试者,必须经过学校的培养。举子以各级学校的学生为主体。学校的生员不通过科举也可以直接选授为官。明代选官,科举是主流,学校是为科举储备培养人才的。明代学校在选举中占有重要地位。
明代学校在中央有国子监,亦称国学;地方有府、州、县学。儒学之外,还有宗学、社学、武学。由于太祖朱元璋的重视,明代学校遍于全国各地,边远地区乃至军队卫所都设有儒学。所谓“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64)
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其学生通称监生,举人称举监,生员称贡监,品官子弟为荫监,捐资入学者称例监。又分岁贡、选贡、恩贡、纳贡,荫监又分官生、恩生。府州县学生进入国子监才可以被选拔为官,不入国子监者不能被选拔为官。
国子监生分六堂授业,以学习成绩积分升级。考试之法,孟月试本经义一道,仲月试论一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季月试经史策一道,判语二条。岁内积八分为及格,给与出身,不及格者继续坐堂受业。成绩出众者报请皇帝决定任用。在读监生可拨给在京衙门参加实际工作,称为历事。历事合格选用为官,不合格者仍回监读书。
府州县学生员人数不限,卫学军生有定额,土官子弟许入附近儒学,无定额。诸生应试之文,通谓之举业,四书义一道,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三百字以上。文章要求书旨明晰,不尚华彩。宗学是皇族子弟学校,宗室子弟十岁以上俱入宗学。明朝早期不许宗室子弟参加科举担任官职。后来允许宗室子弟参加科举考试,一些人通过科举进入了官僚行列。
武学是武官子弟学校。各都司卫所凡应该承袭父兄之职、十岁以上的子弟都要进入武学读书。崇祯末年天下大乱,皇帝下诏天下府州县学皆设武学生员。后又规定武学生可根据成绩擢用,但对于行将灭亡的明朝来说,已经无济于事了。
清朝学校沿袭明制。京师有国学,亦称太学,即国子监。为宗室和旗籍子弟而设的则有八旗宗室官学。各地有府、州、县学,卫学,还有土司学和乡村的社学。另外,就是各地数量庞大的书院。
清朝国子监生徒有贡生有监生,其名目与明朝大体相同而略有变化,包括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例贡。监生有恩监、荫监、优监、例监。荫监又分恩荫、难荫。国子监仍分六堂授业,所习为四书、五经、《性理》、《通鉴》诸书。国子监有月考、季考,考试内容一如科举:四书文、五经文、诏、诰、表、策、论、判。起初,清朝也有监生历事制度,以历事成绩等级分别授官。康熙后,监生坐监期满,直接送吏部考试,分别任官。太学生的主要出路是参加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咸丰、同治间,由于经费短绌,国子监办学大受影响,再加之所习“专课文艺,无裨实学”,不再受到重视,以致日渐衰落。
地方府州县学,其入学要经过考试,合格者成为生员,否则为童生。生员要参加县试、府试和院试,还要参加科考以取得参加科举考试乡试的资格。
与明朝一样,清朝也是科举必由学校,甚至名义上民办书院的教学也主要是攻习举业,学生的一切均以科举为指归,学校也就因此成为科举的附庸,完全成了举子的养成所。在这种体制下,学校可以看作与科举是一体的。学校因科举而兴,也因科举而废。一旦科举不再需要学校,学校也就随之衰落。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宣布废除科举,国子监的功能就终止了,府州县学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新式学堂完全取代了各种旧式学校。
科举制度是为了公平取士,但是科举制度的公平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公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受教育权利不能做到人人平等。前述各朝代的学校,都有对于生徒出身的要求。唐宋从国子学、太学到四门学,生徒的名额大部分由品官子弟享有,留给庶民的是很少的;明清的宗学,国子监生中的荫监、例监、恩监等等显然都属于权贵阶层。当这些人“平等”地与庶民子弟一起去参加科举考试时,庶民子弟乃至寒门子弟早已被置于不平等的地位。
清朝末年,实行新政,不得不改革科举制度,兴办新式学堂,同时派遣学童出国留学。但清廷并不愿学校脱离科举的轨道,反而要把学堂纳入科举体制,即授予各级学堂毕业生以科举功名:通儒院、大学、高等学堂、中学堂、高等小学堂毕业生,分别给以翰林、进士、举人、贡生、附生出身。各学堂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已毕业者,可参加乡试和会试。对于官派出国留学生,也同样给以不同的功名。显然,把现代教育体系强行纳入科举制度,是不可行的,理工医农通冠以翰林编修的名义也是不伦不类的。如此,科举制没有改变,反而拖了教育改革的步伐。
五、程文——统一标准的得失
科举取士的核心在于考试。考试必须规定标准,一是内容,二是格式。统一标准不仅显示了公平,也可以使评判更加便于操作、更加准确。
自隋唐开设科举,考试的内容就大体确定下来,其后有延续、有变化。
隋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只试策而已(65)。唐朝科举对各科考试的内容和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以明经为例,“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66)。以进士为例,“凡进士,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67)。以算学为例,“录大义本条为问答,明数造术,详明数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缀术》七条、《缉古》三条,十通六,《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68)
宋代各科考试的内容,前后有所不同。《宋史·选举志》说:
凡进士,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
凡九经,帖书一百二十帖,对墨义六十条。
凡五经,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
凡三礼,对墨义九十条。
凡三传,一百一十条。
凡开元礼、凡三史,各对三百条。
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孝经》共十条,《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
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69)
北宋范仲淹为参知政事,鉴于应举之艺多不合实用,提出复古劝学。皇帝下诏州县立学,士子需在学校学习一段时间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而且,考试内容也有所改变,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但是,范仲淹罢官后,新执政者一反范仲淹的意见。皇帝下诏又说“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又恢复了旧法。
神宗时,王安石变法,对科举制多有更张。他认为,“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70)。于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同时,又立新科明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使那些不能考进士科的也有出路。后来,虽然政局党争纷纭,经试大义相沿未改。
元朝对科举考试内容作了新的规定,考试范围包括《大学》、《论语》、《孟子》、《中庸》,用朱氏章句集注为标准;《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这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左氏、公羊、穀梁三传及胡安国传,《礼记》用古注疏。元代科举考试确立了程朱学说的主体地位。元朝实行科举的时间虽短,对后世的影响却极大,最主要的是确定了“四书”、“五经”以程朱注本为考试标准。
明代科举考试要求的程文,沿袭宋元而略有变化。明朝最初考试还要考骑、射、书、算、律,后则专试经史。“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具体规定是:
“四书”主朱子《集注》,《易》主程传、朱子《本义》,《书》主蔡氏传及古注疏,《诗》主朱子《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传及胡安国、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其后《春秋》亦不用张洽传,《礼记》只用陈澔《集说》。(71)
科举程文号称代圣人立言,实际是对先圣经典加以阐释发挥。孔孟之学因此大行其道,程朱理学进一步巩固了其统治地位,致使天下无人不读孔孟之书,读书人思想高度一致。然而另一方面,标准答案的规定使任何人不得越雷池一步,也扼杀了一切独立思考。
明朝曾经多次下诏,要求在科举考试中严格遵循标准,对胆敢不遵守标准者给予严厉处分。比如,嘉靖十七年(1538年)题准,“科场文字……不写经传本旨,不循礼制,及引用列、庄、背道不经之言,悖谬尤甚者……奏请除名不许再试”。十八年又下诏,乡试“如有叛经离道,诡辞邪说,定将监临、考试等官罪黜,取中举人……革退为民”。(72)
科举考试的题目被限制在少数几部儒家经典之内,范围十分狭窄,几百年下来,考试的题目尽出于此,程文的内容,辗转抄袭,千篇一律,有时竟至于连新的考题也出不出来了。一些考官为防考生抄袭,“出题多割裂牵缀”,其做法有割题、截题、搭题种种,所出题目有时既不成词,也不成句,文词不通,莫名其妙。比如以《论语·乡党》的内容出题为:“雷风”,此二字出自原文“迅雷风烈,必变”之句;题目“手衣”,出自原文“左右手,衣前后”之句;题目“食不多”出自原文“不撤姜食,不多食”之句;“中不内”出自原文“车中,不内顾”,可以看出,经典原文被任意拆解割裂,乱搭配,完全不顾文义,让人无法理解。(73)
至于答卷内容,翻来覆去也都不出这些内容,千篇一律,毫无新意。明末清初,顾炎武对科举考试的程文批评说:
今则务于捷得,不过于“四书”一经之中,拟题一二百道,窃取他人之文记之。入场之日抄誊一过,便可侥幸中式。而本经之全文有不读者矣。率天下而为欲速成之童子。学问由此而衰,心术由此而坏。(74)
清人李慈铭的批评更为尖锐,他说士人由于埋头科举,“论其学,则不辨唐宋;论其文,则不辨之乎。童而习之,破句之四书,长而效之,录旧之墨卷。其应试也,怀挟小策,钻营关节;其应制也,描摹墨卷,研磨墨光。明人谓三十年不科举,方可以致太平。余谓必不得已,当大减天下学额三分二,停选翰林三十年,始可言气节与政事也”(75)。他直指科举考试造成了士人不辨理义,不懂文章,投机取巧,天下大事都是被科举误了。
自明初起,规定科举制文“体用排偶,谓之八股”,确定以八股文为科举考试的标准文体。八股文成为后世广为诟病的一个话题。
在长期的科举考试中,对制文应该如何写作,一直在作探索,逐渐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程式。最早唐代科举规定的试帖诗,要求五言八句,对仗工整;宋朝后期经义程文限500字,要求包括破题等十段的体式等,都是对考试文体的规范。史载,程文用八股是明太祖朱元璋和大臣刘基所定,而八股文走向成熟当在明代成化(1465—1487年)以后。顾炎武说:“经义之文,流俗谓之八股,盖始于成化以后。股者,对偶之名也。”(76)八股文是对程文的一种规范,是对历代文章写作程式的一个总结,也使科举阅卷有了容易操作的评判标准。八股的文章形式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反映出人们对写作规律的认识。一篇文章认真用八股的方法来写,从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一直到束股,只要严格按规矩作,就会写成一篇不错的文章,有时也会显示出斐然文采。
科举规定用八股文还有另一个出发点,就是规范应试者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严格按八股作文,是一种技能和思维方式的训练,未来的政府官员必须要循规蹈矩,按部就班,通过写作八股文,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公文写作不同于艺文写作,官员行为举止不同于平民,驯服听从,中规中矩,是官员必备的素质。写八股文是要培养这种素质,考八股文是检验是否具备这种素质。同时,规定行文标准,也是实行公平原则所需的,所有考生都用一个标准来衡量,才可以达到公平。同时,有了明确的标准,才便于考官们作出评判。八股文简单明了,使文章是否中式一目了然。考生容易掌握,考官容易操作,大家都欢迎。考试用八股文因此被沿用数百年而无法取代。清康熙二年(1663年),曾下诏废除八股,改试策论。但反对者认为不便于考试及评判,到康熙七年又恢复了旧制。
虽然科举考试是个相对封闭的系统,科举考试的规定也极为刻板,但时代风气和文化变迁还是会对科举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产生种种影响。
宋代程朱理学兴起。众多理学家不满科举墨守旧规,冀图通过书院讲学,对科举内容有所匡正。朱熹认为:“国家以科举取士,盖循前代之旧规,非以经义、诗赋、策论之区区者,为足以尽得天下之士也。然则士之所以讲学修身,以待上之选择者,岂当自谓止于记诵,缀缉无根之语,足应有司一旦之求而遂已乎?”(77)
明代大戏剧家汤显祖,以文章名动海内,他的剧作文辞优美,在文学史上地位显赫。但汤显祖又是一个举业大家,他十分善于写八股文。他写的时文同样为海内所称许。现存涌泉堂刊本万历癸未《汤海若先生制艺》所收是他万历十年(1582年)作于杭州的八股文。他以特有的“风流”灵变,使遵循八股套路格式的时文,令人刮目相看。他的八股文《次九日向用五福》由于“有人不及处”,而被“高荐”为举人之冠。他依凭“灵根”、“灵性”、“灵气”之“风流”才情,做到“委弃绳墨,纵心横意”,在“绳墨之外,灿然能有所言”(78)。这是在科举体制内对晚明文学发展趋势的呼应。
也就在这时,耶稣会士意大利人利玛窦来到中国,带来了异质文化。对明代社会及文化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乐于追求新知的中国读书人,热心钻研西学。这种文化潮流竟然在科举考试中也有所反映。明朝官员李之藻、徐光启等人是学习西学的代表人物。李之藻是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进士,授工部主事。他于万历三十一年奉命主持福建乡试。他出的一道策论题,虽然使用的是《易经》、《禹贡》等儒家经典的常用语言,实际是对天文学的当代思考,明显地折射出他正在与利玛窦一起探讨的西学(79)。晚清国运维艰,举国上下都在寻求振兴自强之路,这也反映到科举考试的程文之中。光绪帝殿试举子,其策论常以时政命题。
然而,科举程文的规范化,也导致了思想行为的僵化。八股文束缚了文字,也束缚了人心。士子参加科举为求得功名速成,专务背诵范文,并不认真研习经典原著,所谓圣贤之道都被抛在了一旁。士人专务八股时文,难以培养朝廷需要的可以经略天下的人才。科举文章禁锢了读书人的思想,扼杀了他们的创造性,把士人造成了狭隘的工具。
科举考试还有一些琐碎的规定,更是背离了选拔人才的本意,比如对试卷书法的刻板要求,引导士人成为书写工匠。明朝时,乡试、会试都以文章为主,书写要求不严,进入殿试,才讲究字体,也无非是对于“字划端楷无讹者”给以好名次,其出发点是为了便于给皇帝宣读。到清代后期,殿试几乎完全以书法为去取,甚至连文章也不看了。道光晚年,殿试试卷字体讲究字划,为投皇帝所好,“士人争以痴肥板重为工,有黑光方匀之目。非此不得列前十卷”(80)。越发偏离了考试的本意。这种做法被批评为“桎梏天下之人才,置之无用之地”(81)。张之洞甚至认为楷法之害甚于八股:“损其志气,耗其目力,废其学问,较之八股诗赋殆有甚焉。”(82)
更无谓者,是殿试竟然以貌取人。相貌仪表令考官不满意的,难得名列前茅。明朝陆粲《庚己编》记载,当时殿试有个成例,确定进士排名的前一天,负责考试的学士们要在礼部阁老堂中集会,点名阅视各位进士的仪表,答卷好还要仪表好才能夺魁。这与科举的立意就更不相侔了。这种做法可以在唐代的殿试中找到源头,是一个很古老的习惯。
爰及清末,列强环伺,特别是甲午战争中国败给日本,给中国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痛定思痛,寻找病根,人们再次把矛头指向了科举,认为是科举制影响了富国强兵。清廷为了图强图新,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下令废止八股,诏曰:
乃近来风气日漓,文体日敝,若不因时变通,何以见实学而拔真才?着自下科为始,乡、会试及生童岁、科各试,向用四书文者,一律改试策论。(83)
同年,光绪帝批准了总理衙门和礼部的建议,改革科举考试的内容,仿博学宏词科先例,设经济特科。二十六年(1900年),慈禧太后发布懿旨,再次开设经济特科,由各部院堂官,各省督抚、学政出具考语,保荐“志虑忠纯,规模宏远,学问淹通,洞达中外时务者”参加考试,于会试之前举行。二十九年,举行特科考试。正场考试之题有《〈大戴礼〉“保保其身体,傅傅之德义,师导之教训”与近世各国学校体育德育智育同义论》、《汉武帝造白金为币,分为三品,钱当多少,各有定值。其后白金渐减,钱制亦屡更,竟未通行,宜用何术整齐之策》。覆试考题有《〈周礼〉农工商诸政各有专官论》、《桓宽言,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泄,则国用饶民用给。今欲异物内流,而利不外泄,其道何由策》。可以看出,清廷想在不改变科举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考试内容的改革,选拔富国强兵的人才,以应对迫在眉睫的危机。但是人才培养的导向,是包括学校教育在内的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仅仅改变考试内容和文体就可以达到的,必须从根本处进行。
所以,反对科举制的呼声并没有因此而停止。本年,张之洞、袁世凯上奏:“科举一日不废,即学校一日不能大兴。士子将永远无实在之学问,国家永远无救时之人才。中国永远不能进于富强,即永远不能争衡于各国。”(84)
在危机的压迫下,在维新人士的要求下,清朝政府已经别无选择,只有果断革新别无出路。兴学堂、习西学成为新政的重要内容,科举制再也不能继续维持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皇帝下诏:“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85)实行了一千三百余年的科举制终于寿终正寝了。
那么,科举之弊究竟在哪里?在其众多弊端中根本的弊端又是什么?自清末以来,把科举视为最大祸患,其着力抨击的,一是技术层面的八股文;二是思想层面的孔孟之道。现在很多人批评科举,仍作如是说。然而八股文和孔孟之道并不是科举真正的病根。科举为患的病根在于其目的性,历代皇朝通过科举把举世的读书人都引导到做官这唯一一条道路上。读书人除读书做官没有任何专业能力。在以农业为主体的时代,以耕读治国,还可以平稳缓慢地向前发展,朝廷所需不过是“牧民”的工具,社会发展、百业进步,都不是科举考虑的范围。科举不选拔专业人才,而被科举绑架的学校,一律沦为科举预备所,当然也不培养专业人才。举国的读书人都想通过科举做官而达到荣华富贵,百业万般都成了下品,为人不屑,社会发展只能是畸形的、滞缓的。
明末来华的耶稣会士利玛窦就已经冷眼看出了科举的根本弊病:一是没有人会愿意费劲去钻研数学或医学,因为这种钻研得不到人们的尊敬,不如死记硬背四书五经那样能得到荣誉。二是在所有的考试中,无论是军事、数学或医学,主考都是从擅长科举的元老中选出的,从不增加一名军事专家、数学家或医生。这妨碍了他们对学术问题的正确判断。他指出的这一现象,正是科举束缚、泯灭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妨碍科学技术发展的真正原因。
清末,有着西学背景的严复曾痛切地说:“覆中国、亡中国,必自科举愚民不学始也。”“中国重士,以其法之效果,遂令通国之聪明才力皆趋于百官。百工九流之业,贤者不居。即居之,亦未尝有乐以终身之意。是故,其群无医疗,无制造,无建筑,无美术,甚至农桑之重、军旅之不可无,皆为人情所弗歆。”这与三百年前利玛窦所见相同。这样的反思,是极为深刻的。
六、作弊防弊——恒久的博弈
科举的本意在于公平取士,但是几乎与科举诞生同时,违背公平竞争的各种舞弊、取巧的行为就出现了,因此,防止舞弊从一开始就是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保证取士的公平,唐代不断完善科举考试的程序、评判标准,采取防范科场舞弊的措施。在考试程序方面,唐代省试中逐步建立了进士、明经等常科科目三场考试制度,从技术层面避免前场落第再参加后场考试等舞弊行为。五代时,这种三场考试制度又推行到州县的考试中。唐代为防止科场舞弊实行了考试场所的锁院制度,设置贡院印,以防违禁。为了确保阅卷公正无误,建立了中书门下覆核和覆试制度,同时加强了对省试的监督。
但是,唐代科举还不能说是完善成熟的。唐代实行科举之初,还保留有公荐制度,即所谓“台阁近臣”可以向考官推荐“抱文艺者”,甚至预拟了榜上的名次。应举者要向达官贵人献纳诗词赋论作品,即所谓“行卷”,以备推荐。一些有影响的人物甚至被称为“文章之司命,人物之权衡,一经品题,便作佳士”。然而这些达官贵人“去取不能无私”,这就为权要世家子弟开了方便之门,甚至录取“不以亲则以势,不以贿则以交”,那些“无媒无党,有行有才”的人往往被拒之门外。李白的《与韩荆州书》中说“生不用封万户侯,但愿一识韩荆州”,钱起的诗句“献赋十年犹未遇,羞将白发对华簪”(86),描写的就是士人的这种无奈。一些达官贵人倚仗权势在科举中公开请托,比科场作弊更为严重,而科场舞弊已成为常态,以至于形成“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局面。(87)
长庆元年(821年),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接受请托,录取不公,引起不满,穆宗下令进行覆试。结果已录取的14人,10人因无艺被黜落,涉嫌请托者被罢官。会昌三年(843年)礼部尚书王起权知贡举,提出“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使公卿子弟的入仕之路暂时受到了限制。但几经反复,终于无法阻止公卿子弟的请托和当权者的卖放。
唐及五代科举考试还有公卷制度。为使考官了解应举者的平素课业水平,应举者要向知贡举官投纳省卷,即“公卷”。这样做本可以更全面地考察士子的水平,避免仅凭一次考试就决定去取的侥幸和不公,但是,公卷不能保证真实,公卷造假,或用旧卷,或请人代笔,都无从监督考察,反而出现巨大漏洞,妨害了考试的公平。
宋代为了实现科举的公平,继续完善其制度和技术设计。宋初,多次下诏废除公荐,规定荐嘱者要治罪,被荐者罚本贯重役,且永远不得再参加科举考试,对于告发者则给予奖励。废除了“公荐”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88)
科场如同战场,早在唐代,就规定了严格的科场纪律,“礼部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89)。但是科场作弊不止。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做了一系列技术性规定,仁宗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糊名考校”。试卷封印糊名,乡贯状别用字号标注。真宗时,又施行了誊录制度,试卷另行誊录,然后再送考官评定等第。这样,考官既不知道举人的姓名,也不能凭借字体辨认出作者,请托关照就难于进行了。欧阳修称赞说:“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代,最号至公。……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人之子,不得有所爱憎薄厚于其间。……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他认为,这是最公正的制度。
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即设立了亲属回避的“别头试”制度,考官与举人为姻亲者,遣官另设考场别试。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诏诸道试官皆隔一郡差选,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90)。但此时殿试考官尚不避亲。宁宗嘉定元年(1208年),“命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充考校”(91)。这就为后世立了规矩。
南宋理宗绍定元年(1228年)开科,发现某卷文字与人雷同,甚至一字不差。原因在于考官受贿,将范文偷交给应试者,或者是老儒卖文给士子传抄。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诫饬,下令一旦发现试卷雷同,即将应试者黜落,考官、监试官也一例黜退。理宗时,科场“奸弊愈滋”。“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外出,曰誊录灭裂。”朝廷下令严格监督,“设立赏格,许告捉怀挟、传题、传稿、全身代名入试之人”。(92)
金朝科举考场制度严厉。科场规则如糊名、誊录等,则大体沿袭了宋朝的做法。
明清科举作弊甚盛。“贿买钻营、怀挟倩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为甚”(93),所以明清科举的防弊措施也更为严厉。比如,明代考试在内由御史,在外由按察司官员监试。会试时,由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巡绰、监门,搜检怀挟,都有专职人员。考场严禁讲问冒代,每个考生单独一间号房,由一名军人把守。试卷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卷用墨书写,再由誊录官用硃誊写。读卷官不知考试者姓名,也不能见到墨卷,可以说无处不防。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如果考生挟带被发现,“于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94)。
但是,如《明史》所说,作弊以“关节为甚”,科场案时有发生。一些势要高官或凭借权势,使自己的子弟得以高中,或贪图贿赂,以金钱决定去取,从根本上败坏了科举的公平。万历四年(1576年),顺天主考高汝愚录取权臣内阁首辅张居正的儿子张嗣修、张懋修和张的同党吏部侍郎王篆的儿子王之恒、王之鼎,就是很典型的案件。
清代科场舞弊仍然猖獗,顺治十四年(丁酉,1657年),爆发科场大案。顺天府乡试发榜后,“途谣巷议,啧有烦言”,爆出:中式举人陆其贤用银三千两,同科陆贻吉送考官李振邺、张我朴贿买得中等情弊。各地乡试发榜后,士子忿其不公,也揭露出各种舞弊情节:江南“联宗有素,乃乘机滋弊”;河南考试官黄鈊、丁澎用墨笔添改字句;山东同考官袁英等,用蓝笔改窜字句;山西考试官匡兰馨等批语不列名衔,等等。顺治帝命法司严查拟罪。结果,考官李振邺、张我朴等,举人田耜等共七人俱立斩,家产籍没,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阳堡。此外,王树德等七人应立斩家产籍没,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阳堡;孙珀龄等十一人俱应立斩,家产籍没;张旻等五人俱应立绞,余赞周应绞监候。顺治帝亲自审问,“多犯一时处死,于心不忍”,俱从宽免,各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95)
但是,科场舞弊并没有就此止步,各种舞弊行为不断发生,咸丰八年(1858年)又发生了震动朝野的大案。其时岁在戊午,因此又称戊午科场案。本科顺天乡试,因考生满洲附学生平龄涉嫌舞弊引起,暴露了考生罗洪泽“递条子”入考场,请托兵部主事李鹤龄、翰林院编修浦安,浦又托大学士柏俊,罗因此得以中式。李、浦共得白银500两,而柏俊并不知情。结果,浦、罗、李照例处决,柏俊也以“辜恩藐法”即行处斩。柏俊以一品大臣被杀,实与同僚私恨有关,但其责任是不能逃脱的。此案历经五年才审结完成,最终九十余人受到惩处,五名军机大臣等被杀。
清廷对科场舞弊如此严厉惩处,意在严肃法纪,公平取士,同时,借以钳制士人,打击帮派党争的意图也很明显。此前,顺治十四年(1657年)所颁发的上谕就说到:“制科取士,课吏荐贤,皆属朝廷公典……以后内外大小各官,俱宜恪守职掌,不许投拜门生,如有犯者,即以背旨论。荐举各官,俱照衙门体统相称,一切读阅卷考试等项,俱不许仍袭师生之号……永绝朋党之根。”(96)控制科场,就是加强对政局的控制,就是加强皇帝的权力。
与这些舞弊大案相并行,就是科场的怀挟之弊。自宋代实行糊名、誊录等措施之后,科场怀挟之弊与反作弊就呈水涨船高之势。至明清,更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此类作弊在科场内外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甚至成为一个产业。为了应对科举市场,各种科举程文范本大行其道,许多文人成为选家。一些书坊更是印制微型刻本,专供举人入场夹带之用。至于夹带方式更是花样百出。衣、物、笔、砚、纸、墨无不可以作为夹带工具,甚至夹带物被藏入亵衣之内。为痛惩夹带之弊,乾隆帝曾下谕旨,令“步军统领、五城御史出示晓谕,并密行查拿”,且在现场派遣军役搜检,以至扒光入场者的衣裤。乾隆九年(1744年)顺天府乡试,头、二场各搜出夹带21人。由于搜检威慑,大量蝇头小卷被遗弃在贡院外各角落。第二场点名,竟有二千八百余人不敢入场考试,而入场参加考试者,因为没有夹带而交白卷的68人,不完卷的329人,文不对题的276人。如此情景,不仅说明夹带积弊之重,而且说明士子庸滥之甚。此役之后,科场夹带虽稍微平静,但不久又死灰复燃。迨至清朝末年,纲常解纽,科场搜检流于形式,对于夹带见怪不怪,科举也就走到了尽头。
科举号称公平,但科举的公平也是相对的。作为地域广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差异很大。如果都按一个标准取士,可能造成机会的不平等。同时,各朝为了扩大统治基础,也有必要广泛地选拔人才,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才都选拔出来。这既可以使取士的代表面更均衡,也可以照顾到差异地区和不同民族的相对公平。同时,统治者为了强化自己的政权支柱,给特定人群或特定族群以优待,也是科举中常见的做法。
唐朝文武官考试即有所谓南北选。唐朝规定了诸州的解额,照顾了边远地区、落后地区的应试者的数量。宋朝也以各地解额数量的限制分配,来取得地区之间的平衡。金朝太宗天会五年(1127年),因“河北、河东初降,职员多缺,以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为南北选”。南北新老地区按不同标准取士,就照顾到了地区和民族差异。元朝科举分左右卷,其中有对汉人、南人歧视的因素,但也不无扩大统治基础,求得差异均衡公平的考量。明代科举,取士原不分南北。洪武三十年(1397年),取士五十二人,皆南人。太祖朱元璋认为考官为南方人因而偏私,于是严惩考官,亲自阅卷,结果录取六十一人皆北人。永乐以后,几经调整,确定取士分南、北、中卷。这不仅调整了利益分配格局,照顾到落后地区的发展,也使国家统治基础更为平衡稳固。明代武举也曾仿文科之南北卷,分为边方、腹里。每十名中,边六腹四以为常。清代科举卷不分南北,而按参加考试的人数临时确定名额。在会试中采取分省取士,照顾边远省份,以确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机会;在乡试中实行编号制度,分别规定取中名额,使偏僻之乡及地方民族子弟都有可能中式。对土司中式标准的放宽等等,也是出于同样目的。
在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绝对的平等永远无法实现,统治者有时要故意维持这种等级差异。
科举考试,号称朝廷设科,人人可以投牒自荐,但实际上,朝廷对于参加科举者的身份有明确的限制。唐代规定,“有刑家之子,工商殊类”不得充贡(97)。宋朝,“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及医巫之家不得参加科举;辽代“医、卜、屠、贩、隶奴及倍父母或犯者、逃亡者,不得举进士”。(98)天祚帝乾统五年(1105年)又规定“禁商贾之家应进士举”(99)。金朝规定倡优之家、伶人,奴婢、罪犯、叛逆人亲属乃至官方的太常乐署的乐师、少府监各色工匠艺人都不得参加科举。元朝仍有“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的规定。但阴阳医术之士则不禁止。世祖在位时,丞相火鲁火孙等关于开设科举的建言中就说到“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100)。对于罪犯的限制可以理解,对于工商医巫伶人奴婢之家的限制,就是明显的歧视。明朝规定相对放宽,洪武四年,太祖朱元璋令“惟胥吏心术已坏不许应试”(101)。他不愿意让那些已被官场污染的胥吏进入官员队伍。洪武十七年(1384年),又规定:“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丧者,不许应试。”(102)明代,特别是在中后期,有大量的工商之家的子弟参加科举考试,而且中式入仕。社会的进步,工商业阶层的壮大,普遍价值观念的变化是其原因。到清代,仍规定奴婢倡优之家不得参加科举,其他贱民包括丐户、疍户、九姓渔户等等也不准参加科举。雍正年间虽然曾下令除豁乐户等贱籍,在名义上解除了他们参加科举的限制,但实际上还是很难取得完全平等的地位。
七、科举——社会的一面镜子
科举制度是为治国而选拔人才的,因此与政治密不可分。治国需要人才,官僚队伍必须由贤能组成。科举制是历朝历代尝试了各种选拔人才的制度之后摸索出来的。它的公正、平等、择优等规定,在于排除门第、血统、私人关系乃至违法作弊,保证不受干扰地选拔人才。科举制一出现就显示出了它的生命力。科举制前后实行达一千三百余年,历朝的大量治国人才皆出其中。在保证历朝政权的运转和稳固上,科举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无论世卿世禄制、察举制还是九品中正制,最终都导致了少数人把持权力,甚至是势族世袭。社会成为豪族控制的一潭死水,多少贤才埋没草野,社会各阶层无法流动,失去了进取的活力。科举制使各阶层的贤能得以被选拔,人才大量涌现。人才辈出、能臣辈出是盛世、治世的显著标志。
中国幅员广大,各地存在巨大差异,维护统一和稳定是历代执政者的重要课题。自秦统一之后实行郡县制,打破了诸侯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理论上一切官员的任免都收归了中央,保证了政令统一,国家一统。但是这种大一统不够彻底,特别在两汉实行察举制之下,地方官得自置掾属,从而使地方拥有很大的权力。再加上察举的标准不明,举荐官得以上下其手,被选出来的人才可能大打折扣,而且由于授官权力的下移,分割了中央的权力。
科举制选官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选拔任命。《文献通考》说,隋朝实行科举,“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这就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国家对地方控制的核心是对地方官员任免权的掌握。由中央任命地方官,避免了地方官坐大和分裂割据,而且使亲民官的素质得到了保证。通过科举,把经过严格选拔的人委任到地方,可以使国家的政策法令得到更充分的落实,地方得到更有效的治理和发展。
朝廷通过科举制实现了对人才的笼络和控制,同时也实现了对士人思想的控制。统一培养标准和考试标准,造就和选拔了他们所需要的人才。士人不许有独立的思想,考试的标准答案,告诉士人只能怎样思考。在这一标准的约束引导下,一个学童经过十数年、数十年的修炼培养,大多数最终成为头脑僵化、没有独立思想的人。还有,通过八股文等程文的机械训练,又可以塑造出循规蹈矩、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人。士人中式者、不中式者都成了听命于朝廷、为朝廷卫道的驯服工具,缺乏创造性,难以产生新思想,也难以提出不同意见。
另一方面,士人通过科举进入了官僚队伍,成为统治阶层之一员。同时,他们通过科举和考官及同榜中式者这种特殊关系又结成了自己的关系网。自唐代以后,考试及第者就拜主考官为师,称为座主,中式者自称门生,对座主执弟子礼,构成师生关系。同榜中式者,称为同年,有同学之谊。师生、同年关系亲密,形成势力团体,在朝廷中互为奥援,甚至图谋私利,干扰朝政。历代朝中的帮派、党争,背后都有师生、同学的影子。明弘治、正德年间的阁臣李东阳说:“座主之义,自有科举以来有之。盖凡出于其门者,或登堂而拜,或分屏而坐,有不同于途之人者。既其甚也,乃至于徇私而忘公,故宋之初尝革之。”明朝晚期,座主门生关系是党争加剧和政治败坏的原因之一。顾炎武批评说:“至于有明,则遂公然谓之座师,谓之门生,乃其朋党之祸,亦不减于唐时矣。”
科举的影响,不只在官场,而及于整个社会。科举考试为许多人改变命运提供了机会。读书人一旦中式,就立刻得到了荣誉、地位和财富。科举考试是对读书人做官资格的认定。取得了科举功名,就打开了入仕之路。进士登第者无比风光。
唐朝人记载,时人以进士登科为登龙门。登第后有杏园初会,谓之探花宴。宴后于慈恩寺塔下题名,即雁塔题名。又有曲江大会,会前“先牒教坊请奏,上御紫云楼,垂帘观焉。……公卿家率以其日择选东床,车马填塞”。(103)
宋朝皇帝赐宴新进士于琼林苑,称为闻喜宴。皇帝还要赐诗,赐绿袍、靴笏,诏给进士第一人金吾卫七人,清道导引,招摇过市,以为荣宠。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一介书生,凭借苦读,一朝登天。这种强大的社会示范作用,影响了社会风气,使举国为之倾倒。学而优则仕成为天下的共识。科举激励了读书人的进取心,世人无不相信,即使是贫寒子弟,无任何依傍,只要通过努力读书都能取得成功,天不弃才,与世平等。中国人历来认为,人生最大的成功是得到高官厚禄,而通往高官厚禄的途径就是读书中举。因此,“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成为普遍的观念。中国人普遍重视教育,尊重知识,乃至尊敬教师,与长时期实行科举有直接关系。在中国人的伦理中,教师被摆放到很高的地位。即使普通民众的家里,也常常供奉着“天地君亲师”的牌位。尊师重教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
科举是读书人向上攀登的最好阶梯。科举成功者不仅改变了自身地位,也改变了门庭,促进了社会各阶层间的流动,为统治阶层不断地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流风所及,科举在民间形成一种文化。在民间传说、文学、戏剧、曲艺当中,科举故事和科举人物是长盛不衰的主题。在民俗当中,游戏、节庆乃至宴饮等等,都浸透着科举的影响。士人之外,各行各业也把本行业奋斗成功者称为状元,所谓“行行出状元”,将相无种,通过努力就可以得到成功,就是在科举制影响下形成的广泛的社会理念。这种全社会特别是青年人普遍奋发进取的心理,激发了社会创造性,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成为社会进步的潜在动力。
然而,一项制度久而生弊。当科举制度实行了千余年而不加以更新的时候,它内在的缺陷就会不断地扩大。不仅科举制的存在面临危机,而且这种危机还危害到整个国家和社会,违背了科举制设立的初衷。
所谓“天下为公”,是一种理想的追求,但对统治者来说更多的不过是一种标榜,对读书人来说,往往也只是个幌子。在现实政治权利和实际利益驱使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读书人,在科举中往往表现出最丑陋的一面。统治者所要的是驯服工具,读书人所要的是高官厚禄,只要达到目的,无所不用其极。广泛流传的“学得文武艺,卖与帝王家”之类的谚语,描述的就是赤裸裸的买卖,就是一些读书人和帝王之间关系的本质反映。
读书人读书是为了出售自己,为了得到帝王赏识,待价而沽,谋取私利,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毫不相干。孔夫子说:“邦有道,贫且贱,耻也;邦无道,富且贵,耻也。”(104)在有道之君治下,处于贫贱,那是耻辱;在无道之君治下,却得到富贵,同样是耻辱。所以,孔子说:“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105)许多醉心科举的人读的是孔孟之书,却把孔夫子的话丢在了一旁,早已忘了那些齐家、治国、平天下之类的训诫。他们以富贵为最高追求,把仕进作为光宗耀祖、改换门第乃至聚敛钱财的阶梯,把金榜题名当作人生最为得意之事。
另一方面,帝王对读书人威逼利诱兼施,目的就是把他们收入笼中,成为奴才、帮凶、宠物、装饰品。通过科举,所有被赐予进士名分的,无论是进士及第、进士出身,还是同进士出身,都成了天子门生,都被天子所网罗。唐太宗曾经私下登上端门,见到新科进士鱼贯而来,得意地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在这个意义上,朝廷胜利了,君主胜利了。作为家天下的君主,一些人甚至公然把高官厚禄作为利器、作为钓饵而炫耀。宋真宗亲自撰写的《劝学文》,其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颜如玉”就是一篇广告,而多少读书人把它当成座右铭,奉为信条。
明朝嘉靖年间,曾任礼部尚书、国子监祭酒的内阁首辅高拱,是个有担当的读书人。他和徐阶、张居正等一起推动了明朝的嘉万中兴。高拱对于科举之弊所见甚深,他说:“科目以文艺取士,士只文艺是竞。父兄师友督勉,惟此而已。而性命之理,礼乐之实,存心制行之方,事君泽民之术,漫然其不知也。遂使天下之人,惟务得官以为耀,积橐以自肥。始乎利,终乎利。寡廉鲜耻,患得患失,甘为鄙夫而不知。”他对宋真宗的《劝学文》尤其深恶痛绝,写道:
偶遇一学究,见其壁上有宋真宗《劝学文》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颜如玉。”予取笔书其后云:“诚如此训,则其所养成者,固皆淫逸骄侈、残国蠹民之人。使在位皆若人,丧无日矣。而乃以为帝王之劝学,悲夫!”(106)
他认为,按《劝学文》模式培养出来的必然是淫逸骄侈、残国蠹民的人。如果在位为官的都是这些人,国将“丧无日矣”。参加科举只为黄金屋、千钟粟而来,只为颜如玉而来,一旦为官,怎么会不残国蠹民呢?任用残国蠹民之人,国之亡是必然的。然而,在君主专制时代,“学得文武艺,卖与帝王家”是读书人的唯一出路。帝王要的是奴才,读书人要的是利禄,君主把科举当作笼络读书人的工具,啖以利禄;读书人把科举当成了干禄的途径,所谓圣贤之书只是敲门砖而已。
在狭隘自私的功利心之下,科举成了败坏心术之道。清人陆陇其写道:“若只从取功名富贵起见,便是怀惠,是终日读书只做得小人功夫。这个念头熟了,一旦功名富贵到手,不是将书本尽情抛却,彻内彻外做个小人,便是将圣贤道理外面粉饰,欺世罔人,败坏世道。病根都是从习举业时做起的,岂不可叹!”(107)
另外一方面,在科举成为读书人的唯一出路的情况下,许多有才能的人被科举考试阻挡在门外,无法施展长材。
明末清初,黄宗羲对科举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说:“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其所以程士者,只有科举一途。虽使古豪杰之士若屈原、司马迁、相如、董仲舒、扬雄之徒,舍是亦无由进取之。”(108)
科举使众多怀才之士蹉跎科场,一些中式者其甲第名次也名不副实。晚清重臣曾国藩会试只得三甲,平生引以为恨。左宗棠、胡林翼也没能得到科举的好名次。清朝咸丰、道光年间,国家多事,那些出身于科举正途高第者,却往往不能济事,而草泽杂途者反而涌现出不少能臣,科举的局限性显现无余。清末,康有为曾经上书痛陈科举之弊。他写道:“当同治之年,沈葆桢、李鸿章皆以道员擢为巡抚,而阎敬铭则以署臬擢抚山东。左宗棠且以举人赏三品卿,督办军务……庸能各展才力,克佐中兴?盖循资格者,可得庸谨,不可以得异才。用耆老者,可以守常,不可以应变。同治中兴诸臣,多出草泽,此其验也。”(109)
科举名列前茅者,不一定就是贤能,也许只是会写文章的循规蹈矩的人。图新求变,富于创造性的人很难在科举考场上胜出。科举的导向往往使大多数举子成为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僵化平庸的人。
八、科举制——文化的辐射力
中国是汉字文化圈的主导,长期处在东亚文化的中心地位。中华文化对周边国家地区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早在科举制产生之初,就有不少周边国家的留学生在中国学习。在唐代的国学中,“四方儒士负书而至者盖以千数。俄而,吐蕃及高昌、高句丽、新罗等诸夷酋长亦遣子弟请入于学”(110)。一些高句丽、新罗学生在中国成为宾贡进士。倭国(今日本)阿倍仲麻吕留中国前后五十年,在唐朝做官至左散骑常侍、安南都护,累迁北海郡开国公,食邑三千石。吉备真备来唐留学,归国任大学助教为东宫师。他们都成为中国文化、制度的传播者。
在宋代,高丽(在今朝鲜半岛)继续派遣学生以“宾贡”的名义来到宋朝的太学学习。他们参加科举考试,及第者有的回国,有的就在宋朝做官。元代开设科举后,高丽士人投考,要在本地参加征东行省的乡试,再到大都(今北京)参加会试。
明朝时,周边国家如朝鲜、交阯(今越南北部)、占城(今越南南部)也有一些学生来到中国读书,并且参加科举考试。
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下诏:“其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明经修行之士,可就本国乡试,许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取。”(111)当年,高丽生三人参加了考试,其中金涛登三甲第五名,授东昌府安丘县丞。但三人都以不通华言请求回国。太祖朱元璋命厚给道里费,遣官送还。后来金涛成了高丽的国相。景泰五年(1454年)进士黎庸、阮勒,天顺四年(1460年)进士阮文英,成化五年(1469年)进士王京,嘉靖二年(1523年)进士陈儒,都是交阯(在今越南北部)人。他们中进士后都留在中国做官,陈儒做到右都御史那样的高官。(112)
与此同时,新罗、高丽、日本、交阯学习中国,在本国也举行了科举。
在中国唐代早期,日本在学习中国各项制度的同时,也模仿唐朝实行了科举制度。日本中枢机构设有式部,其职责之一就是“策试贡人”。《养老令》中的《选叙令》规定,凡秀才,取博学高才者;明经取学通二经者;进士取明闲时务并读《文选》、《尔雅》者;明法取通达律令者。皆须方正清循,名实相副。《养老令》中的《考课令》,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秀才、明经、进士、明法四科的考试内容和评定标准。与唐朝不同的是,日本进士科渐渐式微,秀才科日盛。而且,由于考生多来自大学寮,而大学寮又多由贵族把持,科举渐渐失去平等的意义。到江户时代(1603—1867年),日本就不再实行科举了。(113)
在今朝鲜半岛上,新罗王朝于元圣四年(788年)“始定读书出身科”,或称“读书三品科”,规定“读《春秋左氏传》,若《礼记》、《文选》而能通其义兼明《论语》、《孝经》者,为上;读《曲礼》、《论语》、《孝经》者,为中;读《曲礼》、《孝经》者,为下。读若博通‘五经’、‘三史’、诸子百家者,超擢用之。”这是模仿唐朝科举的明经科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其后的高丽王朝,于光宗九年(958年)决定正式实行科举。其制,常科,有进士、明经、明法、明算、明书、三礼、三传;制科,由王亲试诗、赋、颂、策等。高丽王朝后期,于1314年仿效中国元朝,规定明经进士科考试《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并且要以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为标准答案。后来又规定了乡试、会试、殿试三场制。在朝鲜(在今朝鲜半岛)李朝时期,相当于中国的明清时期,全面实行科举制。其制三年一试,有乡试、会试、殿试;中式者有解元、会元,分一、二、三甲,有状元、榜眼、探花之称。朝鲜科举还有武科,武科考技击、兵书,还要考“四书”、“五经”等等。朝鲜还设有杂科,有译科,译语有汉学、蒙学、女真学、倭学,还有医科、律科、阴阳科。此外,户曹有算学取士,图画院有画员取士,昭格署有道流,掌乐院有乐生、乐工取士,呈现出鲜明的特点。(114)
交阯首开科举的时间相当于北宋时期的李朝。其后在相当于明朝时期的陈朝、胡朝、黎朝、莫朝,相当于清朝时期的黎朝、西山朝、阮朝一直都实行科举制度。其最后一科在阮朝启定四年(1919年),那是在中国清代废除科举之后十四年了。在考试程序上,与中国大体相同。不同朝代有不同科目,如进士科、鸿辞科、士旺科、选举科、东阁科等等。考试分乡试、会试、殿试,多数情况是三年一试,也有状元、榜眼、探花等名目。考试内容,有儒学的四书、五经,也有本国的典籍。其文体,有诏、诰、表,有骈文,诗则为唐律体,赋则为古体。(115)
周边国家对中国科举的学习、引进,不仅是在制度和技术操作层面,也使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文化,在这些地区深入传播。中国的科举制深深地影响了这些地区的文化和历史发展进程。
九、重新发现科举——科举学的兴起
清室的维新和预备立宪没能挽救它的灭亡,科举成了它的殉葬品。虽然在科举废除后,新设的学堂还曾授予其毕业生举人、进士等学位,但如同回光返照,很快就销声匿迹了。辛亥革命成功后,国人不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果,加之列强不能以平等待我,因而变得越来越激进。衰弱的国力和与列强争胜之心,使人们再次把矛头指向传统文化。人们认定,只有彻底打破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彻底学习西方,中华才可以自强。旧文化、旧制度再次成了批判的对象。在“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下,科举制成了重要的靶子,八股文变得臭不可闻,它与鸦片、小脚、辫子一起被作为垃圾彻底扔掉。尽管这时还有一些学者,坚守着不新不旧之学问,甚或坚守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偶尔为传统文化唱唱赞歌,但没有任何人提到科举制,更不要说八股文了。它们已从中国文化体系中被彻底抹去。
然而,在与中国完全不同文化体系的欧洲,对中国科举的看法有完全不同的视角。早在明朝末年,当耶稣会士意大利人利玛窦来到中国时,曾经对中国的制度发出由衷的赞叹。他在给欧洲人的信件中,详细地介绍了中国的科举制度,甚至提到了八股文。1621年在英国出版的伯顿(Robert Burton)的《忧郁症的解剖》(Anatomy of Melancholy),在讲述中国的科举制度时,说道:“他们从哲学家和博士中挑选官员,他们政治上的显贵是从德行上的显贵中提拔上来的:显贵来自事业上的成就而不是由于出身的高尚。”(116)同样,葡萄牙人曾德昭的《大中国志》详细地记录了科举的全过程,并且评论道:“从学生头次赴考,直到最后考取博士,是这个国家的头等大事。因为学位和职位带来的名利,都取决于这些考试。”(117)他的言说背景是针对欧洲世袭的贵族特权和教会神权的权威。在中国,人的能力是决定性的。一切荣誉利益都从个人能力的平等竞争中得来。因此,西人几乎无例外地认为科举是最公正、最平等的选才方式。晚清来华的美国人丁韪良甚至将其与民主联系起来:“有什么能比像这样以提供全体‘公平机会的鼓励’更真正民主的呢?中国这种真正民主政治在世界各国中处于无与伦比的地位。”(118)
这种平等与民主正是西方中世纪所没有的。因此,一旦了解了中国的科举暨文官制度,西方思想界便激起了巨大的波澜。这种平等的“中国精神”成为西方一系列启蒙思想家,包括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卢梭等人的理论武器,在法国以及后来的英国形成一股倾心中国文明的潮流。通过他们,中国的文官制度、科举制度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历史进程。丁韪良1868年10月,在一篇演讲中,在赞扬了中国的指南针、火药、印刷术等发明后,说:“如果我们采用中国测试候选者能力的办法,来选拔最优秀的人任政府公职,那必将对我们的文官政府产生积极作用,其益处将大于那些技术方面的发明。”我们完全有理由说,科举制度是中国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第五大发明”。
中西交流的完全开放,不仅引入了西方文化,也使得中国人有机会将之与中华文化进行对比。孙中山先生以他的环球视野对科举做出了评价。他认为,科举“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他说:“现在欧美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还是从中国学过去的。所以,中国的考试制度,就是世界中最古最好的拔取真才的制度。”(119)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发源国,为世界现代文官制度提供了典范,科举制度是中国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古老中华帝国长期充满活力,中华文化的生生不息,科举制度功不可没。
在科举时代,科举是官方推行的制度,是在民间有着深刻影响的文化。其时,士大夫莫不乐谈科举。有关科举的著述连篇累牍,这类著作有广泛的社会需要,主要是为士子们的现实应用服务。在科举废除以后,科举就成了一门学问,已经离开了现实中的科举。但是,被废除的科举,此时已成为落后陈腐的代名词。民国期间,在一连串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反思中,对科举的批判一直没有间断。但也就是从此开始,已经有人更加理性地研究科举,系统地梳理科举制度的历史,研究科举存在的合理性,追寻科举制度设计的优越性,也包括认真严肃地分析它的弊病。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引进,使一些学者得以从新的角度审视中华文化。一些受过西式教育的学者,将科举作为社会科学、政治学之重大课题加以研究。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为民国考试制度设计寻求历史依据而研究科举;王亚南《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二大杠杆——科举制》,从官僚政治的角度研究科举;卢前《八股文小史》从文学、文体史的角度研究科举;潘光旦、费孝通通过统计分析,申述了科举制对社会流动的促进,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科举。科举开始被重新发现。
与此同时,海外对中国科举制度的研究蔚为大观。作为旁观者,多数研究者不像中国人那样背负着历史的包袱,因而可以更加开放地研究科举制。日本、欧美都有相当的研究成果。
1949年以后,中国的科举研究分为两途:一是大陆地区的科举研究较为沉寂,由于主流史学在全新的理论体系基础上构建中国历史,许多传统的认知被颠覆,作为君主制的选士制度的科举制当然地受到冷落。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制度述论》虽然带有亲历者的怀旧色彩,但仍是为数不多的有分量的专著。较多著述属于知识性的,更多的是把科举制度的研究作为对于阶级斗争史的诠释,科举制度主要是被批判的对象。在一系列政治革命和“文化革命”中,传统文化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乃至被铲除。极少有人对科举制及八股文予以正视。在此期间,我国台湾地区对科举制度的研究相对平稳,出现了一些有分量的著作。
科举制被重新提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激进主义的退潮和中国经济的崛起,使重新审视中华传统文化成为必然。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人们开始了对发展模式的思考。一是着眼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二是着眼于全球文化的多样性。与改革开放随之而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和普遍的道德缺失,在全球化中民族身份的迷失,都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开掘传统文化中的优秀价值。最近更兴起一轮重建国学的热潮。很自然地,科举制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些科举研究的机构建制在各地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纷纷成立,逐渐形成了规模可观的包括众多中青年学者的科举研究队伍。就科举制度本身以及从考试角度、教育角度、政治制度角度、社会文化角度等等研究科举的论著大量涌现。一些科举文献得以系统整理,有关科举的文物、遗址得到发掘和保护。科举研究的地区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也相当活跃。各种层次、各种规模的科举学术研讨会相继召开。截至2014年,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及日本轮流召开的科举制与科举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已经召开了十届。科举研究已经成为当代的一门显学。在广泛的科举研究基础上,科举学的概念也水到渠成地被提出。全国性的科举研究社会学术团体组织——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科举文化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成立。该委员会将推动各方面科举研究资源的整合,促进科举研究更加深入有序的发展。科举制和科举学的研究方兴未艾。
在西学来到东土之前,中华文化长期独立发展,自成体系,不仅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也有着与西学不同的治学路径和精神内涵。近代以来,中华学人为自强图存,主动吸纳西学,大大丰富了中华文化,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也形成了一股完全否定国学、彻底抛弃国学的文化激进主义。一些整理、改造国学的主张和做法,更从根本上瓦解了中华文化。中华文化被强行纳入西学框架体系,或者被解构、割裂得七零八落,失去了独立性、主体性。我们的思想史、社会史、政治史无不是在西学体系下的重新组建。中华自身的学术体系已不复存在,传统文化的固有面貌已不复存在,传统文化的许多价值被淹没而得不到彰显。我们编撰这部《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就是有意复原中国科举制度的完整面貌,建立独立的科举制度史体系,理性地辨析其成败得失,以更好地继承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古人说,读史要能读志。重视制度史研究是中华史学的优秀传统。本书旨在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写出一部有特色的《中国科举制度通史》,为重建中华文化的主体性,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伟大事业做一点实事。
(1) 《礼记·礼运》,中国书店影印世界书局本《宋元人注四书五经》1985年第二版,下同。
(2) 《礼记·礼运》。
(3) 《论语·泰伯》。
(4) 《论语·宪问》。
(5) 《孟子·公孙丑上》。
(6) 《孟子·尽心下》。
(7) 《孟子·告子下》。
(8) 杜佑:《通典》卷一三《选举一》。
(9) 《论语·先进》。
(10) 《孟子·离娄下》。
(11) 《孟子·梁惠王下》。
(12) 《荀子·王制》。
(13) 《孟子·梁惠王下》。
(14) 《论语·子张》。
(15) 《论语·卫灵公》。
(16) 《通典》卷一三《选举一》。
(17) 《礼记·学记》。
(18) 《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下同),第1477页。
(19) 《史记》卷三三《鲁周公世家》,第1518页。
(20) 《通典》卷一三《选举一》。
(21)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22) 《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一版(下同),第116页。
(23) 《通典》卷一三《选举一》。
(24) 《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一二》。
(25)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2512页。
(26) 《后汉书》卷六一《左周黄列传论》,中华书局1965年第一版(下同),第2042页。
(27)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百衲本二十四史》三十一册276叶下(下同),黄山书社2013年版。
(28) 《晋书》卷四八《段灼传》,第292叶下。
(29) 《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
(30) 《梁书》卷三《武帝纪》,中华书局1973年第一版,第49页。
(31) 《文献通考》卷三六《选举考九》。
(32) 《北齐书》卷四四《刘昼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一版,第589页。
(33) 《隋书》卷二《高祖纪下》,中华书局1973年第一版(下同),第43页。
(34) 《隋书》卷三《炀帝纪上》,第63页。
(35) 《隋书》卷三《炀帝纪上》,第64页。
(36) 《通鉴纲目》卷三六。
(37) 《隋书》卷三《炀帝纪上》,第68页。
(38) 《隋书》卷四《炀帝纪下》史臣曰,第95页。
(39) 《欧阳行周文集》卷八《与王式书》。
(40) 《隋书》卷三《炀帝纪上》,第73页。
(41) 《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一二》。
(42) 《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
(43) 王定保:《唐摭言》卷一《散序进士》。
(44) 《新唐书》卷三四《选举志上》,第1169页。
(45) 《新唐书》卷三四《选举志上》,第1159页。
(46) 《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本纪》,会昌四年十二月,李德裕对。百衲本第二册第127叶下。
(47) 《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48)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第3604页。
(49)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
(50) 《通典》卷一五《选举典三》。
(51) 《文献通考》卷三〇《选举考三》。
(52)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九。
(53) 王禹偁:《应诏言事》,《宋文鉴》卷二四。
(54)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
(55) 《辽史》卷一二《圣宗本纪三》,第132页。
(56)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二》,第1685页。
(57) 《元史》卷八一《选举志一》,第2016页。
(58) 《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59) 《光绪东华录》卷一六八。
(60) 《唐会要》卷七六《缘举杂录》。
(61) 《文献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
(62) 《文献通考》卷四二《学校考三》。
(63) 《明史》卷六九《选举志一》,第1686页。
(64) 《明史》卷六九《选举志一》,第1686页。
(65) 《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百衲本第九十七册第785叶上。
(66) 《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第1161页。
(67) 《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第1162页。
(68) 《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第1162页。
(69)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第3604页。
(70) 《文献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
(71)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二》,第1694页。
(72) 《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科举》,中华书局影印万有文库排印万历重修本,第448页。
(73) 《清稗类钞》考试类。
(74) 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六《三场》。
(75) 《越缦堂日记》乙集卷二,光绪元年。
(76) 《日知录》卷一六《时文格式》。
(77) 《朱文公文集》别集卷九《招举人入白鹿咨目》。
(78) 《汤海若先生制艺》,《皆春园集叙》。
(79) 徐光台:《西学与科举:以李之藻福建乡试为例》,《第七届科举制与科举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80) 《桃花圣解庵日记》壬集,第14页。
(81) 《清稗类钞》考试类,第114页。
(82) 《光绪东华录》卷一四六,光绪二十四年六月。
(83) 《皇朝续文献通考》卷八七《选举考四》。
(84) 舒新城编:《近代中国教育史料》四,第118—119页。
(85) 《光绪东华录》卷一九五。
(86) 钱起:《赠阙下裴舍人》。
(87) 《旧唐书》卷一六四《王起传》,百衲本第十四册第979叶下。
(88)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
(89) 《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90)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3632页。
(91)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3636页。
(92) 《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3636页。
(93)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二》,第1705页。
(94) 《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科举》,中华书局缩印万有文库本,第449页。
(95) 《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二至一一九。
(96) 《清世祖实录》卷一〇六。
(97) 《通典》卷一三《选举一》。
(98) 《文献通考》卷三〇《选举考三》。
(99) 《辽史》卷二七《天祚帝纪一》,第322页。
(100) 《元史》卷八一《选举志一》,第2018页。
(101) 《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科举》,第448页。
(102) 《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科举》,第450页。
(103) 王定保:《唐摭言》卷三《散序》。
(104) 《论语·泰伯》。
(105) 《论语·泰伯》。
(106) 《高拱全集》,《本语》卷之六,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下册,第1290页。
(107) 《松阳讲义》卷五《论语·子曰君子怀德章》,《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10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上、下,《黄宗羲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一册,第14页。
(109) 《戊戌政变记》卷一。
(110) 《贞观政要》卷七《崇儒学》第二十七。
(111) 《大明会典》卷七七《礼部·科举》,第448页。
(112)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外国人进士》,中华书局,1985年,第336页。
(113) 参考刘海峰《科举学导论》引高明士、吴光辉等文,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67—371页。
(114) 田以麟:《韩国朝鲜科举制度兴衰刍议》,《科举文化与科举学》,海风出版社,2007年,下册,第195页。
(115) [越]丁克顺:《越南科举的历史与研究状况》,《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5页。
(116) 范存忠:《中国文化在启蒙时期的英国》,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8页。
(117) 曾德昭:《大中国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9页。
(118) 引自孙邦华、王敏:《清末美国来华新教传教士的科举观》,《科举文化与科举学》下册,第218页。
(119) 《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5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