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在论与比较视域下的老子新解
- 田义勇
- 5306字
- 2021-04-03 20:18:38
二章 “有对”到“无对”的超越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1)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2),高下相盈(3),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4),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本章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讲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即,对立双方的存在是同时共在、相照并举的。对立双方的每一方的存在,都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有此必有彼。这样一来,在看待对立面时,就不应当偏举其一而忽略另一(5),而应当两者并举、相伴相生,出语表述必成双结对。刘勰说:“造化赋形,支体必双,神理为用,事不孤立。夫心生文辞,运裁百虑,高下相须,自然成对。”(6)禅宗六祖慧能就曾如此教诲弟子:“忽有人问汝法,出语尽双,皆取对法,来去相因。究竟二法尽除,更无去处。”(7)那么,存在不存在一个高居两者之上的统一者呢?需要不需要一个凌驾于平阶性对立面的高阶存在呢?从通常的辩证法思想来讲,是需要的。因此,本章第二部分就是讲对于矛盾对立关系的超越的,即凌驾于对立面之上的至高存在。老子讲的“圣人”就占据着这个高阶位置,他高高在上,任由对立双方此消彼长、相荡相磨,而静观其变并坐收渔利。这也正是一种中国历代帝王的不宣之秘。简言之,这就是任由低阶相争而高阶获利之道。因此,本章两大部分之间是有机联系的,第一部分讲矛盾对立面之相依相对,第二部分则讲超越于此相依相对层面的绝对存在,由平阶关系而升级为高阶存在。王安石说:“夫美者,恶之对;善者,不善之反。此物理之常。惟圣人乃无对于万物。自非圣人之所为,皆有对矣。”(8)可见,关于这两个层面的逻辑关系,王安石是明确区分为“有对”(矛盾对立)与“无对”(超越矛盾对立)这两个不同境界的。而高亨针对“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说:“‘是以’二字疑后人所加……本章此前八句为老子之相对论,此后八句为老子之政治论。文意截然不相联,本无‘是以’二字,明矣。”(9)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割裂了两部分之间的内在关系。
王夫之说:“天下之变万,而要归于两端。两端生于一致,故方有‘美’而方有‘恶’,方有‘善’而方有‘不善’。据一以概乎彼之不一,则白黑竞而毁誉杂。圣人之‘抱一’也,方其一与一为二,而我徐处于中;故彼一与此一为垒,乃知其本无垒也,遂坐而收之。垒立者‘居’,而坐收者‘不去’,是之谓善争。”(10)据此段,我们可知王夫之具有相当成熟的辩证法思想,而且很熟悉统治术。
王夫之这里把矛盾对立统一的关系讲得很清楚,这也就是“两端”与“一致”的关系问题。但质言之,所谓矛盾对立统一,就是一个异阶而统摄平阶的结构,从异阶性讲,作为高阶存在的“一”与作为低阶存在的“二”,这是上下等级的关系;从平阶性讲,作为对立双方,“彼一与此一为垒”,两者之间是对垒并峙的关系。作为“两端”,每一方的存在都必然伴随着另一方的存在,每一方的存在都通过对方的存在而显示自身的存在。然而,“两端”之存在,实际上是基于“知”的区别活动,正是由于“知”,才判分为“善”与“恶”、“美”与“丑”等等的二元对立关系。所以,理解这一章的关键词,恰恰是“知”字。要想消灭矛盾,就必须从消灭“知”入手,这就是老子主张“绝圣弃智”的根本原因(11)。
但是对于“知”,黑格尔与老子持完全对立的立场。黑格尔认为,“知”既是矛盾的根源,但又是解决矛盾的根源。站在黑格尔的立场上,由第一句话“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则恰恰表明了“知”的对立统一的特性。这是因为,“美”与“恶”作为对立双方必然已经同时存在于“知”之中,这就是说,“知”是把两者统摄起来的运动。反过来,“美”与“恶”的对立关系,只是“知”的自身分裂、自身区别的产物,换言之,是由“知”自身运动而分裂出来的对立面。“我是一种纯粹否定性或一种自身分裂活动。我是意识。这个区分出来的内容本身也是我,因为它是一种自身扬弃运动,或者说是一种作为我而存在着的纯粹否定性。我在这个区分出来的内容里面折返回自身之内。只有当我在我的他者存在那里保持在自身内,内容才得到概念式的把握。更确切地说,这个内容无非是刚才所说的那个运动本身。”(12)黑格尔正是把矛盾对立关系理解为自我意识的自身分裂关系,这种“一分为二”的本性就是概念运动的绝对否定性。“借助于概念的纯粹性,那个单纯的概念发生分裂,或者说显露出来,因为概念的纯粹性是一种绝对的抽象或否定性。……出现在一个对立之中,就意味着参加了这个对立。自在地看来,那种以本质为对象的纯粹知识已经摆脱了它的单纯性,因为它是一种分裂活动,或者说是一种本身即概念的否定性。只要分裂代表着转变为自为的一方,那么它就是恶;只要分裂代表着自在体,那么它就保持为善。”(13)
黑格尔的观点概括地讲就是,善与恶的二分是难以避免的,甚至说“二分”即是“恶”;但同样,“统一”的趋势更是阻挡不了的,这种“统一”是更高的“善”。从主张“分”的立场,黑格尔反对抹杀善与恶之别,从主张“统一”的立场,黑格尔也反对把善与恶的对立视为静止的、绝对的存在。“实体性的统一即是善的本身,恶是一种分裂为二。因此实体的统一不外是善与恶被融化为一,而恶被排除了。所以在神的本身内并没有善恶的区别,因为这种区别只是分裂为二,而恶的本身就在分裂为二的东西之内。”(14)
由此可见,老子与黑格尔在看待“善”与“恶”的对立关系时,都认识到“知”所发挥的作用。但是,老子却由此走上了反对“知”的道路,因为他认为“知”的分别作用取消了,一切对立关系都可以取消了,矛盾关系就自然不存在了。然而,黑格尔却走上了张扬“知”的道路,认为“知”既然能够产生矛盾就能够扬弃矛盾,矛盾不仅不是“知”的缺点,反而恰恰是“知”的积极意义。因此,这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辩证法,两种辩证法都看到了矛盾对立关系,都在寻求解决、超越对立冲突的方案,两种辩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这种解决方案的不同。老子的辩证法,是想要通过泯除差异、消灭分别而走向一种玄冥之境,一种万物齐同的状态,这之中的弊端,钱锺书亦已言之甚详(15)。黑格尔的辩证法,则是想要通过矛盾对立之尖锐冲突与斗争,通过一番曲折过程,达到一种绝对理性的实现,最终把对立关系内化为一种自身分裂的关系,把矛盾理解为绝对理性的内部矛盾,把对立面之间的差异理解为“知”的“自身区分活动”,这就把对立的“两”还原为“我=我的纯粹活动”的绝对性的“一”(16),矛盾的解决与扬弃就在于实现这个“一”的“绝对自知”,即“精神的真正的自我认知”(17)。简言之,老子与黑格尔的区别之根源在于对于“知”的不同态度。两者都把矛盾对立与冲突的根源,把对立面的区分归结为“知”的分别功能。但老子由此而主张取消“知”,以为消灭了这种“区别心”就万事大吉。而黑格尔则由此而断定,既然“二”源于“一”之分裂,只要让这个“一”透彻明白了这种“一分为二”的发生机制,让这个“一”掌握了“二”之间的辗转变化与相互依存的规律,那么这“一”就能统一起来一切矛盾关系,就能成为一种“具体的总体”(18)而掌握之,它就能够实现其绝对自由,认识到一切矛盾冲突皆源于己、亦皆由己掌控。“它唯一地通过那成为自己的本性的绝对辩证法,既把一切都包摄在自身之内,又因为它使自身成为最自由的……”(19)“知性本身就是一种纯粹的必然性,如果它不是在自己这里,那么还能在别的什么地方揭示出必然性呢?”(20)
当然,我们今天学习老子,主要还是应该发挥其积极方面的理论价值。我们思考其中的辩证法思想,也要把它转化为一种积极向上的辩证法。“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这句话从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过渡转化的关系讲,发挥出来就具有一定的批判精神。这就是说,“善”与“不善”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永恒的(21),而是可能随着具体情境的变化而互换其规定性的,此一时为“善”,则可能彼一时为“恶”。尼采甚至讲:“一切善都是恶的转化:任何神都以魔鬼为父。”“恶被证明是必要的,有益的,是善的源泉。”(22)这样一来,世俗舆论短时期做出的“善恶”之价值评判就可能值得怀疑,而不应盲目听信。事实上,历史上存在着大量的道德审判的冤案。而且,这些道德冤案往往又与政治斗争、政治迫害联系在一起。不是有很多“忠臣”反而被标以“逆臣”吗,反过来,不也有大量的“逆臣”曾经是皇帝的“忠臣”吗?这里仅需要举出东汉“党锢”与明代“东林党”的例子就够了。百姓心中的好人,可能是奸贼眼中的坏人,一切都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这里面就存在着因为利益的对立关系,而导致的善恶评判的价值颠倒。当然,这里还有阶级地位的价值颠倒。尼采说:“等级制度的颠倒。——虔诚的造假者、教士在我们当中成为贱民——他们采取了江湖骗子、游医术士、伪造假币者、施魔法者的态度:我们将他们看作是意志的败坏者,生命的诋毁者和报复者,失败者中的愤怒者……相反,从前的贱民现处最高位:最前面的是渎神者、非道德论者、各种类型的漂泊者、艺术家、犹太人、吟游诗人,——基本上全是声名狼藉的阶层。”(23)就拿中国来说,很多艺人在旧时代就是“贱民”,而今则是世人眼热的艺术家。在不同的时代,穿衣举止都能打上“美丑”“善恶”的标签,过去广为不齿的裸露肢体的装束举止,而今则美之名曰“性感”。
总之,通过老子本章,我们要重视其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思想;同时,也要进而领会其辩证法思想的批判精神,领会在一切“美丑”“善恶”的价值审判之后存在着严重的价值颠倒问题。懂得了价值颠倒的辩证法,就懂得了历史的诡秘之处,就获得了超越于时代局限的高远的批判力量。但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辩证法的根本精神不是在矛盾对立面之间的来回折腾,不是搞类似上文提到的高亨先生所讲的那种“相对论”,这只是诡辩术或诡诈伎俩。能不能超越矛盾的对立关系,能不能摆脱正反面之间的那种类似钟摆的无穷摆荡,而达到一种高阶价值评判平台,达到一种价值共识,这才是辩证法的根本追求。事实上,老子与黑格尔都有这样的诉求,但都不见得是成功的,原因是老子寄希望于“圣人”那样的存在,而黑格尔则诉诸类似“上帝”那样的绝对精神。而我们则把对立的统一或对立关系的超越理解为一种价值观的共识,理解为不同方面之间的积极对话基础上的认同感的达成,它更接近于康德所讲的“普遍同意”(24)而非单方面的话语垄断。
(1) 此句或可有两解:其一,基于对立面的相互依存,有正则必同时有反;其二,基于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即物极必反,天下人都群赴蚁集地奔赴一个方向,哪怕它是所谓的“美”“善”,也最终会变成坏事。就本章的具体处理而论,笔者姑且以第一种理解为主,但同时也不废第二种理解。
(2) 多数版本作“相形”,王弼注本作“相较”,“相形”为好。见杨丙安:《老子古本合校》,杨雯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0页。
(3) “相盈”王弼注本亦作“相倾”。见杨丙安:《老子古本合校》,杨雯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0页。
(4) 王弼注本作“万物作焉而不辞”,下文亦作“生而不有,为而不恃”。此处依从陈鼓应先生的处理意见。见《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4、68页。
(5) 王弼说:“喜怒同根,是非同门,故不可得而偏举也。”见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楼宇烈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页。
(6) 刘勰:《文心雕龙·丽辞》,见黄叔琳、李详、杨明照:《增订文心雕龙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447页。
(7) 鸠摩罗什等:《佛教十三经》,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20页。
(8) 王安石:《王安石老子注辑佚会钞》,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
(9) 高亨:《老子正诂》,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10) 王夫之:《老子衍》,《船山全书》(第13册),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18页。
(11) 对此,钱锺书已有相当详细的剖析。见钱锺书:《管锥编》(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12—413页。
(12)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6页。
(13)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4页。
(14)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15) 钱锺书:《管锥编》(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13—416页。
(16)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00页。
(17)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8页。
(18) 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35—536页。
(19) 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9页。
(20)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0页。
(21) 世俗讲的“善恶”、“美丑”总是相对的、暂时的,关于这一点古人早已揭示:“世人所谓美善者,非至美至善也。夫至美,非世所能见;至善,非世所能知也。”见严遵:《老子指归》,王德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24页。
(22) 尼采:《重估一切价值》(下卷),林笳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31—732页。
(23) 尼采:《重估一切价值》(下卷),林笳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23页。
(24) 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