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1. 鉴于石刻资料众多庞杂,行文中不宜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有关资料进行编排,而是用“△ ”作为标识。

2. 石刻资料中残缺不全的字,据文献资料补充的,一律外加“□”框,以示区别;对不能补充的,用空白的“□”来代替。

3. 石刻资料中凡是使用古代异体字、假借字或俗字的地方,行文中一律使用原篆,以保证资料的原始性,对其解释或说明文字,一律放在其后的( )中。

4. 行文中,对原始资料中结构复杂,无法输入的生僻字,均以“造字”的方式予以完成,保证原始资料的准确性。

5. 所引用的古代典籍或方志资料,一般直接在行文中注明,后面的参考文献不再标出。

6. 同一题刻者的不同题刻,只在第一处对其生平或事迹予以介绍,后文不再重复。

7. 鉴于繁体字和简体字存在不完全替代的情况,行文中个别地方保留使用了繁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