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亨利·哈里森在1840年大选中大获全胜,但是,民主党一如既往地赢得了伊利诺伊州。那一年,林肯赢得了他在州议会的最后一届任期。从1842年起,当他在伊利诺伊州众议院的生涯结束,直到1861年他担任总统职务,除了在国会中的一届任期外,他再也没有担任过任何公职。不过,他仍是辉格党的活跃分子,定期为其候选人助选,并继续强调辉格党在经济问题上的立场。他后来评论说,他在保护性关税问题上发表的演讲比任何其他问题都要多。一直到1846年,当林肯竞选国会议员而且奴隶制问题正在进入与墨西哥战争相关的政治辩论时,关税问题,正如一家报纸报道的那样,仍是林肯演说的“主要问题”。19

尽管如此,不可能全部回避奴隶制问题。俄亥俄州著名的辉格党人托马斯·柯温指出,反奴隶制情绪“正在公众意识里发展”,“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忽略的”事实。有些观察家谴责自由党——该党由废奴主义者于1840年创建,与威廉·劳埃德·加里森的追随者不同,他们信任那些参加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导致了亨利·克莱在1844年的失败。在纽约州,有15000张选票投给了自由党的总统候选人詹姆斯·伯尼,这使得民主党人詹姆斯·波尔克拿下该州并赢得了总统大选。自由党在伊利诺伊州的支持者异常地少——1840年,该党只赢得所有选票中的160张。到1844年,在超过10万人的投票者中,其总计支持者已达到3433人。然而,在一些北部县,自由党斩获了大部分选票,从而成为地方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鉴于辉格党在伊利诺伊州处于少数派地位,像林肯那样精明的政治观察家不禁要想,如何才能为辉格党吸引自由党的选票。20

1845年10月,林肯给自由党的支持者普特南县的威廉姆森·达德利写了一封长信,伯尼在前一年的选举中在该县获得了23%的选票。林肯写道:“我很高兴听到你说,在普特南下次选举时,你将设法使真正的辉格党人与除了奴隶制问题外在其他一切问题上实际上就是辉格党人的自由党人联合起来。”接着林肯开始阐述辉格党人与“自由党人”之间的差异。双方都认为奴隶制是一种罪恶,双方都反对兼并得克萨斯,它前一年3月已经作为蓄奴州加入了联邦。然而,林肯继续道:“我对得克萨斯问题从来都不大感兴趣。”他没有看到兼并得克萨斯将如何“增加奴隶制的罪恶”,因为得克萨斯的奴隶——无论是在美利坚联邦之内还是之外——将继续是奴隶。关于在南部推动奴隶解放,林肯继续道,“我认为,由于各州结成联邦,也许由于自由本身(尽管这好像是悖论),我们自由州人民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不干涉其他州的奴隶制”——这个悖论就是,鼓动反对奴隶制危害到了联邦和宪法的保存,而联邦和宪法本身就体现了自由。与此同时,林肯继续说,北部人永远都不要采取行动阻止“奴隶制自然地消亡”,或者寻找“新的地方”蓬勃发展。21

与他1837年的“抗议信”一样,林肯的信预示了一个他将在1850年代更加详细和有力地清晰阐述的立场。美国国家共同体的核心是自由的理想。因此,宪法中的妥协,包括承认现有州内的奴隶制,都必须得到北部人的尊重,以免联邦的继续存在这个自由的化身被置于危险境地。阻止奴隶制的扩张,而不是废奴,才是批评奴隶制的唯一合宪可行的立场。不过,林肯的确期盼未来的美国——或许相当遥远——没有奴隶制。

尽管自由党获得的选票总数很少,但它在政治上反对奴隶制的演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该党是由坚定的废奴主义者所组成,但其追随者接受了内战前的共识,即宪法未授予国会干预州内奴隶制的任何权力。这种观点在南部和北部都是如此普遍,以至于只有一小部分废奴主义者挑战它。莱桑德·斯波纳是一位出生于马萨诸塞州的激进派,他的奋斗目标包括邮政改革、无政府主义、劳工权利和废奴主义。他宣称,《独立宣言》通过肯定人类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已经废除了奴隶制,自那以后奴隶制已不再合法存在。阿尔万·斯图尔特是一位来自纽约的多产作家和反对奴隶制的演说家,他发展了这样的论点,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第五条宪法修正案,已使奴隶制度违反了宪法。斯图尔特说,奴隶应该到法庭起诉,并得到人身保护令状,命令把他们从奴役中释放出来。22

极少有美国人认为这样解读法律令人信服。1860年,共和党的《辛辛那提公报》(Cincinnati Gazette)称其“荒谬”。在反奴隶制问题上,更加有影响力的是政治-宪法策略,它是由反奴隶制的辉格党政治家乔舒亚·吉丁斯、威廉·西沃德,以及最引人注目的是,自由党领袖萨蒙·蔡斯于1840年代所发展出来的。它以“自由是全国性的”命名,通过攻击南部各州管辖之外的每个地区的奴隶制——哥伦比亚特区、联邦领地、联邦要塞和军械库以及州际奴隶贸易等,竭力寻找方式,使联邦政府成为“自由的公开、积极和永久的联盟者”。1842年,蔡斯写道:“必须建立这样的原则,即联邦政府是非奴隶主的政府,这个国家是一个非奴隶主的国家,奴隶制是州法的产物……仅限于承认和批准它的各州之内。”他相信,它在那里将会“灭亡”。

在蔡斯的性格中,虔诚的宗教信念与过度的野心和自尊交织在一起。不知何故,其结果是他终生致力于推动非裔美国人的权利,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1830年代中期,在辛辛那提担任律师期间,蔡斯已经为废奴主义所吸引,并用它表达他对暴徒袭击詹姆斯·伯尼的办公室——伯尼当时正在该市编辑一份反对奴隶制的报纸——的愤怒。蔡斯与伯尼共同发展出来的方案,为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间接限制奴隶制的权力和推动最终废除奴隶制提供了一种方式。它奠定了共和党在1850年代和内战期间司法观的基础。23

蔡斯的观点是以对革命时代的法律和政治原则的解读为基础的。他回顾了詹姆斯·萨默塞特的案子,在该案中,一位西印度群岛的奴隶在被主人带回英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自由。在1772年的里程碑判决中,英国的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释放了萨默塞特。由于该判决比法院判决的官方印刷版本要早,曼斯菲尔德事实上说了什么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他的裁决看上去是相当谨慎的,声称英国的法律不允许主人使用武力逮捕和转移一个已经从英国逃跑的奴隶。曼斯菲尔德试图做出有利于萨默塞特的判决,但不释放英国现存的成千上万的西印度群岛的其他奴隶,也不断定奴隶制不能在创建它的管辖范围之外存在的普遍原则。但是,萨默塞特判决具有了它自己的生命。大西洋两岸的反奴隶制运动都认为它建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即奴隶制“如此可恶”,任何离开了当地法律认可这一制度管辖范围的人都将自动获得自由。萨默塞特的代理律师说的一句话使该案令人铭记在心:英国的空气是“如此纯净,奴隶是没有资格呼吸的”注26。这个理念以萨默塞特原则或“自由原则”闻名,它很快成了英国的普通法的一部分。它在对奴隶的财产拥有权(这只具有地方上的合法性)和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像这样被普遍承认的)之间建立了一个明显的区别。24

作为俄亥俄州的一名律师,蔡斯力图说服法院采用他的观点,但未取得多大成功。他接手了如此多的案子为从奴役中逃跑的黑人进行辩护,以至于他开始以“逃亡奴隶的首席代理律师”而闻名。1837年,在他为玛蒂尔达的辩护中——玛蒂尔达与她来自密苏里州的主人为伴,并逃到了辛辛那提,10年后,在处罚一位俄亥俄州的农场主藏匿9名逃奴的琼斯诉范·曾特案(Jones v. Van Zandt)中,蔡斯全力免费将该案打到最高法院——他争论说,尽管宪法包含逃奴条款的规定,但是,一个逃奴进入自由州的那一刻,他或她就获得了自由。不出所料,蔡斯输掉了这些官司。玛蒂尔达被送回给她的主人,并极有可能在奴隶市场上被出售了。范·曾特缴纳了罚金。然而,正如查尔斯·萨姆纳这位正在开启其反奴隶制政治生涯的马萨诸塞州年轻律师在评论范·曾特判决时所说,蔡斯的论点“将深刻地影响公众的思想”。25

在其中一个法律语境中,萨默塞特原则逐渐在北部州的法院里得到了认可。这牵涉到“过境”的权利——也就是说,南部奴隶主是否有权携带其奴隶进入已经废除了这一制度的州。直到1830年代,北部州都普遍承认过境权,尽管有些州限制了奴隶主可以携带奴隶在其境内逗留的时间长短。然而,北部的州法院开始越来越多地否认奴隶法律适用于自由州。1836年,马萨诸塞州首席大法官莱缪尔·肖宣布释放所有进入该州的奴隶,除了那些逃亡奴隶之外。次年,康涅狄格州的法院采用了同样的原则,纽约州议会也于1841年采纳了这一原则。其他州很快效仿。26

在伊利诺伊州,法院减弱了法律对奴隶制的保护,但是非常缓慢。迟至1843年,州最高法院明确地确认了蓄奴州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并指出,“来自肯塔基州、弗吉尼亚州、马里兰州”和其他地方的“成千上万的[奴隶主]”,“寻求并发现了携带其奴隶自由和安全地”穿越伊利诺伊州的“通道”。在这一点上,除新泽西州之外,伊利诺伊州对奴隶过境权的认可比任何北部州都要多。但是,1843年的判决被证明是其最后的机会。两年后,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布,任何出生于《西北土地法令》颁布——即1787年——之后的人都不能在伊利诺伊州被视为奴隶,并且任何被其主人带入该州的奴隶自动获得自由。27

这些胜利成果源于一批律师的坚定努力,他们冒着被公众憎恨的危险在法院为逃奴辩护和挑战长期存在的黑人契约奴役制度。约翰·帕尔默、古斯塔夫·柯纳和奥维尔·布朗宁这些未来的共和党政治家都争论说长期被契约奴身份奴役的黑人是自由的,并在法庭上义务为他们打官司。在1850年代,林肯的法律合伙人威廉·赫恩登无偿地为逃亡奴隶担任代理律师。该州最有名的反奴隶制律师是出生于康涅狄格州的莱曼·特朗布尔,1830年代,他曾在佐治亚州教书,之后他搬到了伊利诺伊州,在那里从事律师工作,并进入了民主党的政治。在1840年代,特朗布尔为无数以契约奴身份被奴役的黑人担任律师。与林肯一样,特朗布尔在伊利诺伊州生活的地区也是由来自肯塔基州和田纳西州的移民组成的。他反对伊利诺伊州奴隶制残余的战斗需要政治勇气,但是他的经历也表明,被视作奴隶的朋友的人仍有可能赢得选举。1848年,特朗布尔成功地竞选进入了州最高法院,并于1852年在几乎没有遭到任何反对的情况下再次成功当选。28

1842年之后,当林肯决定不再参加竞选并结束了其州立法者生涯时,他的营生之道就来自于其律师工作。任何生活在俄亥俄河附近的州内的律师,如果他愿意,都可以将他的部分工作致力于涉及逃奴的案子。1840年代和1850年代,林肯并不属于这种寻求处理涉及黑人的案件,或自愿资助反奴隶制事业的人。在他的律师生涯期间,他处理了5000多件案子,大部分都是关于债务、土地所有权和婚姻障碍等极少有争议的案子。在这些案件中,只有34个以某种方式涉及黑人。大部分都是日常案件——离婚、讨债、涉及合同的问题和几桩涉及威廉·佛罗威尔(他是林肯在斯普林菲尔德结交的理发师朋友,他的一些所得税问题有时由林肯处理)的产权交易案件。29

林肯的两个案件反映了“白种肤色”在伊利诺伊州占有怎样具体的法律意义。这样,被控与黑人有亲密关系或被控是黑人的人采取行动为自己的名誉和法律身份进行辩护。1844年,林肯担任安布罗斯·爱德华兹及其妻子的律师,起诉另一对夫妇诽谤说爱德华兹夫人“抚养了一个黑鬼生育的一家儿童”。大陪审团断定,这项指控确实构成了诽谤,并做出了有利于爱德华兹夫妇的判决。当那一对夫妇上诉时,爱德华兹夫妇聘请林肯担任他们的代理律师。林肯敦促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考虑,该指控牵涉到本州几乎普遍反对不同种族通婚的背景下的跨种族性关系问题。但是,法院拒绝了他的论点,并撤销了原判决,而是认为,被指控的话语本身并不一定控告爱德华兹夫人有越过种族界线的通奸或私通行为,这两项罪名都会使她遭到刑事处罚的。

1855年,在一个类似的案件中,林肯担任了威廉·邓基的律师,邓基是一个皮肤黝黑的男人,他起诉其姐夫诽谤他,因为他称邓基是“黑人比尔”,是个“黑鬼”。林肯质疑法庭所呈证言的真实性,声称邓基是种族混血儿的事是众所周知的。林肯告诉陪审团说,邓基实际上是葡萄牙人。“我的委托人不是一个黑人,”他补充说,“尽管做个黑人并不犯罪——生下来就是黑皮肤并不是犯罪。”林肯赢得了除诉讼费之外的600美元的奖励。如果他输了这个官司,邓基将被剥夺投票权,并按照伊利诺伊州《黑人法令》受到惩罚,因为他娶了一个白人妇女。在某些情况下,伊利诺伊州的法律确实规定“生来就是黑皮肤”乃是一种犯罪。30

林肯的许多案件都只留下了零星的历史记录。他好像为一些受到指控藏匿逃奴的个人担任过律师;1845年,在一个这样的案件中,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林肯和赫恩登获得了一笔5美元的费用。31在两个证据充分的案子中,林肯卷入了关于在伊利诺伊州居住是否使奴隶自动获得自由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

第一个此类案件,是1841年的贝利诉克伦威尔与麦克诺顿案(Bailey v. Cromwell and McNaughton),争论的核心是黑人是否仍可以在伊利诺伊州被出售。戴维·贝利已经签署了期票,从南森·克伦威尔手中购买一个名叫南丝·莱金斯-考克斯的黑人妇女。当事人同意克伦威尔提供她是契约奴或是奴隶的证据。13年前,莱金斯-考克斯曾为她的自由上诉,但没有成功。她显然是一个很坚决的人,现在她拒绝为贝利工作而拿不到工资,并且六个月后完全弃他而去,“一直坚决宣称她是自由的。”随后,克伦威尔死了,他的遗产代理人起诉贝利要求支付期票。贝利拒绝支付,并聘请林肯和他的合伙人约翰·托德·斯图尔特为其代理律师。

林肯争论说,克伦威尔从来都没有提供要求证明这个女人奴隶身份的证据,因此违反了契约;所以贝利不必要支付期票。不过,当地法院裁决贝利必须支付欠款,而他提出了上诉。巡回法院推翻了判决,法官强调,在他们之前的任期中,他们已经判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在本州,法律上的推定是,不管何种肤色,每个人都是自由人。”由于没有提供相对立的证据,这个推定必须适用于莱金斯-考克斯,而“出卖自由人是非法的”。莱金斯-考克斯后来生了八个孩子,她晚年时骄傲地宣称,他们所有人“都生于自由”。该判决没有宣布伊利诺伊州的奴隶制或奴役劳动违法,但是,它明确将举证的责任加给了那些声称对这类人享有所有权的人身上。32

1847年10月,林肯为莱金斯-考克斯争取到自由6年后,他担任了一位奴隶主的律师,这位奴隶主试图重新获得对逃亡奴隶的所有权。罗伯特·马特森是一位肯塔基州的居民,1836年,他在伊利诺伊州的科尔斯县购买了一大片土地。每年他都带奴隶在他的农场上工作,然后将他们送回肯塔基州,第二年则视情况带来另一些奴隶,以此避免法律上的麻烦。然而,有个叫安东尼·布赖恩特的奴隶在伊利诺伊州待了一段较长的时间,从而获得了自由,并担任马特森的领班。1845年,安东尼的奴隶妻子简和他们的5个孩子一起过来加入。1847年的某个时间,简·布赖恩特与马特森的白人管家之间显然是发生了一场争执,后者威胁要将布赖恩特及其孩子卖到“南部的棉花田地去”。后来马特森把布赖恩特的一个孩子送回到了肯塔基州。惊恐的安东尼·布赖恩特求助于两名当地的废奴主义者,伊利诺伊州奥克兰的旅馆老板吉迪恩·阿什莫尔和医生海勒姆·拉瑟福德。他们建议布赖恩特将其家人带到旅馆来,尽管根据伊利诺伊州的《黑人法令》藏匿逃奴是犯罪行为。布赖恩特照办了,而为了追回他们,马特森聘请了厄舍·林德担任他的律师,林德就是十年前曾带领暴徒破坏该州反奴隶制协会第一次集会的前首席检察官。林德以前是民主党人,最近他加入了辉格党,并成为了林肯家的朋友。(1850年代,林德将重返民主党阵营。)林肯说服一名当地治安法官将简·布赖恩特和她的孩子关押在当地监狱,1847年的秋季期间,他们一直待在那里。根据《黑人法令》的另一个条款,马特森起诉这两名废奴主义者怂恿他的奴隶逃跑而索赔2500美元。

1847年10月,关于布赖恩特和起诉这两名废奴主义者的两桩案子在科尔斯县巡回法院开庭。废奴主义者邀请林肯为他们担任律师。根据拉瑟福德后来的回忆,林肯回答说,他不能接受,因为林德已经邀请他担任马特森的律师。不久之后,林肯从马特森那里拿到了让渡证书,但是,拉瑟福德感到自己受到了伤害,拒绝了林肯为其担任律师的请求。因此,林肯接手了马特森的案子,与林德一起担任了关于简·布赖恩特及其孩子和马特森控告废奴主义者的协同律师。废奴主义者的律师奥兰多·菲克林是一位来自伊利诺伊州的合众国民主党众议员,他援引英国的先例,声称任何人一踏上自由的土地就自动获得了自由。林肯争论说,“过境”的原则适用于此案:布赖恩特一家只是暂时待在伊利诺伊州,而且马特森打算将他们带回肯塔基州。因此,他们应当被归还给马特森。林肯还出示证据证明马特森是——正如法院所说——“一位极为和蔼宽容的主人”。

科尔斯县的法官坚持认为,此案涉及的是法律,而不是“抽象的奴隶制问题”。他们在回应菲克林的论点时继续说,奴隶制是地方性的制度,除了来自其他州的逃奴之外,奴隶一进入自由土地,“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就终止了,而奴隶就获得了自由”。(由于马特森已将布赖恩特一家带到了伊利诺伊州,宪法的逃奴条款并不适用于他们。)布赖恩特一家在伊利诺伊州的两年时间远远超过任何可以想象到的过境权,但是,即使他们停留“只有一天”,他们的奴隶身份就结束了。法官们还驳回了马特森对废奴主义者的诉讼。因此,多亏了奥兰多·菲克林,而不是林肯,萨默塞特原则才进入了伊利诺伊州。具有讽刺性意味的是,林肯的立场——在自由州的居住并不自动使奴隶获得自由——十年后被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在斯科特案判决中予以采纳,这令北部普遍感到沮丧。布赖恩特一家最终去了利比里亚,这一结果可能影响到了林肯后来的信念,即获得解放的奴隶可能愿意被殖民海外。33

总体而言,在涉及黑人的几桩案子里,林肯坚持事实和法律的字面含义,而不寻求建立反奴隶制的原则或阐发政治观点。在邓基诽谤案中,林肯的立论以事实为基础;他没有挑战《黑人法令》,但事实上他使其代理人免于此法的惩罚。在贝利案中,他关注的是,没有证据表明莱金斯-考克斯是奴隶。马特森案可能仍是林肯生涯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案子。林肯不仅力图使一个女人和她的四个孩子重新回到奴隶制度,而且为要求根据《黑人法令》向帮助了这个家庭的人索取损失的客户担任辩护律师。林肯不介意与林德这个极端反对废奴主义者的人担任协理律师。他采取了与最近在整个北部州的先例都相左的立场。正如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提到这个案子时(他并没有提及林肯的名字)所说:“我们应该认为,整个事情已经由多次判决清晰地呈现出来了,所有的判决都将确认同一种原则,不会有另一个这种案件再次发生。”34

林肯愿意担任马特森的律师并不意味着他是奴隶制的支持者。拉瑟福德医生后来回忆起他去找林肯之事时说:“他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观点与我的观点完全一致。”不过,与诸如莱曼·特朗布尔和萨蒙·蔡斯这样的反奴隶制律师不一样,林肯在他的个人观点和律师工作之间做了明显区分。当然,律师所代理的客户的信念和利益经常与他们自己的情感不一致。当事人主义注27取决于每个被召进法院的人都有权享有法律代表。另一方面,并没有什么原因要求林肯接手这个特殊的案子。为了证明林肯没有过错,19世纪末的林肯传记作者杰西·威克声称,这位未来的总统对他的角色感到不爽,他事实上是放弃了这个案子,所以林肯代表马特森提出了一个缺乏说服力的论证。如果这是真的,那将严重违背法律伦理。事实上,法院的意见指出,双方的律师都“以非凡的能力”提出了他们的论据。不管怎样,如果林肯是为了谋生才担任马特森的律师,那结果是令他失望的。马特森一脸厌恶地离开了伊利诺伊州,也没有支付林肯费用。35

林肯决定为马特森担任律师,以力图将在伊利诺伊州的法律下有权享有自由的家庭送回到奴隶制的事似乎是不可原谅的。到1847年,林肯已不再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律师,而是一位在伊利诺伊律师协会中受人尊重的成员,并即将前往华盛顿担任国会议员。在1850年代,林肯将一再谴责斯蒂芬·道格拉斯,以及道格拉斯所说的他不在乎奴隶制是“投票被支持还是被否决”的名言。但是,在马特森案中,林肯事实上愿意为任何一方担任律师,他在奴隶制问题上冒险地趋向于明确的道德和意识形态中立。36

如果说马特森案证明了什么,那就是,正如林肯的传记作者戴维·唐纳德所说,迄今为止,林肯在奴隶制问题上并没有连贯一致的思想。37诚然,他在很大程度上由于1837年的“抗议信”已经建立了反对奴隶制的名声。但是,他的反奴隶制情绪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影响他对辉格党或他的律师工作的地步。但是,现在他开始第一次进入他被迫在奴隶制问题上澄清他的观点并做出政治决定的舞台了。

林肯是在1847年10月16日为马特森案辩护的。第二天,他回到了斯普林菲尔德,一周后,他和家人前往华盛顿,去担任他的国会议员之职。在路上,他们与玛丽·林肯的家人在肯塔基州的列克星敦度过了三个星期。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当亨利·克莱于11月3日在列克星敦演讲时,林肯是听众之一。克莱谴责詹姆斯·波尔克总统于前一年发动的美国对墨西哥的战争是“侵略”行为,并断言,当考虑是否要宣战时,如果他当时在国会,“我永远永远都不会投票支持那个议案”。他接着说反对为了扩张奴隶制获取领土,并重申他“众所周知的”信念,即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罪恶”。他补充说:“如果没有任何奴隶呼吸空气或在我们祖国的范围之内,我将会很高兴。”但是,他继续说,废奴主义者的煽动只会破坏渐进解放奴隶的前景。美国海外殖民协会为奴隶制问题提供了“仁慈的”方法,并消除了解放奴隶的最大障碍,即“被解放的奴隶继续与我们生活在一起”。克莱提醒听众说,差不多早在50年前,他就向肯塔基州提出了渐进解放奴隶的方案。38

12天后,林肯一家动身前往华盛顿,在那里,林肯将第一次出现在全国性的舞台上,并将第一次提出他关于解决奴隶制问题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