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我有幸认识腾讯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先生已有数年之久,经常与其交流互联网前沿的法律问题。江波先生对互联网法律问题的思考,并不仅仅停留在实务层面,还延伸到司法和立法层面,视野开阔,见解独到,跟他交流,受益颇多。本书是他对虚拟财产司法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在即将付梓之际,嘱我为之写序,我非常乐意。

江波先生,任职腾讯之前,在我国具有代表意义的高新技术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长达十余年,经常审理涉及虚拟财产等前沿案件,形成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看法。不仅如此,江波先生还在审判之余,攻读博士学位,并将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作为博士论文题目,系统反思我国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在出任腾讯法务部总经理后,视角更加多元,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思考进一步深化,理论见解日趋成熟。

我认为,他对于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的突出成果,着重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扎实的实证研究基础。江波先生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国内虚拟财产司法民刑审判案例非常熟悉,对涉及的虚拟财产民事定性和刑事入罪问题的剖析非常到位。他广泛收集了荷兰、美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虚拟财产司法审判案例,充实了实证研究的基础,并且不是停留在具体案件上,还体现在对于虚拟财产在法律事实层面的本质认识上。他具体分析了国内外虚拟财产的不同虚拟环境和产生途径,例如,第二人生游戏这类模拟人生类网络游戏,在美国是一种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玩家可以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创作工具创作虚拟物品,运营商还允许玩家享有知识产权。但在中国,这类网络游戏在市场中并未成功运营,国内存在争议较多的虚拟财产,却存在于角色升级类网络游戏——在这个游戏中,玩家并不直接创造虚拟物品,而是在运营商设定的情形下以战利品的形式获得虚拟物品。通过这些实证研究,他发现我国虚拟财产民刑司法审判的冲突——在我国民事审判并不把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法下的物,而刑事审判则大多数直接把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法下的物,进而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对象——以及与国外司法审判及理论研究的差异。

第二,在大量的国内外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他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比较研究。在事实层面,他认识到国内外虚拟财产研究者的不同研究对象后,有区别地借鉴了虚拟财产的保护理论。例如,国外学者对于玩家在第二人生类网络游戏中,通过工具自己创造的虚拟物品是否可以主张财产权时,进行了劳动论、人格论、激励论等方面的论证,但这些理论并不必然就可以直接套用在我国的角色升级类网络游戏当中。在法律层面,他也认识到荷兰等国对于虚拟财产盗窃罪的认定,采取了不同于我国的进路,而是一种民刑相对独立的思维——荷兰最高法院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并不要求是物权法的物,任何无形物品只要对其的事实控制能够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都可以构成刑法盗窃罪意义上的物品。这样的比较研究,还体现在网络游戏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条款的解释、玩家权利的解释等方面。

第三,通过前述扎实的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他立足于我国虚拟财产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前景,大胆提出了一套比较符合我国虚拟财产民刑司法审判的理论、原则和具体规则。例如,对于虚拟财产的民事司法保护,他提出利益衡量、产业促进和技术中立三大原则,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合同法合理预期理论及规则,以及侵权法下债权侵权认定的司法规则。对于虚拟财产的刑事司法审判,他也强调刑民一致性评价——一国内对虚拟财产的民事和刑事司法评价应当一致——的重要性,并提出虚拟财产犯罪的去财产化规则。在这些司法规则构建的过程,他也注意到虚拟财产的立法问题,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认为未来的民事立法不应当将其明确为物,因为在我国将虚拟财产物权化并无法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会带来虚拟财产公示制度、财产评估、虚拟货币发行等系列制度性问题。

从上述三个层面而言,他的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非常具有可读性,并且能够激发我们更进一步的思考。例如我国未来《民法典》是否应当规范虚拟财产问题,包括是否定性为物,是否可以继承。当然,本书也有一定的不足,例如对于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侧重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对于其他虚拟财产的分析并不充分。再者,本书对于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问题的研究,并不够深入。

无论如何,本书瑕不掩瑜,提出的诸多新想法、新观点,都值得参考和进一步反思。我作为一位长期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学者,欣喜地看到江波先生在这个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探索,看到他的学术追求,向他表示祝贺,并愿意向各位读者推荐他的作品,希望大家喜欢它。

是为序。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