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村落的起源与形态

村落能存在,一定有它存在的道理,有其存在的依据。村落发展到今天是否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要被城市所取代呢?这要看村落存在的基础是否发生了本质变化,如果村落所依赖的存在环境不复存在,村落消亡一定是必然的。如果村落存在的基础依然存在,那么村落就不可能被人为消灭。我们了解村落是如何起源的,又是如何存在的,对认识村落未来的发展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又是如何必然反映到村落发展中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了解影响村落的各种因素及其变化是研究村落的重要内容。

一 村落的起源

人们一般认为,村落的产生源自于原始人的群居生活。由于原始社会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致使原始人类要想生存下去就要几个人或一群人共同生活去抵抗各种风险。美国学者艾弗里特·M.罗吉斯等人认为“最初的社区可能是为防御外界天敌的侵犯而形成的。归属的互补意义也促使社区的形成。”[1]而这种生活群体约存在于距今几万年到8000年之间。这段时期,原始人群迁徙不定,当原来的住区没有食物可采,没有野兽可猎,没有鱼可捕,他们就迁徙到另一个食物丰富的地方。原始人群的这种“逐水草而居”、不断迁徙而形成的生活住区就是村落的雏形,被农村社会学家称为泛群社区或游群社区。[2]

原始的农业将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的人们固定了下来,游牧社区也就逐渐演变为固定农村社区,人们开始在自己的聚落周围从事农业活动,而原始人在长期的采集过程中掌握了一些动植物生长的规律,将其驯化,进而从事相关的农业种植与动物饲养。与此相伴随的发展了相关的农业生产与生活技术。这就使原始生活群体相应地从游群社区逐渐变成收割社区和农业社区。

人们居住环境的稳定以及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了古代村落以及现代村落的产生与发展。氏族社会时期,经济逐渐能够自给,为了防备经济住所被侵袭,便于与其他集团、部落斗争,人们互相结合成较大的集团;为了防风、防野兽筑起墙垣;为了便于管理,还建立了简单的行政中心。这一时期有的村落的规模相当大,如约6000年以前的西安半坡村氏族公社的村落,内部就包括了居住区、制陶工场和公共墓葬区三部分。居住区有40多座房屋紧排在一起,大的有60—150平方米,小的有10—20平方米。房屋中间还有一个火塘,供取暖、煮饭、照明等用。但是,在一些干旱地区,由于有季节性的游牧,住宅也随季节而转移,因此,其村落还是散在的、不固定的。[3]之后随着社会的第二次大分工:商业、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的推动,村落也发生了分化与变迁,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手工业与商业的村落与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村落,其中从事商业为主的农村有的逐渐演变为集镇。到近现代以来,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在世界的开展,对传统的村落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农业机械代替了传统的人力与畜力劳动,村落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到目前为止,关于村落的定义,人们逐渐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大都认为:村落是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由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为主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是城市社区的母体。对于“共同体”这一概念,滕尼斯有着自己的定义,并把共同体和社会进行了对比,他说:“一切对农村地区生活的颂扬总是指出,那里人们之间的共同体要强大得多,更为生机勃勃: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4]

为了进一步深化对村落起源的认识,很多研究者对村落的形成途径进行了探讨。比如,有学者认为村落的形成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自然起源而成,由一个农业家庭因人口增加自然演化扩展为一个单姓的大家庭村落;第二种是社会组合而成,若干农业家庭因迁徙等原因汇集于一个特定地域,一起从事生产和生活,并相互交往形成村落;第三种是因农村建设而成,这是因为有意识有组织的群体运动,汇集于一个空旷地域,用人为的力量建设起一个新的村落。[5]费孝通先生认为,游牧的人可以逐水草而居,飘忽不定;而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长在土里的庄稼行动不得,伺候庄稼的老农也因之像是半身插入了土里。他把中国的农村聚村而居的原因概括为四点:一、每家所耕的面积小,所谓小农经营,所以聚在一起居住,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得过分远。二、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得需要,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三、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四、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地方一代一代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进而论述了乡土社会是一个生活安定的社会。历代不移的结果,人不但在熟人中长大,而且还在熟悉的地方上长大。熟悉的地方可以包括极长时间的人和土的混合。祖先在这地方混熟了,他们的经验也必然就是子孙们所到的经验。时间的悠久是从谱系上说的,从每个人可能得到的经验说,却是同一方式的反复重演。[6]

二 村落的形态

当然,对于村落形态,不同的学科和研究者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所关注的侧重点自然也就有所不同。

村落形态在地理学科、建筑学科中通常指的是村落的空间物质形态。在地理学上,人们把我国村落的形态分为集村和散村两大类,其中,集村分为团状、带状、环状等3类,散村可以分为规则型和不规则型两类,同时又可划分为块形、一字形、非字形等村落布局形式。如果按照地理形态划分,村落则可以分为:山村、渔村与平原村。按照经济活动村落可以分为: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农村、以经营蚕桑为主的农村、以畜牧为主的农村、以林业为主的农村、以蔬菜、果树为主的农村、非农业为主的农村。按人口分类的话可以分为:疏居制的农村、密居制的农村、单姓农村、复姓农村。按照农村历史的长短可以划分为旧村(历史比较悠久)与新村。[7]

村落多坐落于地势相对平缓、距水源较近、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方。常常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大居民点为中心,周围分散一些小聚落或散户。

在考古学上,人们根据聚落居住的时间,把聚落分为季节性聚落和年度性聚落等类型。[8]正是由于不同学科对于村落的形态有着不同的界定,故此不同的研究者对于村落的形态也有着各自的理解。美国学者艾弗里特·M.罗吉斯等人按照村落的形态将村落划分为以下几类:1.条带状村落,这类农村都是受地理因素的影响,一般会沿河流、湖泊、公路或山谷等。2.团状村落,这类村落多位于平原或盆地,有的呈多边形,有的呈长方形或块形。

范少言等最早给出了乡村聚落空间结构的定义与空间结构的层次,他们认为乡村聚落空间结构是指农业地域中居民点的组织构成和变化移动中的特点,以及村庄分布、农业土地利用和网络组织构成的空间形态及其构成要素间的数量关系。[9]他们还认为,村落空间结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村庄地域结构、社会结构、产业结构、土地利用结构及文化结构等因素,具体指聚落的区位、分布形态、职能规模、演变的动力因素及模式、内部结构特征、景观外貌类型、群体结构及乡村文化与地域环境的关系;乡村聚落空间结构的层次则包括区域乡村聚落空间结构、群体乡村聚落空间结构、单体乡村聚落空间结构3个层次。[10]

学者们按照村落的形态将村落划分为散居型村、集居型村和条状型村等。

简而言之,不同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环境决定了不同的村落形态;而不同的村落形态塑造着居民不同的生活方式。村落的形态的产生与发展是历史发展与社会演化的结果,反映了当地人们的智慧。如果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忽视村落形态的特征与事实,违背村落形成与发展的规律,都去追求着同质化的“新农村”,那么,其造成的后果不仅将会破坏村落的“原生态”风貌,而且对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变,因而所要建设的新农村只能是形式上的“新”,而非实质和内容上的“新”,这自然达不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在对村落的地理形态和自然形态进行划分的基础上,社会学家们基于自身的学科知识,对中国村落的社会类型划分有着更进一步的研究。比如,王汉生认为经过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农村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一是高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如改革前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二是低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如目前的大部分农村地区),三是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如温州地区),四是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如苏南地区)。而王晓毅则将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农村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集中的同质社会(如传统的农业社会),第二类是集中的异质社会(如苏南模式),第三是分权的同质社会(如山区农村),第四是分权的异质社会(如温州模式)。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中将满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中的6个村落划分为4种类型。类型划分的横轴是经济发展水平,纵轴是与城市距离的远近以及是宗教更为发达还是宗族更为发达(见下图)。[11]

杜赞奇对村庄的分类

村落形态与类型是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塑出来的。比如,传统的沿河村是村民为了用水的方便,逐水而居所形成的;南方的散村则是为了耕种的方便而存在;而一些团村是村民们为了安全,也是为了满足产品交易、人际交流,节省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或减少耕地的占用等需要而聚在一起的。当人的需要发生变化时,也会导致村落的形态发生改变。如今大量空壳村的出现以及沿路村的涌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交通需要的迫切所致。在村落的内部由于街道狭窄,机动车难以入内,随着家庭汽车的普及,村落、院落能否进机动车就成为衡量村落生活便利程度的重要条件。改善村落道路,便于机动车通行就成为现代村落建设的重要内容。

[1] [美]艾弗里特·M.罗吉斯、拉伯尔·J.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2页。

[2] 李守经:《农村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3] 陆加铭:《村落的形成与发展变化》,《地理教育》2007年第2期。

[4]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5] 谷中原:《农村社会学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6]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1页。

[7] 以上分类参考刘豪兴:《农村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9页。

[8] 张光直:《考古学中的聚落形态》,《华夏考古》2002年第1期。

[9] 范少言、陈宗兴:《试论乡村聚落空间结构的研究内容》,《经济地理》1995年第2期。

[10] 张小林:《乡村空间系统及其演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