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得益于持续的经济增长,我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成就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与此同时,“奇迹”所倚附的高污染、高能耗的经济发展方式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空前压力,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持续影响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区域社会稳定,因此亟需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环境保护的各种手段中,基于环境问题强烈的“风险性格”,行政管制逐渐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取代侵权法成为环境法的重心,侵权机制则渐次退守为“拾遗”的角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侵权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作用日益式微。由于环境行政管制主要是标准管制,如果缺乏相应的管制标准或者管制标准不科学,行政管制便很难发挥作用;即便管制标准科学合理,由于行政管制权限、资源、能力有限,仍需发挥侵权法的补充和兜底功能。

2010年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对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划分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回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该法实际上并未对已有的环境(污染)侵权规则进行变更,本质上仍是对《民法通则》以降环境民事责任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沿袭与守成,也未解决长久以来环境侵权在原因行为、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数人侵权、责任形式、纠纷解决诸方面存在的争议。有鉴于此,本书在对环境侵权责任立法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撷取《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后三十余起典型案例展开深度分析,试图梳理与归纳司法实践对上述争议的立场与态度,探寻立法与司法之间出现冲突与抵牾的症结与根源,并尝试从立法论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从而为司法审判和学理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