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制度根源的财产权:中德比较
- 甘超英
- 2122字
- 2021-03-29 05:34:32
二、议题之所以然
编者以为,2008年选择“财产”或“财产权”作为工作坊的关键词,大概不是中德双方完全无意中确定的,虽不是冥冥之注定,也当是时事之所以然。最直接的确定原因,就是前一年刚刚讨论过的市民社会。参与组织本次工作坊的库尼希教授在德方要旨的开篇辞就指出:“‘财产权’属于市民社会的基础概念。”故而大家都认可,市民社会,不管是旧市民社会还是新市民社会,其前提与结果都是财产的私有及其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保护即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构成了市民社会问题的基础,故而,市民社会讨论的更深入探索,顺理成章地就是选择Eigentum“财产”这一关键词。
对于讨论财产权的意义和导向,上述德方工作坊要旨说得很清楚:“早在十八世纪,英国率先进行了市民财产权的法典化,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为此声言:‘世间万物没有什么比财产权更能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和情感的了’。集权利和权利能力于一身的“财产”,就其‘真实性与实效性’(约根·哈贝马斯语)而言,必须不仅作为历史的和法律的建构、亦须作为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而予以考察”。因此,德方认为,“讨论应集中在作为精神的和理解上的‘财产文化’(Eigentumskulturen)上面,由此循着社会全方位以及个人利益方位的路径展开。故而‘财产权’(Eigentumsrecht)应理解为导向工具和象征意义的现实,构成了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动力之源。同时,特别是在德国,与之相关的规则、观念和立场则形成了现代基于劳动分工的工业经济和工业社会的轮廓”。
就中国的现实世界而言,2007年前后,中国大地上发生了许多令人关注的财产权事件。首先,2004年,经过多年的争论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终于被写入了宪法,标志着观念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建立了。[1]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保障财产权益,因为在政治上和宪法上确立了保护,并不能直接说明财产权就已经保护了,更不能说明其保护没有问题。
其次,事实上,2004年修宪以后,尽管宪法已经过审慎的思考规定了私有财产权,但修宪并未泯灭不同意见,于是,在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争议,其中比较著名的一个便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掀起的“巩献田旋风”。继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以2004年私有财产权保护入宪而痛斥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之后[2],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物权法》进入最后定稿阶段,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以《物权法》客观上将给非法取得国有资产的人以合法保护为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常委会出于立法慎重的考虑,推迟了草案向全国人大提交的程序,从而导致《物权法》延后一年、在2007年方获通过。[3]有关问题的详细情况,本文集中有许德峰教授的《利益集团与物权立法》一文可资参考。
再次,在2007年至2008年前后,中国社会中对于财产权的侵犯及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就侵犯主体而言,小至包工头、公司,大到国家机关、一级地方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着个人、集体和国家的财产权益;就受侵犯的对象而言,少至工资、奖金,多至房屋、投资、(集体)土地、国有资产,无一不会成为被鲸吞的对象。奇怪的是,侵犯财产的不只是违法犯罪、甚至主要不是违法犯罪,而多数是合乎法律的权力行为。只有后者,才构成了社会矛盾激化的主因,表现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4]。于是,每年的社会“维稳”经费就相当可观了。
这三方面的现实情况,构成了选择工作坊议题的第二个所以然。
更重要的第三个所以然在于,中心成员及德国学者的一个共同感觉是,中德之所以可能进行广泛领域的学术交流,之所以相互间有着学术上的吸引力,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德、中欧之间的经贸联系的日益广泛与密切所带来的相互吸引力。事实上,中国目前是法国、荷兰之后,德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5]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是上层建筑基础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在任何时代都是普世性的。这种普世原理,不是说只是有了经济联系人们之间才有其他方面的联系,也不是说经济联系是一切其他联系的基础,而是说经贸联系巩固和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提高了人们在包括人文社科在内的其他方面交流的欲望。当然,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向德国和欧洲学习的东西很多,而我们的工作坊就是在观念上拉近与欧洲及世界距离的一种方式,至少它让我们有更多的机会知道:欧洲人在想些什么?
财产权就是经济问题的一部分,学者们向工作坊提交的报告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财产权—经济问题。记得20世纪80年代,在研究生期间,已故的著名宪法与行政法教授龚祥瑞老先生曾平淡地对我们说过一句话:“你们应当懂些经济。”可以说,就像邓小平一样,龚先生比我们年轻人更为敏锐,抓住了中国此后很多年的命运关键。从工作坊报告来看,提出者多多少少都懂一些经济。然而,遗憾的是,报告提出者中少有经济专家。德国中心一直以来有一个欠缺——缺少经济方面学者的参与。本次工作坊前,韩水法教授力推北大经济研究中心的姚洋参加,他也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作为国家治理要件的所有权”,可惜他未能实际参加讨论。
2008年,正是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暴发的年头,在当时的中国,人们尚未感受到危机的经济方面,但财产权方面的感受颇深。如果说,中国正在实践市场经济的话,哪怕这个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它也应当以私有财产权保护作为基本条件,而正是在这个基本条件上,中国问题多多。这就是本次工作坊议题之真正的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