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凡是值得思考的事情,没有不是被人思考过的;我们所做的只是试图重新加以思考而已。[1]

——歌德

一、研究之缘起

人生活在社会中,必须要与其他人打交道;在人们打交道的过程中,摩擦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些摩擦中,有的摩擦是人们必须容忍的,有的摩擦则超出了人们的容忍限度成为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中,不仅有一个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还有数个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对于前者,由于侵权行为人就是一个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比较简单;对于后者,由于侵权行为人是数个人,该数人如何对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则比较复杂。复杂的原因在于数个侵权行为不同的样态、数个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态、每个侵权行为所起到的不同作用等诸多因素。

早期的法律仅仅以前者为规制对象,人们逐渐发现,尽管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但用前者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后者会造成很多不公平的结果,于是规范后者的法律日益出现。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或司法确立了数人侵权制度,规定由造成损害的数个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在我国,关于数人侵权的理论研究,如果从上世纪80年代初在《法学季刊》上的两篇争鸣文章[2]开始计算的话,至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在这三十年间,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四个涉及数人侵权的重要法律规范;在这三十年间,我国民法学者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关于数人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层层推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如原因力理论。虽然原因力在数人侵权中是非常小的一个问题,但是学界对此展开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不仅有数篇高质量的论文[3],而且还有一篇博士学位论文[4];并且,还对一些具体侵权领域的原因力进行了细致的研究。[5]

但是,部门法之外的研究却发出了另一个声音。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的孙维飞博士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从学说史的角度考察了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学说、司法及立法。该研究发现一个现象:我国理论界在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上十分薄弱,学说受价值判断牵引的成分较多,受体系考量约束的成分较少;由于缺乏体系考量,学界的共识就难以达成;因为没有共识,分歧之真正所在就被忽略;而体系考量的缺乏使得学说论理的力量减弱,其结果不仅导致学说之间无谓的争执较多,而且致使学说对于立法的指导作用无法发挥。最后,他从共同侵权行为出发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当代侵权行为法学处于初创阶段。[6]

这个研究结果可能会令民法学界不太舒服,但是不能不承认,其分析非常客观。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确实存在“重价值判决、轻体系考量”的弊端,很多研究动辄以“保护受害人”作为武器横冲直撞,不(或少)讲逻辑,不(或少)考虑整个侵权法逻辑体系,由此导致共同侵权责任的研究不能深入。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都不仅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还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数人侵权责任体系的架子已经初步搭建。但遗憾的是,其规定过于简陋,有些内容不科学,有些内容还没有规定。与此同时,理论界的研究并没有跟上,已有的研究大多还围绕着共同侵权,虽然也有溢出共同侵权的范围涉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还都是在研究共同侵权责任时附带研究,并且数量不多[7],零零散散、不成体系。

笔者从几年前撰写《高楼坠物致害责任研究》[8]一文开始,就对数人侵权责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基于上述两个原因,笔者决定以数人侵权责任为题进行研究。一方面,改变我国数人侵权责任理论研究“忽视体系考量”的局面,另一方面,加强我国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理论研究。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本书的研究,构建出一个科学的数人侵权责任体系,为推进我国数人侵权责任理论研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贡献出微薄的力量。

二、研究之方法

方法论的使用是一个成功研究不可或缺的要素。正因为如此,大部分著作的作者都会对他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做一个或详或略的交代。笔者也不例外。本书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比较法、案例剖析法、类型化方法。

本书将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数人侵权责任的理论成果、法律规范,力求在比较中寻找我国有关数人侵权责任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完善中可能需要的理论及实践经验。

判例剖析法是英美侵权法的一个基本方法,本书也将采用这种研究方法。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整理了国内外几十个关于数人侵权责任的案例。在相关部分,笔者用案例来进行分析,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尽量使本书的论证更有说服力。

类型化的方法是通过选取一定的标准对研究对象进行类型划分,从而进行相关的研究。类型化方法能够使抽象者接近于具体,使具体者接近于抽象。黄茂荣教授曾这样比喻:“其意义有如从山之两腰向中央发掘山洞以正会于山中,比单从山之一腰向另一腰挖去较容易贯穿。”[9]本书也采用了这种研究方法。本书将数人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分别加害行为进而研究其侵权责任,就是一个体现。在分别加害行为中,本书用因果关系作为分类标准,将分别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分为三类进行研究。

三、研究之思路

研究侵权责任,其实就是研究侵权行为的责任;因此,在数人侵权领域,研究数人侵权责任主要是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来实现。本书将数人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分别加害行为两大类,因此,本书就是研究共同加害行为与分别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一章是本书的总论部分。在第一章,本书首先界定了数人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责任,指出数人侵权行为与单人侵权行为的不同。其次考察了外国法律关于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梳理了我国法律有关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最后确定了研究数人侵权责任的基本观念和原则。

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对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的研究。其中,第二章研究一般共同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第三章研究特殊共同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

在第二章,本书首先界定了共同加害行为,详细阐述了本书为什么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兼指说中选择了兼指说。其次研究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主要研究了意思联络。最后讨论了共同加害行为中连带责任的承担,指出连带责任的承担不能仅仅考虑受害人利益,还应考虑侵权行为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从绝对主义向相对主义的转变。

在第三章,本书首先明确了特殊共同加害行为的指向,即教唆、帮助行为;然后根据教唆、帮助行为的特殊性给教唆、帮助行为进行定位。其次分析了教唆、帮助行为中的意思联络,指出其与一般共同加害行为中意思联络的区别。最后讨论了教唆、帮助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是对分别加害行为侵权责任的研究。其中,第四章研究分别加害行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第五章研究分别加害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第六章研究分别加害行为中的按份责任,第七章研究分别加害行为中的补充责任。

在第四章,本书首先通过对分别加害行为的含义、特征和范围的描述,对分别加害行为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其次分析了研究分别加害行为侵权责任的各种方法,找到因果关系这个武器,然后用因果关系指出了分别加害行为的三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最后还辨析了几个有关分别加害行为侵权责任形态的错误观点。

在第五章,本书首先指出连带责任在分别加害行为中的三种适用情形,并且对三者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次对分别加害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进行考察,指出一体因果关系是分别加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原因;并且指出这种连带责任是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共同加害行为中的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不同。最后论述了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指出其在成立上存在“门槛”。

在第六章,本书首先讨论了按份责任在分别加害行为中的存在空间,即间接结合行为,并且详细介绍了间接结合行为。其次指出间接结合行为的责任形态应当是按份责任,并且给出了并列因果关系这个原因;同时,还就“无责”观点与曹险峰博士进行了商榷。最后分析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种情况下按份责任的承担。

在第七章,本书首先明确了大补充责任的指向,即大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行为。其次讨论了分别加害行为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既分析了抽象的原因,也分析了具体的原因。最后研究了大补充责任的承担,指出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赔偿顺位是第二顺位、赔偿范围为部分损害,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1] 〔德〕歌德:《歌德的格言与感想录》,程代熙、张惠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页。

[2] 参见邓大榜:《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初探》,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载《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

[3] 典型者如张新宝、明俊:《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杨立新、梁清:《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范春莹、周植赟:《侵权法“原因力”探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 参见梁清:《原因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5] 典型者如杨立新:《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规则》,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程景华:《辨析电力侵权的原因力》,载《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年第11期。

[6] 参见孙维飞:《当代侵权行为法学之发展——以法教义学理论为视角的观察》,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80—97页。

[7] 关于共同侵权,我国已经有了两篇博士论文(它们分别是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王永霞:《共同侵权行为论》,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但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一篇博士论文都没有。

[8] 参见杨会、何莉苹:《高楼坠物致害责任研究》,载李少平主编:《天津法官论丛》(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209页。

[9]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