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上的误读
许多人是通过新闻媒体来了解社会工作者这一新角色的,但是,一些记者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往往会给人造成误解。请看随手摘取的几个例子:
2013年4月15日的《合肥晚报》在报道合肥市“社会工作宣传周”开幕的消息时,使用了这样的标题:专职社工或带薪上岗。一个“或”字明显地歪曲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属性,好像社会工作者是雷锋式的人物。这篇报道的开篇更是令人哭笑不得:
专职社工一人难求,这一问题如何破解?4月15日上午,合肥市“社会工作宣传周”在杏花公园拉开帷幕。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庐阳区打算给专职社工支付工资,让其成为拿钱的“雷锋”。
“打算给专职社工支付工资,让其成为拿钱的‘雷锋’”,说来说去,还是把社会工作者当成了雷锋,只不过是拿钱的“雷锋”。如果说记者的专业素养不够,这还可以原谅,但该报道引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话,就实在有些不靠谱了:
“到目前为止,庐阳区还没有一名专职社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庐阳区民政局副局长王华平神情凝重。为啥专业社工少?王华平认为,目前社工主要是兼职人员,将社区工作和社工服务结合起来,虽然能暂缓社工不足的情况,但社区工作人员很难兼顾两头。在社工的定位上,还没有“职业”的概念,所以很多人不愿义务当社工。为了突破专职社工不足的瓶颈,庐阳区今年或将为专职社工提供一份薪水。
这段话有两处明显的常识性错误:一处是“很多人不愿义务当社工”,社会工作者可不是义务的;另一处是“为了突破专职社工不足的瓶颈,庐阳区今年或将为专职社工提供一份薪水”,引人注目的是那个“或”字,专职社工本来就应该拿薪水。
2013年5月16日的《中山商报》,有一则报道也很搞笑。首先是标题大错而特错,“社工:帮助他人,顺便赚钱”。社会工作者真是一个好职业,既能够帮助别人,还可以赚钱,比拿工资的“雷锋”还牛气!更让人可气的是,标题下面对社会工作者的一条通俗解释:“他们角色多变,可以随时化身心理咨询师、家访老师、调查员……他们不同于义工,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工资。”根据这一解释,社会工作者纯粹是个“变色龙”,什么都可以做,莫非神仙乎?
根据2013年5月17日的《法制晚报》,凤凰网也刊登了一条标题很吸引人的消息——“传李天一做义工抵刑责 官方:此强奸案不能用社工抵消”。可我读了整篇报道,没有发现专业人士提到过社会工作者。引用两段原文如下:
“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意参加无薪社会服务,则起诉机关不再向法院指控其犯罪。”今天上午,门头沟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正式启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义工惩教制度。
据门头沟检察院未成人案件检察处负责人刘玉霞介绍,所犯刑罚为法定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像李某犯强奸罪的,不在附条件不起诉的义工惩戒制度之内。”
门头沟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只是说明量刑在3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若同意参加无薪社会服务,可免于起诉。该报道中的黑色字体是编者特意强调的,但仍以“义工”相称谓,怎么标题中就出现了“此强奸案不能用社工抵消”的字样呢?看来,还是媒体从业者没有搞清楚社会工作者与“义工”的本质区别,当然也就没有理解什么是社会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