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词的词类地位

1.1 名词与名词划分的理论基础

从《马氏文通》引进现代意义上的语法分析开始,汉语的词是否应该分类,能不能分类,以及如何分类,就一直是语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早期的马建忠(1898)和陈承泽(1922)等以“字”为句子的最小单位,但马建忠主张“字无定类”,而陈承泽认为“字类”可以“界划”,而且“字”的“本用”应该按其句法功能来确定。刘复(1920)、黎锦熙(1924/1992)等改用“词”为句子的最小单位,而且或多或少地都按照词在句子中所充当的成分来替词分类,最典型的便是黎锦熙先生的名言“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了。

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有人对“词无定类”的观点提出质疑,并试图为汉语找到更好的分类方法。除了严格的意义标准、意义加功能标准、广义的形态标准以及着眼于句子成分之间关系的语法功能标准之外,最值得注意的应该是何容提出的表意标准,即“词的类是从语言自身的表意方法上表现出来的”(何容1942/1985:42)。

50年代的语法大讨论以词类问题为起点,开展得轰轰烈烈。就划分词类的方法而言,虽然没有出现新的突破,但各种观点都有了详尽而系统的表述,因而也就更加旗帜鲜明。讨论的结果是采用结构标准,因为“结构关系能照顾的面最大,宜于用来做主要的分类标准。结构关系指一个词的全面的、可能有的结构关系,不是指它进入句子以后实现出来的一种结构关系,不是‘依句辨品’”(吕叔湘1954/1990:271)

60年代初期朱德熙先生提出“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性质分出来的类”(朱德熙等1961),到了80年代又进一步明确指出,“给汉语的词分类不能根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的是这个词在句法结构里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而且“我们划分词类的时候,……只能根据功能,不能根据意义。”(朱德熙1982b:37-38)吕叔湘先生也明确指出,汉语在划分词类时,“不能不主要依靠句法功能”(吕叔湘1979/1990: 504)。依照语法功能来划分词类的观点现在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主流意见(杨成凯1996,方绪军2000,范晓2005)。

不过,吕先生说的是“主要依靠句法功能”来划分词类,因为作为一个单一标准,语法功能并不能真正解决所有的划类问题。实际的做法是“不得不采用多重标准,而多重标准的结果总是参差的”。(吕叔湘1979/1990:505,黑体为引用者所加)正因为如此,一直有人试图找出更合理的分类方法,用单一标准来为所有的词分类,其中最典型也最富创意的是郭锐(2002)的表述功能标准。郭锐继承了朱德熙先生用功能作标准的做法,但并没有沿用句法功能这个概念,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借用何容(1942/1985)的做法,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表述功能”或者说“词语表达语义的模式”,主张“句法成分是从直接成分间的关系出发的,而表述功能是就词语本身的性质而言的”,所以“表述功能实际上就是词性”,可以依此来划分词类(郭锐2002:84-89)。换句话说,表述功能标准的基础是词语的语义,只不过是用语义的外部表现作为判断标准。

这一思路同现代句法理论的基本观点不谋而合。现代句法的理论模式近年来有了新的发展,将原有的生成-转换过程尽量简化,以外部合并(external merge)取代了生成,以内部合并(internal merge)取代了转换,而且将生成过程细化,分成若干层阶(phase)。每个小句的结构至少需要两个层阶才能生成,然后经由内部合并进行调整,形成最终的结构形式。结构式再移交(transfer)给语音部分和语义部分去处理,前者最后形成语音表达式PHON,即人们所说出和所听到的语音形式;后者最终产生语义表达式SEM,即人们所表达和所理解的意义(Chomsky 1995, 2001, 2002; 石定栩2002b,2003a)。

这些过程几乎都不牵涉到具体的语言,也就超脱了语言差异的束缚,但这并不等于语言之间的差别从此失去了地位。恰恰相反,语言之间的差异被赋予极为重要的、超越过往的理论地位,只是不再由句法结构来体现这种差异,而是将其归纳为具体的词语和功能性成分(functional category)在形态、句法功能以及语义方面的差异,并且将所有的信息全部纳入词库LEX,整个句法运算过程的第一步就是从词库里挑选词语和功能性成分。

理论句法的技术细节同这里的讨论无关,功能性成分和词的区别也不是这里要关心的,但形式句法的哲学理念应该可资借鉴,作为词类划分的理论基础。这种理念的基本点是所有语言都具有相同的结构规则和类似的基本结构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单个词和功能性成分的形态、功能以及语义。说话的人要表达某个意思,就必须从词库里挑选所需的成分,按照结构规则,经由句法过程组合成句子。词库是个庞大的体系,里面的每个词都是一整套信息的总和,包括语音、语义、形态特征以及同组合要求相关的所谓φ特征。直接同句法过程相关的是语义、形态以及φ特征,而同结构位置相关的特征则是在句法过程中追加的。也就是说,在理论句法的体系里,句子的整体结构并不直接取决于单个词条的类别。

这一结论还同理论句法的另一个基本观点相关。现代句法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单个的词不直接参与句子的构成。单个词先构成短语,短语再进一步结合成句子,所以词的性质同句法结构没有直接关系,根据词在句法结构中的位置来判断词性也就缺乏理据了。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形式句法中没有词类这样一个概念。恰恰相反,词的类别是形式句法的基石之一,自始至终在句法过程中发挥作用。自然语言的表现形式其实是语流,将其分解为句子、短语、词、语素、音节直至音位都只是分析的手段。同样,将词分成各种类别也是一种手段,是语法分析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分类可以有很多种方法,最省事的做法当然是有一个词就设立一个类别,只不过这样做等于没有分类,因为分类的本质是将性质相近的成分归纳在一起,不进行归纳也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

归纳的实质是寻找共同特点,然后将具有共同特点的词都归入同一个类别。比如说将词汇划分成实词和虚词这两大类,其根据就是有些词在句子里发挥句法功能,却基本上不表示实在的意义,将所有具有这种特点的词归纳在一起,就成了一大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虚词(function word)。由于虚词只有句法功能,所以对虚词进行再分类时,就只能以句法功能为根据。

与虚词对立的是实词,即表示实在意义的词。实词当然也有句法功能,但那是第二位的,是人们为了表达自己的意思,将实词组织成句子时所赋予的一种外在性质。既然实词的主要功能是表达实在的意义,对实词进行再分类时,也就应该以语义为根据。

人类用语言对物质世界和内心世界进行描述,依靠实词来描述具体的或抽象的事物、动作以及事物和动作的性质。实词的意义同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密切相关,也就可以参照对物质世界和心理世界的分类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将世间的一切分为事物、动作与性质这三大类别,也就可以将描述世界的实词分为三大类。如果我们在这个世界上还可以找到第四个类别,自然还可以再增加一种描述该类别的实词。

描述事物的是名词。根据所描述事物的特性,名词可以进一步分成若干小类,而且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分法。常见的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之间的对立,是将表示人名、机构名称等的名词归为一类,这一分类在词典学上有重要的意义,对句法分析来说也有一定的意义,其差别可以不在这里讨论。还有一种分类方法是将表示数的划出来算一类,将表示量的也另列一类,即所谓的数词和量词。还可以将本身不直接描述事物,而是代替其他名词起作用,并通过所替代名词间接描述事物的另划为一类,即所谓的代词。数词和量词各自描述一种特殊的事物,而代词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描述事物,再加上描述一般事物的名词,这些词可以归为一大类,统称为名词性成分(nominal elements)。

名词性成分的范围同朱德熙先生(1984a)所说的体词相近,但后者是按照句法功能建立起来的概念,以不能充当谓语作为判断标准,所以两个概念在技术细节上有些差异。另一个差别在于名词性成分不单单是词,还包括由名词、数词、量词或代词为核心的短语,以及名词性的非自由语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