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体制与法律渊源
【规则要点】
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系由四个体系组成,即金融调控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业组织体系与金融业务体系。金融调控体系是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金融监管体系是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活动的监管;金融业组织体系涵盖金融市场中的经营和管理主体;金融业务体系体现了金融市场主体的业务范围。
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银行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管理法(主要包括人民币发行与管理、外汇管理、金银管理)、信贷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证券法、涉外金融法等。
【理解与适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制
(一)金融调控体系
金融手段的宏观调控一般授权中央银行完成。在宏观调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是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了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业的市场主体与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对金融业务活动的外部监督管理;二是指金融业金融机构对其业务活动的自我管理。
金融监管一般是指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特别是指官方监管,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等,对金融业的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领导、监督、集合、组织和协调,以达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业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由“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组成的官方金融监管体系组成。目前,对银行业进行官方监管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但由于金融业之间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趋势,因此对于银行业经营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的行为,证监会与银保监会也会进行相关监管。
(三)金融业组织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金融业组织体系包括官方金融管理机构与金融经营机构,前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官方金融管理机构,后者主要由银行类机构、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成。
(四)金融业务体系
金融业务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活动产生的重要中介,是金融业市场主体进行货币借贷、办理各种票据、证券、外汇买卖、开展保险信托业务等金融活动的场所或领域。
金融业务体系是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范围以及品种。例如,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通常将商业银行业务体系分成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三大类:
1.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负债业务构成,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
2.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等。
3.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
二、金融法的法律渊源
中国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各商业银行为主体“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根据现行立法,金融业经营实行分离制: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按照法定的分工范围开展业务,分业管理,禁止不同行业之间交叉混合,不能越权经营。
不同的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着不同的金融关系,分别对应着诸多领域。这些领域相互弥补,相互交叉,组合成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按照金融关系的内容划分,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银行法
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核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等内容。
2.货币管理法
货币管理法主要包括人民币发行与管理、外汇管理、金银管理等内容。
3.信贷法
信贷法是调整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存贷款管理制度、借贷合同制度等内容。
4.银行结算与票据法
银行结算与票据法分别调整银行结算与票据法律关系。在金融活动中,银行结算往往离不开票据这种流通工具,票据法健全与否与银行结算是否安全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5.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有:信托机构设立的条件、法律地位、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合同制度。
6.融资租赁法
融资租赁法是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法律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等。
7.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8.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机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等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9.涉外金融法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法律规范的属性上看,由于金融调控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成为金融调控法的核心与基础,指导整个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构建。除此之外,货币法、外汇管理法也对金融市场中的货币流通、外汇调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中也均涉及金融监管的条款,是金融监管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金融监管当局为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法律制定和实施监管的操作规则、政策等,同样成为金融监管重要的法律渊源。
金融交易法是调整金融业中市场主体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资金结算、证券买卖等金融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市场主体在进行金融交易行为时,可能会适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民商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基本法律。同时,立法机关也会根据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制定专门法律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