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会计准则下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实务(第7版)
- 史玉光
- 5997字
- 2024-11-02 23:38:06
1.2 商品购销的转账和入账
在经济活动中,结算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商品(或服务)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但在多数情况下,由于交易标的的流转验收(如商品货物的流动、服务劳务的转化)需要过程,商品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换往往难以实现。
同步交换,可以规避不等价交换的风险,因此为确保等价交换,需要遵循同步交换的原则。对当面现货交易,适配即时性一步支付方式;对隔面或期货交易,适配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符合交易标的流转验收的过程性特点,款项从启动支付到所有权转移至对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间增加中介托管环节,由原来的直接付转变为间接汇转,业务由一步完成变为分步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可监可控的过程,按步骤有条件进行支付。这样就可货走货路,款走款路,两相呼应,同步起落,使资金流适配货物流进程达到同步相应的效果,使支付结算方式更科学化、合理化地符合市场需求。
在此条件下,非现金结算应运而生。商品流通企业在日常购销活动中,经常发生非现金结算。这些结算业务,大部分需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有部分业务通过非金融系统的第三方支付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各商业银行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结算方式可分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现金结算、票据结算(如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汇转结算(如电汇、网上支付),后者包括信用证结算、保函结算、第三方支付结算。
1.2.1 第三方支付结算
第三方支付由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完成。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第三方支付平台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第三方支付公司核心系统包括以下几种。
账户系统:即账户账务系统,它是一切支付结算业务的基础,一个账号可对应多个账户,账户中包含账户性质、是否激活、账户状态、账户类型等信息。
记账系统:记录每笔支付结算相关的资金往来。
对账系统:包含内部业务对账与外部渠道对账。
风控系统:对风险事件的监控与决策,包含政策风控、基础风控、交易风控等。
支付系统:对接入款渠道,处理支付业务,充值本质上也是支付业务。
结算系统:对接出款渠道,处理结算业务,其中典型的有提现业务。
分润系统:对涉及结算的业务进行清分轧差,与结算系统组成清算系统。
路由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只能选择最优入款、出款渠道,降低成本,提高用户体验。
接下来,简单介绍清结算系统(分润系统、结算系统)和对账系统。
清结算系统(分润系统、结算系统)对应业务典型的有提现和转账。提现是用户主动发起的,将虚拟账户资金结算到本人银行资金账户,并伴随资金流由平台客户备付金账户向用户银行资金账户划拨的过程。结算业务主要通过发起平台和包装产品两种方式来实现。从发起平台来说,有企业网银、银企直联、代付接口。处理用户的提现申请需要用企业网银,这需要财务人工处理,一般规模很小的业务量可以考虑;银企直联是很多银行提供给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系统,里面有多个产品的集成,甚至有上百个接口;代付接口是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就如同提供的支付接口一样。从包装产品来说,有单笔代发、批量代发、自动转账、非自动转账、实时转账等,这些都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包装出来的产品。
对账系统:下载(获取)对账单,用来与系统内账单进行比对;上传对账单(可能需要先给对账单命名及对内部数据进行简单处理);对账单解析,因为可能对接多个渠道,每个渠道提供的对账单格式不完全统一,所以需要解析成对账系统标准的格式;获取系统账单,并与对账单进行匹配;输出结果,一般正常是平账;差错处理。
由此看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信用保障和安全交易服务,具有代付代收的信用中介性质。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时,购货方先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账户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代为收取货款,然后将收到的货款信息传递给销售方,销售方再发货,待购货方收到货物并确认之后,货款才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销售方的账户。
根据2017年8月央行支付结算司印发的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通过网联平台清算其涉及银行账户的业务。进而第三方支付结算体系由原来用户、支付机构、银行三方直联模式转变为网联介入后的四方模式。“网联”全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是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组织筹建,旨在为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统一的资金转接清算服务的新平台。网联模式下,网联平台将作为第三方支付清算体系的信息中枢,连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系统。支付机构内部的跨行资金流动必须由网联平台清算。该机制不但有利于相关部门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信息,提高清算透明度,规避系统风险,而且使支付机构与银行的互联成本降低,支付效率提高。
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央行规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在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各家银行的清算账户将直接被切断,终止原来的直连模式,全部接入网联清算平台。因此今后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在线银行卡消费时,必须经过网联或者银联系统。也就是说,从2018年7月1日开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等)银行卡交易将变为“网联协议支付”。具体来讲,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等)收到付款请求后,向网联发起协议支付,网联保存交易信息后,将请求转给相应的银行,银行成功扣款并通知网联,网联再传输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等),显示支付成功,交易完成。
1.2.2 传统的转账结算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按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自付票据,出票银行即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机构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人。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后者由银行承兑。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出票人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这里所说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等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持票人将银行本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持票人凭票取现,银行审查后办理付现手续。对于他行签发的不定额本票,兑付银行将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签发行。由于银行办理定额本票业务属代理性质,出票行需将其向本票申请人收取的款项划缴中央银行,而兑付行代中央银行垫付的款项应向中央银行收回。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如果出票人和持票人均在同一银行开户,则银行受理持票人解入的本行支票,在审查无误后,即可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如果出票人不在该行开户,则持票人开户行将支票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交支票付款银行,付款银行在收到支票后,经审查无误,即应办妥支付手续,持票人开户行在收妥款项后入账。持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银行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银行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4.银行卡
银行卡是一种使用十分方便的非现金结算工具。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的备用金后,可在特约商户利用银行卡购物或支付劳务费用。持卡人应提交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但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需审查该卡是否为本单位可受理的银行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等事项。经审查无误后,商户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结算金额超过支付限额,则商户需要确认发卡银行是否有授权,然后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将当日受理的银行卡签购单汇总,并填写汇总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按凭证传递方式的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凭证上须记载汇款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等事项,并表明委托银行从自己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汇给收款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将信汇凭证连同联行报单邮寄给汇入银行,或依据电汇凭证向汇入行拍发电报,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对于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入银行应将汇给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入其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或电汇的取款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
6.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的款项,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收款人将托收凭证和所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对方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通知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通常在1周之内,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将款项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之内,或由收付双方商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银行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收款人首先应签发委托收款凭证,载明委托收款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等事项,并将凭证及有关收款依据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后,将凭证及有关收款凭证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后者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8.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办法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此处所称的信用证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3)一家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4)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1.2.3 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
为了使商品流通部门内各企业统一会计处理口径,以保证经过汇总后商品购销指标的正确性,需要各商品流通企业明确规定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
商品购销的过程,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因此,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以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依据。也就是说,购货方以取得商品所有权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销货方以失去商品所有权的时间,作为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
1.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商品购进以支付货款或收到商品的时间为入账时间。在商品先到而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以收到商品的时间作为购进的入账时间。因为商品到达,并验收入库,购货方即有权安排商品。同时供货方取得了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权利。在货款先付、商品后到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因为购货方收到供货方发货凭证后,支付了货款,说明购货方已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商品购销交接方式和商品流通转账方式,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购进入账时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本地购进商品,采用现金、支票、本票、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的,货款支付并取得发货证明,即刻入账;商品入库,货款未付,月末估计入账,下月红字冲回。
(2)异地购进商品,采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付时,入账;货到,款未付,暂不入账,月末估计入账,下月红字冲回。
(3)无论是本地购进商品,还是异地购进商品,采用第三方支付结算方式的,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款付时,从银行存款转到其他货币资金;货到验收后,通知第三方平台付款,入账。
2.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
商品销售是以发出商品、收取货款的时间,或以发出商品、取得收取货款权利的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根据上述的商品购销交接方式和商品流通转账方式,可以将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入账时间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现金、支票、本票、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的,款到时,入账。
(2)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时,入账。
(3)采用异地汇兑结算方式的,发出商品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商品运输证明时,入账。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发出商品时,入账。
( 5)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款到时,入账。
相关链接1-1 商品流通小企业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
通常,商品流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那么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