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研究
- 李倩
- 19字
- 2021-09-03 17:38:18
3 精准视角下扶贫项目绩效评估的研究基础
3.1 精准扶贫与项目绩效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精准扶贫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扶贫,即在准确识别贫困对象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情况、不同贫困属性、不同致贫原因、不同贫困需求等进行分类指导,准确、高效地分配扶贫资源,确保其到村到户,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实现自我发展。同时,对精准扶贫的各环节以及成效,实行全方面的跟踪监测和评估,以达到精准管理、精准考核的目的。对于新背景下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估,有必要领会和结合精准扶贫的战略思想,从整体上把握扶贫项目绩效的内涵、评估的关键和方向,使绩效评估结果能够转化为项目精准实施的实践指导。因此,本书根据精准扶贫的内涵,从扶贫对象的瞄准、扶贫资源的配置、扶贫项目的管理机制等几个方面,展开对扶贫项目绩效的理论分析。
3.1.1 扶贫项目瞄准与扶贫资源分配
3.1.1.1 区域发展理论与扶贫项目的瞄准
精准扶贫背景下,扶贫项目的有效实施以“瞄准贫困”为基础。我们需要注意这两个问题:第一,在扶贫项目瞄准过程中,贫困区域与贫困个体的发展冲突;第二,目前常用的以村为推进单位的扶贫项目瞄准对贫困人口的覆盖。
吴国期(2011)认为,区域发展理论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各类区域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特点及变化的规律,并按照分工与合作的原则对区域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组合,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区域发展理论认为,区域发展失衡的原因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的差异,经济发展基础的差异,区域人口素质、文化水平、社会观念等社会基础的差异,以及区域发展政策的差异。区域发展的目标是多维、多层次且相互关联的,因此在区域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层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方向之间的目标冲突。由于区域发展所需的资源是有限的,为实现不同目标而进行的资源配置导致了这种冲突(刘科伟,等,2001)。
1.扶贫瞄准中区域与个体发展的目标冲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通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带动农村地区的发展,并“间接”帮助农村地区缓解贫困问题,同时借助输血式的救济扶贫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我国扶贫方式逐步转向开发式扶贫,开始意识到贫困分布的区域性特征,开展了“三西”地区连片扶贫开发工程,并确定了以县为单位的区域瞄准策略。但是这种瞄准策略易导致非贫困县的贫困人口被忽视,同时也错误覆盖了贫困县的非贫困人口。鉴于这种瞄准策略的脆弱性,国家开始尝试以村级瞄准取代县级瞄准,实施扶贫到村到户,并尝试把扶持重点县和扶贫到村、扶贫到户结合起来,实行整村推进战略。这种策略的转变,使扶贫资源逐渐转向非贫困县的贫困人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县级瞄准策略的不足。新的扶贫纲要实施后,我国扶贫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瞄准精度,通过建立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和建档立卡工作,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同时,在使精准扶贫到村到户的基础上,将贫困地区扶持与到村到户相结合,统筹扶贫片区规划,通过区域发展改善贫困地区发展条件和环境。
随着我国扶贫开发瞄准范围逐步由区域精确到个人,区域发展和个体发展相互冲突不断显现。区域瞄准的目的是通过区域发展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环境,个体瞄准的目的则是通过向贫困人口投放扶贫资源来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并培养自我发展的能力。现实中,在扶贫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区域瞄准和个体瞄准则存在一定的矛盾。由于当前扶贫规划和项目安排多是“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反映了贫困地区政府实现整体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而贫困人口的脱贫需求则难以体现,造成难以协调地方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的矛盾。尽管这两种瞄准方式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脱贫致富。所以在瞄准和分配资源的过程中,处理好两者的协调关系和先后顺序至关重要。即一方面,鉴于当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逐渐由连片分布转为分散聚集,且分散范围较广,各地呈现出不同的贫困特点,致贫原因多样化。要通过瞄准贫困对象,掌握具体的贫困状况和贫困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改善贫困状况。另一方面,要根据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内生动力的形成和发展的需求,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贫困地区的社会氛围,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及自我发展能力。
因此,在精准扶贫绩效的评估实践中,既要考虑到资源的瞄准和投放对区域与个体发展的影响,也要基于扶贫地区和扶贫对象的特点,就扶贫项目选择和开展的合理性设立相关指标,并进行针对性评估,从根本上挖掘影响扶贫项目绩效的因素。
2.扶贫项目村级瞄准对贫困人口的覆盖
目前,我国在县级瞄准形式仍旧保留的基础上,更加重视贫困村级瞄准和贫困人口的瞄准,扶贫项目的实施采用整村推进和扶贫到户的计划方式,进一步提高了扶贫政策的针对性和瞄准性。由贫困县级瞄准转为贫困村级的瞄准,一方面是因为村级瞄准能够提高扶贫项目对贫困人口的覆盖率,提高瞄准度;另一方面,在自然资源条件、文化习俗、基础设施条件以及社会服务水平方面,居住在同一社会区域内的村民有更多的社会共同点,以及较为接近的需求(高鸿宾,等,2001)。并且,村级瞄准的成本虽然高于县级,但是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政治收益增长高于成本增长(吴雄周,2012)。因此以村为单位并结合人口瞄准,是对扶贫开发项目推进更为有利的一种方式。
根据汪三贵(2006)等学者的分析,由于贫困村的准确度不及贫困县高、贫困人口的集中程度不高等因素,造成村级瞄准对贫困人口的覆盖率低于县级。不过,同沿海、东北及中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在贫困村瞄准方面的效率较高,理由是这部分地区的贫困发生率相对稳定且常年处于高位,且县级扶贫机构较其他地区有更强的扶贫能力,在贫困村瞄准方面有更为丰富的经验。那么,村级瞄准机制是否有效提高了贫困人口覆盖率、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非贫困人口的漏出率,成为评判扶贫瞄准政策的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并且,贫困人口越集中,村级瞄准的覆盖率就会越高。因此,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扶贫瞄准方式。
从精准扶贫的角度讲,扶贫开发类项目对贫困人口的瞄准和有效帮扶更多地是建立在村级瞄准的基础上,并以项目的村级推进为前提。但同时,还要结合贫困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瞄准方式和项目推进机制。在实际的精准绩效评估当中,要注意对扶贫项目进行地区贫困人口分布、贫困需求、地区特征的分析,考察项目的村级或县级推进模式是否有效地解决了贫困口的覆盖和瞄准问题,为扶贫资源的高效利用奠定基础。
3.1.1.2 资源配置理论与扶贫资源的有效利用
资源配置强调资源的稀缺性,即相对于人们无限的需求,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必需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财力等基本条件始终是相对稀缺的。它要求人们在使用最少的资源消耗条件下获得最大的效益,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资源是否实现了合理化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实现合理化,就能够节约资源,并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资源配置不合理,就会出现社会性的资源浪费现象。通过特定的形式优化配置资源,将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当中,从而实现有限资源的最高效利用。即耗费最少的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生产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平衡,社会经济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的一致,进而促进全社会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计划资源配置方式是由计划部门负责,根据社会需求以计划配额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统管和分配资源。在一定条件下,资源配置的计划方式有利于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有针地性地集中力量建设重点项目。但是缺乏竞争,市场处于被动,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现象产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由市场机制来主导资源配置的。它依靠市场运行机制,按照产品价格在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市场调节的本质问题是是价值规律的调节,即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来调节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当市场机制存在滞后性、盲目性时,有可能导致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严重失衡。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计划手段,分配和转移其所控制、掌握的资源到最需要的领域,以满足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下,扶贫资金是一种低成本的稀缺性资源。
1.计划手段引导扶贫资源的分类配置和需求瞄准
单纯地依靠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引导扶贫资源分配,将产生外部不经济问题,即扶贫当中的“效益外溢”问题(王春华,2005)。由于贫困人口收入水平较低,缺少在获取资源与机会方面的优势,相对收入水平和自身能力较高的群体有效利用扶贫设施和获得扶贫资源的机会更大,进而造成扶贫所产生的效益没有全部落实在真正的贫困人口身上,其中一部分被非贫困人口所享受。例如,由于多数贫困农户生产商品化程度低,缺乏经营性生产活动,对水利工程、村级公路等公共资源的利用率较低,而经营性生产能力强的农户,则能较好地通过利用免费资源进一步提升自身经济发展能力。这就导致了一些扶贫项目“扶富不扶贫”,项目的瞄准偏离了真正的贫困人口,影响了扶贫绩效。当前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逐步多样化,不同的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不同,对于扶贫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实施精准扶贫的实质,是在瞄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取扶贫措施。也就是要针对不同的程度、类型、特征以及需求,进行资源的分类配置。这是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
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通过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效益外溢”问题;并紧密结合实际的贫困特征和发展需求,实行扶贫资源的分类配置。例如,对于有发展能力的扶贫对象,扶贫资源要向扶贫开发的方向倾斜,对于无发展能力的低保、五保,则应将其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对于不同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将资源配置在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领域。对于缺资金的贫困人口,则实行扶贫资金直接到户或金融贴息贷款,帮助贫困人口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目前,政府主导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建档立卡数据库的建立对于分析和把握贫困地区状况、贫困人口属性、致贫原因等起到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作用,并有利于引导扶贫资源的精准配置。那么在扶贫项目精准绩效评估的实践中,要重视考察扶贫资源的投入与使用时,可以结合相应的建档立卡数据和工作数据,考察扶贫项目是否采用分类瞄准的配置方式,进行针对性扶贫,以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的瞄准精度和使用成效。
2.市场机制的参与提高扶贫资源的配置效率
我国当前采用的扶贫开发方式是扶贫资源的行政体系配置方式,这种计划配置方式有其历史必然性和无可替代性,但同我国目前社会市场经济形势相比已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容易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从而产生扶贫低效率现象(王艳,2009)。例如在地方政府完成农村扶贫任务的过程中,由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上级政府的考核压力,中央拨付的扶贫资金往往被挪用于他处,扶贫项目的选择也是避重就轻,主要用于见效快、回报高的行业,很难切实瞄准扶贫对象,造成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益低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方面,现有扶贫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力量;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运转规律也与过分强调政府作用的配置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摩擦。“政府的扶贫事业属于再分配的范畴,但再分配也不能一味地只讲求公平”(姜爱华,2008)。只重视政府计划行为在扶贫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忽略市场机制引导配置作用,不注重培养和发挥贫困个体的创造能力,只是不断“输血”式扶贫,而不培养贫困个体的“造血”功能,从根本上无法实现减少贫困的目标(余明江,2010)。这也是导致扶贫投资效益低下、扶贫开发效果有限的重要原因。在扶贫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若政府无法调节就应该依靠市场的作用来实现。要提高扶贫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应该适度转变政府的扶贫职能,创新扶贫机制,打破单纯依靠政府行政组织扶贫的格局,实现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因此,要切实掌握贫困地区的扶贫需求,完善扶贫项目开展机制和对贫困对象的帮扶措施,研究建立相关激励措施,有利于更加科学、有效地配置扶贫资源。在以精准为核心的扶贫绩效评估中,尤其是扶贫投入绩效的评估中,要注重考察扶贫资源配置中的根本性问题,例如政府的行为规范和市场机制的合理运用等。
3.1.2 影响扶贫项目绩效发挥的管理因素
在一定程度上,扶贫项目瞄准的精确性和扶贫资源分配的有效性,会受到扶贫项目各利益主体间矛盾的影响。需要借助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机制,来实现扶贫项目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利益均衡,从而提高扶贫项目的成效。
3.1.2.1 公共产品理论与政府扶贫主导
公共产品理论为政府作为扶贫主体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萨缪尔森(1955)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给出的公共产品的定义是,“作为公共产品,每个人消费这样的产品都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即公共产品是具备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既有非竞争性又有非排他性的产品,是纯公共产品,但是现实社会中同时具备两种特征的纯公共产品并不多见,例如国家提供的国防。一般生活中较为多见的是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例如农村扶贫中提供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农村社会保障等。在市场竞争中,与私人产品通过买卖获得收益不同的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所获得的收益可能小于其总成本,因此私人一般不愿提供公共产品。此外,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常会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即不用支付费用也可以获得该产品。这种现象使得公共产品由于缺乏资金而不能正常供给,所以公共产品全部或部分地由政府来提供。
农村扶贫过程中,政府通过提供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农村社会保障等准公共产品,来缓解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状况,为贫困人口提供发展的机会。不仅是贫困人口,每个人都能够从这些政府扶贫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正效用中受益,并且每个人从政府扶贫中享受到的好处都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同样从这一行为中受益。并且由于扶贫开发所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即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所获得实际收益是低于应得收益的,私人出于“理性经济人”考虑是不愿提供的,从而造成这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这种状况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市场机制无法调节,需要有政府的干预。因此,农村扶贫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此外,目前我国扶贫开发中采取的是自上而下、政府偏好型的公共产品提供方式,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发生偏离,进而降低扶贫公共支出的使用效率。并且由于政府作为扶贫的供给者,其决策往往与市场机制脱节,公共支出的越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扶贫资金的转移、挪用等,导致了政府扶贫成效下降。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明确了扶贫活动中市场与政府的缺陷,并试图通过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来弥补缺陷政府通过扶贫活动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求,从此解决贫困问题。但同时又会出现由于机制缺陷导致的公共产品偏离贫困需求、利用率低下的境况。因此,要求我们利用理论的指导建立公共性的判断标准和指标,结合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和扶贫项目本身的特点,评估精准扶贫的绩效水平。
3.1.2.2 委托代理理论与扶贫项目各参与主体
委托代理理论由私营部门发展而来,主要是研究在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怎样通过设计最优契约来激励代理人,从而使自身效用最大化。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问题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果在交易之前发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委托人无从掌握代理人的真实情况,导致所选代理人可能出现违背委托人意愿的行为,即逆向选择问题。如果在交易之后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代理人的过程行为,而代理人则为了最大化自身的效用,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采取机会主义行动,以此来减少自己承担的风险,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委托人预期效用的实现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如何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控,建立契约执行的规则,从而达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是委托代理理论关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开发式扶贫,这一复杂的体系涉及不同层级的多个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中央、省、地、县各级扶贫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政府职能机构、相关部门以及基层扶贫群体和贫困农户。中国的扶贫开发工作采取“以省为主、分级负责”的行政主导扶贫的责任制,是一个纵向垂直、横向跨部门的扶贫机构体系。扶贫领导小组从中央到地方实施垂直管理,下设扶贫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中央安排部署全国扶贫开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总计划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在每年初一次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并且这部分资金统一由省级安排,被分配到各有关部门用于实施项目、规划。在扶贫项目参与的各个主体间,存在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陈准,2011)一是不同级政府间(包括扶贫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政府职能部门统称为政府部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二是政府部门同基层扶贫工作人员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三是以政府部门、基层扶贫人员为整体的实施者与扶贫对象间存在的道德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扶贫项目传递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利益参与主体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总是在一定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扶贫各主体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各主体为寻求最优利益而釆用不同的行为,这就使各主体间产生了博弈。同时,各主体的利益决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扶贫总体的实际成效。
首先,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中央政府作为扶贫开发的最高主体,其主要目的是消除贫困,实现社会稳定的发展。中央政府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手段,集合扶贫资金和资源用于实现扶贫开发的目标。中央通过政策传递与行政指令将扶贫要求和扶贫资源下达地方政府,同时希望各级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将扶贫资源用于对贫困人口的扶持和开发。从地方的角度看,“各级政府机构本身作为理性个体,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很难与政策的制定者或上级政府完全吻合”(黄健柏,等,2006)。例如,地方政府面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财政收入增长以及GDP增长等多方面的压力,扶贫可能并不是主要的目标。加上中央政府由于高额的成本,缺乏对地方的监督和激励,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地方对上级制定的扶贫政策进行有利于自身诉求的扭曲,进而导致扶贫政策预期社会效益与实际社会效益产生差异。
其次,是政府部门与基层扶贫工作者之间的博弈。一般而言,上级部门是扶贫资源的提供者和分配的主导者。政府按照既定的扶贫规划和分配方式将扶贫资源进行安排使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则是由基层扶贫工作人员或者村组织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扶贫工作者是连接贫困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其主要职责是传达上级扶贫开发政策和方针,配合当地村组织制定、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瞄准贫困群众并实施针对性的帮扶。同样,当政府传达工作指令时,由于监督职能或激励手段的缺失,扶贫工作人员不认真工作同样可以得到报酬。这使得扶贫政策的实施无法得以保证,对扶贫成效产生直接影响。
最后,是地方扶贫机构同贫困对象的博弈。一方面,是扶贫机构的认真负责与否,即在扶贫项目的开展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准确瞄准贫困农户,将国家下拨的扶贫资源及时传递到贫困农户手中,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另一方面,贫困农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许佳贤等(2011)认为,由于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以及信息不完全,贫困农户这种所谓的理性行为是有限的,即他们可能从自身角度出发,只看到了短期内的效用最大化,而没有看到持续的长期效用。并且由于扶贫者和被扶贫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当贫困农户在信息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时,就会出现败德的行为。比如农户为了能够获得扶贫资金,而隐瞒自己真实的收入和家庭情况。贫困农户由于自身长期处在贫困艰苦的环境中,且经常遇到自然、经济各方面带来的风险,他们对于风险的敏感程度较强,且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比较弱,会成为风险的规避者。他们往往会选择回避风险而追求稳定利益。比如,贫困农户在对政府扶贫项目不了解的情况下,或者在认为扶贫项目不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不积极参与。一旦扶贫机构也缺乏认真的态度,没有对扶贫对象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就很容易导致扶贫资源被浪费和扶贫效率的低下。
为了简化博弈分析的过程,将前两种较为类似的博弈行为归为一类,即上级决策者(或政府、部门)与下级执行者间的博弈模型。另一类则是扶贫机构与扶贫对象间的博弈模型。
1.上级决策者与下级执行者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参与者为上级决策者,即制定扶贫政策,配置扶贫资源的中央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部门。下级执行部门,即负责接收政策指令并实施执行的下级地方政府部门、扶贫机构或基层工作者。扶贫对象,即贫困农户。博弈的策略为:在博弈的过程中,上级决策者可以选择监管与不监管(由于监管可能产生处罚、奖励的结果),下级执行者可以选择认真执行与不认真执行。
假设:上级政府对下级执行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概率为p,下级执行机构认真工作的概率为q。并且设定上级政府实施监管的情况下,下级执行机构认真工作和不认真工作分别会产生处罚和奖励的情形,处罚的概率为p(1-q),奖励的概率为pq。将给予的处罚记为f,将奖励记为b。上级政府因下级执行机构认真工作所带来的收益为e1, ,不认真工作的情况下的收益为e2。政府进行监管会产生一定的成本c。上级政府付给下级的报酬为w,是工作态度的函数,与工作认真与否呈正比,如下级执行机构认真工作的报酬w1大于不认真工作时的报酬w2。由于下级执行机构认真工作与否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不同的,将其分别计为m1和m2。同时,不认真工作还将产生额外收益a,比如寻租租金等(刘春阳,2011)。
当上级政府实行监督且下级执行者认真工作时,上级政府的收益为e1-c-w1-b。当下级执行机构的收益为w1-m1+b,上级政府实行监督但下级不认真工作时,上级政府的收益为e2-w2+f,下级执行机构的收益为w2-m2-f+a。
当上级政府不采取监管措施,但下级仍认真工作时,上级政府的收益为e1-w1。当上级政府不采取监管且下级执行机构不认真工作时,上级的收益为e1-w2、w2-m2+a。
根据博弈情况可得,当上级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时,下级执行者认真工作和不认真工作两种情形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1=p(w1-m1+b)+(1-p)(w1-m1)
u2=p(w1-m2-f+a)+(1-p)(w2-m2+a)
当下级执行者认真工作与不认真工作时得到的预期收益相等,即得到:
当上级政府监管的概率小于p*时候,下级执行者会对扶贫不认真负责,反之则选择认真负责;当上级政府监管的概率等于p*时候,扶贫机构可能选择选择对工作认真负责也可能选择不认真。
当下级执行者以概率q选择认真工作时,上级部门进行监管和不监管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3=q(e1-c-w1-b)+(1-q)(e2-w2+f)
u4=q(e1-w1)+(1-q)(e2-w2)
当下级执行者选择认真扶贫时,上级领导部门监管或不监管所达到的预期收益期望值相等(陈准,2011),即u3=u4,由此得到均衡状态时下级执行者认真工作的最优概率为: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上级决策者与下级执行者之间的博弈均衡解为:
但是两种收益的大小无法确定,根据下级执行机构的纯收益难以判断政府监管概率的大小。不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缘故,可能出现寻租、腐败现象,导致下级执行机构不认真工作时带来的纯收益大于认真工作时的收益。此外,当下级执行机构不认真工作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越大,政府监督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寻租、腐败所产生的额外受益较高时,下级执行机构可能出现人情扶贫、扶富不扶贫等占用扶贫资源和资金的现象,导致扶贫效果低下。
当监管成本和奖励越大时,下级执行机构不认真工作的概率越大,而上级政府对下级扶贫执行机构的监管概率越小,进而导致下级执行机构不认真工作的可能性加大。当奖励较大时,下级执行机构不认真工作概率上升的原因,可能在于当劳动供给所产生的收益达到一定高度时,闲暇时间增加,而工作时间减少。当处罚越大时,下级执行机构认真工作的概率就越大。上级部门加大处罚力度,意味着下级执行机构不认真工作的机会成本越大,从而降低了低效、寻租的可能性。
2.地方扶贫部门与扶贫对象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参与者是地方扶贫部门,负责贯彻扶贫政策、瞄准扶贫对象并采取针对措施。扶贫对象包括贫困农户和非贫困农户。博弈的策略为:在博弈的过程中,扶贫部门可以选择认真工作与不认真工作。扶贫对象可以选择参与和不参与扶贫活动,并且参与扶贫的对象可对自身贫困情况做出诚实和谎报两种选择。
假设:扶贫机构认真扶贫的概率为t,不认真扶贫的概率为1-t;扶贫对象选择参与的概率为s,不参与的概率为1-s。在参与的情况下,选择诚实相报的概率为v,选择说谎的概率为1-v,扶贫对象所获得的收益为r。扶贫机构不认真工作时,所投入的资源和获得的效果都会打折扣,将减去的系数记作β。谎报收入的扶贫对象带来的资源占用产生的损失为d,当扶贫机构认真工作,对参与的扶贫对象进行认真瞄准排查时,谎报收入的对象经发现就会被除名,被停止帮扶,谎报对象的收益将有所损失,损失的部分为f。
当扶贫机构对工作认真负责且扶贫对象参与扶贫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扶贫对象诚实上报收入即为真贫困;另一种是扶贫对象谎报收入即为假贫困。但是扶贫机构认真工作能够采取有效的瞄准措施,排查出谎报现象,并予以除名,扶贫效益由于谎报而产生损失,但经排査后产生一定的补偿,此时两者的收益分别为y-i、r。扶贫机构认真工作但贫困对象不愿参与时,两者从扶贫中获得的收益分别是-i、0。
当扶贫机构不认真工作,且扶贫对象参与扶贫时,同样分为诚实与谎报两种情况:一种是扶贫对象选择诚实时,两者的收益分别是β(y-i)、r;另一种是扶贫对象选择谎报时,扶贫机构由于工作不认真,选择扶贫对象没有走必要的程序进行资格排查,导致非贫困对象占用扶贫资源,产生损失,此时两者的收益分别是β(y-i)-d、r。当扶贫机构不认真工作且贫困对象不参与时,两者收益分别为-βi、0。
扶贫对象所获得的收益越大,扶贫对象谎报收入被查出止损的部分越大,扶贫机构认真工作的概率就越大。而扶贫对象诚实的概率越大,扶贫人员认真工作的可能性越小,一定程度上可能是由于扶贫对象诚信度的提髙会使扶贫人员的监管力度有所下降。当扶贫工作投入的资源越多,扶贫对象诚实的概率越高,其参与扶贫项目的可能性就越大。
上述分析是在相应的假设条件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通过上述博弈模型的建立和求解,可以得出扶贫开展效率的实现和提升同博弈双方即扶贫参与主体是有联系的。从整体而言,扶贫项目的所有参与者都是基于自身利益所做出的选择。换言之,扶贫项目的开展与完成,是所有扶贫参与方共同博弈并遵守契约而产生的结果。并且,信息不对称、寻租成本、激励处罚等构成了影响该博弈均衡的因素。即扶贫项目相关主体能否遵守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违约成本或相应奖励的大小,体现了扶贫项目开展过程中,适当的管理手段、激励性投入对于扶贫项目绩效的重要性。
同时要强调的是,扶贫对象积极有效的参与,也是扶贫项目绩效实现的关键因素。作为扶贫活动中的受益者,他们接受扶贫、参与扶贫是衡量过自身利益的。因此,政府在给予扶贫资源时,必须充分考虑扶贫对象的意愿,按照他们的真实需求和市场化的原则来决定扶贫资源的使用(陈杰,2007)。政府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扶贫对象参与的有效性,让扶贫对象参与到扶贫项目开展的全过程,以提升项目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让他们全面了解并参与扶贫项目开展的各个环节,看到扶贫项目的可行性,从而降低扶贫对象预估的风险程度。本书通过以上模型分析,对新时期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评估指标的选择等有所启示。在扶贫项目评估过程中,要重视扶贫对象的参与、扶贫项目对贫困人口需求的瞄准、扶贫资金激励性使用、扶贫管理中的监管效率、扶贫项目实施的透明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