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联邦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一) 

原载于《独立报》,1787年11月21日,星期三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一个稳固的联邦,是对各成员国自由与和平的最好保障,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阅读古希腊和意大利的历史,读者都可以看到那些小规模的共和国不停地受到骚乱的困扰,看到频频发生的革命使人们一直在暴政和无政府两种极端状态之间摇摆,从中读者不可能感受不到惊恐与悲伤。如果他们偶尔表现出了平静状态,也只不过是暴风雨之间的短暂间隙而已。就算不时看到幸福的景象,我们也难免在心中扼腕叹息,因为我们会想到,摆在我们面前如此美好的图景,很快就将被暴乱或者党争的滔天巨浪所倾覆。假如昏暗中偶尔射出了耀眼的光芒,其转瞬即逝的光辉既令我们眼花缭乱,同时也使我们悲叹:是政府的弊病,滥用了这些光辉的天分,玷污了这些高尚的禀赋。至于产生这些天分和禀赋的土壤,早已得到了应有的颂扬。

那些拥护专制的人们,从这些共和国所遭遇的动乱灾难中找到了论据,不但反对共和政府的形式,甚至反对民主自由的基本原则。他们诽谤所有自由政府都不可能与社会秩序长期协调,并对自由政府的拥护者和支持者表现出肆意的幸灾乐祸。不过对于人类来说,值得庆幸的是,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惊人奇迹,已经盛行多年,仅用少数光荣的事例,就驳倒了他们阴暗的诡辩。而且我相信,合众国拥有广泛而坚固的基础,在此之上崛起的将是同样壮丽的大厦,同时也是铭刻他们错误的不朽证明。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他们根据古代历史为共和政府所绘制的图像,是早期共和国的真实写照。如果我们发现,无法设计出一个更为完美的共和政府模型,那么即使是拥护自由的开明人士,也将不得不放弃对这种无法立足的政府的追求。然而,政治学和其他大多数学科一样,已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人们已经很好地理解了各种政治学原理的功能,而古人对它们的认识,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是完全不了解。把政府权力合理地分配给不同的部门,通过立法来对权力进行平衡和约束,法庭上的法官必须品行优良才能任职,议会中的人民代表必须通过人民自己的选举产生等,这些都是政治学中全新的发现,或者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甚至趋于完善。以上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他们,共和政府的优点得以保留,而其不足则被削弱或者避免。提到这种对民主政府制度的改进完善,我要冒昧地多说一句,针对某个用以反对新宪法草案的政治学原理,尽管有些人可能会感到很新奇,我是指扩大这些制度的使用范围,要么推广到一个成员国的更多方面,要么推广到一个由几个较小成员国结成的较大联盟,后者直接关系到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但是,考察这些原则在单个成员国内的应用情况,也是有意义的,它值得我们在其他地区加以借鉴。

联邦的这些作用,比如防止分裂,保卫各成员国内部稳定,增强对外力量和保障安全等等,实际上并非新见解。它们已经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得到实践,并得到了最优秀的政治学家的认可。那些反对新宪法草案的人们,不辞辛苦,反复引用孟德斯鸠的论述,说共和政府必须要在狭小的国土上施行。但是他们似乎没有留意到其著作另一部分中流露出的不同看法,也没有考虑到轻率信奉这个观点的后果。

孟德斯鸠虽然说过共和国的领土小一点比较合适,然而他所认为的标准,却是远远小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大小的。孟德斯鸠的推理建立在一个国家模型的基础之上,他的表述也都是应用于这个模型的,但是不论是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纽约、北卡罗莱纳,还是佐治亚,都不可能在任何方面与他所提及的国家模型相提并论。如果直接拿他的这句表述作为真理标准的话,我们要么选择马上回到君主制,要么选择分裂为无数小共和国,彼此猜忌,相互冲突,骚乱不已,结成的联盟也吵吵闹闹,滋生无休止纷争,成为人们普遍悲叹或者鄙视的对象。某些站在新宪法草案对立面的作者,似乎意识到了这种尴尬,甚至有足够的勇气,暗示要把较大的成员国加以拆分,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然而,这样昏头胡闹的政策,这样不顾一切的想法,或许可以增加政府的职位数量,某些才能不足,本来只能在个人小圈子里发挥影响的人,或许会赞同这样的观点,但是它永远不可能促进广大美利坚人民的幸福。

如前所述,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讨论这个原则,在这里只需要强调:根据那位被引用最多的作者孟德斯鸠的意思,也只是要减小各个成员国的面积,但是并不影响他们全部属于同一个联邦政府之下。而后者才是我们当前真正关心讨论的问题。

尽管孟德斯鸠反对一般国家组建联邦,但是他也明确表态,认为联邦共和国可以作为一种有效手段,扩大民选政府的范围,并将君主制和共和制的优势结合起来。

他说:“如果人类不能设计出一种良好的政治制度,既有共和政府的对内优势,又有君主政府的对外优势,那么最终,人们将会很可能被迫生活在一种由一个人组成的政府之下。我说的这种政府,就是联邦共和政府。”1

“这种政府形式可以认为是一种契约,几个比较小的成员国通过自愿加入这个契约,成为一个大联邦的一员。 这样,几个社会联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通过吸纳新的成员国加入契约,联邦还可以不断扩大,直到他们的力量,能够为这个联合体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为止。”

“这种共和国,能够抵挡外部势力,可以在维持自身的同时避免内部腐化。这种社会形式,能够预防一切麻烦。”

“如果联邦内有人企图攫取最高权力,他不可能同时在全联邦所有成员国都获得很高的权力和威望。如果他在某个成员国获得了很大的影响力,其他成员国马上就会开始警惕他。如果他征服了一部分成员国,那么其他依然保持自由的成员国就会反对他,并在他完全篡权成功之前,调动那些还没有被他篡夺的力量来打败他。”

“如果联邦内某个成员国发生叛乱,其他成员国也可以帮助将其平息。如果某个成员国内弊病丛生,其他保持良好的成员国也可以帮助他们进行改良。一个成员国,可能这方面出了问题,但是其他方面依然是好的;即使联邦有可能被解散,但是各成员国依然保有自己的主权。”

“由于联邦是由很多小共和国组成的,因此各成员国内部可以都很幸福;而在对外形势上,因为联合的手段,他们拥有和君主制大国一样的优势。”

我认为,引用这些有趣的段落是恰当的,因为它们浅显易懂,包括了支持联邦的主要论据的摘要,也必将会有效消除错误引用这部作品的个别部分所导致的错误印象。同时,它们还与本文更直接的主旨有密切关系,那就是,联邦有防止国内动乱和分裂的倾向。

各成员国组建联邦与结合为一个国家,其中的差别不仅确实存在,而且相当微妙。有人说,前者的本质特点,是联邦政府凭借各成员国的集体权威,来对各个成员国做出限制,而非限制某个成员国政府的权威。有人说,联邦国会不应该干涉任何成员国的内政。还有人坚持说,各成员国在联邦的投票权应该完全平等,并认为这应该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首要特征。然而,这些观点可以说是武断的,它们既缺乏理论依据,也没有先例可以援引。确实,曾经有个别联邦政府,认为上述的特点是联邦政府的固有特点,并采用了这样的运行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有更多不同的模式,这些例外情况证明,起码从事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而且,我们的研究将会表明,只要某个政府采用这样的运行方式,就必将陷入无可救药的混乱与低能。

联邦共和国的定义,看上去很简单:“一些社会的组合体”,或者说是两个或者更多成员国联合为一个国家。联邦权力的范围、变化和作用对象,都是需要谨慎考虑的。只要各个单个的成员组织没有被废除,只要他们因为地方原因依然存在,或者在制度上依然必要,那么,哪怕他们完全服从于总体政府,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理论上来说,他们的联合都依然只是几个国家组成的联盟或者邦联。新宪法草案,不仅没有要废除各成员国政府的企图,而且通过让他们向联邦参议院直接委派代表,让他们保留很多非常重要的、排他性的主权,使他们成为了国家主权机构的一部分。就这些词的合理含义来说,这和联邦政府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在由23个城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吕西亚同盟中,最大的成员在同盟大会中享有三票表决权,中等成员则享有两票,最小的那些成员只有一票。同盟大会有权任命各个城邦的法官和行政长官。这确实是干涉他们内政最直接、最巧妙的手段;因为任命地方官员,本该是各个城邦政府最为排他性的权力。然而,孟德斯鸠在谈到联邦制时说:“如果要我指出一个联邦共和国的典范,那就是吕西亚同盟。”这样我们就会明白,上述那些人所说的联邦的特点,并不符合这位哲人的本意,从而我们也可以总结说,那是一种错误理论的错误推论。

 

普布利乌斯

 

1 参见《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九册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