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额的修订

定额水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定额只是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反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定额对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促进,定额水平往往落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当定额水平已经不能促进生产和管理,甚至影响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时,就应当修订已陈旧的定额,以达到新的平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95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GJD 101—1995),2002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0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发布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1999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