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与德性:柏拉图《法义》发微
- 林志猛
- 4701字
- 2020-08-27 05:54:04
三 立法哲人的制度安排
在确定了诸善及其自然秩序之后,就应告诉公民们,立法者颁布的规定旨在实现诸善,而且属人的诸善向属神的看齐,所有属神之善又向“领头的理智” ()看齐 (《法义》631d)。现在,对于“自然”有了不一样的理解,自然不再是地理性的自然,而是人与神的自然差序,诸善 (德性)的自然秩序。[24] 立法者应根据这一秩序来安排人类生活的四个主要领域。一是生活的自然过程,涉及公民的婚姻、生育、成长和死亡,以及快乐、痛苦、欲望和爱欲这四种自然情感。二是令人烦扰的事件,如愤怒、恐惧、疾病、战争、贫困等。三是生活的必需,如收入和开支。四是由政治权威(法律维护者)体现的法律。[25] 这四个领域或隐或显地关乎四枢德,以及灵魂的三部分 (理性、血气和欲望)。
首先,为了照看好公民们的婚姻和生育,还有他们从年轻到老年一生的成长,有必要给他们“正确分配荣誉和耻辱” (《法义》631de)。在此,婚姻 ()是立法者首要的关注点。两性结合是人的自然本性,有了婚姻才有人的出生、抚养和成长。通过婚姻的宗教仪式和法规,本来毫无规约的爱欲才转化成神圣的、合法的爱欲。[26] 婚姻产生了家庭,家庭乃是城邦的自然起点。[27] 为了照料好公民生活的自然进程,立法者应正确分配荣辱——这也关系到城邦的保存和幸福。正确的分配意味着,对于灵魂之善最敬重,其次敬重身体之善,第三是外物和财富。立法者若反过来将最低的东西 (财富)或次要的东西置于最高位置,便可谓不虔敬且不具治邦术 (《法义》697a-c)。由此来看,立法者为公民们立下的规定,乃是以诸善的自然秩序为依据。
实际上,单凭法律惩罚难以使人摆正这些私人的隐蔽情感,更有效的是教育和告诫,或者说“正确地谴责和称赞”。立法者的任务不只是制定用于惩罚的法律条文,其真正的工作是,将有关何为高贵和不高贵的观点混合在法律中。比起纯粹遵守法规来,公民们遵守立法者的称赞和谴责,更值得受赞扬,因为这样才有望成为最高级的公民。[28]毋宁说,立法者的正确称赞和谴责是一种教育形式,涉及如何成人和过上最高尚的生活,比之于法律条文更重要。这些称赞和谴责包括:真实可靠的人才有福;不行不义且不许不义者行不义的人,乃是城邦的伟大之士、完美之人;能自己拥有节制、明智并给予他人这些好品质的人,最受称赞,吝于与他人共享好品质的人应受谴责;真正的男子汉应富有血气而又温和;过度自爱是一种恶;要高度称赞最正派的生活最快乐,等等。[29]“正确的称赞和谴责”构成了法律序曲的主要内容,用来引导公民们的自然情感和生活方式。
在立法者的安排中,第二方面有关人世中令人烦扰的事件:对于愤怒和恐惧,不幸以及疾病、战争和贫困带来的体验,还有相反境遇下的释怀,应教导和界定何为高贵和低贱。 (《法义》632a-b)。愤怒会导致谋杀,[30] 是刑法的关注点之一。愤怒与灵魂中的血气 ()息息相关,造成杀害的愤怒可谓最低贱的愤怒,高贵的愤怒则在于,对邪恶的、无可救药的人愤怒不已。[31] 而一种高贵的恐惧是,害怕被人视为坏蛋,或者说羞耻或敬畏。对法律的恐惧或敬畏,可使人变好,在危难中保卫自己的城邦和家园。[32] 至于不幸和幸运,亦有高低之别。有些僭主从低位爬到高位,自以为摆脱了不幸,获得了最大幸福。实际上,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灵魂是最混乱无序的 (《法义》905bc)。对于高贵的人而言,即使面临生活中降临的各种不幸,也应泰然处之。显然,只有从整全的视野来看人世,才能管窥幸与不幸的堂奥。若是把拥有巨大财富和权力看作最大的幸运,反而会导致灵魂的恣肆、不虔敬和不节制。因此,正确地引导公民而非仅仅诉诸惩罚,乃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立法者的第三个安排涉及生活的必需品。立法者必须监督公民们的收支,以及他们为获益而自愿或不自愿地结合或分裂。同时,立法者还应注意他们在这些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观察哪些活动正义或不义,并对守法公民分配荣誉,对不听从者则施加惩罚。最终,在“实现整个政制的目的 ()”后,立法者应考虑埋葬死者的方式和分配给他们什么荣誉 (《法义》632b-c)。在立法者的前两种安排中,只涉及分配荣誉和耻辱,界定高贵和低贱。经济活动产生后,惩罚才连同荣誉一起出现。可见,立法者最应看重的不是惩罚。在城邦中,荣誉和高贵是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自然情感的向导。由于最高的荣誉分配给灵魂,荣誉后来也被视为“属神之善”,无法由坏东西赋予:甜言蜜语或厚重礼物都不能使灵魂变伟大 (《法义》720a)。柏拉图多次强调,财富的荣誉等级处于最低位,灵魂处最高位。立法者应根据这个荣誉等级制定法律才正确。克里特和斯巴达属于荣誉政制,沉溺于体育训练和战争,崇尚血气并造成爱财。《法义》修正对荣誉的理解,将使立法者的视角从战争和财富转向灵魂。
在弄清楚这一切后,立法者的第四个任务便是为此设置法律维护者。指引这类维护者的或是明智,或是真实的意见。由此,理智就能黏合一切法律,“宣告它们跟随的是节制和正义,而非财富或爱荣誉”(《法义》632c-d)。法律维护者是城邦最先设立且最重要的官员,三十七位法律维护者由最优秀的人组成,挑选极其严格。其主要职责除维护法律外,还要保管城邦四个等级的人的财产记录,审判财产超出限额的人,选拔各类官员,等等。尤为关键的是,某些“真正的法律维护者”负责整个教育,同时也是立法者,而且作为夜间议事会成员还应懂得德性的一与多这类哲学性议题,并理解灵魂的不朽及其对物体的优先性,以及天体的运动。[33] 由此可知,那些由明智引导的法律维护者,属于真正的法律维护者。当他们都向理智看齐时,法律就能让理智粘合起来。[34]
但问题在于,能拥有哲学性理智的法律维护者可遇不可求。或许,我们只能期望,整个法律体系跟随节制和正义这些较低的德性。确实,在立法者的这几方面的安排中,主要涉及节制和正义。尽管明智和理智会对法律产生影响,但它们难以成为立法的直接目标。这似乎预示,立法若要实现完整的德性,困难重重。实际上,这就是政治的本质和限度——像哲人那样具有健全德性的人要当王,可能性微乎其微。现实中可欲的最佳政制是君子或贤人的统治。但这不意味着,哲学对政治和立法毫无作用。哲人可成为正派而明智的立法者的老师,指导他们恰当地立法,从而间接把最美好的东西渗透进政治生活中。因此,理智可作为法律和政制的黏合剂,尽力使城邦朝向德性,而非财富和荣誉。“爱荣誉”是好战城邦的典型特征,这里和财富并列,正是指向克里特和斯巴达对军事荣誉的热烈追求。而恰切的立法应发生转变:从爱荣誉和财富转向爱德性。
《法义》深刻展现了法律与德性的关联,并对人类价值领域的善恶、对错赋予极大的关怀,从而成了西方法哲学思想保持活力的根源。柏拉图尤其强调:
首先,立法不应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和财富,亦即基于最低的和片面的德性 (勇敢)。克里特和斯巴达之所以如此看待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他们将诸城邦间的战争、人人皆敌视为自然状态,从地理性和物质性的“自然”来解释立法的目的,而非依据诸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其次,真正的立法旨在获得完整的德性:理智、明智、节制、正义和勇敢。立法以完整的德性特别是以理智为目标,即是以哲学为目标。因此,柏拉图暗中将哲学设定为立法的基础,也就改变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由培养勇敢和追求财富转向追求整体德性和人的完满,立法更应关注灵魂的优异而非身体的需要。最后,在每一种法律中,都会存在某种德性观,立法的意图应尽量从最低的德性转向完整的德性。在此意义上,哲学对立法和政治始终有鉴照作用。指向德政的立法可彰显现实城邦的不足,引领其走向完善。
[1]. 参林志猛,《<米诺斯>译/疏》,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314c-315a。
[3]. 本书中的所有《法义》引文皆为笔者据希腊原文译出,译著将于2019年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5].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1269a41-b4指出,克里特与邻邦相互为敌,斯巴达也与所有邻邦为仇。
[7]. 人人皆敌也是现代哲人霍布斯的著名看法。参霍布斯, 《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13章,页94;《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页9。
[9]. 亦参《高尔吉亚》491d, 《普罗塔戈拉》358c;色诺芬, 《回忆苏格拉底》卷一,第二章,24;《居鲁士的教育》卷六,第一章,41。
[10]. 参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1272b3-21。亚里士多德还指出,由于内争,克里特政制常陷入解体;在政治机构的设计上,斯巴达好过克里特。
[13]. 参施特劳斯,《修昔底德:政治史学的意义》,前揭,页159-160。
[15]. 《美诺》87e-89a同样提到这两组基本相似的善,对于属人的诸善,苏格拉底强调要正当使用才无害;对于其他德性,则要求紧随睿哲。
[17]. Leo Strauss , T he City and M an , Chicago : U 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1964, pp.28-29.
[19]. 参施特劳斯,《柏拉图 <法义>的论辩与情节》,前揭,页8。这种正义符合《法义》构建的区分你我的次好城邦,而非《理想国》的最佳城邦 (共产主义社会)。亦参《法义》632b1-7。
[20]. 参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前揭,页148-149。
[23]. 参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前揭,页165-166。
[24]. 参林志猛,“自然与技艺——试析柏拉图《法义》对自然哲学的批判”,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年第10期。
[26]. 对比《理想国》458d-e,爱欲被看作是一种必然性,幸福的城邦要把婚姻尽可能变得神圣、有益。亦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2a27-30。
[27]. 参《法义》680d7-e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2b13-14。
[28]. 参《法义》788a1-c1,822d4-823a6。立法者的称赞和谴责不可能全部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因为涉及这些基本情感的事情极为琐碎和杂多,而且相当隐秘,不易发现。
[30]. 参《法义》867a1-c2,868a2-869a4,878b8-879c5等。
[31]. 参《法义》731d3-4,这是真正的大丈夫和立法者的品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