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与德性:柏拉图《法义》发微
- 林志猛
- 2334字
- 2020-08-27 05:54:04
四 人与神:《法义》的人类学
跟诸神相比,人类是第二好的,因而,如果《法义》详尽阐明了 “第二好”的城邦制度,那么,人们应该可以得出结论说,就人类的关注来说,这些制度是可能的最好制度。这点必须加以强调。这也让理解下面的问题变得更加重要:根据《法义》,作为人是怎么一回事? 人类在哪些方面异于诸神? 要为这个问题找到恰当答案并不容易,因为在这个语境中,诸神被描述为某种类型的人,即那些能够生活在最好城邦中的人 (739d6-e1)。关于这些神样的人, 《法义》告诉我们的很少,除了一些否定性的描述。尽管如此,借由《王制》中的理想公民,人们仍然可以了解他们 (尽管由于前面第三部分提到的理由,这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
《王制》中神样的人与《法义》之人的本质差别,并不在于他们灵魂构成的本质。与《王制》一样,《法义》中的人也是个复杂的统一体,理性与非理性的因素并存。尽管非理性因素自身多种多样,但最终可以化约为那些趋乐避苦的东西。另一方面,理性部分并不指向快乐,而是指向善。如果神样的人与纯粹的人之间有区别 (这确实存在),那么,该差异存在于那些构成要素之间的某种关系,而不在于那些要素本身。
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它们各自的力量或强度。从《法义》的观点来看,《王制》忽略了人性的因素,因为它让护卫者采取公有制,并把权力赋予最娴熟的护卫者 (哲人),同时, 《王制》高估了理性部分的力量,而低估了非理性部分的力量。第二好城邦构架中表现出的退却,反映出对这种状况的重新斟酌。如果赞扬要通过允诺快乐而进行劝谕,那是因为“人的天性涉及的主要是快乐、痛苦和欲望。可以说,每个凡物都与这些东西难分难解,最为紧密地捆绑在一起”(732e4-7)。必须通过法的统治和分权这双重手段限制权力,因为“人的天性总是非理性地趋乐避苦,这总是促逼他 (假定的君主)想要攫取更多,做出肆心之举”(875b6-8,参713c6-8)。
赞成私有财产也是基于同种考虑。对私有财产的赞成是所有其他变化的典型代表,它恰好出现在专门的立法工作开始之前。快乐和痛苦构成了人的真正本质,就此而言,财产是快乐的典型根源。[26]在最普遍的意义上, “从神圣界线的退却”,在于懂得如何应对“什么是 ‘真正’的人”这个问题,即使要以某种妥协为代价。确切地说,问题在于理解,这种妥协的本质是什么。这是衡量《法义》“第二好”城邦与第一好城邦之间差距的唯一标准。
由于下面的事实,这个问题变得复杂 (也因此变得更加有趣):虽然《法义》中的那个人不是一位神,但他也不仅仅是个人。相反,人是他之所是,是因为在他身上有某种神圣的东西——即使对快乐来说,也同样如此。如果没有这种神圣因素,他将不是人,而变成野兽 (766a3以下,参808d4以下)。但如果兽性始终只是残存在心里,那反过来,人的本性就会成为温顺的动物——可以认为,这是动物性的神圣形式 (765e3-766a4)。
卷一的“人类学”段落分析了人类的动机 (644c1-645c8),在那里,人的这种双重本性表现得十分清楚。在那段话中,人被比作“玩偶”(,644d7),由理智的金绳索和非理性冲动的铁绳索共同控制,前者高贵而温和,后者则强有力。这个类比很有名,但其含义往往受到误解。“玩偶”形象本身,很容易让人做出悲观甚至悲惨的诠释。乍看起来,雅典异乡人自己似乎也赞成这点,他在卷七提到,“人被设计出来,是作为神的玩物” (803e4以下)。然而,玩偶是非常特别的东西,是个不凡之物 (prodigy),或者说,是“令人惊异” (这是一词的原初含义)的东西。人类玩偶的惊人之处,在于其调和能力,尽管受到不同因素的控制 (明确反映在理性与非理性因素之间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金绳索和铁绳索可以朝同样的方向移动。
这种调和的最好例子,是舞蹈中的快乐,这在最年轻的孩子身上就开始表现出来——通过恰当的训练,这种快乐可以发展为参与宗教节日合唱队的喜悦。在农业和政治活动之外的时间中,宗教节日是柏拉图城邦最主要的活动之一 (803e)。在舞蹈中,相互对立各方之间的冲突,以一种和平的方式得到解决。因为,舞蹈中的快乐是一种有秩序的快乐,从而是一种理性的快乐 (664e-665a)。因此,舞蹈代表着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之间其他所有可能的调和。可以认为,拒绝调和的非理性因素要么是人身上真正属人的部分,要么从另一个角度说,是他身上仍然保留的兽性,正如那些为人敬重的诸神可以等同为他们自身的理性。
这个人类的不凡之物如果受到更普通的对待,那他不会变得如此奇妙。照现在的情况来看,非理性欲望非常顽固,到最后也无法根除。因此,必须设计一个独特的人类城邦。对于理性力量与非理性力量之间的习惯性冲突,“第二好”城邦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妥协和强制。在其四个基本特征中,至少有两个——分配土地和允许“人类”辩论 (这种辩论基于人的快乐)——明显属于妥协,而混合政制 (在其主要方面)和统治者服从法律,则代表着强制的温和形式。在具体法律的规划中,强制的程度各不相同 (取决于其涉及的非理性程度)。确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认为,法律是一种暴力形式,由理智施加于非理性欲望。要衡量某法律中涉及的暴力,不能单纯依据其中包含的威胁数量 (719e9,890b5),也要依据其命令“混合”或“未混合”的程度 (722e7-723a4,参722b4-c2)。
不过,应当强调的是,依据《法义》,妥协和强制这两个补充方面是残留下来的元素。《法义》最感兴趣的是理性和非理性二者融合的可能性:在大多数情形中,这种融合要借助培养,而非自发的(舞蹈很可能是这种自发性的唯一例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这部对话正在进行一项系统探究,考察人类非凡之处可能的各种表现。因而,《法义》的兴趣表现在下面这些现象上:理性的情感 (占核心地位的是“羞耻” []),不可辩驳的言辞形式 (尤其是赞扬和谴责,代表着序曲的最重要特征),神话和公共意见 (尤其是关于诸神的存在,参886a和887d),还有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对斯巴达政治体制的辩护,以及对雅典制度的更多辩护。在这个方面,《法义》的混合政制正是这一制度上的非凡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