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作时间
第六十六条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而履行义务的法定时间,不包括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本法附则规定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六十七条
1.除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对于双班或间歇执行的工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花费的时间不得超过每日10小时,而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
3.在有危害或不健康的工作条件下,每日工作时间应减少。包括最长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中心的建议,由部长签发的指示确定。
4.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各项:
(1)只雇用雇主家庭成员的项目。
(2)担任监督管理职务的人员。
(3)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人员。
(4)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为项目进行准备或补充工作的劳动者。
(5)保安。
(6)在其项目之外开展工作的代表。
(7)农业劳动者。
5.部长应发布指示,规定本条第4款所罗列情况的工作时间。
第六十八条
1.工作时间必须包括一段或多段休息时间,总时长不得少于30分钟,但不得超过1小时。雇主须决定休息时间,并在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布告,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2.每个劳动者在每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连续11小时,计算方式为从实际工作日结束至下一工作日开始。
3.对于因技术、生产或工作性质原因而必须连续工作的项目,应给予劳动者一段或多段休息时间,总时长不得少于30分钟。
4.(1)对于双班工作,两班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但不得超过4小时,可在集体劳动合同中加以确定。
(2)工作在一班以上的员工,在第一班结束至第二班开始之间享有连续11小时的休息时间。
5.从事司机工作的劳动者,未经休息不得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其休息时间应根据部长的指示确定。
第六十九条
1.工作时应考虑:
(1)日间工作制,即上午六点到晚上九点。
(2)夜间工作制,即晚上九点到第二天上午六点。
(3)混合工作制,即在连接日间和夜间的时间段内工作,反之亦然,但此类工作制的夜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2.某些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应作如下考虑:
(1)夜间工作不能超过7小时。
(2)混合工作制工作时间不能超过7.5小时。
(3)对于需要日夜轮换的工作,轮换时段不得超过连续30天。
第七十条
1.劳动者每周有权享受至少一天的带薪假期。星期五应为休息日,并可用一周中的另一天替换。
2.雇主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或在轮换的基础上,将所有劳动者的休息时段安排在每周的同一天。前提是每个劳动者在每周的休息时段有一个固定的日期。
3.雇主可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在每周休息期间和公众假期期间工作,但须按照加班规定付给劳动者工资,并在接下来的一周给予劳动者休息日。
第七十一条
1.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方可超时:
(1)发生事故或可能发生事故,紧急修理机器、设备,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前提是此超时是为了避免项目的正常运转中断。
(2)在每周工作小时数不超过56小时,且不影响劳动者用以补偿其周休的休息日权利的情况下,工作需要连续轮班进行。
2.在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能适用的特殊情况下,劳工协会与雇主协会之间关于增加每日工作时间的协议,可在特定时期内生效。但在该协议生效期间,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经与有关的劳工协会和雇主协会协商后,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应批准下列事项:
(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4款所规定的,在项目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或针对需要按照间歇性时间表进行工作的劳动者类型的准备和补充工作的永久例外情况。
(2)允许处理特殊工作的临时例外情况。
4.在下列情况下,应批准例外情况:
(1)由于节日、季节性工作或其他原因,工作量出现异常。
(2)对某些机器、仪器和设备进行维修,否则其出现故障将会导致项目中断。
(3)为避免材料或产品出现损坏。
(4)为销售季节启动或新季节开始进行年度盘点或决算。
5.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批准上述例外情况时,应规定每种情况下所追加工时的上限。如加班为夜间工作、艰苦工作或是危险工作,则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两倍。如为日间工作,则加班工资在正常工资的标准基础上上调50%;如果劳动者在每周的休息日加班,则应为该劳动者安排补休。
6.加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需要轮班的工业项目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有关工业项目的准备或补充性工作的加班,或面临非正常性工作时,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
(3)非工业项目的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
(4)整个驾驶期间的陆上运输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在内,每天不得超过九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如面临紧张剧烈的情况,应减少驾驶总时间数。
(5)任何劳动者在90天内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在一年内不得超过120小时。上述工作和适用于相关驾驶员的总时间数,应由部长指示决定。
7.根据本法规定,加班是指在每日或每周休息时间或加班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或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工作由于例外情况或不可抗力而部分或全部中止,雇主应支付劳动者在工作中止期间内不超过30天的工资。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从事其他类似的工作,或要求劳动者通过额外的无薪工作来补偿失去的时间,但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一年内不得超过30天。
2.如果工作中止是雇主造成的,则雇主应支付劳动者在工作中止期间的全部工资,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带薪进行额外工作,但必须以本条第1款的规定为限。
第七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雇主,处以25万以上500万以下伊拉克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数量与劳动者遭受的损失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