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财富管理说

应该了解的现金投资法律风险及审判实务

现金投资

案例一 L先生在中国从事零售行业20年,家庭成员3人,除日常开销外,拥有现金资产5000万元。L先生现金资产的投资情况为某医药私募基金2000万元,某商业地产3年期信托计划1000万元,在中国香港和内地购买分红型保单800万元和3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300万元;其太太炒股投入现金300万元,购买黄金产品300万元。

案例二 W先生从事外贸行业10年,后与朋友合伙在某二线沿海城市做了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两次婚姻,两个孩子,现一个孩子在美国上大学,一个孩子在国内上学。W先生在国内的现金资产为7500万元,投资情况为购买股票2000万元,通过某第三方理财机构购买对冲基金1000万元,通过某银行购买海外地产基金600万元,根据汇率波动投资了500万元,购买某证券基金公司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300万元、养老保障管理产品600万元,购买分红型保险500万元(中国内地的200万元、中国香港的300万元),外汇储蓄100万元,投资某小贷公司500万元,活期银行理财200万元,在某画廊购买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共1200万元。

在家族投资中,现金资产投资是最普遍和占比最高的资产投资类别。不同时期,现金资产投资的热点呈现不同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和新的投资类别不断涌现,投资市场呈现日新月异的景象。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的投资市场常常让人眼花缭乱,各类冠以美丽名称的投资产品让人感觉像雾里看花。市场常常还出现有问题的产品,比如2017年上半年爆出的某银行分行行长售卖根本不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称该产品保本保息,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的高净值客户,致使超过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高达30亿元。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各类投资产品,理性投资,在此笔者对目前各类投资产品进行梳理并做基础法律解析,对这些产品背后的基础法律风险做出提示。

投资产品类别

目前,投资产品大体分为现金基础产品、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和另类投资产品5类。

现金基础产品包括存单、债券、股票、分红型保单。

金融衍生品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掉期(互换)合约。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

外汇理财产品包括外汇储蓄、汇率投资、外汇期权、外汇有价证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存托凭证(未来可能出现的外汇投资产品)和外汇信托等。

另类投资产品包括实物实盘交易、实物保证金交易及其他如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私人股本基金、大宗商品、艺术品等另类理财产品。

各类投资产品基础法律解析

现金基础产品

存单和债券

存单是用以表明存款人把一定量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权利凭证。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根据存单载明事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存单是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存单是一种合同之债,基于存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我国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3种。政府债券包括公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向投资者发行的借债凭证,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公司债券是筹集资金的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到期还本付息或到期还本、分次付息的债务凭证。

存单和债券都是一种金融契约和权利凭证,同时都是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流通性的有价证券的一种。依据担保法,存单和债券可以质押。

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持有股票的人对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凭证。股东凭持股凭证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股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质押和转让。

分红型保单

分红型保单是寿险的被保险人参与红利分配的一种保险单。其参加者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组织的所有人,因而有权享受盈余的分配。红利分配的多寡,取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收益情况。如果实际死亡率低于预期死亡率,则实际费用少于预计费用,且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分配的红利就会增加。分红型保单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取得红利的方式。取得红利的方式有:现金支付;把红利用来购买保费缴清保单以增加终身保险的金额;把红利用来抵扣下期保费;把红利存放在保险公司,以取得利息收入;把红利用来购买定期保险;用红利把保单转换为保费缴清保单或养老保险。

笔者认为,分红型保单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基于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投保人或受益人基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以保单提供质押。

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种金融合同(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掉期(互换)合约和期权或其中两种或多种混合的金融工具。

此类合同有标准化和非标准化两种。标准化合同是指其标的物(基础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同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非标准化合同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合约。

金融衍生品是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派生物,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其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的本金转移,合同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同才需要买方交足款项。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金融衍生品是基于合同或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

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投资管理服务行为。资产管理大体分为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外,前些年,监管部门经过严格考察和审核,批准了一批第三方理财机构,这种拓展和定位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的投资优势。该专项产品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类别。

资产管理的投资人与管理人基于代理合同产生法律关系,投资人与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资产管理也是目前最活跃的投资领域,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此类投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很大,投资人和管理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行业监管,还要有很强的自律性。

外汇理财产品

外币是指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和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理财的种类包括外汇储蓄、汇率投资(实盘、虚盘)和外汇期权(期权宝)。

外汇有价证券投资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以及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和沪伦通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存托凭证等外汇投资产品投资。

外汇储蓄与人民币储蓄的法律性质相同,是基于存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基于存单的所有权凭证的法律关系。外汇理财产品也同样是基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汇投资必须纳入严格的外汇管理。

另类投资产品

另类投资产品是在股票、债券及期货等公开交易平台之外的投资产品,包括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VC)、杠杆并购(Leveraged Buyout)、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实物实盘交易、实物保证金交易、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私人股本基金、大宗商品、艺术品等。

另类投资产品是目前非常活跃的投资产品。该类产品投资基金是基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是行业监管部门强监管和严要求的金融产品。目前,资产证券化和艺术品金融等产品尚未成熟,没有大规模交易,还在探索完善中。

各类投资产品基本法律风险揭示

近些年,各类金融投资产品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风险,在不同时期,投资风险来自不同的方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投资风险受到境内外经济形势、国家政策、产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但无论在什么时期,有一条不变的定律,即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利益预期越高,风险越大,反之亦然。这里,我们不讨论市场风险,只对基础法律风险做简单提示。

现金基础产品的法律风险

存单

存单是金融机构单方制作的要式合同,形式简单,纠纷出现时往往因缺少详尽的合同,而依据公平原则和默示条款处理,从而导致一定风险。

存单常见的法律风险有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存款手续不完备、代理存款操作不规范、办理挂失止付、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存单有效性认定、存取款数额错误时的责任认定,存款凭证丢失的处理程序,存款被盗取时的责任认定等法律风险。

债券

过往,债券与其他投资产品相比是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近几年连续出现多起债市违约事件,给投资者以警示。债券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政策风险和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违约风险,是指债券的发行人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而产生的风险。

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的违约风险较小,公司债券因公司经营状况、融资情况和市场状况造成的违约风险较大。

股票

股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一样有多个方面,如以借款、房地产抵押、配资、挪用等不同来源的资金投资股票,用代持、集资、委托、合伙等不同方式投资股票,以及出借股票账户等都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都可能导致股票权属、效力、法律责任等相关的法律纠纷。

从家族财富管理角度来看,存单、债券、股票往往数额大,当出现本人无法逆转的原因而不能取款、变现等主张实体权益时,他人代理的程序非常复杂,甚至无法成就条件,提前做好上述投资资产规划就显得非常必要。

分红型保单

分红型保单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内容繁杂,有些约定不够清晰明确,有些甚至前后不一致,这往往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范围等方面产生风险。另外,保险工作人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经纪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也会产生一些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不完善和滞后的法律风险

我国金融衍生品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规范主要是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协会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所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等。这些不能完全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涉及的行为,同时面对活跃的市场交易,也需要随着行业内部需求的变化而适时修订。

比如对交易主体资格的恰当、合理、明确的有效限定,明确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协会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组织的法律地位,有效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金融衍生品的法律风险。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所发生的种种问题,与企业内部缺乏风险意识及内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内部会计审计制度、风险通报信息沟通制度等内部风险防范制度有密切关系。

金融衍生品交易及救济上的法律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标准来自合同约定,如前述,因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合同需要完善。但实践中因合同约定不明引起许多纠纷,该类交易专业性强,对裁判者的专业度要求比较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法律救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差异与冲突造成法律风险

关于跨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与冲突,也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风险

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别很多,每个类别有不同的具体法律风险。近几年,资管行业出现许多金融风险和纠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市场期待已久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这意味着资管业务成为强监管业务。笔者在此以简单的方式归纳出资产管理产品几个共同的法律风险点。

合法合规性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时,首先应看该产品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产品的发行是否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程序,是否进行了报备。托管行和各中介机构的必备资格证和法律文件是否齐备,以避免产品存在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及如实说明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时,应避免被产品销售代理人员为追求业绩而进行的销售陈述误导,特别要对投资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做出明确判断。一旦产生纠纷,裁决机关会通过投资者的身份和经验来判断投资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代持法律风险

从投资者的角度,请其他人代持资产管理产品,无论是否与代持人签订协议,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包括规避关于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资管产品因代持人对外债务有被债权人主张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价值偿还的法律风险。

违约风险

资产管理产品会因为发行人的主体法律地位、经营状况产生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大部分资产管理产品属于投资收益和风险共担,在选择产品时,投资者需考量该产品的违约风险概率。

救济途径法律风险

大部分资产管理合同都对双方产生争议的适用法律和管辖做了明确约定,有些约定在域外仲裁,这些法律救济途径对于投资者主张权利非常不便,成本高、周期长,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需要考量此因素。

外汇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目前中国的外汇市场处于增长阶段,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的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地,外汇行业将进入新的转折点。

外汇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来自汇率和市场,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法合规性上。

如外汇理财产品的管理或运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原定的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进行而出现的风险。

另外,一些外汇产品因交易双方的合约内容不充分或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引起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外汇交易合约的法律效力得不到确认,一旦发生违约或纠纷,双方都可能找不到法律依据来保护各自的利益,交易双方因此承担的风险可能是巨大的。比如外汇保证金交易,国外的监管机构不能保障中国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对国外监管的法律不熟悉,面临较大的风险。

另类投资产品的法律风险

另类投资产品最大的法律风险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没有健全的可以依据的规范,这些产品大多处于实践和摸索中,一些产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操作方式,但因为国家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一些做法不适用于我国,所以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是近几年非常活跃的投资产品,但也呈现出大量的法律风险,包括法律制度、监管层面的法律风险,合法募集和非法融资的甄别风险,信息不对称、被投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法律环境的风险,投资利益的保障、退出的法律风险等。目前,监管机构已加强私募股权的监管力度,未来它依然是投资的热点和重要领域。

各类金融产品的最新审判实务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召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对有关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给出了如下指导性意见。

1.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

2.明确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参照适用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做出的监管规定。

3.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案件审理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卖方机构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为获取该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金钱总额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作为实际损失数额。

7.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的,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

综上,家族财富管理中现金资产管理是一个复杂、有广度和深度的领域,每一部分都非常专业,在此,笔者只做简单和基础的梳理,供大家从整体上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