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收入核算的特点

酒店营业收入内容较为复杂,不像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销售产品或商品那样纯粹。酒店客房营业日报表反映的收入项目较多,一般有房金、加床、洗衣、电话、食品、饮料、餐费、赔偿等。入账时,必须分清这些收入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全部列作客房营业收入。例如,电话是收回原已垫支的一部分,洗衣是收回已垫付的洗涤费,赔偿是收取被损坏物品必须换新的价值,都不属营业收入,而应冲减有关费用,否则既虚大了收入,又增加了税负。餐费是餐厅转来应计入寓客消费账户的欠款,餐厅已列作营业收入,客房只能作收回内部往来账款处理。

如今很多的酒店为了促销,客房部门每天都会发给入住旅客一定面额的免费早餐劵。餐厅回收的早餐券用于抵消当天应上交的营业款。在账务处理上,对回收的早餐券金额应冲减客房的营业收入,因为免费早餐券其实质是房价折让。这样处理,既没有重复计算营业收入,又能够合理避税。

长期以来,给酒店送货的供应商为了对高档酒类促销,付给餐厅服务员按销售量一定比例的“开瓶费”。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本属非法,但目前尚无明令禁止,所以非常普遍。酒店对开瓶费的处理各不相同,有的全部分配给餐厅服务员;有的按开瓶费总额30%左右留存酒店列作营业外收入,其余分给服务员。这种开瓶费从表面看,是供应商自掏腰包,实际上,精明的供应商已将这笔开支计入售价,羊毛出在羊身上,到头来还是酒店负担。也就是说,酒店收到上交的开瓶费,实质是收回被抬高酒价的一部分补偿,故应冲减销售成本,不应列作收入。如此处理,既拧掉了销售成本一些“水分”,又合理避税。

酒店退回供应商的空啤酒瓶所收回的价款,由于啤酒进价已含酒瓶价值,也应冲减啤酒销售成本,不能列作营业外收入。

有些酒店的美容美发、保健、茶艺等经营项目均不自营,而是向外出租经营场所。收取的房租列作营业外收入,并交纳营业税费和房产税。

酒店的客房、餐厅、舞厅、蒸汽浴等经营部门,都分别设有吧台,向顾客供应酒水、香烟、食品等消费品。吧台的营业收入按部门设项,月末分别结转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