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会计(第2版):全面支持“营改增”
- 梁伟样
- 12433字
- 2020-08-27 05:01:33
学习任务1.1 税务会计基础
当今社会人们都知道税收很重要,那么前人对税收又有怎样的认识和评价呢?请读以下税收名言。
税收是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血脉。——卡尔·马克思
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纳税,其他都不是必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
我就我的收入纳税,这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事,让我感到无上光荣。——马克·吐温
没有,从不曾有,也绝不可能有“自愿”的税收制度。——唐纳德·C·亚历山大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一、税收的性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称为“赋税”“租税”“捐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理解。
1.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
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周而复始,循环不息。其中,生产创造社会产品;消费耗费社会产品;分配是对社会产品价值量的分割,并决定归谁占有,各占多少;交换是用自己占有的价值量去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解决使用价值的转移。征税只是从社会产品价值量中分割出一部分集中到政府手中,改变了社会成员与政府各自占有社会产品价值量的份额。因此,税收属于分配范畴。
2. 税收分配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来实现
社会产品的分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凭借资源拥有权力进行的分配,另一类是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
3. 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有社会存在,就有社会的公共需要存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公共需要的满足,必须由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财富来实现。而征税就是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财富的最好方式。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乊所以要纳税,是因为他们专门从事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兼职执行国家职能,因此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
4.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方式除税收外,还有发行公债和收取各种规费等。税收分配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既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收;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应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征税方法等,征纳双方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动。
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对无偿性的保证和约束。税收的“三性”是税收本质的具体表现,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可以这样认为,一种财政收入如果同时具备税收“三性”的形式特征,即便其名称不叫税,实质上也是税收的一种。
(二)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自身所固有的功能。我国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
1. 组织财政收入
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是指税收通过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归国家支配使用,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不论是什么性质国家的税收,也不论是什么种类的税收,都具有这一职能。
2. 调节经济
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是指税收在积累国家财政资金过程中,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目,确定不同的税率,对不同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不同产业、产品的收入进行调节,以调整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客观规律发展。税收是一种经济杠杆,通过征、不征、多征、少征、加征、减免等办法,造成对纳税人物质利益的不同影响,引导纳税人调整自己的活动,以配合产业政策,促进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3. 监督社会经济活动
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是指税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对社会产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进行制约和控制。税收监督职能是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的,通过税收监督一方面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以保证国家履行其职能的物质需要;另一方面,对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制止、纠正经济运行中的违法现象,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保证税收分配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
1994年我国通过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形成了我国工商税制的整体栺局,当时共有26种税,近20年来,又做了多次调整。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目前开征的只有17个税种,除兲税由海兲征收外,其他税种由国家税务机兲、地方税务机兲负责征收。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现行税种
注:表中“√”表示“是”。
(四)税收分类
1. 按征税对象分类
征税对象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分类,是税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类方法。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这类税是以商品的货币交换为前提,只要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劳务,取得了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发生了支付金额,就应依法纳税。这类税涉及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也可归入这一类。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大的一类税收。
(2)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得额是指全部收入减除为取得收入所耗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应税财产额在一般情况下总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财产税收入比较稳定。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4)行为税:是指为了调节某些行为,以这些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行为税主要有印花税等。
(5)特定目的税: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一种税。特定目的税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
(6)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7)烟叶税:是指国家对收购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2.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纳税人一般不能直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为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等;凡纳税人能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为间接税。间接税主要是指课征于一般消费品或劳务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3. 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复合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重量、件数、面积、长度等)为标准,采用固定单位税额征收的税种,如车船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按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复合税是同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和价值量为标准征收的一种税,如白酒的消费税等。
4. 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分类
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归中央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等。地方税是指管理权限归地方,税收收入归地方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车船税、房产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则是指主要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5.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商品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商品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构成,如消费税等。价外税是指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商品税金,仅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商品税金只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一个附加额,如增值税。
6. 按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分类
按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分类,税收可分为销售税金、费用性税金、资本性税金、所得税及增值税。销售税金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实现,按销售收入或数量计税并作为销售利润减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金,如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费用性税金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税金,如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本性税金是指在投资活动中发生,记入资产价值的税金,如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对净利润来说,所得税也是费用性税收,但它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核算有它的特殊性。
二、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税款的法律承担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对能够独立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普通人的总称。凡是在我国居住,可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中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虽不在我国居住,但受我国法律管辖的中国人或外国人,都属于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2. 法人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收入,承担法律义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等都属于法人。法人若有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收入和特定行为,就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在实际纳税工作中要注意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但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主体,而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中介。如果扣缴义务人按照税务机关和税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了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给予其一定的手续费;反之,如果他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使代扣代缴的税款不能按时缴入国库或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种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等产生直接影响。与课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有以下2个概念。
1. 税目
税目是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它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税目一般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种:① 列举税目,列举税目就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等,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子目;② 概括税目,概括税目就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
2.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具体分为3种:一是从价计征,即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二是从量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实物单位量(如重量、体积等)为计税依据;三是复合计税,即同时以征税对象的计税金额和实物单位量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体现了课税的深度。税率是最活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按照税率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绝对量形式表示的税率和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税率,常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均采用比例税率。
2.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把计税依据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这种税率形式的特点是税率等级与计税依据的数额等级同方向变动,有利于按纳税人的不同负担能力设计税率,更加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不同有以下3种形式。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将计税依据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由低的一级升到高的一级时,全部计税依据均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方式计算简便,但累进程度急剧,特别是在两个等级的临界处,会出现应纳税额增加超过计税依据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这种方法目前在世界各国已很少使用。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计税依据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一定数额的计税依据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税,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总额。这种方式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目前已被多数国家所采用,如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等。
(3)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某种比例为累进依据,按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其计税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而是相对比率(增值率等),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3.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因此也称为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与征税对象的价值量无关,不受征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它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四)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包括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凡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的称为一次课征,如我国的资源税只在开采环节征税;凡在两个及以上环节征税的称为多次课征,如我国的增值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均征税。
与纳税环节密切相关的是纳税地点,它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一般来说,这些地点接近或一致,但也有许多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此地登记,而跨地区经营的情况。
(五)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六)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3种形式。
1. 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其涉及的概念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2. 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3. 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
(七)附加与加成
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如教育费附加。
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成一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0%,加征成数一般规定在1成至10成,如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附加还是加成,都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但这两种加税措施的目的是不同的,实行地方附加是为了给地方政府筹措一定的机动财力,用于发展地方建设事业。实行加成则是为了调节和限制某些纳税人获取过多的收入或者是对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措施。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是指由于违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法律制裁,习惯上又称为罚则或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三、税务会计的性质
(一)税务会计的对象、目标和职能
1. 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纳税单位税基的形成、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现代会计的一个新分支,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可以说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
2. 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即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各种税务活动,都是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税务会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税基的确定
税基是指课税基础,一是指某类税的经济基础,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是所得额,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财产额,行为税的课税基础是行为计税额等;二是指计算缴纳税金的依据或标准,既有从价计征,又有从量计征。
(2)税款的计算与核算
对每一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基本内容,它要求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进行计算,并按税务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包括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界定,计税依据和标准的确定,计算方法的正确使用,应纳税额的正确核算等。
(3)税款的缴纳、退补和减免
正确地计算应缴各种税款后,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退税、补税、减税、免税都是企业税务活动中的特殊业务,也应按税法规定执行,它的过程与结果也应及时在税务会计中得到反映。
(4)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其他原因,未经税务部门同意拖欠了税款,或是为了企业小团体利益,违背了税法规定等,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税收罚款,这些也属于税务活动,是税金支出的附加支出,也是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
3. 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指税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税务会计最终是向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具体可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1)依法纳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纳税信息。
(2)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3)科学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纳税方案,为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4. 税务会计的职能
企业税务会计的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其基本职能与一般会计相同,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两大职能,但税务会计与税收联系密切,其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内容与一般会计有所不同。
(1)核算职能
核算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条例等,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和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活动,即税务资金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为国家组织税收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税务会计又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科学筹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或推迟纳税。通过税务会计活动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保证。
(2)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令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通过一系列核算方法,监督企业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情况,监督企业的收益分配,实现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通过税务会计对企业税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及其提供的税收信息,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适时修正。
(二)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保证税务会计信息正确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税务会计源于财务会计,财务会计中的某些基本前提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税务会计在具体运用时,也有其某些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 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务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是税务会计所作用的空间范围。税务会计主体是指税务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纳税主体的税务活动与其他活动以及投资者个人经济业务是有区别的,只有纳税主体的税务活动才属于税务会计反映、监督的内容,换言之,企业税务会计人员只能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企业税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揭示和管理。至于企业投资者的有关税务活动,则是投资者个人或另一个法人的事情,不属于这一纳税主体的活动范围。税务会计由纳税主体基本前提所决定,这就要求企业税务会计人员既要严格依据税收法规进行计税和纳税,也要维护企业纳税人利益,经济合理地筹划和控制税款费用的发生。
2. 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由于时间的推移而能够使自身增值的效能。即今天的一元钱比若干年后收到或付出一元钱的价值要大得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务征管和纳税人选择会计方法的立足点,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原因,也同时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债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3.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在我国,为了便于协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有关数据,应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财政年度、会计年度是相同的,都是每年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在其他一些国家,应纳税年度多同于财政年度和会计年度,却不同于日历年度,如美国是每年的7月1日起到次年的6月30日止。对于在应纳税年度中间开始营业的纳税人来说,应纳税年度是指其营业开始日至同期应纳税年度终止日。
4. 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指财务会计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财务会计理论的要求,在会计年度内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进行正确、及时的记录、整理和汇总,并定期结账和决算,编制公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全过程。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根本的前提,各国税制都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件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件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件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三)税务会计的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是会计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因此财务会计中的总体要求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大部分或基本上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同时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社会效益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根据税务会计的特点,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可将体现在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归纳如下。
1. 合法性
税务会计在核算收入与费用、计算应纳税额、筹划税务活动和申报缴纳税款的过程中,一切要以税收法规为准绳,不能违背法律。而税法因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与政策调整会有所变更,因此,税法是有时效的,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人员时刻紧跟税法的变化,坚持按现行税收法规处理业务。
2. 调整性
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依存关系,决定了计税基础对会计账簿数据的依赖性;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目标的差异,又决定了两者之间会计概念上的差异。为达到正确计税和及时纳税的目的,税务会计必须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整。因此,调整性原则是税务会计有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突出标志。
3. 公平性
税收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单位、国家与个人之间经济利益的手段,税务会计则是落实税收政策、达成公平课税的工具。在税法面前,每一位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因此,税务会计必须客观、真实地核算纳税人的收入与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合理、公平税收负担的效果。
4. 经济性
税务会计信息具有的双向服务特点,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经济性原则具有双向含义。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来讲,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理应依法筹划税务活动,力求经济纳税;而对于税收机关来讲,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必然依法强化税收征管,以保证财政收入。因此,经济性原则就要求税务会计精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合理完成纳税义务。
5. 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指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项收入之所以计入当期,是因为当期能取得它,所以具有享有该项收入的权利;一项费用之所以列入当期,是因为当期接受了它所提供的服务,所以负有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权责发生制广泛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存在一些区别:一是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二是确定性的原则,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三是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原则,如在收入的确认上,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不能采用。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该原则下,如果纳税人采用收付实现制,其发生的一次性资产租金支出,税务当局不允许将其一次扣除,而要求企业将租金资本化,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如果纳税人采用权责发生制,其取得的一次性资产租金收入,税务当局则要求将租金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不允许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应税收入。
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它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它与财务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税务会计又是融现行税法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因此又与财务会计有着一定的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税务会计既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账表,也不需要独立设置税务会计机构。企业只需要设置一套完整的会计账表,平时按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做会计处理,需要时按现行税法进行调整,所以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同时在计量单位、使用的文字和通用的基本会计原则等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是相同的。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 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也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税务会计在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时,要求按现行税法和缴纳办法,依法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
2. 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相关的经济活动,即税务活动,也就是说原来在财务会计中有关税款的核算、申报、解缴的内容,划归税务会计,并由税务会计作为核心内容分门别类地阐述,企业财务会计只对这部分内容作必要的提示即可。
3. 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
税收原则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方面。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为计算应税所得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便利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所以税务纳税年度自身存在独立性的倾向。财务会计只是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是正常的。而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更要严格按现行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客观性、统一性。
4. 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法都规定法定收入项目及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在按税法确定两者金额后,其差额即为应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在实际计算时,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职业能力判断与选择
一、判断题
1. 税收分配凭借政治权力为主,财产权力为辅。( )
2. 税收的“三性”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的共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 )
3. 累进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等级与征税对象的数额等级同方向变动,所以在级距临界点附近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
4.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称为定额税率。( )
5.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一次课征制。( )
6. 税目是征税对象在应税内容上的具体化,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
7. 税率是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
8. 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因此各种税在其税法中都应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
9. 起征点是指达到或超过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的不征税;而免征额是指达到和超过的,可按扣除其该数额后的余额计税。( )
10.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是独立存在的,它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账表。( )
二、选择题(第1~6题为单项选择题,第7~10题为多项选择题)
1. 行为目的税是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及为实现国家特定政策目的征税的法律规范。在下列税法中,属于行为目的税的是( )。
A. 消费税
B. 增值税
C. 印花税
D. 房产税
2. 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是指直接( )的单位和个人。
A. 负有纳税义务
B. 最终负担税款
C. 代收代缴税款
D. 承担纳税担保
3. ( )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的大小,均按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
A. 比例税率
B. 累进税率
C. 定额税率
D. 累退税率
4. 定额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
A. 按税目确定税额
B. 与征税对象数量成正比
C. 不受价格的影响
D. 与课税数量成反比
5.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采用多次课征的税种是( )。
A. 增值税
B. 消费税
C. 企业所得税
D. 资源税
6. 某纳税人某月取得收入250元,税率为10%,假定起征点和免征额均为240元,则按起征点和免征额办法计算,分别应纳税( )。
A. 25元和1元
B. 25元和24元
C. 24元和1元
D. 1元和0元
7. 税收职能是税收的一种长期固定的属性,我国税收的职能是( )。
A. 组织财政收入职能
B. 调控经济运行职能
C. 促进经济发展职能
D. 监督管理经济职能
8. 以下属于中央税的有( )。
A. 消费税
B. 企业所得税
C. 关税
D. 增值税
9. 税法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
A. 征收对象
B. 计税依据
C. 税率
D. 纳税人
10. 中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累进税率有( )。
A. 全额累进税率
B. 超率累进税率
C. 超额累进税率
D. 超倍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