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

1.2.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12月PayPal公司在美国成立,这代表着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之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创新模式不断涌现,逐步完善了互联网金融谱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起步稍晚于国外,1999年12月,首信易支付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第一次出现;2012年,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2013年可称为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

互联网金融是当下金融行业的热点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形式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在互联网金融刚兴起阶段,相关人员对互联网金融都有各自的理解。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单纯指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业务,而是两种行业的结合,同时,互联网的融入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力量。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编写的《互联网金融》一书中指出:“互联网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该书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列,都可视为金融行业的不同服务形式。另外,在2012年8月,谢平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课题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他提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他认为,互联网与金融相互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在这种模式下,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而互联网企业及其相关技术的融入,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金融不再是由少数精英控制,金融市场也涌入了更多的平民参与者。

广义上来说,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根据施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金融互联网模式,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开展的线上服务(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等);二是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如各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

在《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

从狭义的金融角度讲,上述中的后者——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为了满足用户新的金融需求,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联姻产生的金融新业态。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互联网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不仅通过传统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而且不断挖掘数据、创新业务,将业务拓展至金融界,由此产生互联网金融模式。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作了如下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不仅没有将发展的目光留在自身业务上,而且没有仅仅停滞在为金融机构输送技术支持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层面上,而是对长期累积下来的数据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应用在金融业务中,创新出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也成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一个全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