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速公路行驶特别规定
1.速度规定
(1)最高与最低车速规定
高速公路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
(2)行驶速度规定
1)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
2)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
3)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驶入与驶离高速公路规定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高速公路内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3.车距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100km/h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100km/h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m。
4.恶劣天气行驶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要注意观察高速公路显示屏等发布的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并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6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m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5.其他规定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倒车、逆行、掉头,违反者一次记12分。
②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或在车道内停车。
③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
④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⑤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3)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减速慢行。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与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处理方法相同,但是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m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