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西法律传统(第9卷)
- 陈景良 郑祝君
- 16958字
- 2021-03-29 04:12:28
中国法律传统
元代律学探析
——以王元亮“纂例”图表为中心
张田田[1]
元代律学承袭前代,又在特有社会、法制状况中探索,逐步更新方法、拓展内容。围绕法典解读,唐代“律疏”的“释文”、宋代“刑统”的《刑统赋解》等作品产生,反映注音释义方法的进展;同样延续注释律学一脉,《吏学指南》则着重探求作为“律书要旨”的字义,从方法到结论亦不乏律学意义。此外,以唐律的整理刊刻为契机,王元亮的“纂例”对前代法典条文规定作解析,对理论原则作提炼。上述各类作品均具有实用取向,或追根溯源、参古酌今,或撮要常识、留心吏事,其中,“纂例”既提供方法借鉴,又示范图表实例,其思路或可启发明清律学研究及律典编纂。本文尝试从“纂例”这部作品切入,对其理论思想作初步考察,以展现元代律学的特色与成就。
一、王元亮生平及其作“纂例”的始末
元人王元亮,史书无传,资料较少。王元亮“字长卿,以明法选吏台部,由中书省左曹掾,为断事官经历、光禄寺主事,尝钩校征理麯材欠缗,为钞三千定而畸语闻有旨登之赏典,时论推其清干”,泰定二年(1325年)“进奉训大夫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检校官,品在第五”。泰定四年(1327年),柳贯“以文学系官江右”,为王氏家族作墓表,因而略叙其事。[2]王元亮、柳贯交游,契机或为编修唐律;王元亮对唐律刊刻的贡献亦于诸版本唐律的序、跋等介绍中得见,流传最广的一篇序言即属柳贯所作。柳贯序中叙述其作儒学提举时有心取唐律善本校勘复刻,其提议先获师公[3]首肯、又得王元亮响应,后者“以家藏善本及释文、纂例二书来相其役”,乃使得唐律最终“踰月绪成”的全过程。[4]元代此次所刊唐律,不但运用于江西湖东道,还传播至其他地区,如山南江北道。[5]
王元亮提供唐律善本功不可没[6],其围绕唐律的研究即“释文”“纂例”亦可称道。“释文”“纂例”似乎不存在单行本,其从内容到传播均依附于唐律;而对唐律的关注以清代尤甚,虽然当时某些唐律的重刻版本仅着意存录唐律原文,而不保留“纂例”[7],但总体上,对密切关联于古本唐律的“释文”“纂例”,清代目录学家以及律学家围绕着唐律各版本的发现、评价和对照校勘以及整理与重新刊刻,展开一定探讨。[8]就“释文”而言,早在元刻本唐律中即专有一序介绍其情况,称“释文”原为此山贳治子所作。后世学者读此序,研唐律,作推断:“此山贳治子……必在王元亮以前,故元亮于第一卷下自署重编也,柳待制序言王君长卿以释文、纂例二书来,即指重编释文,而不复追述元撰者耳。”[9]清代考察其作者、时代以及体例、内容,形成初步观点,即唐律元刻本所附“释文”可能是王元亮在参考此山贳治子所作的“释文”基础上进行的“重编”,而“重编”可能影响原有“释文”的准确性、完整性。此外,唐律宋、元版本的对照又促成新认识:原有“释文”针对的是《宋刑统》,其内容与唐律不符之处并非阑入。[10]
就“纂例”而言,王元亮自作一序阐述其对唐律价值的认识及其研读、诠释唐律、为唐律“纂例”的行动与探究古法,以资实用的意图。刘有庆作《唐律纂例序》,亦对王元亮的这一作品加以赞赏:“汴梁人王长卿精刑名之学,以唐律析为横图,用太史公诸表式经纬错综成文,五刑三千如指诸掌,其用心亦仁哉。”[11]对“纂例”的作者归属,清代考察相对无争议;对其利用则不仅限于唐律,还延伸至宋、元时规定,亦有从其内容中的避讳字样推断其所据版本应为宋代的。[12]值得一提的是,王元亮的这部作品,在记载和使用中,名称不一:称“纂例”,因其内容附于唐律篇章之后;又称“唐律疏议五刑图”,则是后来者以该作品中最先出现的“子表”表头代称“纂例”全部内容[13];而今人点校唐律,又将其定名为《唐律疏议纂例图表》。[14]本文倾向于以“王元亮‘纂例’图表”为其全称,简称王元亮“纂例”、“纂例”图表等。
概言之,从元至清的史料中可整理出两方面信息,一是王元亮在唐律的保存与传播上发挥作用,二是署名为王元亮的“释文”“纂例”,虽附于唐律,实际有受宋代规定、学术影响的痕迹。现代辞典、专著中关于王元亮的介绍,基本与清代通说一致,认为其著述虽非完全本于唐律,但仍有重要参考价值。[15]
至此,从史学角度,王元亮的生平及其作品的基本状况,已较为清楚了。然而,围绕王元亮的律学研究,法史学界的深度挖掘并不多见[16],对“纂例”图表的理论分析缺失。这又从侧面反映出对宋元律学领域诸多问题的研究尚待推进,而追根溯源,明清律学的丰硕成果中牵涉到的很多方法、观点在宋元已现端倪。笔者是以撰本文以尝试补阙。
二、王元亮“纂例”对唐、宋法典的分析
考察王元亮的“纂例”,首先应明确的是,在题目中标明“纂例”的作品,不独王元亮“纂例”一部,而“纂例”方法所分析的对象,也不仅限于律法。那么何谓“纂例”?搜集此类作品并加以比较,笔者认为,“纂例”可以看做一种为学术研究目的而作的一种特殊文类,其中集成了特定内容与固定方法:本质上是对既成经典或其他著述的分析,而分析思路上又不同于纯粹的注释。早期“纂例”类作品针对的是经典,正如元人虞集在《杜诗纂例序》中指出,“杜预因左氏之传,陆淳因啖赵之说,皆纂为例以著之,是或求经之一道也”。
“纂例”后于所释经典,是解经的一种方法,此后又扩展至其他作品。虞集在序中评介申屠公为针杜甫诗篇所作的“纂例”作品,对我们触类旁通,理解“纂例”之意义大有裨益。虞集认为,解读诗词的“纂例”,写作起因是:
诗人作诗之初,因其事而发于言,固未尝自必曰我为比、我为兴若赋也,成章之后亦无出于三义之外者。故学者不得不以例而求之,此亦例之所由纂,所谓谱者事也。
“以例求之”的“例”,是研究对象所体现出来的个例、案例,在此处,是具体诗作、词句;“赋、比、兴”即是诗文中的方法、规律,而“纂”,即是从字句中找“例”、分类、寻规律。虞集认为此种治学之举值得推广:“善读书者,能如申屠公之于杜诗,即文忠公之于汉书也,愿学者推此说以为凡读古书之法焉。”[17]因此,典型的“纂例”可解经、可解诗,当然也可解律。[18]王元亮“纂例”的对象,就是唐律。其纂写的特定目的是系统梳理唐律规范,采取列表形式,使唐律内容“易知易解”,“所以依仿前人规模,横画竖界,旁通曲引,错综纹理,交互全式疏议类此纂集成文举目可知,若指诸掌,名曰‘唐律纂例’……虽观律议而编,是皆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者也。”[19]其基本特征是“以唐律析为横图,用太史公诸表式经纬错综成文”[20]。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王元亮“纂例”虽在作者自序及旁人介绍中,均称其为分析唐律之作,但“纂例”内容中实际掺杂有唐以后的法律规范,部分内容与宋初所编纂的“刑统”尤为近似。刘承干校勘“刑统”时即称:
“纂例”出元人王元亮,其例说本限唐律,而卷首五刑例图兼及宋金元三朝,今钞本“刑统”于流、徒、杖、笞施行法篇中残蚀过甚,犹赖此图补入,又书中避“敬”字作“恭”,避“期”字作“周”,与刑统本合,与唐律本异,是则此二书(笔者按:即“释文”与“纂例”)者以之改附“刑统”乃尤属允当耳。[21]王式通为《宋刑统》作序,亦本此说。[22]
不可否认,这类说法有一定道理,因若纯为唐律而作“纂例”,则解析“五刑”时不必附带陈说宋、金、元制度,但仅据此及避讳字样而断言“纂例”为王元亮为宋代“刑统”而作,尚且言之过早。应该说,“五刑图说”诸表兼及唐、宋、金、元,定是王元亮有意为之的,而所纂之例即法律条文表述上偶与“刑统”相合之事,则可以其他思路解释。[23]况且,宋初纂修“刑统”,体例上虽有变动,整体内容一仍唐律。本文为不遗漏律学线索,在分析时姑且将唐代“律疏”与宋代“刑统”一并作为“纂例”图表的比照。王元亮“纂例”实际为“表格集”,因其依据法典篇章结构作内容单元划分,因此,其中包含着以“名例”篇“纂例”为首、从“卫禁”篇“纂例”一直到“断狱”篇“纂例”在内的十二“子集”,即每篇“纂例”之内,是多个“子表”;“子表”之中,则填写的是相关条文规范内容。[24]
“纂例”以“律疏”为整体分析单元,以条文规定为具体研究对象。就“纂例”首篇,即“名例”篇“纂例”而言,其中的表格与其余篇章中的表格的区别较大。具体而言,该篇“纂例”的列表方式较为特殊:并非一概据律而逐条列表,而往往是合数条相关规定为一表,这不但是“名例”篇规定的总体指导性区别于其他篇章规定的具体适用性的直接表现,也显示出列表思路与宋代“刑统”将唐律五百余条分门别类而归纳为二百余门的编纂手法的近似。此外,该篇“纂例”中的“五刑图说”系列表格,还特别地罗列了唐以外宋、金、元的刑制。因此,我们将“名例”篇中表格与其余各篇中的表格分开来探讨。
(一)“名例”篇“纂例”
1. “五刑图说”系列表格
“名例”篇“纂例”第一列应是“名例”篇章内各表的通用列[25],第二列中所标示的“五刑图说”是下列四表的通用列:第一个子表即“名例”篇表1的第一行内填“刑异五等”,第二行注明“唐”。“名例”表2第二行标注“大元”,下分两栏,右栏第一行为“枉法”,左栏第一行为“不枉法”的列表。“名例”表3、表4共用同一首行,以下分为两栏,“名例”表3的第二行为“宋”,“名例”表4的第二行为“金”。这四个表都属于“五刑图说”,内容基本上都是笞、杖、徒、流、死依次排列,一类刑种或特定刑罚占一格,构成由轻至重的“刑罚列”。为适应每个表格的具体内容,即唐五刑制、元五刑制、宋五刑制、金五刑制的实际规定,每个表的具体“刑罚列”不同。唐代“刑异五等”表中,“刑罚列”占据笞、杖、徒、流、死五格,其具体内容,以笞为例,笞一十到笞五十横向依次填写,占五格,其后又加一格,为“备注”性内容,说明“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十为一等,加减准此”和解释“笞者耻也”等笞刑源流,均为唐律条文中内容。除“刑罚列”中的“笞”格,笞刑一行共有上述六格,构成唐“刑异五等”表中的“笞”行,其他行格式亦准此。宋、金“五刑图说”表与此相似。[26]元代刑图又有所不同。[27]
2. “名例”篇“纂例”诸表
“名例”前四个表概举唐、宋、金、元四朝刑制,“名例”篇表5的首列内标“以下皆唐律”。“名例”篇共有三十余个表,表格内容与唐、宋相关规定的对应状况,参见附表。
一方面,“纂例”图表内容上对唐律规定的依照性非常明显,列表次序与条文编号也大体一致;另一方面,题名上“纂例”表格名称与“刑统”的条文标题也时有相似[28],但列表内容不及“刑统”在唐律基础上所补充的“敕”等内容。[29]与唐、宋法典条目相比,“名例”篇诸表标题有命名更合理、概括性较强的,如“刑异五等”“六赃定罪”“七杀科刑”“例分八字”等。
“纂例”图表不是“律疏”或“刑统”的一味重复,尤其是“名例”篇诸表,表中文字简要,重点突出,编排上亦有特色:一是涉及多个有具体刑罚的条文规定时,将其中涉及的所有刑种、刑期合并列为同一通用列,这样只需将罪状情节作相应填写即可[30],这也是分则“纂例”的框架表式。二是对条文的规定内容施加形式上的分解或结构上的调整,有时较唐律原文简略,这一般体现在对原有“义疏”内容的利用场合;有时较名例规定详明,或是在原文仅列举罪名的情况下,联系分则规定补充相关信息[31],或是如名例未备、使用时要联系其他法律形式或其他典章制度的,因其为特定犯罪的处罚所不可或缺,“纂例”中也将其整理并编排进来。[32]三是将多条内容在同一表式加以整合。[33]此外,不知何故,“纂例”实际遗漏了“名例”篇的部分规定。[34]
总之,“名例”篇“纂例”表式灵活,不囿于法典体例,内容上适应“名例”篇规定的总则性质,并有选择地将法典中此篇未载的内容整理入表格或增添新表格。对“名例”的完善,是王元亮“纂例”的一处闪光点。
(二)其余十一篇“纂例”
“名例”篇外,其余各篇“纂例”在列表上以刑罚为中心,突出定罪量刑内容,以具体之“罪”为列,以特定之“刑”为行。各篇中的表格仍然分为概要性内容与规定性内容,前者相当于“表头”、标题,后者基于唐律的具体规定,在表格中,后者要依据前者作对应性填写。但与“名例”篇“纂例”诸表形式多样的情形不同,分析从“卫禁”到“断狱”这十一篇中法律条文的分则诸表格式一致,即标题行是律条提要[35],各表的通用列是刑罚序列,条文具体规定在该条标题下对应特定刑罚填写。[36]
应该说,采取上述方式列表,一定程度上条文规定的原本表述顺序被打乱了。但条文中有关犯罪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侵害者与被侵害者的特殊关系等影响量刑的规定内容大都纳入表格,并未遗漏。“纂例”列表保持法典规范内容精炼、简明的特征,保留条文规定的主体内容,并且使得形式整齐划一,便于查阅。我们以“断狱”篇“纂例”为例,它分为6个“子表”,该篇的34个条文(《宋刑统》中作17门)被囊括在这6个表中。
表1 “断狱”篇“纂例”与唐、宋《断狱律》规定
(续表)
观察标题行,可以看出各表中的条文数量不一,譬如“断狱”篇表1仅列出3条,而表3中却有8条。原因是每个表格的容量相似,而具体条文的结构、所包含的信息量不同。[37]观察通用列,能够发现“断狱”篇中规定着从笞十到斩,包括加役流在内的所有刑罚;诸表的列中既有刑罚幅度拉开的,也有衔接紧密的,后一种情况往往意味着该表涉及“加等”规则,如“断狱”篇表5所列唐律493条,论罪方法是笞、杖“计日”而加,从笞十到杖百十等。应该说,这种不强求形式规整、内容均衡的灵活性列表,实际反映的是“纂例”列表对唐律分则篇章固有体例的依照,实质是对分则定罪量刑内容的关注。
总之,针对唐律“名例”篇,“纂例”列表注重发掘其规律性,对原有条文规定的编排顺序有所突破;而针对其他各篇,“纂例”列表更关注定罪量刑内容,倾向于选择使列表形式服从规定内容的方法,对原文意虽有剪裁,但基本照录原篇章中的条文次序,仅对条文内部层次进行重新编排。其共同特点是形式上通过特定的方法、标准,使填充表格的定罪量刑内容遵循并显现出等次和规律;内容上对律、注以及“义疏”的拣选都遵从制表需要,即突出核心内容、强调情节与刑罚的对应性。
三、王元亮“纂例”与元代法制的关联
一方面,作为一部元代完成的作品,王元亮“纂例”属于元代的律学研究,这似乎与从中国古代律学中数量最多的注释、解析当朝所通行之法的作品中体现出来的较为普遍的实用取向是不尽一致的。另一方面,虽然分析对象为唐律,但分析方法上,“纂例”列表又显现出元代法制对学理分析的影响痕迹。
就理论性而言,这部处在元代而着眼于唐律的“纂例”,既是前代经验的继承与总结,又是元代法律思想的反映。关于前者,“纂例”中可见列表者对各种律学理论的借鉴[38];后者则更值得关注,“太史公诸表式”未必是王元亮“纂例”的直接灵感来源,而《元典章》约在1322年颁行,王元亮作“纂例”也似在此前后,线索直指《元典章》。[39]《元典章》中同样包含多个图表,其所列之表既起到目录、索引功能,列表对象又是实际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可以说是基于实践的法律图表。其中“刑部”各卷规定的列表情况如下。
表2 《元典章·刑部》诸图表
(续表)
备注:表格命名上以采用首行信息为主,首行为各罪的,参考门类名称,同一门类下有多表的,以表格首行信息区分,即门类后加括号,括号内注明该表所涉各罪,各罪间以竖线(︱)分隔。加*号的,为表格未出现在该卷之首的,未加*的,表均出现在卷首。
《元典章·刑部》之表与王元亮所作“纂例”中的图表相似之处在于,表格都以简洁形式分析层次复杂、信息量大的内容;一般以“罪”为首行,以“刑”为首列,有序整理定罪量刑内容[40];各表中既有罗列各罪,条分缕析的,又有展现通例,提纲挈领的,体现理论性。而《元典章》之表的实用性更体现在,表格多出现于各卷、各门类中的规定条文之前,是以兼作目录索引。
由此可见,法律领域中“表式”在元代的兴起,是索引技术由拈条文中数字或首句的“标签”式内容提要[41]到“以事统类”乃至“以表析之”的发展,实际体现立法活动中对复杂内容的归类整理过程,即是与特定法制状况相关。[42]具体而言,从修律的角度,元代未曾完成修律的任务,也就难以比拟唐、宋、明、清的立法水平[43],但在细节上,元代在法律编纂上也是尽可能地采取汇集不同形式法律依据并列表索引等措施,来弥补条文系统性不足等问题,使法律汇编尽可能地容易检索,为法律的查找和适用提供方便。是以不但立法经验在程度上仍不断积累,也为律学研究提供素材、拓展思路。
总之,在元代,“纂例”所使用的列表方法体现王元亮吸取当时经验而解读前代法典的新型尝试,并随着唐律的刊刻,被各地官员学习研讨。应当说,上述列表分析方法及其所成的特定式样、内容的法律图表,正是当时法律生活中立法、律学状况的折射,它们共同构成从唐宋到明清的律典编纂过渡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四、王元亮“纂例”的律学特色与成就
在王元亮“纂例”中,律条规定被分解安置在表格中,而编排这些内容的“表式”即表格式样,则是具体读律、解律的思路、法则的综合,其中蕴含着列表者的律学思想。应当说,这部“纂例”的写作目的,与注释律学乃是异曲同工的,但其方法则称得上是独辟蹊径。
首先,王元亮“纂例”列表以对条文规定作归纳整合为主、对理论原则作概括提炼为辅,体现探求法律规定共性与规律的律学思想。这部“纂例”从形式上打破条文框架,将研究范围扩展至各篇乃至整部律,从而促进一些重要理论的总结,为律学研究提供宝贵经验。在这一方面,“名例”篇“纂例”特色尤为显著。除“十恶”各表外,其他列表无论在“律疏”还是“刑统”中均无直接规定,而“十恶”各表中所罗列的内容因其取自“名例”之外篇目中的直接规定,因而较之《名例律》中的概要更详明。这9个表又可分为三类:一类包括“六赃”各表、“七杀”表和“十恶”各表,其内容是唐律原有条文规则的归纳与集合,其方法是将散见在分则中的相关规定整理并排列;二是“八例”列表,其内容似与具体罪名无涉,但其理论为把握唐律精髓所需;三是“五服”图表,介绍的是处理亲属相犯类犯罪时必须具备的知识,是读律、用律应当参阅的对象。三类当中,后两类可以看作必备的背景知识,放在首篇,亦较为合理。
以理论价值显著的“名例”篇“例分八字”表为例,表中“以”“准”释义主要依据唐律总第53条,仅所举之例稍有不同。“皆、各、其、及、即、若”后六字释义则侧重学理探讨[44],并非唐律规定的重述。此表联系典型条文规定,关注不同“字例”的区分[45],唤起读律者对“八例”的重视,促进对“八例”的整体理解和具体把握,律学价值显著;不但能使“八例”理论与“字例”的所在条文结合起来,而且,“例分八字”列表置于“名例”篇,能够为全律作普遍指引。因此,又便于用法者把握,具有实践指导意味。
列表不但可以提炼“整部律”的“通例”,还有助于呈现分则中“类罪”的形态、特征。[46]譬如“斗讼”篇“纂例”的头两个表,内容就是对“斗殴”类罪的专门提炼,而非对诸条的罪刑解析。“斗讼”篇表1首行为“殴例”,是对“斗殴”诸条出现的有关犯罪手段及工具、犯罪后果、处理方式的各类范畴做简要说明[47],这有助于对“斗殴”诸条的总体把握和具体认定。例如,表中收入“保辜”,而唐律中的“保辜”条文因其规定的是非刑罚处理方式,本非“纂例”选择分析的对象,“保辜”在“殴例”表中的列出,使这一“斗殴”诸罪中的重要规定不被遗漏。“斗讼”篇表2首行为“斗殴总条”,此表虽然形式上,仍以具体的刑罚为通用列,即从笞四十到徒二年、徒三年、绞、斩共14种,但其内容上则是将多条规定中有关犯罪手段及工具、犯罪后果的各种量刑情节对应填入,使法律表述中的“加”“减”“若”“及”等量刑逻辑、文义联系具体化,使法律后果一目了然。[48]
其次,王元亮“纂例”列表以定罪量刑内容为重心,对具体情节的量刑区别予以关注,体现律学研究着眼于司法适用的意图。一则,通过这部“纂例”,易于查找条文规定的“最低刑”与“最高刑”,这是从诸表外观上取得的“第一印象”。分则篇章表格的通用列是根据表格所包含的律条中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来确定的。进一步说,表中每一“律条”最下一格中的内容,是该条文所规定的最严重情节,可以视为是该条的“罪止”;而相应“子表”最下一行中的内容,是该表中几个条文内处刑最重的情况,是这几条中的最严重情节,多为流三千里、加役流、绞、斩等刑;同理,“刑罚列”的最上一格代表“起刑点”,一个“子表”的“刑罚列”从哪一级刑罚列起,是由其所包含的“律条”内容所决定的;“子表”当中,“律条”之下,最上一格内容及其在“刑罚列”中的对应位置,即是该“罪”处刑最轻的情节及最低刑罚。是以,只要简单对比属于同一篇章的多个“子表”的外观,如每个“刑罚列”的第一格和最后一格,即可迅速把握有关最轻、最重处罚,尤其是是否有判处死罪情节的信息。[49]
二则,通过“纂例”列表,便于列举条文规定中的多个犯罪情节,显示影响量刑的因素,即其列表有利于显示单条之中刑罚的浮动趋势,有利于发掘各篇之内条文的关联规律,这是“纂例”的基本功能。从表格中不难看出,“律疏”中简单条文少见。[50]而“纂例”列表清晰解析复杂规定的优势在两类规定上体现得最明显,一是遵循一定“加等”规则的,如“计赃论罪”类条文,在唐律中往往表述得较为简洁,例如唐律总第282条的“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规定,而在列表中则显示为对应刑罚列从笞五十到加役流的一整列内容,除最低刑、最高刑外,每一特定刑罚的起算点也被标示出来,如“一匹”对应“杖七十”等。二是采取某种简略称谓指代整套计刑规则的,如“以盗论”“准盗论”“……亦如之”等不直接体现特定刑罚的唐律规定,在“纂例”列表中,则一般会依照上述简称、索引所提供的线索作量刑规则的查找与具体刑罚的折算,以补完表格。[51]“纂例”列表不但能分格显示同条规定的不同量刑情节,保证有一“罪”必有一“刑”,展现“罪状—法定刑”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利于对不同条文规定作横向比较,便于比较鉴别。尤其在以血缘亲疏、位置远近等系统排列的指标为基础所制定的相似规定中,“纂例”列表对相似情节的不同法律评价,或同等处罚所针对的多种情节等,都有很好的展现。我们尝试还原“斗讼”篇表格内“詈夫期亲尊长”中的部分内容。
表3 “詈夫期亲尊长”表格内容节录
表中内容在唐律总第334条中表述为:“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绞。”相比之下,条文规定言简意赅,而“纂例”列表胜在直观。
综上所述,“纂例”在王元亮的律学研究中堪称一项主要成就;对于中国古代传统律学读律、释律乃至纂律的经验而言也构成一个重要环节。王元亮的唐律研究之作包括两类,即“释文”和“纂例”两种文体。“释文”以解释对象——唐律文本为中心,体现的是古代律学的一端,也是发端早、沿革长、成果多注释律学一端,尤其体现宋元时期的以浅显易懂为目标,以注音释义为方法的注释风格。而“纂例”则有“纂”的编排、创作色彩,通过“纂”,唐律的“个例”得到归类、“通例”得到强调,条文中的规律性如唐律各篇、各罪之间的脉络等得以显现,同时“纂例”图表本身就成为一种“例”,即解析法律文本层次及其定罪量刑实质的方法范例。
毋庸讳言,元代以“纂例”为代表的法律图表,因其处于立法思想的发展、准备阶段和学术理论的探索、完善阶段,是以从式样到思路都有一定的粗糙性:表格形式上的“罪—刑”基本框架,虽然有整齐划一、方便直观等优势,但不利于表现法律规定中的免罪事由、“不入罪”情节以及非刑罚处罚方式等内容;其线性排列和机械分解风格,使得图表仍为条文规定的附庸、未显示出独立而深刻的理论性。然而其影响仍波及后世,为律学研究提供灵感,为立法活动准备素材。
王元亮“纂例”对后世立法、律学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纂例”等成果基础上,明清律学的图表类著作水准更高,表格的准确性、归纳性都有所提高,作品的理论色彩更浓厚。据介绍,清代此类著作以成书于乾隆五年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为首,此后又涌现万维翰的《律例图说》和《三定律例图说辨伪》、鲁廷礼的《律例掌珍》、夏敬一的《大清律目附例示掌》、曾恒德《律表》、邵绳清(又名邵春涛)《读法图存》等。[52]显然,在使繁杂条文、复杂规定“如指诸掌”“易读易懂”上,图表类律学著作可谓优势独具。
其次,“纂例”图表作为对法律内容的编排探索,对于法典的编撰也有所启发。虽然从立法上看,将具体规定全部析为表格决非明智之举[53],但元代在法律领域内对列表解析规定、提取信息等的尝试却不无裨益。即是说,取法律规定的难点、关键之处而列表分析之,则或收化繁为简之效。元代法律图表中的精华,如“五刑图”“例分八字”等,明清律典均加以吸收[54];提炼规定、原则制成图表并置于首篇,成为明清立法的惯常手法。
综上所述,王元亮作“纂例”,对前代法典条分缕析,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而这部图表式律学作品,其思路反映元代律学研究与立法活动的相互渗透,其将法律规定图表化的探索,为明清的律学研究方法和立法制表成果提供了借鉴。
附表 “名例”篇“纂例”与唐、宋《名例律》规定[55]
(续表)
(续表)
备注:“纂例”各表原无标题、编号。本表为统计需要而编号,并加以标题;《唐律疏议》、《宋刑统》中的对应规定载于“名例”之外其他篇章的,不列出具体条文编号。
(文字编辑 舒砚)
[1]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 参见(元)柳贯:《太康王氏扶城墓表》,载(元)柳贯:《柳贯诗文集》(第11卷),柳遵杰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261页。
[3] 师姓官员,参考柳贯文集,可能“名克恭,字敬之”,泰定时为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使。参见(元)柳贯:《师氏先茔碑铭(并序)》,载(元)柳贯:《柳贯诗文集》(第10卷),柳遵杰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18页。
[4] 参见(元)柳贯:《唐律疏议序》,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63—664页。此序亦收入《元文类》。参见(元)柳贯:《唐律疏议序》,载(元)苏天爵编:《元文类》(第36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58页。
[5] 关于《唐律疏议》的刊本,杨廷福指出,“日本藏有元山南江北道刊本的影写本,附有张从革《唐律疏议·释文纂例》……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藏独山莫有芝的古抄写本。”参见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载杨廷福:《唐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4页(原发表于《文史》复刊号,1978年)。“独山莫友芝的古抄写本”中即见张从革的《唐律疏议释文纂例序》,原书笔者未曾亲见,所据为京都大学人文研究所(前身即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东方学数字图书馆提供的全书摄影,http://kanji.zinbun.kyoto-u.ac.jp/db-machine/toho/html/B011menu.html,2012年5月18日访问。该版本唐律所载序言,依次为柳贯《唐律疏议序》、王元亮《唐律纂例序》、刘有庆《唐律纂例序》、张从革《唐律疏议释文纂例序》《唐律释文序》、胡居敬《唐律序》。关于张从革序(以下简称张序),钞本中“革”写作上“艹”中“口”下“十”,既似“革”又似“草”,而其人事迹不详,遍查《元史》《全元文》不着,是以此序为孤证且作者名讳亦存疑。张序中称“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特取江西儒学唐律疏议释文纂例……仆居学佐,识见平凡,涉猎肤浅,恭承宪幕雅命,校勘字样有无差讹,今校勘得差错脱漏字样凡三百七十八字,悉为厘正”。
[6] “出善本以赞其成者,检校王君长卿也。”参见励廷仪为清代的唐律刊本所作之序,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65—666页。点校者“录自日本文化二年官版本”。
[7] 清代整理、刊刻的唐律,据笔者所见,如四库全书所录唐律,以及“滂喜斋本系统”“文化本系统”的诸版本均是存“律疏”正文(“释义”亦多为存录)而略“纂例”部分的;而属于“至正本系统”的嘉庆年间顾广圻校、孙星衍刊的岱南阁丛书本以及据岱南阁丛书本排印的丛书集成初编本,则以收录王元亮“纂例”为特色。参见(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载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
[8] 如清代唐律刊本中属“至正本系统”的版本所载顾广圻“右至正辛卯崇化余志安刻本”之跋,孙星衍之“重刻故唐律疏议序”,又如潘祖荫于《滂喜斋藏书记》中据属“滂喜斋本系统”的唐律而辨驳孙星衍、顾广圻观点的议论,再如附于四部丛刊本中的张元济为唐律所作之跋等,都可视为从校勘角度对“释文”“纂例”的考释与引证。对清代的唐律刊刻,沈家本亦有关注,撰《唐律释文考》等文。
[9] 参见顾广圻为校雠唐律所作的跋,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71—672页。
[10] 顾广圻认为,“释文”中“有应别自为条而连他条者,有应属一条而分数条者,有标其字而佚其释者,有释尚在而遗标字者,有前后互换其处者,有释所据本不同而抵牾者:则未知王元亮重编而如此与?抑余志安刻之乃如此与?”其作跋所据为唐律的元刻本,未及“滂喜斋本系统”校勘者更有宋版唐律可参考,即是张元济所称“顾氏未见宋刻,跋语稍误,潘氏先已指明”。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65—678页。
[11] 刘有庆此序成于柳贯之“序”前,泰定二年作序时任江西等处儒学提举,似为柳贯前任。推断此序又应作于王元亮自序之后。参见(元)刘有庆:《唐律纂例序》,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钦定四库全书》(第67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5页。
[12] 参见(清)刘承干:《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转引自(宋)窦仪等:《重详订刑统》,民国嘉业堂刻本。
[13] “五刑图说”是“名例”篇的第一个表,也是“纂例”图表的起始内容,详见后文分析。
[14]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其他使用《唐律疏议纂例图表》的作品,如刘晓林:《“〈唐律疏议·户婚〉无死刑”辨正》,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刘晓林:《〈唐律疏议·贼盗〉死刑律文考述》,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等。
[15] 《法学大辞典》“王元亮”条称:元人,号长卿,籍贯、生卒年不详。曾任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检校官。现有所著《唐律释文》《唐律纂例五刑图》两书存世。参见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世界法学名人词典》所列词条解释也相似,参见唐荣智主编:《世界法学名人词典》,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页。
[16] 有关中古法制状况、法律文化的探索中,偶有利用王元亮作品的,其研究成果涉及多方面:在法律规则、司法制度的考察等方面,如姚大力、郭晓航:《金泰和律徒刑附加决杖考——附论元初的刑政》,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刘晓林:《“〈唐律疏议·户婚〉无死刑”辨正》,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06期;刘晓林:《〈唐律疏议·贼盗〉死刑律文考述》,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等。在法学教育、律学成就的评价等方面,如俞荣根:《唐律学的起源、演进与趋势》,载《中西法律传统》(第4卷);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三种样式——官方的、民间的和司法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等。
[17] 参见(元)虞集:《杜诗纂例序》,载(元)苏天爵编:《元文类》(第35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46页。
[18] 另有一种看法是“盖今所传‘纂例’者,即‘集注’之异名也”,参见(清)何焯:《义门读书记》(第35卷),崔高维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仅指出“纂例”与“集注”的内容同属于对经典解读的研究,则未及虞集能抓住“纂例”方法与作品的精髓。当然,其他“纂例”类作品,如陆淳的《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并未采取表格形式,唐律“纂例”有其自身特点。
[19] 王元亮“纂例”的依仿对象,或如序中所称“冠州张伯川先生编撰律文抹子其名题虽异亦未敢自擅”。参见(元)王元亮:《唐律纂例序》,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钞本翻拍。
[20] 参见(元)刘有庆:《唐律纂例序》,转引自(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载《钦定四库全书》(第67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5页。
[21] 参见(清)刘承干:《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转引自(宋)窦仪等:《重详订刑统》,民国嘉业堂刻本。
[22]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所刊《宋刑统》王式通序称“元王元亮《唐律纂五刑图》,列刑统五刑决杖配役之法,与唐制不同”,“《唐律释文》所附释文,本为刑统所作,非为唐律注释,中多律文及疏议未见之语,以刑统校之,悉在所载令、敕诸文之中,并非无故阑入,其间有与疏议不同者,亦刑统所改。可见王元亮两书非纯为唐律而作,但由于刑统包含了全部唐律及其疏议,因此这两部书仍不失为研究唐律的重要参考资料。”转引自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
[23] 或为王元亮所有的唐律资料便是如此,即在流传中可能保留唐以后的避讳习惯。
[24] 本文所依据的“纂例”,为丛书集成版唐律各篇所附“纂例”表,并参考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整理而得的附录《唐律疏议纂例图表》。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31—1168页;(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载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表格于单篇中排序编号,如称“名例”篇表1、“断狱”篇表1等,以下均同。
[25] 上部标“名例”,下部标“奉训大夫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检校官王元亮撰”。
[26] 宋代表格中的“刑罚列”为“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五列,内容除刑罚等级外,还有“赎铜……”“决臀杖……”等,金的“刑罚列”为“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七、流刑三、死刑二”五列。
[27] 该表虽有笞、杖刑种的七个“等差”,但就其内容来看,仍属于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的具体规定,与唐代“刑异五等”表所列“通例”有别。其“刑罚列”中,“笞”占两格,为“笞四十七下”和“笞五十七下”,“杖”占五格,从“杖六十七下”到“杖一百七下”,重于杖刑的“徒”“流”等,表中未出现,这是因为该表关注的仅为“枉法”与“不枉法”两类罪行的处置。“枉法”罪的情节依次对应着“笞四十七下”“笞五十七下”“杖七十七下”“杖八十七下”“杖一百七下”;“杖六十七下”“杖九十七下”两刑并无对应情节。“不枉法”罪则于“刑罚列”中的七等刑罚都有相关情节对应。元代“刑异五等”表的“备注”类内容出现在尾行。
[28] 如“名例”篇表23“老幼及妇人犯罪—笃疾废”,对应的律文为唐律总第30条,而该条规定实际并未涉及犯妇。值得一提的是,表18、表19、表23等标题,实际与《宋刑统》条目一致。所依据的《宋刑统》门类标题、编号及规定内容,参见(宋)窦仪等:《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门”于整部“刑统”中排序编号,即“总第……门”,以下同。
[29] 以此足可论断,王元亮“纂例”整体上仍依唐律而作,称其为“唐律纂例”并无不妥。
[30] 如附表所列“名例”篇表5、表6、表7、表11、表12。
[31] 如附表所列“名例”篇表11、表12。
[32] 如附表所列“名例”篇表9、表10。
[33] 如附表所列“名例”篇表14、表15。
[34] 这与分则各篇“纂例”对唐律进行逐条归纳的风格不同。就缺省内容,王元亮未作原因说明,唐律各版本中的相关序言介绍中也未提及。不似刻意忽略,疑或为王元亮“纂例”时疏漏,或为“纂例”图表中原有,流传中缺失。具体遗漏情况是,“名例”篇“纂例”末一表对应的是唐律总第39条,意即从唐律总第40条到第57条未收入“纂例”列表。具体而言,唐律总第51条至第57条这7条涉及法律范畴界定的“称……”类释名性质规定未“纂例”(除“例分八字”表依据总第53条关于“以”“准”的规定);总第49条“本条别有制”和总第50条“断罪无正条”涉及法律适用的原则指引性条文未“纂例”;总第40条至第44条关于共犯形态认定、处罚的规定未“纂例”(除“例分八字”表依据总第43条关于“皆”的规定);总第46条关于数罪的规定未“纂例”,总第45条至第47条关于特殊主体、关系的处理方式的规定也未“纂例”。所依据的《唐律疏议》条文标题、编号及规定内容,参见(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条文于整部律中排序编号,即“总第……条”,以下同。
[35] 内容与唐律后来版本中加上去的“条标”基本一致或为条目的简化,偶尔出现与《宋刑统》条目更近似的情况。
[36] 这一基本方法能够处理层次分明、内容单一的条文规定,然而,如果一个条文内容较多、结构复杂,往往要在同一律条标题下,分为多栏,使每栏代表一类情况,再相应填写,以防止其中所含有的针对多个处罚对象而分别量刑等复杂内容在分解原文并依刑罚轻重排列的填表过程中产生歧义或被篡改。
[37] 例如唐律总第469条,在表中“囚应禁而不禁”标题行下又分成两栏,才能容纳该条的全部信息,使其中的“……亦如之”“……加一等”等简略形式得以完整呈现。
[38] 例如,“例分八字”之表,“八字”即是沿宋以后所关注的“律中有八字”“律母”的思路而开展的释义探索,很可能受到《刑统赋》启发、借鉴《刑统赋解》、《吏学指南》等观点。“刑异五等”也是《刑统赋》的提法。
[39] 至迟刘有庆作序的泰定二年(1325),“纂例”图表已成。但王元亮何时开始编写“纂例”,何时草成,尚缺乏明确线索。他或直接受《元典章》之图表启发,或间接吸收当时重要的律学方法,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40] 本文据元刊本影印本探究《元典章》表式。《元典章·刑部》除表1、表2、表6、表7外,另17个表均为“罪—刑”框架,而这也是《唐律疏议纂例图表》的主要表式。且各版本《元典章·刑部》中的诸表多由轻至重罗列“断例”为表格通用列,相当于“纂例”的“刑罚列”。以《元典章·刑部卷四》“诸杀一”等图为例,影印元刊本中,即是“诸杀”之各罪为行、处理方式为列,参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7—1560页;又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新集至治条例不分卷》,载《续修四库全书》(第78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日本学者校定的《元典章·刑部》亦如之。参见《元典章·刑部》(第1册),〔日〕田中谦二、〔日〕岩村忍校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元典章本研究班1964年版,第107—110页。但新近点校的《元典章》在排版时变换了表格样式。参见《元典章》,陈高华等点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7—1429页。
[41] 以唐“律疏”、宋“刑统”条文标题为典型,然而,传世《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版本中的条标(或可称为“律目”)为何人、何时所拟,有何效力等等问题,仍未厘清,值得探讨。
[42] 正如仁井田陞所指出的,元代始终未能编纂并颁行一部相当于唐律的综合性统一法典,而仅有以《元典章》等为代表的一些“格例类聚乃至处分断例集”,内容、形式所限,它们“在条文上作了整理、精炼,但仍以条目作为其重点”,与这一立法状况相应的是司法中“不得不援引唐朝和金朝的律令,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参见〔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牟发松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43] 例如,律典应当具备完备的章节体例与严密的条文规定模式,当然,上述指标对律典而言属于充分不必要条件。
[44] 释义疑有脱漏,如“及”的释义,应是“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又如“皆”的释义,所举之例难解。但联系语境,则大多可解。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47页。
[45] 如对“及”称“连”,强调该字连属上下文、前后义的作用,相应地,对“其”则称“反”,强调该字对语气、文意的转折作用。
[46] 笔者认为,“类罪”即某一类外观表征相似、内在性质相同的处罚规定的集合,古人对某些“类罪”的认识和概括已经比较深入了,命名、认定等观点都相对固定,如“斗殴”类罪、“据赃论罪”类罪等,也就是常列为图表或合并讨论的“诸‘殴’”“六‘赃’”(或“诸‘赃’”,从《元典章》)、“七‘杀’”(或“诸‘杀’”,从《元典章》)等。
[47] 具体为“他物伤、眇目、刃伤、折支、故殴、后下手、兵刃、堕胎、平复、保辜”十个词语。
[48] 详见唐律总第302条至第306条。
[49] 以上文“断狱”篇“纂例”为例,结合表格可顺利查出斩刑的“刑罚列”只有“断狱”篇表3,即是说,该篇最重刑罚出现在该表中,具体而言,其依据是唐律总483条规定的“即用刃者,各从斗杀伤法”,同理,该篇最轻刑罚规定在唐律总第493条,清晰明了。
[50] 刑罚单一、确定的条文,可看作是简单条文,结合“纂例”图表观察,就是条目下规定内容仅占一格、罪状均对应同一处罚的。相应地,复杂规定一般来说就是情节占据多格、对应多个刑罚的。也应注意到,在王元亮的“纂例”中,与刑罚无涉的情节往往容易被忽略。
[51] 以上文“断狱”篇表3为例,其中唐律总483条规定本为“即用刃者,各从斗杀伤法”,但列表时直接将这一“刃杀人”情节对应斩刑填入。
[52] 参见李仪:《重修名法指掌》,载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
[53] 元代的法典表格化成果仍不完善、不精确,这既有律学水平不足的原因,也部分出自列表形式本身的局限。简言之,就是表格不能容纳全部法律文本,缺乏适当方式表达“罪—刑”以外的“备注”性信息。图表形式对法律规定的解析度、还原度是有限的,只有能高效展现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或背景信息的表格,才能最终在律典中取得一席之地。这也可视为“纂例”作品为立法实践提供的反面经验。
[54] “例分八字之义”在明律中不是自始便有,其内容曾以“西江月”形式作为口诀而非图表置于律典中。但清代律典卷首保留“例分八字之义”图表,是毫无疑问的。《大清律例》卷一最末载“例分八字之义”图,《大清律例》卷二中诸图分为“六赃图”“纳赎诸例图”“过失杀伤收赎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八组,包括多个“子表”。从名称及内容来看,与元、明时的联系是很明显的。参见(清)徐本等奉敕纂、(清)刘统勋等续纂:《大清律例》,载《钦定四库全书》(第67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17—429页。
[55] 在此篇“纂例”表格题目的拟定上,笔者所用方法列表与《唐律疏议译注》有别:后者综合考虑各表中的标题性信息与表格内容长度,将“名例”篇“纂例”整理为15个表;而本文欲最大限度显示表格内部信息与唐律规定条文的对应关系,以展现列表思路,因此整理出“名例”篇表格31个,得到“纂例”诸表与唐律“名例”规定的三十余组对应关系(具体整理原则与文中表二对《元典章》中图表的处理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