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如开头所述,当时摆在徽宗面前的既有命令颁行体系,非常强调由君主“私”意向朝廷“公”令的转化,这是君主之命令合法化的必然过程。既然如此,全面突破、违背既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并非聪明之举。这样的话,如何在命令颁行中突出皇帝个人就是一个难题。徽宗朝另辟蹊径,以内批、手诏这两种王朝政治生活中常见的文书为介质,在既有运行程序的基础上,突出政令颁行中的“御笔”形象,从而塑造了君主自身与整个王朝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这是一种突出君主本人角色的政治模式,其实不止体现在日常政令颁行体系中,至少还可以从另外两个方面得到印证。第一,在徽宗朝创造性的祥瑞体系中,徽宗本人占据了相当关键的位置。一般而言,各种神降之瑞都是指王朝或皇帝的保护神降临,但在徽宗朝,赵佶从神降的观众转而被尊为昊天上帝元子、太霄帝君,乃神仙世界最重要的成员之一下降统治尘世,极力展现了君主本人的神性,其统治就是圣治,当下就是圣时[118]。其次,政和以降徽宗所采用的“公相”(即三公为宰相)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蔡京的使用问题:一方面是蔡京自宰相而成为公相,被置于政治制度的顶端,在政治路线、重大决策中仍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治事频率、宰执配置等安排,精确、有效地控制了其权势[119]

对于徽宗而言,如何超越过去诸代君主,尤其是父兄之治,是特别重要的课题。这种超越性,表现在行“新法”、制礼乐、兴学校等许多新政措置上,但政事措置内容上的改变还不够,统治方式上的超越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方面,徽宗朝的御笔名目等等措置,就是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出现的。但本文一再强调,御笔名目改变的不是皇帝命令的颁行实质,而是外在面貌。这主要是一种政治姿态的表达,强调徽宗自己与所谓“圣治”或曰“盛世”之间的联系,而不是要万机独断、主威独运。

靖康以后,御笔、御笔手诏并没有被南宋政治所摒弃,御笔批(或曰亲笔批)、亲笔诏书(御前札子)都有相当重要的位置。事实上,既是帝制,则君主的批示本来就是日常政治天然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亲笔批示,始终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君主固然乐得自己的笔迹具有法定的政治效力;对臣下而言,君主亲笔意味着不寻常的眷顾、重视,因而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就是为什么极少有臣僚批判“御笔”本身,而主要是批评某些“权臣”对御笔的滥用。前已提及方轸、楼钥、吕中对蔡京的批评,南宋权臣韩侂胄死后,对他的评价也是:“己所欲为,不复奏禀,径作御笔批出。”[120]可以说,君主的笔迹是帝制政治中展现权威、增重事体的必然方式;而正因其这种作用,对它的使用通常是有限度的。徽宗朝却试图将这种特殊的命令形式日常化、普遍化,以突出君主的角色。但这是特定的政治形势、政治文化的产物。徽宗退位以后,徽宗朝独具特色的政治面貌也就随之消散了。

【方诚峰,男,1980年生,浙江淳安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宋代史。】

(原载《汉学研究》31卷3期,台北,2013年9月。收入本书时有修订。)

[1] 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3年,273—300页。

[2] 根据北宋元丰以后的材料,所谓“命令之体”有七种:册书、制书、诰命、诏书、敕书、御札、敕榜。见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一,元丰五年四月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504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一《职官考五·中书省》,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1456页;脱脱等《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中书省》,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3783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三引《神宗正史·职官志》,中华书局,1957年,2399页。

[3] 王育济《论北宋末年的“御笔行事”》,《山东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54—58页。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政局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357—362页。

[4] 杨世利《论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御笔手诏》,《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186—188页。

[5] 徳永洋介《宋代の御筆手詔》,《東洋史研究》57卷3号,1998年12月,402—419页。

[6] 丁义珏《宋代的御前文字》,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9—27页。

[7] 蔡襄著,徐渤等编,吴以宁点校《蔡襄集》卷二六《看详奉神述札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451页。

[8]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二《御笔》,上海:中华书局,1960年,26页。

[9]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引蔡絛《国史后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1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579页。

[10]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三,6478页。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一一至一二,2403页。

[1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一六,2379页。

[13]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一《故事·亲笔与御笔内批不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671页。

[14]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579页。

[15]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北京: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144—146页。

[16] 章国庆编著《宁波历代碑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128页。

[17] 王安中《初寮集》卷三《辞免右丞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46页。

[18]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五,宣和四年三月十七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34页。

[19] 陈瑞青《从俄藏黑水城文献看宋代公文的贴黄制度》,《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2辑,347页。孙继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29—30页。图版见《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79页。

[20]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三九,2349页。

[21] 余应求《上钦宗论御笔中旨》,收入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二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233页。

[22] 参见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二三《诏令下·内降》,222—234页。关于内批制度的简要讨论,见丁义珏《论北宋仁宗朝的“内降”——制度、政治与叙事》,《汉学研究》30卷4期,2012年12月,67—70页。作者在文中也指出,仁宗朝的“内降”问题其实是臣僚间政争的反映,不是纯粹的制度问题。

[23] 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321—329页。

[24]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54—59页。

[25] 赵升《朝野类要》卷四《文书·手诏》,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83页。

[26]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32—34页。王溥《唐会要》卷五四《中书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086页。

[27] 王应麟《玉海》卷二〇二《辞学指南·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1987年,3699页。

[28] 杨亿《武夷新集》卷九《钱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6册,461页。

[29] 《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85页;卷一一,53页。

[30] 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六《仁宗皇帝赐手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0册,682页。

[31] 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四〇,404页。

[3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戊戌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6597页。

[33] 《宋朝诸臣奏议》卷四二,437页。

[34] 苏辙《龙川略志》卷六《享祀明堂礼毕更不受贺》,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32页。

[35]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669页。

[36] 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以下简称《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政和元年五月戊辰条,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4273—4274页。

[37] 王珪《华阳集》卷一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3册,132页。

[38] 王珪《华阳集》卷二二,162页。

[39] 刘勰著,王利器校笺《文心雕龙校证》卷四《诏策第十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134页。

[40] 苏辙著,陈宏天、高秀芳点校《栾城集》卷三三《太皇太后明堂礼成罢贺赐门下手诏》,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572页。

[41]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五〇,2521页。

[42] 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329页。

[43] 《长编》卷一八九,仁宗嘉祐四年六月丁卯条,4567页。

[44]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147—155页。

[45] 《长编》卷一八九,仁宗嘉祐四年六月丁卯条,4568页。

[46]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五《王礼考十·圭璧符节玺印》,3531页。

[47]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七,神宗治平四年四月条,401页。

[48]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一《亲笔与御笔内批不同》,671页。

[49] 汪藻《浮溪集》卷二六《滕子济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24 a—b叶。

[50] 时间据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52页。

[51] 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中国古代书画图目》(15),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33页。

[52] “依奏”只是内批的最简单形式,内批内容随事长短不一,亦不讲究文辞之华美。李纲文集中附有很多钦宗的内批,可以参看。见李纲著,王瑞明点校《李纲全集》卷四三至五五《奏议》及校勘记,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514—623页。另参见《梁溪集》同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5册,862—956页。

[53] 富弼《上神宗答诏论彗星》,收入《宋朝诸臣奏议》卷四二,437页。

[54]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大晟乐》,4237页。

[55] 王安中《初寮集》卷四《进御书手诏碑本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83页。

[56]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七月条,686页。

[57] 《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七《上书羁管编管人放还诏》,829页。

[58] 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7册,5页。

[59]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二一,2473页。

[60] 《宋大诏令集》卷一二四,427页。

[61]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五《明堂》,政和五年七月丁丑条,3883页。

[62]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669—670页。

[6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三五,2454页。

[64] 《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五,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88页。

[65] 《初寮集》卷四《谢除检校少保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65页。

[66] 《初寮集》卷四《辞免检校少师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66页。

[67] 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43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53页。北京大学图书馆亦藏此拓,题《崇真宫徽宗付刘既济手诏》,典藏号A153048,系缪荃孙艺风堂旧藏。

[68] 《宋会要辑稿》礼五一之二二,1552页。

[69] 本文所用图片扫描自《中国古代碑帖拓本》,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128—129页。

[70] 翁方纲《粤东金石略》卷四《宋政和手诏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12394—12396页。

[71] 毕沅《山左金石志》卷一八《政和御书手诏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19册,14657—14658页。跋文将“御书之宝”误为“御省之宝”。

[72]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四,《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1369页。

[73] 徐自明著,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一,崇宁五年二月丙寅,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724页。

[74] 楼钥著,顾大朋点校《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具封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419页。

[75] 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二二《小人创御笔之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86册,397页。

[76] 王称撰,孙言诚、崔国光点校《东都事略》卷一〇一《蔡京传》,济南:齐鲁书社,2000年,867页。

[77]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七月条,686页;崇宁四年八月,688页。

[78] 藤本猛著,胡鸿译《崇宁五年正月政变——对辽交涉问题上徽宗与蔡京的对立》,载《日本中国史研究年刊·二〇〇九年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46—47页。

[79] 苗书梅等点校《宋会要辑稿·崇儒》六之一〇,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333页。

[80] 《宋史》卷二〇《徽宗二》,376页。

[81] 苗书梅等点校《宋会要辑稿·崇儒》六之一〇至一一,334页。

[82]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三年五月条,696页。

[83] 参见拙作《“公相”蔡京与徽宗朝权力结构的变化》,收入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吴天墀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3年,380—395页。

[84]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二》,4991页。系年据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三年五月条,696页。

[85]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〇,6476页。

[86] 《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具封事》,419页。

[87] 邓小南《掩映之间:宋代尚书内省管窥》,原载(台北)《汉学研究》27卷2期,2009年6月;收入氏著《朗润学史丛稿》,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236—245页。

[88] 《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具封事》,419页。

[89] 《东都事略》卷一二一《梁师成传》,1056页。

[90]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引蔡絛《国史后补》,579页。

[91] 《东都事略》卷一〇一《蔡京传》,867页。

[92] 《宝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579页。

[93]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二》,4991页。系年据《宋史》卷二二《徽宗四》,414页;《刑法志》系此事于大观元年,按此诏必在大观三年“违御笔法”出现之后,《刑法志》误。

[94]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791—792页。

[95] 曾布著,程郁整理《曾公遗录》卷八,元符三年五月癸酉条,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290页。

[96] 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一,21页。

[97]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145—146页。同作者《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的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65页;又见本书。

[98] 汪藻《靖康要录》卷一,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63页。

[99] 《靖康要录》卷七,靖康元年五月十七日,425页。

[100] 《李纲全集》卷四三至五五《奏议》及校勘記,514—623页。另参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梁溪集》同卷,第1125册,862—956页。

[101] 《宝真斋法书赞》卷二《钦宗皇帝御押内藏御笔》《钦宗皇帝御押防河御笔》,580—581页。

[102]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条,792页。

[103] 綦崇礼《北海集》卷七《除秦桧特授观文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依前通奉大夫食邑食实封如故任便居住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4册,569年;卷一二《赐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秦桧为水灾待罪不允诏》,607页;卷一三《赐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吕颐浩等为火灾待罪不允诏》,611页。

[104] 周必大撰,李昌宪整理《淳熙玉堂杂记》卷上,郑州:大象出版社,2012年,286页。

[105] 佚名编,汝企和点校《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宁宗嘉泰四年三月丁卯条,142页。

[106] Patricia Ebrey,“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 in Patricia Ebrey and Maggie Bickford ed.,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Culture of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06, p245.

[107] 如陕西淳化县所立之碑(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09879);亦见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四六《耀州淳化县御制学校八行八刑之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2701页。

[108] 杨世沅《句容金石记》卷五《御制学校八行八刑碑》,《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9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年,6481—6482页。按,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有一通题为《政和御制八行八刑碑》的拓片(典藏号A152575),原石亦在句容,但从碑拓内容看,实际是“大观圣作之碑”,惟额已失拓,则此碑与《句容金石记》所著录之碑不同。另,除非特别说明,以下录文不依原石格式。

[109]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59;参见陆增祥《金石补正》卷一一〇《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8册,5787—5788页。

[110]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六《八行取士》,3913—3914页。

[111]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72;参见《金石萃编》卷一四六《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2701页。

[112]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84、09888;参见《金石萃编》卷一四六《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2701—2702页。

[113]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典藏号A152568;毕沅《山左金石志》卷一七《临朐县学大观圣作碑》,14646—14648页。

[114] 亦参见《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三四,4464页。

[115] Patricia Ebrey,“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 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 pp230—231.

[116] 《宋大诏令集》卷一九,92页。

[117] 《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一,800—801页。

[118] 论见拙作《祥瑞与北宋徽宗朝的政治文化》,《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4期,226—253页。

[119] 论见拙作《“公相”蔡京与徽宗朝权力结构的变化》,收入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吴天墀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380—395页。

[120]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〇,宁宗开禧三年十一月乙亥条,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