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探索
- 悦洋
- 6337字
- 2020-06-25 02:51:26
反思与借鉴:清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
内容摘要:清代在承设地方监察方面,形成了多级官员拥有监察职责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下属十五道监察御史对内外百官进行监察;总督、巡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兼衔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监察省内各吏;察使司和道员衙门隶属督抚,对地方官吏负有监察权;此外,还设有专差御史、巡察御史等不定期履行专项监察。这样看似严整完备的地方监察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行政权与监察权混而为一,监察职责不明、权限不清等原因,造成了地方监察的实质性“缺位”。
关键词:地方监察 十五道监察御史 督抚 按察使司 道员 巡按御史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地推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势在必行。历史上,监察是“整肃官吏,激浊扬清”的重要手段,监察法制经过长期传承和积淀,留下了丰富的吏治经验,为当前改革提供反思和借鉴。清代参照前朝职官和法制建设,在地方监察方面,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等履行监察职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然而,由于缺乏整体性设计,清代“双重三轨制”的地方监察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监”和“虚监”问题,负有监察职责的官员“怠政溺职”,导致监察功能的弱化或者向其他职能转移。
清代负有地方监察职责的官员中,都察院下属的十五道监察御史虽有“掌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之职,但事务繁多,且身居京城,难以履行地方监察职责。都察院外设置的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二者分别为总督之系衔、巡抚之系衔,对省设的提刑按察使司、道设的按察使副史、佥事(又称“巡道”)进行统辖。督抚大权在握,掌管地方官员升迁,监察效果大打折扣;按察使司为省一级的官员,隶属督抚,十五道监察御史隶属于都察院,为中央监察官吏,但在机构和职权上,仍不免重叠、混同;巡按御史的废止,进一步导致地方吏治实际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地方监察制度出现严重的“缺位”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地方监察事务”
清代都察院对地方监察实行分道监察。原先,按行省划分只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作为监察机构,至清末增至二十道。清初,十五道监察御史有“坐道”和“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迄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各给印信,而以职事分隶之,名实相符,规制始为允称”。十五道监察御史职掌,据《清史稿·职官二》载: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核本省刑名。其祭祀、监礼、侍班纠仪,科道同之。《皇朝文献通考》卷82云: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在内:刷卷,巡视京营,监文武乡会试,稽察部院诸司;在外:巡盐、巡漕、巡仓等,及提督学政。各以其事专纠察。朝会纠仪,祭祀监礼,有大事集阙廷预议焉。
乾隆十四年(1749年),仿明制,令各道监察御史除掌监察本道各行门,分理本省刑名外,还要协管稽察在京几乎所有衙门。十五道的职官和职掌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十五道职官和职掌情况
十五道监察御史因职务繁多、人员极少,难以实际履行地方监察职责,是地方监察“缺位”的最直观表现。从工作任务分配上可以看出,十五道监察御史实质上是隶属于都察院的中央监察官吏,虽然负有一定的地方监察职责,但其主要从事稽察在京各部、寺、院、监等衙门的行政监察,负责巡盐、巡漕、巡仓、提督学政等专项监察工作,“朝会纠仪,祭祀监礼,有大事集阙廷预议”以及“掌核本省刑名”。资料可见,十五道监察御史不仅承担多项政务,大多都还兼有司法权,职务繁多,配置的工作人员极少,而且远在京城,对地方监察详情并不知晓,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其地方监察职责很难履行。
二、总督、巡抚“大权在握”
清代统治者顺应总督、巡抚向地方官转化的趋势,一改前朝总督和巡抚暂时性监督、节制地方的工作定位,用法律的形式把督、抚的地方官地位固定下来,使督、抚成为总领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的最高地方官员,其权力极大,号称“封疆大吏”。据《清史稿·职官志》载,清代总督的职掌是“厘治军民,综治文武,察举官吏,修伤封疆”。巡抚的职掌是“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在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中,总督和巡抚管辖一省或数省,成为身兼行政、司法、军事、监察权的“无事不包”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同时,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兼有监察地方之权,其权力超越道监察御史。地方行政系统内监察职能产生,就使得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对地方的监察作用缩小。因为地方所任之员腐败而强化守、巡各道的监察作用,都察院自然就放松地方的控制而侧重于中央,如此就导致督抚所任之重且无牵制而自身腐化。总督、巡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且兼宪衔,拥有弹劾、考察、荐举、罢免官吏之权,实际上掌握对包括监察员在内地方官员的考核权。其本身应属被监察对象,然监察权却成为了他们保护自己、排除异己的工具。
总督、巡抚作为地方督抚既有行政大权又有弹劾之权,按察使司和驻道监察官员为其属吏,受其控制,难以进行有效的监察、监督,导致一人集行政、司法、监察权于一身。有的监察官员既是监察职能的执行者,又是被监察的对象,这种集两重乃至多重身份职权于一身的现象,人为地造成了监察范围的死角,无形中对监察机构作用的正常发挥产生负面影响。十五道监察御史驻京分省监察可谓鞭长莫及,何况督抚身兼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宪职,名义上是科道堂官,所以科道在对他们进行监察时就不能不有所顾忌。乾隆帝晚年也承认,“各省督抚中廉洁自爱者谅不过十之二三,而防闲不峻者,亦恐不一而足”。
顺治时,工科给事中王命岳就说过:“督抚本重臣,言官恐外转为属吏,参劾绝少。”缺乏监督的机构和官员最容易腐化,所谓“权重则易恣,久任则易狎,无以制之则奸不得上闻,三者为患,不可胜穷”。清代督抚徇私舞弊、骄纵不法、贪横纳贿、结党营私,与督抚失监有一定关系。康熙八年(1669年),李之芳即指出:“自顺治十八年后,督抚多夤缘而得,(有所)恃以无恐,勒索属员,削百姓,根深蒂固,惟其意所欲为自与,受同罪之法严,无敢纠督抚之贪者。”康熙时,工部右侍郎田六善也有云:“今日官至督抚居莫敢谁何之势,自非大贤,鲜不纵恣。”督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手握重权,身兼要职,军政公务繁重,清朝统治者却把地方监察大权交给督抚,不仅没有对督抚这样的地方大员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而且使其“身兼数职”很难履行监察职责。监督权与行政权混淆,不能有效监察属吏,造成了地方监察最严重的实质性“缺位”。由于监察不力,清代地方吏治之腐,到了惊人的地步,贪权纳贿蔓延成风。有记载说:“督抚司道等则取之州县,州县则取之百姓,层层朘削,无非苦累良民,罄竭膏脂,破家荡产。”
三、按察使司和道员衙门“身兼数职”
清代按察使司是一省最高的专职司法监察机构。“按察使之职务,以掌省内裁判为主,并参与一切政务,与布政使相对。直隶于督抚之地方重官也。”有学者总结列举按察使的职务如下:(一)掌省内刑名案件;(二)掌驿传事;(三)为大计之考察官;(四)为乡试之监试官;(五)参与一切政务。前述特殊职务以外,关于一切行政事务,按察使与布政使共应督抚咨询,或列于会议,陈述意见。《清史稿·职官三》载: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
道的职掌为佐辅布政、按察两司。凡核定官吏、劝课农桑、举贤能、厉风俗、简军事、固封守,以廉察属下之政治,两道均为共同职掌。守、巡道的分工,大致是守道管钱粮、巡道管刑名。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官罢参政、参议、副使、佥事诸衔,嗣是守、巡诸道先后加兵备者,共八十余人。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诏道员可密察封奏布、按两司。嘉庆四年(1799年),以道员职司巡察,诏复雍正同旧制,许言事。道员官阶为四品,或管数府数州,或通管全省有关事务,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佐布按二司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厉风俗、简军事、固封守,兼察政治。也有学者认为:清承明制,分守为布政使之次官,专节钱谷;分巡为按察使之副,专家刑名。康熙八年(1669年),改直隶通蓟道为守道,总管钱粮;改霸易道为巡道,总管刑名。九年,顺天府所属州县之钱谷,定归守道管理,刑名定归巡道管理,此犹奉明代旧制也。现时此区别则不过存于名义上耳。至其职务之实质,初无以异。分守掌钱谷之事,然亦掌刑名其他事务,分巡掌刑名之事,然亦掌钱谷其他事务。故二者职务,乃为共通。有学者观察认为,道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督、抚、藩、臬诸地方大员管理政务,监督府、县。《清史稿·职官志》说,道员“各掌分守、分巡,及河、粮、盐、茶,或兼水利、释传,或兼关务、屯田;并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励风俗,简军事,固封守,以帅所属而廉察其政治”。
由以上材料可见,按察使司和道员衙门,虽然也都负有一定的监察职责,但主要置身于行政职务:按察使虽然总管全省按劾之事,振扬风纪,澄清吏治,但仍要在乡试时充监试官,大计时任考察官,秋审时当主稿官,并办理全省刑名案件,勘核词状,管理囚犯,遇重大案件则会由布政使办理,并上报部院;道员衙门虽“定期或临时考察官吏之勤惰能否,以报告于布按两司”,但仍主要“掌弹地方、监巡其管内州厅钱谷、刑名其他一切事务”。负有监察职责的地方官员均身兼管理地方政务和司法审判等要职,便监察权与行政权混淆,不能独立行使监察权,也没有形成固定的监察工作机制和人员安排,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考核自然有所疏漏;且按察使司和道员衙门受制于督抚,难以对其进行监察、监督。这是地方监察实质性“缺位”的重要表现。
四、巡按御史的废除
御史出巡是朝廷监察地方的传统方式。顺治初年,仿明巡按御史之制,每省派御史一人巡视省下地方,有纠劾贪官污吏、荐举贤能,监督地方治安治理,平反冤狱等广泛的监察职权,差限以一年为满。敕书内开载:“在外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官,如有蒙蔽专权、擅作威福及纵兵害民、纵贼害良等事,许巡方御史不时纠劾。”由于巡按御史出巡地方往往侵扰地方,且与地方督抚行政多有掣肘,顺治一朝巡按御史时设时停,至顺治十八年(1661年)最终停止。雍正年间,于湖广、山东、河南、安徽、江宁等省派出巡察御史,其性质近于顺治朝的巡按御史,至乾隆元年俱停各省巡察御史。
巡按御史废止后,作为权力高度集中的“封疆大吏”,督抚实际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监察制度严重缺失。康熙十七年(1678年),工部侍郎田六善疏称:“今日官至督抚,居莫敢谁何之势,自非大贤,鲜不纵恣”,提出“非遣巡方,此弊终不能解”。雍正元年(1723年),翰林院检讨徐聚伦上奏指出:“督抚之权太重,故威福易作,而侈肆亦易生。”雍正元年(1723年)二月,翰林院检讨李兰密奏说:“且近来督抚提镇之权,亦大盛矣,挟赫赫炎炎之势,令人敢怒而不敢言,即有过举,谁为参究,有白简从事之按臣,不惟小臣能廉,而大臣亦能法也。”巡按制度废除后,清代统治者虽进行适当调整,如推行“密奏制”,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对地方督抚的监督作用,最终没有形成基本监察制度。巡按御史废除后,清代又推行了一些针对地方的监察举措:“巡察御史制”具有一定的临时性质,仅对“地方讳盗专项巡察”,且重点在督查士、民,又旋即罢归,根本谈不上对督抚实行监督;“专差科道”,如巡盐御史、巡漕御史、查旗御史、查监御史、巡江御史、巡视屯田御史、视茶马御史等,但多从事专项巡视监察,具有临时性、不固定性,随形势变化而时存时废。
巡按制度废止后,不但地方监督严重缺失,也使得自秦以来历代王朝“内外相维”“行政与监察并重”的基本制度遭到破坏。康熙时储方庆在“裁官论”一疏中指出:“罢巡方,是削宪臣之柄也。宪臣之柄削,督抚之令尊矣。”他提出行政、监察两个系统,并行不悖,才能保障国家制度的完整、有效:“盖天下之官以数万计,而其大势常出于两途:六部操政柄,行之于督抚,督抚之下府县,以集其事,此一途也;科道察部臣之奸,巡方制督抚之专,而推官实为之爪牙,此又一途也。”巡按御史废除,行政与监察混而为一,打破了监察对行政的制约,督抚因身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无人监督,导致督抚所任之重且无牵制而自身腐化,形成了最核心的地方监察的实质性“缺位”。
五、结语
由前文可以看出,清代多层官员均被赋予了地方监察职责,形成了看似十分严整、层次分明的监察网络体系。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十五道监察御史“不能监察”、督抚“不想监察”、按察使司和道员衙门“不敢监察”的局面。清代形成的一套既完备又臃肿的地方网络性监察体系中,行政权与监察权混淆,监察机制职责不明、责任不清、权限含混,监察权缺乏相应的独立自主性,地方监察严重缺失,缺乏对地方官员实质上的监督。笔者认为,清代地方监察体制出现了实质性的“缺位”,一方面,负有监察职权的官员往往身兼数个行政职务,且各种监督评判标准宽严不一;另一方面,地方监察机构和职权上存在重叠、混同,监察权被大量赋予地方官员,同一地方多名官员具有监察权,容易产生互相推诿和争相行使职权的现象,缺乏相应的独立性。
监察体系的混乱、不合理造成了地方监察的实质性“缺位”,使监察功能逐渐丧失、弱化,进而导致了地方吏治的腐败现象。唯物主义历史观也告诉我们,事物都是发展、联系着的。任何一项制度,绝不是贸然凭空地被创立,它必然基于特定的时机和环境,经过一定的演进而臻于成熟,历经流变而逐渐变质。“正因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清代在借鉴明代监察制度基础上,对地方监察做出了适应性调整,一定时期内在澄清吏治、维持政治秩序等方面均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清代地方监察制度在“历经流变而逐渐变质”时,当朝没有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最终导致地方监察制度被破坏,出现了地方监察的“缺位”现象,最终影响了政局的稳定。
以史为鉴,反思清代地方监察制度建设,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第一,形成独立、集中、统一的监察机构。清代地方监察机构往往同时兼有行政职权,事务繁多,无法专心履行监察职责;清代监察机构重叠、混乱,多个官职被赋予了监察职责,导致监察官员责任意识不强,互相推诿;清代地方监察机构没能形成自上而下的体系,缺乏统一的工作机制,影响了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构建独立行使监察职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集中赋予监察职责,有助于监察机构统一行使职权。
第二,监察职责规范化、法制化。清代地方监察建制,监察官员职责不明、责任不清、权限含混,监督评判标准宽严不一,缺乏规范制度体系。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兼有监察地方之权,但缺乏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按察使司和道员衙门都主要置身于行政职务,往往怠于履行监察职务,缺乏成文的履职规范和考核制度;御史出巡是朝廷监察地方的传统方式,但没有长效的工作机制,时废时行,其职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皇帝的喜好和勤勉度。借鉴清代地方监察机制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应加强改革法制化建设,构建完善、规范的监察工作机制,有助于规范监察行为,提升监察效率。
第三,强化监察机构内部监督。清代吏治的腐败不仅源于外部监察的疏忽、懈怠,很大程度上也源于监察机构内部的“怠政溺职”。地方监察制度的疏漏导致监察官怠于履行监察职责、自身腐化等问题,监察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国家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中,应从制度上构建起防止内部腐败的“堤坝”,完善监察系统内部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的监督,促进监察职能权威高效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