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
- 王朝勇等
- 8530字
- 2020-06-24 23:01:12
虚假诉讼重灾区,民间借贷属排头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发生往往基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基础关系,有的基于亲情友情、有的基于合作关系,表现为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常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目前,鉴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信贷门槛过高,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民间借贷迅速发展。但是,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缺失,在实践中,借贷双方维权的法律意识又相对薄弱,通常仅用欠条或借据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很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借贷合同,也不注意保留证明借出与接收金钱行为的银行转账凭证或是收条,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常常因证据单一而难以主张权力。
201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指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当事人之间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因此,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严惩试图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
一、妹妹闹离婚,姐姐要欠款
原告谭某艳于2015年2月5日起诉被告谭某霞、曾某某,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322000元,利息6780元。本案中,谭某艳与谭某霞系姐妹,曾某某系谭某艳妹夫。谭某艳主张谭某霞以家庭生活消费及女儿学习费用为由,通过刷其信用卡附属卡、支付现金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其借款达322000元且至今未还,现谭某霞已于另案起诉被告曾某某离婚,因担心债权无法获得保障,遂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谭某艳向法院提交谭某霞向自己出具的六张借条,证明借款事实、金额、利息。借条出具时间分别是2010年1月10日、2011年1月16日、2012年1月8日、2013年1月13日、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23日。同时,谭某艳提交证据“中信银行信用卡电子对账单”,主张其于2010年8月为谭某霞办理了主卡登记于谭某艳名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附属卡,谭某霞自2010年8月起持该卡消费至今,且从未偿还欠款。
二、伪造借条,一次补全
对于谭某艳提供的证据,曾某某辩称六张借条系由谭某艳与谭某霞串通伪造形成,恶意向其施加负债行为。法院依法对六张借条予以审查,六张借条上的落款时间跨度长达五年,但综合借条载明的借款内容、文字书写习惯及纸张新旧程度来看,六张借条的形成时间显然是在一个时间段。在第一次庭审中,谭某艳及谭某霞都表示六张借条的形成时间分别为其所载明的落款时间,但两人又在第二次庭审中自认六张借条都是在2015年1月23日同一天写就,显然谭某艳和借款人谭某霞曾刻意对法院隐瞒载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借条的形成时间。谭某艳与谭某霞于2015年1月23日补写2010—2015年间的六张借条的行为,不符合一般借贷行为在达成借款合意的同时即出具书面借款凭证的惯例。同时,即使谭某艳、谭某霞双方曾对其借贷关系进行过特别约定,其亦无法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据此,法院认为六张借条并不能证明谭某艳与谭某霞曾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间达成过借款的合意,因此,六张借条不能证明谭某艳与谭某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三、姐妹齐心坑妹夫,法官“火眼”识真相
谭某霞、曾某某于1988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曾某敏,现已成年。谭某霞于2014年2月26日起诉要求与曾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谭某霞又于2014年12月22日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在两次谭某霞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谭某艳均以谭某霞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首先,谭某艳姐妹伪造的六份欠条的时间是在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后,并且谭某艳第一次向谭某霞和曾某某主张债权也是在此期间。这说明,谭某艳在谭某霞和曾某某离婚期间主张全部债务均是两被告共同债务,是有意给曾某某施加债务压力。其次,谭某艳作为被告谭某霞的姐姐,其对两名被告长期以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理应有所了解,谭某霞曾于离婚诉讼中提及其与曾某某长期以来存在感情及经济矛盾,并且在两次谭某霞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谭某艳均以谭某霞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最后,谭某艳提交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电子对账单”显示谭某艳名下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同时办理有用户名为谭某梅、谭某芬、莫某江、谭某元等附属卡,上述附属信用卡从2010年8月至今均陆续有消费记录显示,故谭某艳为谭某霞开具信用卡附属卡并任其刷卡消费的行为,实难界定为是属于姐妹之间的赠与抑或借贷。
四、虚假诉讼终识破,惩恶扬善获点赞
一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仔细审查了借条的形成和涉案信用卡消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两名被告的婚姻状况,以及两名被告在离婚诉讼时姐姐曾作为妹妹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法院认定两姐妹之间并没有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于2015年7月16日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该案裁判时,法官没有仅凭原告提交的借条和信用卡刷卡记录而认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是严格审查了双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婚姻关系、利益冲突和经济状况等事实,从中找出了种种疑点,在此基础上认定谭某艳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存在明显不符常理之处,并通过庭审询问发现了谭某艳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进而否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谭某艳与谭某霞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为谭某霞开具信用卡附属卡并任其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属于姐妹之间的赠与抑或借贷?
【案例分析】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借条是借贷行为的凭证,来证明借贷关系发生。因为借条的内容比较简单,书写比较方便,并且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一般会选择打借条来作为借贷凭证。而同样是借钱,银行、贷款公司等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一般会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借款合同内容通常比较复杂,由法律专业人士负责草拟和审核,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却具有借款合同的性质,都是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债权债务发生的凭证。一般来说,借款合同生效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借贷合同中必要的当事人有两方,即借方和贷方。但是,在实践中,为了保证贷方能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债务,保障借方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其中,第三人的保证便是担保方式的一种。因此,借款合同的主体包括: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借款合同主体;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相一致,不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通常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当事人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当确认此种意思表示无效。但如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那么原则上将此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第三,合同内容合法
借款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姐妹之间无借贷关系,附属卡消费系赠与
关于谭某艳提交给法院的六份借条,首先,谭某艳姐妹的借条系两人恶意串通,其目的是增加曾某某共同债务的压力,损害曾某某的财产权益,此种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次,谭某艳姐妹的借条不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现。谭某艳一口气书写了长达5年跨度的六张借条,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是通过伪造债权债务关系,以增加曾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示行为却是与曾某艳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结合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认定此借条不发生法律效力,谭某艳与谭某霞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谭某艳提交的证据显示谭某艳名下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同时办理有用户名为谭某梅、谭某芬、莫某江、谭某元等附属卡,上述附属信用卡从2010年8月至今均陆续有消费记录。除了谭某霞伪造的六张借条,谭某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谭某霞持附属信用卡消费期间,就消费产生的金额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因此,不管是按照法理和情理,谭某艳为谭某霞开具信用卡附属卡并任其刷卡消费的行为,是姐妹之间的赠与。
【大律支招】
自然人之间借钱,常常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比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关系等,因此熟人之间借钱,碍于情面,往往就写一张寥寥数字的借条,由贷款人签上字就算借款凭证了,但是一旦产生纠纷,一张借条起诉到法院,却很难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为了规范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高借款人民间借贷的法律意识,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在此,详细列举在借条中需要的几个问题:
一、利息问题需明确,过高利息不支持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很多时候熟人之间的借钱时,除非是借款人主动提出约定利息,出借人通常碍于情面对利息的问题绝口不提,但是又不能释怀,于是出现了借条上面没有约定利息的问题,但是出借人却主张借款人偿还一定的利息的情况,究竟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就认定当事人之间是无息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但是,对于逾期不还钱的借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只要是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就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有人基于情义免除利息,也有人见利忘义约定超高利息,即放“高利贷”。为了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自然人之间在约定贷款利率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年利率24%,若是超过24%,超过的部分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时,则法院支持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时效问题需警惕,维权行动要及时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便是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出借人因怠于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导致了损失巨额借款的悲剧。民间借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二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约定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约定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出借人未催告借款人返还前,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实践中,为了证明出借人及时催告借款人还钱,或者借款人承诺履行义务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出借人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催告函、承诺还款书等。
三、借条内容需完整,关键内容不能漏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借条虽然格式简单,内容简短,但是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武器,借条的内容必须完整,约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切不可丢三落四、含糊其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以下细节:一是金额既要写阿拉伯数字,也要写大写数字,防止篡改。二是币种要注明清楚,以防产生异议。三是开头写明借款用途,用途合法才产生借贷关系。四是利率明确约定,是年利率或是月利率,按期支付还是到期一次性支付等,以防因约定不明导致视为无息贷款。五、借款人要留真实姓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以防重名带来的干扰。
必懂知识点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实践中,出借人要在交付借款时留下证据以证明借款合同有效成立。通常来说,出借人若在借款人出具借条时交付借款,便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注明“今已收到出借人借款××元”;若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交付借款,则需要借款人写一个收条作为交付依据,借款合同从借款人出具收条之日起生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所谓的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通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列举的三种情况,我们得知,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为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利益当事人撤销权。但是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必知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