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制结构的性质

税制结构的性质是由税制结构内部各组成部分的不同功能相互作用形成的。税制结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简单的税制结构是由不同的税种和税制要素相互作用的架构,这一架构通过税收的各种功能相互作用形成了税制结构的性质。

任何一个税种或税类又都有各自的性质,不同的税种调节功能各有侧重,于是,税种的不同搭配组合便形成了具有不同性质的税制结构。税制结构的性质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整体作用或效应的反映。因此,对税制结构性质的考察也必须建立在对税制结构整体性考察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反映出来的是侧重于收入调节的税制结构,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反映出来的是侧重于收入筹集的税制结构。

由于税制要素的不同安排会影响到各个税种的作用,因此,对税制结构性质的考察必须综合考虑税制要素设置、税种税类的设置——但必须强调,税制结构的性质是税制结构整体性功能的反映,尽管各个税种、各个税类有自身的功能和性质。

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功能,因此,筹集收入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应该具有的基本性质。如果某一税制结构组合侧重于收入筹集,那么该种税制结构就可称为收入型税制结构。从税制结构性质的角度看,由于收入筹集是任何税制结构应具有的基本性质(不具有收入筹集功能,税收便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而,收入型税制结构是基本的税制结构。从而税制结构形成的角度看,收入型税制结构是在税制结构调整过程中,强调最大化税收收入筹集功能的结果。因而,收入型税制结构的构建过程中可能会在损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收入筹集功能,也可能会根据某些特定的安排在促进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收入筹集。从税收发展史的角度看,只是在人们意识到税收的各种调节功能并对之加以应用的时候,在收入型税制结构的基础上才派生出增长型税制结构和发展型税制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轨制着经济结构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