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
- (美)查尔斯·R.盖斯特
- 7921字
- 2024-11-04 13:11:10
前言
发现美洲大陆之后,人们渴求资产,情愿付息。这时神学家不得不对其说教布道进行重新定位。倘若人们真到了嗜钱如命、甘愿付息的田地,教会伦理就免不了改天换地。
——理查德·亨利·达纳(美国作家、律师),1867年
就在恺撒大帝遭遇暗杀的七年前,时任奇里乞亚(Cilicia)省长的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和罗马某省的年轻官员马库斯·尤尼乌斯·布鲁图(Marcus Junius Brutus)展开了一场辛辣激烈的唇枪舌战。这位资深的政治家斥责轻狂的布鲁图滥用自己在塞浦路斯(Cyprus)的行政权力搜刮民脂民膏、中饱私囊。据西塞罗收到的消息,布鲁图在塞浦路斯以高出罗马法律规定最高数额四倍的利息发放贷款;更令人忍无可忍的是,他居然匿名躲在某个代理人后面,而那个代理人为了收回贷款,心狠手辣、不择手段。西塞罗就此事警告布鲁图,布鲁图却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结果是,布鲁图腰缠万贯地回到了罗马。
西塞罗因此创造了一个新词,后来成了罗马法律的基石。之后的一千八百年间,这段故事口笔相传,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Wealth of Nations)中也有所引用。依照罗马法律,单利(simple interest)是合情合理的,复利(compound interest)则有违天理。不少古代文明都出现过利息重叠的现象,然而只有罗马人将其定为非法。
自古以来,几乎所有社会都严禁重息,更贴切地说是严禁高利贷。欠债纳息是历史最悠久的金融行为,不过自诞生以来,就被斥为贷方企图搜刮借方的剥削行为。不管借贷是以现金还是以其他物品的形式进行的,穷凶极恶的贷方总是采取“以邻为壑”之策,直至把借方逼到丢掉担保,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人们对单利只是稍有微词,而征收复利却是罪大恶极,但此举又无法约束。
这个问题在古代社会显而易见,随着时间的流逝反而渐渐模糊起来。数百年来,民法——包括某些国家的不成文法(常被称为自然法)——明确规定严禁高利贷。不过众人喊打的贷方依旧招摇过市,很快就在传奇和文学作品中占据席位。就某种程度而言,理论和实际互不协调的并肩同行,导致自罗马陨落到宗教改革时期,欧洲各国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各走各路。尤其是在中世纪初期,教会认为凡是利息均为重利,复利被称为“犹太人利息”,旨在说明其阴森黑暗、有违基督教伦常的特质,它是作为社会局外人的贷方的剥削工具。
蹚过漫漫历史长河,利息和高利贷经历了从古代罪大恶极到当代繁荣商业的变迁,但在不少社会下仍贴着非法标签——美国不少州仍保持着严惩利息犯罪或“贷款鲨鱼(loan sharking)”的法律。然而也是在这些地方,人们对这类行为置若罔闻,除非经济不景气、资本短缺,或高通货膨胀,才会有人兴师问罪。这也许就是为何重利依旧是全球公开严打的典型。罗马沦陷后,资本短缺的时期远远多过持续增长、全面繁荣的年岁。因此,在举步维艰的日子里,严禁高利贷的呼声变得尤其激昂尖锐,这绝非巧合。
今时今日,高利贷就是收取超额利息的贷款,但就历史看来,这个定义是相对新潮的。起初,拉丁语usura就指代利息,具体数额因地而异;超额利息就是利息之上还有利息,或者说是usurae usararum,即叠加在未偿还的借贷本金之上的利息。
在古代社会,尤其是中世纪,收取超额利息是罪大恶极的。依照希伯来氏族的传统,犹太人相互借贷时不得收取利息,甚至连单利也不能收。但是讽刺的是,犹太人却可以借钱给非犹太人,而且教会还认可他们的贷方身份。这一漏洞让犹太人得以与伦巴底人和卡奥尔人抢占市场。
犹太人出现之前,伦巴底人和卡奥尔人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贷方,奇怪的是,竟然没有人跑出来指责。到了14世纪,多亏了伦巴底人,欧洲金钱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当时,在西欧从事信贷业务的意大利银行家成了皇亲国戚的出资人,业务一路向北拓展到了英格兰。和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打交道时,他们吃了大亏,但在那些财政匮乏或能力不济的国家却顺风顺水。尽管重利禁令普遍存在,但人们对贷方睁只眼闭只眼,如果期限到了,贷方甚至会给国王施压,而犹太人贷方就没这样的好命了。
这种赤裸裸的自相矛盾恐怕要归咎于传统、宗教和法律的综合作用。伦巴底人是支野蛮的氏族,6世纪征服了罗马;卡奥尔人是定居法国的西哥特人后裔。这两者的祖先社会都崇尚物物交换或以物代钱,因此,两支氏族都犯不着在法律中禁止利息或高利贷。罗马帝国后期的自然法是以文明开化社会的普遍性为大前提的,这可不包括野蛮部落。两支氏族的后代继承并发扬了借贷之法,没人高调反对,直到800年,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征服了伦巴底人,可惜那会儿,风俗传统已经定了。
野蛮人入侵将不少罗马法律条文打入历史冷宫,直到12世纪人们重拾学习热情,遗失数百年的书籍才重见天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思想成了包括中世纪哲学家兼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内的牧师们的主要参照。这让借贷行为更加扑朔迷离,因为学究们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关于金钱的教诲——金钱为死物,没有内在特质,只可做交换之用;金钱不可自我繁衍,因此重利不可为。大家遗漏或忽视了1130年被发现的《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s Code),其中明确禁止anatocismus(西塞罗发明的术语,即利息叠加)和alterum tantum(通过利息使债务加倍),即今天所说的“复利”。不过,尽管罗马法律对普通利息和高额利息区别对待,但在中世纪教会的法律中,连普通利息也是明令禁止的。
到了中世纪,意大利数学家斐波那契(Fibonacci)开始讨论复利问题,从此,复利成了一道数学题。考虑到关于重利的禁令,他小心翼翼地不去触及贷款价值,而只是聚焦未来价值问题,这不在中世纪哲学家熟悉和讨论范围之内。他针对某货币单位的未来价值提出问题,最广为人知的要数:假设不断繁衍,一对兔子能产下多少后代?两百年后,名气不输其下的卢卡·帕西奥利(Luca Pacioli)首次讨论了复式簿记(又称复式记账法),同样也对高利贷问题讳莫如深。不过,斐波那契的确解决了货币贬值的问题,这在13世纪的皇亲国戚看来是符合政治路线的议题。
人们极容易信口斥责历朝历代利息控制标准不一的现象。中世纪时,教会严禁放贷收息,这和伊斯兰世界颇为类似,然而在12~19世纪,借贷(走势)却起落频繁。评论家对此各执一词,不过在必须控制利息这一点上倒是不谋而合。即便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之父亚当·斯密也提议控制利息。不过随着借贷迈入19世纪,除了不同文化和政治动机的刻意反对,人们对重利的态度趋于稳定。
“以邻为壑”如今常被用来描述一种国际贸易策略,意指某个国家通过限制性的贸易措施或政策,试图从贸易伙伴国身上占便宜。这主要源自重商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殖民国家剥削远方殖民地、确保自己出口大于进口的年代。但是,在这个重商主义时代之前,“以邻为壑”更多的是和借贷有关。世界各地的夏洛克(Shylock)都在剥削安东尼奥(Antonio),基督教的公平原则和仁慈精神却要求贷方要视借方为手足和乡亲,不伤其性命。不过,能这么做的人寥若晨星。夏洛克才不是什么乡亲父老!他借钱给非犹太人,这是妇孺皆知、由来已久的事实。在莎士比亚这部戏剧中,波西亚(Portia)在法庭上成功地为安东尼奥辩护,使其免受夏洛克的刁难,有趣的是,布鲁图的第二任妻子也叫波西亚。莎士比亚对罗马历史如数家珍,恐怕这不是巧合。
数百年来,围绕借贷的对骂声此起彼伏。贷方和早期的银行家,不论是犹太人、伦巴底人、卡奥尔人还是圣殿骑士团(Templars),他们都很清楚,自己在欧洲各国的金融技能和外域地位令其饱受羡慕、妒忌、讥讽、嘲笑,最终恐怕还会招致一些强权的打击报复。最后,他们不少人通过收取复利来弥补商业风险,或将利息伪装成灰色折现费用。至于他们所面临的风险,那可绝不是亏损这么简单,他们可能会被驱逐出境,或被关押审讯,或被没收财产。文艺复兴之前,北欧不少知名银行家都来自遥远的他乡,这充分证明,大家总是去找外国人借钱,就是因为借方可以欠债不还,还不必担心受罚判罪。
关于借贷的历史(研究)常被分为两派,一派围绕着借贷评头论足,另一派将目标瞄准在不同的社会对利息的法律态度。自罗马帝国初期以降,始于共和国终于帝国,罗马一直保持着所谓的“法定利息”。监管利息的条文涵盖在法律之中,起初是《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而后是《查士丁尼法典》和《国法大全》(Digest)。其中,《国法大全》包含了不少知名演说家和哲学家的著作,是罗马对过去数世纪有关借贷思想的完美汇编。这些法律在范畴和细节上各有千秋,但都明确指出贷方向借方收取利息的最高限额,它们没有禁止利息,但希望能制定切合实际的利息标准。借用亚当·斯密的观点——社会越是繁荣富裕,利率就越低。
有人曾言,放贷收息的历史不过是精神史的表达。与其对应的,放贷是一种历史悠长的思维,充满神秘和不连贯性,几乎只存在于经济历史学家的脑海之中。这的确没错,不过却忽视了潜台词——它是三千年来不同的社会最强大的概念之一。作为自然法的一部分,它折射出了超越古代、中世纪、现代社会时空局限的公平、公正观念。利息的威力,尤其是复利,令人捉摸不透。借贷和利息蒙受了数百年的谴责与非议,尽管谁也不确定,批评者究竟是否区分或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直至近代,复利本身才引发了某些争论。被称为“战后繁荣之父”的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意识到,德国在支付第一次世界大战重建款项时会出现复利问题。据传,爱因斯坦(Einstein)戏称此为“世界第八大奇迹”——有东西居然能繁衍出大大高于眼前价值的未来价值!18世纪,英国牧师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试图以复利收回数量可观的英国国家债务。如今,美国的贷方必须上报自己对顾客未支付差额收取的年度百分利率,然而联邦立法者对这些数字不闻不问。20世纪80年代初,数家美国大型银行为了逃避因收取高额利息招致的起诉和控告,不惜人力物力,到尚未推行反重利法的其他州设置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的利息是按日或月叠加计算的,金额更高。
但丁(Dante)斥责高利贷者为恶魔、厉鬼,无数作家引经据典,痛斥借贷陷阱。在19世纪初的爱尔兰,牧师杰拉米阿·奥克拉汉(Jeremiah O'Callaghan)拒绝为一个垂死之人做圣礼,直到那人放弃自己那份高利贷,而此事的最终结果是牧师被驱逐到了北部弗蒙特(Vermont)的荒郊野岭。天主教终于重新审视起了重利禁令。18世纪,教皇悄无声息地向意大利各主教寄出信件,而不是依照惯例颁发教皇通谕,一百年后,人们对那道禁令淡然漠视。历经数世纪的口诛笔伐,看到固定收入投资回报如此丰厚诱人,人们终于按捺不住了。
尽管各类金玉良言层出不穷,但比起出台合理有效的法律,全盘否定似乎更为直截了当。19世纪初,英国政府终于废除了《重利法》(usury laws)。然而,在美国却出现了不少相关争论——严禁高利贷有损企业发展,退出舞台的应当是这类法律。关于这一点,没人能够提出有力的辩驳证据;可是鉴于贷方常把借方逼入绝境的事实,又无人敢完全同意这个做法。结果是,美国的《重利法》继续存在了一百年。事实上,数十年之后爆发了重大的信贷危机,不过推崇高额举债经营和自由市场利率的支持者们似乎并未方寸大乱,很显然,他们没有意识到,1720年发生在英国的南海泡沫、1929年的华尔街崩盘以及19~20世纪美国绝大多数经济崩溃,都是因为高额借款和举债经营波及股票市场造成的。
美国的《重利法》出台于殖民时期,转变缓慢。由于绝大多数有实际意义的法律为州法而非联邦法,其改变都随各自喜好,或为数不多几个州同时改变,从未整齐划一地大改。美国内战之前,经济之变的主题由原来的敌对竞争转向了公平、公正。20世纪20年代,改变之举终于有了成效,各州开始上调利息最高限额——其实就是在换着法子要求严禁高利贷。因为如果普通贷方可以收取高额的利息——多数州的规定是30%以内——那么放高利贷者就没有了立足之地。这一点尤其重要,当时,消费贷款的主要来源是高利贷,而毫无节制的放贷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利息最高限额上调后,放高利贷者面临着严酷的考验:一是未经注册的贷方,其收取的利息低于100%;二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收取的利息高于1000%。但是,“大萧条”和“二战”使提高利息限额的进程延后了。1929年的华尔街崩盘和大萧条也是根源之一,消费疲软、务求低利息的时期偏偏碰上利息居高不下。
自18世纪初期牛顿(Newton)首次提出有效复利利率的计算公式以来,围绕复利的绝大多数谜团便清晰易懂起来。20世纪无疑成了利息的分水岭,信用卡公司和其他消费借贷公司发明了连续性利息,即最常用的叠加利率法,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掌握了计算方法。但是,令上几代人一头雾水的有关复利的基本事实却依旧没变。利息叠加在现有本金之上,即原始而悠久的“利息积累”促进了消费贷款的繁荣。人们心甘情愿地借钱购物以改善生活。但是,当权者觉得此举于大众民生有害无益,所以总在遏制消费。不少欧洲国家出台了《节约法令》(sunmptuary laws),且贯彻了一千年。如今看来,那些禁止皮草衣领和昂贵缎带的法律,可谓顽固不化、压制人性,不过很多政府会严禁,主要是为了防止下层阶级借钱消费。和当今社会不同,其出发点是防止因贷款造成入不敷出的后果,而非尽所能地扩大贷款和接受市场检验;其目标是借入钱的人,而非发起人。照此推论,已经成文的限制重利的法律效果不太好,未能很好地保护黎民百姓。
虽然由利息、借钱和重利引发的争辩不绝于耳且历时悠长,可是借钱让发达国家多数人口的现代生活更易掌控,这要是放在三百年前恐怕要被说成疯人疯语了。唐提式养老金(tontines),这类投机性方法在17世纪初露端倪,衍生出后来的年金和人寿保险,其发展伴随着政府股票市场的发展。大范围的长期投资计划首次成为可能。欧洲人口不断飙升,不动产更加稀少,因此,数载之后,金融资产代代相传、保证收入是经济整体发展的关键。拿破仑战争之末,在英格兰,财富无关土地,大家倒也可以活得宽裕,过去数百年皆是如此。比起父辈,固定收入投资和人寿保险让生活更加无忧。
然而,金融崩溃和恐慌频频上演,多数要归咎于过度举债经营和资产价格通货膨胀。近期的金融危机说明,信贷市场是把握资本市场的核心要素。现代金融技巧娴熟、别出心裁,有关债务、偿还、过度消费危机的数百年历史准则被推翻,可21世纪仍旧重蹈覆辙,一如当初——借方手头拮据,贷方不愿再推出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其他生产性贷款。
在古代,布鲁图发现在塞浦路斯借钱给他人大有可图,罗马允许在罗马之外的其他省份收取高额借款利息。20世纪80年代初,花旗银行为躲避当地的《重利法》,将自己的信用卡业务撤出纽约,非常机敏灵巧地来到另一个能够接受其业务的州,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这种做法后来被称为“监管套利”,即甩掉某个监管,转而投靠另一个更为友好包容的监管。这个误导性词语掩盖了理应细致监管的借钱行为。不太为人所知的一点是,布鲁图的代理人会将顽抗的借方囚禁起来,不准吃喝,直到有人饿死。而今天,陷入绝境的借方会承受更多信贷,直至彻底崩溃,宣告个人破产,不过这种做法是在19世纪才登上舞台的。在此之前,破产意味着欠钱不还的借方本人乃至其全家老小都去蹲大牢。
过去三十五年间,西方金融异类在伊斯兰世界横空出世。基于本族先哲经典之作普遍禁止利息,《伊斯兰教法》(Sharia)结合现代结构性金融,推出了所谓的“伊斯兰金融体制”:金融工具之设计和贯彻遵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教令。任何金融工具和投资必须遵守一套严苛的伦理标准,这套标准刻意对利息避而不谈。这一新市场和小额借贷同步发展,此举最早源自孟加拉国,旨在扩大面向穷人的营运资本、加大小型企业贷款力度,后来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开来。小额贷款的雏形也体现了伊斯兰教教旨,不过在金融社会万花筒的另一端,这和伦敦金融城孕育出的模式背道而驰。在此之前,没有人去考虑大规模借钱给穷人,最为类似的举动也要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意大利北部城邦一个叫作“蒙特”(monte)的机构。今时今日,仅存的“蒙特”是意大利其中一家大型银行。创立二十年后,它打破惯常的借贷模式借出了一笔巨款,结果差点儿崩溃破产——那笔借给哥伦布(Columbus)的贷款从未收回,只得画掉,这成了历史上最著名的欠债不还案例。
今天,收取利息、过度举债经营见惯不怪,可是在20世纪,新金融手段诞生,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繁荣发展,一方面也带来了巨大风险。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逐渐普遍,由此迎来了借贷革命,使得信贷走向民主化。为了整合贷款,将之从资产负债表上消掉,世袭的贷方放宽了早已有之的经营标准。门槛降低意味着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抵押贷款,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2007年和2008年的房地产泡沫。放贷不再需要放贷人心思缜密,贷款被认为是可替代、可销售的。扩大信贷,然后转给证券化的投资人,这比起早先严词拒绝评价太低的借方要容易得多。
这种手段也导致信用卡广泛使用,其发放几乎不考虑偿还能力,当然,这合乎发卡人的心意。采用多样性的原则一般伴随着证券投资,信用卡发卡人得以向边际借款人甚至穷人提高信贷,他们的出发点是,向这些借款人收取的高额利率能提高自己证券化卖出的贷款总额收入。和其他那些依靠过度举债经营、玩手段的借款人一样,他们的论据是除非出现灾难性事件,否则休想撼动其金融体制,而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是1%,但大家遗漏了一个要点——过于依赖这些手段极大提高了发生概率。
回顾利息和借贷的历史变迁,人们很容易会认为,近代的贷方和金融掌舵手要么遗忘了,要么压根儿没有意识到前人惯常的做法,于是注定会重蹈覆辙。20世纪80代末期,墨西哥的大规模金融重组,其成功秘诀在于采用了源于四百年前的都铎王朝的做法。债务危机蔓延渐广,关于利息和借贷的辩论持续升温,因为借贷的剥削成分依旧存在。更沉重的词——债务——在市场化金融产品中鲜少提及,这从侧面说明,于借方而言,“信贷”是恩从天降,而非一记警钟。虽然外部包装不同,但如果信贷超过界限,结果就是债务。
时至今日,没人会认同古代先哲所谓“利息生而不公,故当扼杀”的言论,伊斯兰世界另当别论。没有信贷机构,发展现代资本主义只能是痴心妄想。不过不论时间、地域,金钱之梦永远美丽动人。坐收高额利率比勤劳工作自然轻松惬意,意大利银行家、英国商人,包括莎士比亚的父亲早就心知肚明。高利贷的极端反对者也心中有数,16世纪,英格兰著名作家托马斯·威尔森(Thomas Wilson)便是其中之一,他试图影响国会对利息最高额度的辩论结果。他坦言:“三十年风霜雨雪,人世沧桑,我凡事亲力亲为,小有资产。虽然我涉水不深,但仍切身体会放贷吃息实乃最佳保收之法。放眼四海,此乃谋利最丰、伤神最少之生意。”
在2007年美国信贷市场危机爆发的数年之前,发生了一次有关借贷和利率的波折。在几代人的时间里,房地产或生产性目的的借贷与消费借贷泾渭分明,而房屋净值贷款(the home equity loan)推出之后,金融的新发展模糊了前两者的边界。二次抵押使房屋所有人为了随心所欲地花钱,对房屋进行了“解锁”——借用不动产行业的术语。借来的钱主要都用在消费上,因为利率比信用卡的利息低。结果,抵押危机来袭,房屋价值一落千丈,消费者开支急剧下滑,房地产资本价值严重贬值,导致无数借款人丢了抵押赎回权,只好宣告个人破产。
很多情形下,房屋净值贷款只是一种金融产品,体现了借贷行业的发展。同时,它无视消费者的债务,只关注房地产,因而也揭露了借贷程序中的薄弱环节。一旦两者交会,八十年前就拉开序幕的债务革命将全面铺开。房屋持有人的消费几乎占到GDP的80%,而在20世纪20年代,这个数字是67%。一旦消费者以房屋抵押来满足消费需求,一种“食人性消费”便开始了。
在启蒙时代之前,严禁重利素来是欧洲自然法的一部分,然而由于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法学家撰文高呼理性战胜道德审判以及古代法残余思想,这些禁令形同虚设。《重利法》已经存在了数个世纪,判断依据是不固定的,这些在谈及利息和不公平借贷时都会提及。即使在公共政策领域,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的理论将被打入冷宫,然而高利贷仍旧焕发活力。关于设置利息最高额度的争论尚无定局。尽管人们刻意忽视,但利息过高依旧是个棘手的问题,借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的一句话:“高利贷的确难以界定,不过一看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