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核算分类
由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差别较大,运用一套会计程序和标准处理不同性质的业务会有很大的偏差。因此,将保险业务分类,针对不同性质的业务,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合理。
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③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但这种按公司类别进行分类核算的方式,在现实中往往难以执行。主要是因为直接承保业务中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各自经营的一些险种,在核算上有着共性,没有必要视为两类,如财产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两种保险业务都是损失保险业务。且由于创新型险种的出现,使原有的核算分类受到挑战。故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按国际标准进行了重新分类。下面将首先介绍美国原保险合同的分类,然后对比介绍我国原保险合同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