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保险公司既遵循公认会计准则(GAAP)对公众披露财务信息,也遵循法定会计准则(SAP)编制偿付能力报告,如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法国等。我国目前也要求分别依据财务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编制通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报告。
对于如何协调保险会计准则与偿付能力监管之间的关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分离观与结合观。分离观认为,会计准则具有局限性,不能解决所有监管问题。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独特的规律与逻辑使其与金融监管理念之间的差异性大于共性。为满足不同的目标,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需要分离;会计准则与金融审慎监管混为一谈,将会损害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如果片面倾向于保险监管的审慎要求,最终将不利于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而结合观认为,保险会计准则是监管的基础。从定义上来看,偿付能力首先体现在有充足的自有资本,其数额是指资产负债表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反映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基础指标。公认会计准则也是体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的重要依据,因而偿付能力的监管应当与保险会计准则结合起来。
本节将主要介绍美国和我国对偿付能力监管时所采用的不同于财务会计的计量方法。两种方法体现了对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