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会计的会计基础的特点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以款项收到或支付的时间为准。

通常企业会计从初始确认、计量到后续计量及报告,始终遵循权责发生制。而保险会计在初始确认时遵循收付实现制,但在后续计量及报告中遵循权责发生制,即保险会计在平时业务核算中遵循收付实现制,在期末核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故并未违反权责发生制。下面以保费收入的确认为例加以说明。

保险商品的收支顺序和一般商品相反,其对价(即保险费收入)取得于开始服务之前,对价取得时,服务尚未开始,其保费收入全部属于未实现收入,将因时间的推移,由未实现收入逐渐转为已实现收入。因此平时的保费收入含有实现收入和未实现收入,在日常核算时没有加以区分,而是按收付实现制进行记录。至决算时,才将未实现收入从保费收入中转出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所剩余部分为实现收入。故在会计期末,保费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的,参见图1-2。

图1-2 保险收入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