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使用年限分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条文解析】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做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