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品质量检验与管理

一、药品质量检验

(一)质量检验

质量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能满足规定的或潜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及特征总和。质量检验是指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质量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计量,并将这些特征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的一类活动,它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药品质量检验

药品质量检验是指依据药品质量标准,借助于一定的检测手段,对药品进行定性、定量以及进行有效性、均一性、纯度要求与安全性检查,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比较,最终判断被检验药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质量控制活动。

1.质量检验的基本要素

质量检验的基本要素分为三点:①要有数量足够、操作技术高的检验人员;②要有可靠而完善的检验条件和手段;③要有明确而清楚地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只有具备这三大要素,才能达到开展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

2.质量检验的程序

企业的质量检验一般是按质量标准对检品进行检验、比较和判定的。药物的质量检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掌握标准 即熟悉和掌握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明确检验的项目和指标要求,明确抽样方法、检验方法以及有关规定,明确产品合格的判定原则。

(2)抽样 抽样人收到检验单后按照“取样标准工作程序”取好样品交给分样人。抽样时应考虑抽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应该均匀、合理。抽样按照抽样方法和规则进行,并做好抽样记录。

(3)检验 检验员收到样品和文件后依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检验员将剩余样品、检验规程、原始记录、检验单交给分样人。分样人将剩余样品交留样管理员,放在样品柜中保存并记录。复核人员核对原始记录完整无误后,将原始记录交分样人。分样人将原始记录和一份检验报告单定装在一起,存档。

(4)判定 将样品的检验结果同质量标准相比较,确定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而对整批产品进行质量判定并做出结论。

(5)处理 即出检验报告,反馈质量信息。

(6)复检 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生的含量不平行、不合格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过程中要注意核对试剂、试液是否异常,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仪器、量器的矫正、实验操作的正确性;时间的限制。确认无误则复检有效。

3.工作要求

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检验被检品的质量水平做出的公正的、科学的、准确的评价和判定,维护企业用户的国家利益。对药品的质量检验而言,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药品的质量检验必须确保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要求其必须确保质检的公正性、准确性以及权威性。

(三)药品质量检验分类

按照药品生产、经营与监督环节,将药品质量检验分为三类。

第一方检验,即生产者的质量检验,也称生产检验。药品生产检验由药品生产企业完成。

第二方检验,即买方的质量检验,也称验收检验。药品验收检验由药品经营企业买方完成。

第三方检验,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检验,也称仲裁与监督检验。药品仲裁与监督检验由各级药品检验所完成。

(四)各类药品质量检验的工作范畴

1.药品生产检验

一般来说,对于多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检验分别由药品生产企业的车间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承担。车间化验室主要负责药品生产过程中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中心化验室负责进场原辅料、包装材料、工艺用水、成品的质量检验及质量稳定性考察。药品生产检验主要是对药品内在质量进行检验。

2.药品验收检验

药品验收检验由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验收组承担,主要是审查供货方的合法性及书面凭证,核对清点药品供货数量,检查内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首次经营品种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3.药品仲裁与监督检验

药品仲裁与监督检验由各级药品检验所承担,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工作范畴除仲裁与监督检验外,还包括注册检验、委托检验、复核检验、审核检验及进出口检验等,只有国家批准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才能承担药品进出口检验任务。

二、药品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需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药品质量管理是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全部管理职能的一个方面,其工作目的是保证药品的质量。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是为保证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或潜在的要求,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及能力资源等构成的有机体,其中组织机构与职责尤为重要。质量管理部门不仅要设立管理机构,而且要明确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和制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置独立于生产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除技术上受分管质量的负责人领导外,行政上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职能主要分为质量保证(QA)与质量控制(QC)两大方面。质量保证是企业为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必需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全部活动;质量控制是企业为保持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活动。

2.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职责

①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②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③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④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⑤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⑥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⑦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⑧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⑨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技术规范,是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有效可靠措施,是当今国际社会通行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GMP具有原则性、时效性、层次性、基础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

从药品GMP的适用范围来说,现行的药品GMP可分为三类。

(1)国际组织指定和推荐的药品GMP 此类药品GMP一般原则性较强,内容较为概括,无法定强制性。例如WHO的药品GMP,PIC/S的药品GMP,欧盟的药品GMP等。

(2)各国颁布的药品GMP 此类药品GMP一般原则性较强,内容较为具体,有法定强制性。例如美国的药品cGMP,中国的药品GMP,日本厚生省的药品GMP等。

(3)制药行业组织制定的药品GMP 此类药品GMP一般指导性较强,内容较为具体,无法定强制性。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定的药品GMP,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的药品GMP,英国制药联合会制定的药品GMP,瑞典制药工业协会制定的药品GMP等,甚至包括一些制药公司自己制定的药品GMP。

从药品GMP的制度性质来说,现行的药品GMP可分为两类。

(1)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药品GMP 例如,中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药品GMP。

(2)作为建议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药品GMP 例如,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于1982年指定的药品GMP、WHO的药品GMP。

(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

1.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

药品经营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药品养护组及药品化验室。

2.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职责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②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③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④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⑤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⑥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⑦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等工作。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药品经营管理标准,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活动以及结果规定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统一的标准可使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药品经营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使其质量管理达到标准化。

药品GSP有如下几个特点。

(1)原则性 药品GSP的原则性是指其条款仅明确了要求的目标,而没有列出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的解决办法,各经营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各种标准化文件,才能贯彻实施。

(2)时效性 药品GSP的条款只能依据该国、该地区现有的一般水平来制定,才能使其具有实际意义及可行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药品流通体制和经营模式的变革和创新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药品GSP条款需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订,以不断地增强其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因此药品GSP是动态发展的,对目前有法定效力或有效性的称为现行药品GSP,或者现行版药品GSP。新版药品GSP颁布后,前版即废止。

(3)法制性 药品GSP作为药品经营管理基本准则,强调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凡开办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经营,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强调药品经营过程的全面管理,对影响药品经营质量的诸多因素,均需严格控制,并强调预防为主;重视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及时的服务,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销售档案,并对用户的信息反馈加以重视,及时解决。

药品GSP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方面。

(1)人员要素 人员要素是药品GSP最具有活力的要素。药品GSP对企业的规范其本质是对企业中人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规范化管理核心的要点是人员行为的规范。人员的资格是衡量其是否具有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以及能否按照要求行为的前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是人员按规定行为的基础。因此,药品GSP对药品经营质量密切岗位的人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在相应的岗位上配备足够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

(2)硬件要素 硬件要素即药品GSP要求的基础条件。药品GSP的硬件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后动所应配备的设施设备的总和,是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活动中保障药品质量的物质条件。

(3)软件要素 软件要素即质量管理系统,是药品GSP的决定要素。其核心在于针对所有影响药品经营质量的因素进行的系统管理,包括管理体系运行机制、运行程序、制度、行为规范、过程控制、记录及追溯等,是实施、保证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三)药品检验所

1.药品检验所组织机构

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国家依法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包括: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市(地)、自治州、盟药品检验所;县、市、旗药品检验所。各级药品检验所业务技术上接受上一级药品检验所指导。

2.药品检验所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检验和技术仲裁。

②草拟本辖区药品抽验计划,承担抽验计划分工的抽验任务,提供本辖区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

③承担部分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修订任务及二类至五类新药技术初审、药品新产品及医院新制剂审批的有关技术复核工作。

④承担药品质量的认证工作;承担部分国家标准品、对照品的原料初选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委托的协作标定工作。

⑤开展药品检验、药品质量等有关方面的科研工作,参与全国性有关药品检验的科研协作。

⑥指导本辖区药品检验所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⑦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情报信息。

⑧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有关药品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