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社会力量作用凸显

邻避问题是公民意识增长和政治空间发展的结果(陈宝胜,2012),社会力量的邻避事件中的作用不可低估。社会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邻避冲突的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虽然感受到邻避设施影响是该设施附近的大部分居民,然而在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群众相对比较分散的情况下,邻避情绪仅仅是存留在个人及其社交圈之内,无组织力量无法集中起来针对政府或者企业申诉其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越来越关心自身的权益,也越来越具有群体组织性,当分散的居民由于统一邻避问题自发地、有组织地汇集在一起,共同为自身权益发声申诉时,社会的力量就展现了出来。小区网上论坛、居委会、业委会、业主大会等主体牵头,带领群众为其利益发声,争取自身权益,社会力量使邻避问题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成为不可忽视、不可怠慢处理的问题,更使得邻避成了为政为商者重点关切的问题。近年来,中国单位制改革过后,社区成为基层的基本单位,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何艳玲,2009),社区居民越来越关心自己所生活的社区的质量,社区运动成为一股浪潮,邻避事件成为其运动之一。这样的一股力量成为邻避事件在世界各地不断爆发的力量支持,它既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阐述问题的发声者。

改革开放40年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当群众认为社会不公,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主动行使民主权利,强调自身的知情权、参政权、抗议权、求偿权。社会转型期也是进行利益调整的时期,当普通民众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当群体性利益被侵害时,他们会通过一些对抗性的集体行动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施压,以期得到上级政府的重视。我国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确是依靠上级官员的指示和命令解决的,这就更加强化了群众不相信法律,相信权力,不相信地方政府,相信省级或中央政府的心理。另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一般存在从众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由于人群聚集以及情绪的互相感染,个体往往屈从于大多数人的意见,人们比较容易受到暗示,组织者的行为和语言总是被群体所模仿。一旦参与了此类事件,参与者就不再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以群体成员的身份存在,这容易导致参与者丧失责任心,不再考虑法律的约束而做出违法的事情(管在高,2010)。

如果社会力量过于强势,民众对于个人权利追求过甚,可能导致问题的严重化。众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证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对周边进驻的项目和企业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在谈到涉及环境隐患的项目时,心理上往往会产生恐慌甚至“谈虎色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民众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应、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导致不满情绪不断累积的结果。民众产生了一种误导性的预期: 如果你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如果你连“稳定”都不会威胁,你的问题就别想得到解决。一些群体或个人过度采用法律以外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如集体“散步”、集体“晒太阳”等,也就是俗称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民众利益维护方式的极端化,进而绑架了政府。这是当前邻避事件频发的主要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