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书与思考
-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国资委青年理论学习研究会
- 1502字
- 2020-08-28 06:11:39
特·别·奖
对纪律和法律区别的思考
驻委纪检组 王黎晓
2015年10月18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纪法分开,是修订《纪律处分条例》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范的内容,《纪律处分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认真厘清纪律与法律的区别,对于纪检工作中严格执纪、精准执纪具有重要意义。
纪律强调政治性,法律强调公平公正公开。首先,《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总则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些内容源于党章的规定。再比如,《纪律处分条例》设专章用18条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刑法》条文在相应位置规定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进行规范。在2003年修订的条例中,对抗组织审查不是独立违纪行为,2015年修订时把原条例总则中的一项规定修改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违纪行为。而《刑法》规定中,犯罪嫌疑人对本人犯罪事实隐瞒的,法律并不认定为犯罪,也无加重处罚的规定。
纪律严于法律。《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纪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行为尽管不违法,但要受到党纪约束。比如遇危不救行为,即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新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飞跃和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纪律赋予执纪者一定裁量空间,而法律尽可能压缩自由裁量。法律的原则更加着重描绘法律运行的清晰边界,尽可能压缩执法者的主观裁量空间;纪律的原则却似乎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但按依规治党原则的要求,随着实践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的进一步完善,纪律的自由裁量空间一定会进一步缩减。
刑法强调慎刑谦抑,纪律体现严格严苛。《刑法》分则共十章,在划定犯罪行为时,边界是闭合的,条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都不属犯罪。纪律的范畴具有一定开放性:《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边界是闭合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边界是开放的,都有兜底条款,如关于廉洁纪律有专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设兜底条款的原因,是汲取“文革”中违反党章滥用纪律条款的教训。
纪律更加注重教育挽救,法律则注重惩罚。从立法目的和任务看,《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从基本原则看,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纪律处分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践看,纪检机构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都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
总的看,党的纪律虽然当前与国家法律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定上还有一定不同,但纪律还需根据实践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基本思想和制度框架必将是完善纪律的重要指引。在国家治理上加强依法治国,在党自身管理上强调依规治党,这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