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变中国:经济学家的改革记述
- 张军
- 6071字
- 2021-03-26 11:29:47
价格双轨制:是奇迹还是神话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的30多年间,中国经济改革过程和经济体制转型的很多经验与策略也逐步传播出去并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同。中国渐进主义式的转型战略相对更为成功也已成为共识。1984年的“莫干山会议”以及发生在1985—1986年的那场关于价格改革的争论,到今天早已被人遗忘,但是价格双轨制或双轨过渡的思想与方法似乎已经被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而且,价格双轨制也成为中国成功进行经济转型的最具代表性的“程式化事实”(stylized facts)。也就是说,无论在世界的什么地方、什么场合,只要提到中国的经济转型策略,就必然要提到价格双轨制。
前文的回顾表明,价格双轨制在中国的实践褒贬不一,而且如果这个双轨制的策略仅仅局限在工业品领域的话,那么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了中国可以顺利与成功地进行经济转型,并没有定论或十分精确的统计证据支持。从策略上讲,双轨价格的混合体制所坚持的时间是太短了还是太长了,直至今天也没有足够的研究来帮助判断。因此,今天我们对中国的价格双轨制所可能有的所有评价其实都还缺乏丰富的经验基础。我们只能说,计划与市场的混合体制在中国经济中的确处处可见,这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渐进主义或演进主义的方式产生的结果,未必有那么浓厚的策略和机制设计的色彩。
但有意思的是,价格双轨制的思想以及在中国经济中出现的计划与市场混合体制并存的现象,却引起了经济学家的极大兴趣。经济学家一直希望弄明白价格双轨制作为一种机制是否可能真的存在?是否在经济上有意义?是神话还是奇迹?
第一个试图搞清楚价格双轨制作为一种机制是否可能存在的经济学家是年轻的威廉·伯德(William Byrd)博士,现为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他与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作曲家同名同姓。伯德博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敏锐地注意到了中国的计划与市场双轨并存的现象以及中国经济学家关于价格双轨制的讨论,于是他决定把这个问题作为他的经济学博士论文的选题。他基于博士论文改编出来的两篇论文先后于1987年和1989年在《比较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上发表。我在《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的第四章介绍过他的工作。在1989年的论文里,他给出了一个简单的一般均衡模型,希望求证价格双轨制下的均衡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均衡,这个均衡是否符合“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的含义。
伯德博士的模型很简单。其中几个关键的假设是:存在着计划定价和计划配额,计划外是自由的市场,计划指标小于企业的生产能力(所谓留有余地的计划),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等。为了尽量刻画中国的经验,伯德博士还进一步假设,人们的工资收入是固定的,完成计划指标构成生产者(企业)、消费者(家庭)和投资者的最低数量约束。也就是说,对生产者来讲,产出品的计划指标和投入品的计划分配是最小的数量约束,而对于消费者和投资者来讲,计划分配的产品数量是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这些产品的最小数量约束。
伯德博士假定有n种不同的产品、m个生产者和n个消费者(家庭),每个产品均有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他把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划分为“受计划约束”和“不受计划约束”的两类。所谓受计划约束的生产者,就是生产者的产出和投入数量正好等于计划的配额,而不受计划约束的生产是指生产者可以在计划配额之外通过市场来出售和购买一部分产出与投入品。消费者的类型也类似,受计划约束的消费者是指消费者的购买量正好等于配给量,而不受计划约束的消费者是指消费者可以在市场上购买配给未满足的剩余需求。
然后,伯德博士构造了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的均衡、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均衡以及投资者的投资效用最大化的均衡,解出各自均衡的一阶条件。这里为了简化,我把投资者的均衡省去。在求出的均衡条件中,伯德博士发现,对于生产者来说,不受计划约束的生产行为与单一市场体制下是一样的,它只对价格做出反应。计划参数(如计划价格、计划指标)的变化对产出和投入均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利润水平的高低,即只有收入效应,好比政府征了税或者给了补贴。而对于受计划约束的生产者,伯德博士发现计划价格的变化对产出也没有影响,只影响利润水平的高低,与不受计划约束的生产者的情况一样。在消费者模块里,由于假设消费者的收入是固定的,结果,计划配额的减少或者计划价格的提高均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但这也意味着工资调整或者政府的等额补贴可以抵消计划参数变化的收入效应,不影响最优化的结果。
最后,要证明价格双轨制的均衡存在,需要中央计划者或者政府在物资流量和金融流量上必须保持平衡,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计划分配的产品在总量上必须足额,没有缺口;第二个条件是金融流量上保持平衡,利润用于投资或扩大再生产;第三个条件是家庭的收入应该大于计划分配的消费品的价值,换句话说,家庭必须有剩余的收入来购买配给之外的消费品。有了这三个平衡条件,伯德博士试图寻找能够满足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市场出清价格的向量P*。伯德博士的研究证明,不受计划约束的均衡是帕累托最优的,而受计划约束的均衡则不是。但是,计划指标和计划分配的充分减少可以使一个受计划约束的均衡过渡到一个不受计划约束的均衡,这就可以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交易,改进效率。计划约束的存在仅仅表现为收入或者“计划内”的分配而已。
伯德博士的这个研究和结论在直觉上是很简单的。只要满足一些严格的条件,计划轨与市场轨并存的效率其实就等价于市场轨,因为计划轨的存在仅仅改变的是收入的分配,而不改变效率的条件。这就好比一个典型的市场体制内的经济主体面对了一个总量固定的纳税或者补贴。
在伯德博士的论文发表十年之后,经济学家刘遵义、钱颖一和热拉尔·罗兰(Gérard Roland)找到并公开了他们对价格双轨制的一个更为简单的理论处理。他们把价格双轨制处理为一种商品分配机制,然后证明并给出了双轨制的“帕累托改进”(pareto-improving)和配置效率的条件。他们使用了最简单的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概念来处理价格双轨制的均衡和效率,并且实际上也得到了与伯德博士相同的结论。
让我们用他们在论文中给出的两个图示来说明这个处理的方法。图2-1与图2-2都是演示供求均衡的简单图示。在图2-1中,他们讨论了一个特殊的双轨制的情形。所谓特殊,是因为在图2-1中,他们假设:第一,计划的配额小于完全市场上的均衡数量。这种情况当然在计划经济里是相当普遍的;第二,由配给满足的需求(rationed demand)和由计划安排的供给(planned supply)都是有效率的。这里所说的“有效率的”指的是经济学的正宗含义。也就是说,从需求方来说,计划配给的产品正好是按照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以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分配的,这不仅保证需求线是平滑的,而且使得配给的需求线(黑色的AB段)正好与市场上的需求线在图2-1的左上方重合。根据同样的思路,对于供给方来说,所谓有效的计划供给是指提供计划产品的生产者正好也是按照边际成本以由小到大的顺序来排列的。这不仅保证供给曲线是平滑的,而且使得计划的供给线(黑色的DF段)与市场上的供给线在图2-1的左下方重合。在这种情况下,双轨制的配置效率与市场单轨是一样的。两者的不同仅仅在于收入分配方面,这取决于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相对大小。
图2-1 演示供求均衡的简单图示(情形1)
图2-2 演示供求均衡的简单图示(情形2)
然后,刘遵义、钱颖一和罗兰把这个分析推广到了一般的情况。一般的情况是,配给的产品未必分配给了支付意愿最高的消费者,而有提供计划产品义务的生产者也未必是边际成本最小的生产者。为了表示这种情况,在图2-2中他们用不连续的线AH和FI分别代表配给的需求和计划的供给,而且因为不再是都有效率的,所以这两条线也不再与市场上的需求线和供给线重合。这样一来,价格双轨制的配置效率就取决于市场轨是局部自由化的还是完全自由化的。
如果市场轨是局部自由化的,也就是说,计划和市场是彻底分离的,你可以到市场上去购买计划外的更多的产品或出售计划规定之外的更多的产品,但你不可以到市场上去出售你的计划产品或购买你的计划产出。这样一来,市场轨就只包含“剩余的”供求,也就是只包含被计划满足之后的剩余部分的需求和供给。剩余需求与剩余供给的交点代表了均衡。刘遵义、钱颖一和罗兰发现,在这个时候,该均衡是“帕累托改进”的,但不是有效率的,因为AH和FI并没有与市场上潜在的需求线和供给线重合。换句话说,在这个体制下,一些拿到配给产品的人可能不是支付意愿最高的人,而计划供应商也不一定是边际成本最低的。
最后,他们考虑了完全自由化的市场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拿到配给产品的人,如果愿意,允许到市场上卖掉这个产品,而有计划供给义务的生产者也允许到市场上去购买别人生产的产品来完成计划上缴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改进局部自由化的效率,也会同时实现“帕累托改进”和配置效率,因为市场轨在这个时候包含了全部的需求与全部的供给。他们的上述分析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
假如计划的数量小于完全自由化的市场均衡数量,无论最初的计划价格和计划分配是否有效率,那么,第一,无论市场轨是局部自由化的还是完全自由化的,计划与市场的双轨制都是“帕累托改进”的;第二,市场轨是完全自由化的双轨制还可以实现配置上最有效率的结果。
此外,刘遵义、钱颖一和罗兰还考虑了计划的数量大于完全自由化的市场均衡数量的情况。在计划经济里,劳动就业的分配往往就是这样,通过简单的讨论就可以知道。在局部自由化的市场条件下,剩余的需求和剩余的供给可以从市场轨实现均衡,但是由于计划分配的数量大,全部的均衡数量会大于有效率的均衡数量,所以这个结果尽管是“帕累托改进”的,但也不是有效率的。
而在完全自由化的市场条件下,他们发现,只有允许计划的权利一方与计划的义务一方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也就是把计划权利与义务货币化(租金化),而不是继续执行实物的计划分配,才可能实现配置的效率。因此,他们得到了另一个结论:
假如计划的数量大于完全自由化的市场均衡数量,无论最初的计划价格和计划分配是否有效率,那么,第一,无论市场轨是局部自由化的还是完全自由化的,计划与市场的双轨制总是“帕累托改进”的;第二,如果计划的权利与义务是以租金的形式来履行的话,那么市场轨是完全自由化的双轨制还可以实现配置上最有效率的结果。
这个结果让人们想起了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的含义。由于都是“帕累托改进”的,因此,与转型前的状况相比,采用价格双轨制的过渡方法在理论上说就可以使任何人不受到利益的伤害(no losers),但肯定有人改善了利益(winners),这是个双赢的策略(win-win strategy)。
当然,以上理论命题是有条件的。如果要保障价格双轨制的“帕累托改进”性质的话,需要假设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完全的保障和履行。比如,如果计划的义务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出现了计划轨向市场轨的串轨行为,价格双轨制作为过渡机制就会面临瓦解的危险。实际上,讨论价格双轨制的文献都要涉及这个问题,刘遵义、钱颖一和罗兰的文章也讨论了这点。简单地说,政府需要在双轨制方案下很好地去保障计划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执行。但在经验上,我们看到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并行的做法在很多转型的经济中并不像在中国那么突出。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早在1992年,凯文·墨菲(Kavin Murphy)、安德鲁·施莱弗(Andrei Shleifer)和罗伯特·维什尼(Robert Vishny)三位经济学家就发现,苏联的局部市场化改革(1985—1991年)之所以没有成功,没有带来生产的增长,原因很可能在于,苏联的改革者没有能够做到在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继续维持一部分重要的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结果,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生产者在改革后可以自由地选择把生产资料卖给谁,而同时,私人企业也可以自由地按照市场价格来采购生产资料,但价格控制却依然留在了国有部门。国有企业因为受到原有的计划体制约束和价格的管制而在获得生产资料方面竞争不过私人企业,生产迫于停顿,大量重要的生产资料从国有企业流向了那些私人企业。
所以,原有生产者的计划义务是否能够保证得到履行对于经济改革初期的生产实现平稳过渡是非常关键的。中国之所以能够在转型初期避免出现L型曲线产出变化,自然也和价格双轨制下的计划轨总体上能够得到继续维持有很大的关系。凯文·墨菲、安德鲁·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在他们发表在《经济学(季刊)》上的一篇论文中就看到了这一点。他们写道:
中国也走了我们所描述的这种局部改革的道路,但是有一点例外,中央政府仍然继续维持着对国家计划配额的非常严格的执行,并且只允许企业将超出国家计划配额的那部分产出卖给私人买主。结果,政府控制住了投入品的流失问题。相反,苏联政府名义上保留了对国有企业的调配配额,但实际上却大大放松了对计划的履行。
那么改革者是否有能力在经济转型时期保证计划义务得到执行呢?这是价格双轨制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的重要前提条件。这显然取决于政治上的条件,中国是在现有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结构内推进局部改革的,这就维护了政府的权威,并利用了现有的政治和组织资源。而苏联在局部改革时期,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威已经大大被削弱,政府也没有能力维持原来的计划轨道。这是一个真正的差别。中国的改革在策略上总是能够充分地去利用它的政治和组织资源,而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的局部和渐进改革能够平稳地演进过来。
总而言之,当价格双轨制被作为一种价格改革的思想与方法在1984年的“莫干山会议”上被提出来的时候,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工业生产部门经历了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个双轨体制经过了整个80年代,并几乎延续到了90年代上半期。这种双轨体制的形成格局总体上没有引起剧烈的摩擦和动荡,而且产出一直在增长。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制?中国为什么能够做到双轨体制的并存并维持这么多年?这俨然已经成为一个让经济学家迷恋的现象。不仅经济学家试图根据经验现象的观察来研究它,解释它,寻找它的内在机制,与此同时,这个双轨制的现象还让人们联想到了20世纪30年代由奥斯卡·兰格(Oscar Lange)和弗雷德·泰勒(Fred Taylor)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market socialism)的理想模式。
在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主义大争论”中,兰格和泰勒发展了关于计划与市场的机械结合模式的思想。但是,他们当年设想的这个模式面临严重的激励问题,不仅如此,他们的这个模式也无法克服生产者(国有企业)垄断以及官僚主义的问题。澳大利亚的经济学家克莱门德·蒂斯坦尔(Clement Tisdell)教授在1993年曾经对中国的价格双轨制与兰格和泰勒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做过这样一个评论:
在由兰格、泰勒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体制与中国的双轨价格制之间存在着若干的差异和共性。两种体制都是致力于使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相平衡,但是,兰格和泰勒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要求由国家来模拟市场,而双轨价格制则限定生产单位生产量的一定比例受计划当局的计划配额支配。在中国,计划配额之外的生产则不再受任何生产配额的支配,供给与需求可以通过市场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直接沟通。因此,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中国的双轨价格制将比兰格和泰勒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花费更少的成本。进一步来说,对于卖者而言,尽管价格双轨制在制定价格方面比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但是价格双轨制并不要求国家掌握缓冲存货或利用平衡资金来影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