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价格的经验

正如在“莫干山会议”的讨论中有人提到的那样,其实在1984年之前,部分农产品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价格就已经在客观上形成了双轨并存的局面。这个重要的经验现象进入了参与“莫干山会议”的一批年轻经济学者敏锐的视野中,使他们看到了双轨过渡有可能作为实现价格市场化的可行策略的价值。

那么,这些早期的价格双轨现象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在1984年之后,随着价格双轨过渡被中央采纳为价格改革的基本策略,价格双轨制是否推动了中国的市场出清价格(market-cleaning price)体制的形成呢?对于这些问题,我在1997年出版的《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一书中做了详尽的分析。参见张军:《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我在书中指出,1984年之前,一些产品的价格出现双轨并存的现象与改革初期产品分配(流通)体制和增加生产者自由权(经济分权)的激励改革政策有直接关系。而1984年之后,价格双轨制更是在此基础上策略性地成为推进微观改革和市场体制建立的有计划的转型战略。

在1978年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1958—1960年的“大跃进”和自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等运动,中国经济的中央集权的程度大大削弱,这就使中国的计划经济与苏联模式有了区别。苏联的企业在产供销上都由中央的专业部(中国的计划官员习惯于把这个称为“条条”)垂直进行,这是标准的集权管理模式。而由于行政分权的原因,除了中央集中管理一部分企业之外,中国从省(市)到县的各级地方政府(我们俗称“块块”)也都负责管理国有企业。许成刚和钱颖一曾经把这个计划管理的组织结构类比于一个多部门的公司治理结构,即M型公司。参见许成刚和钱颖一的论文《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什么与众不同——M型的层级制和非国有部门的进入与扩张》,参见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这个由于行政分权演化出来的条块结合的模式对1978年之后的经济分权和局部的市场化改革无疑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详细讨论参见许成刚和钱颖一的论文《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什么与众不同——M型的层级制和非国有部门的进入与扩张》。但是,由于分权还只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性分权,而没有涉及向微观生产者的放权,因此,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当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在计划配额之外进行交易的成分,尽管当时在隶属于不同计划管理者的国有企业之间时常也会进行实物性的物物交换或串换。潘振明和罗首初于1988年合著的著作中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间的物资串换进行了很好的分析。参见潘振明、罗首初:《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均衡论》,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8年。关于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的区别,参见刘吉瑞:《论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3期。

经济性的分权,也就是向生产者的分权,开始于1979年。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了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享有自销权。这是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的重要起点,也是改革计划分配体制的关键一步。根据我在《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中提供的资料,这个规定让生产者开始享有很少的、但是重要的“计划外”(above-quota)的决策自由。按照这个规定,企业自销产品的范围仅仅局限在而且必须是按照规定分成的产品、超计划生产的产品、自己组织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和商业与物资部门不收购的超储积压产品。

依照陈共炎和乔刚在1994年联袂撰写的论文《产品市场的形成与价格改革》提供的证据证明,即使这个允许生产者自销的产品面临严格的界限,但是到了1984年,企业自销的产品范围很快就扩展到了国家计划分配的几乎所有生产资料,而且企业自销的产品所占比重不断上升。陈共炎、乔刚:《产品市场的形成与价格改革》,见樊纲、李扬、周振华主编:《走向市场:1978—1993》,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1981年,国家允许油田超基数生产的原油可以按照国际市场的价格自行出口。这个政策很快使得生产原油的同一油田出现了两种价格。1983年,国家允许出口原油“以出顶进”,在国内加工生产成品油,并按国际市场价格在国内销售。这就又出现了成品油的双重价格。根据经济学家张卓元提供的准确数据,也是在1983年,政府为了鼓励煤炭企业增加产量,对22个矿务局实行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加价25%—50%。张卓元:《九十年代中国价格改革展望》,见薛暮桥、刘国光等:《九十年代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探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很多经济学家都提到的“扩权十条”,指的是1984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这个“扩权十条”是在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进一步放权。

“扩权十条”规定,凡是属于企业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和完成计划数之后的“超产部分”(所谓“计划外”),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范围内可以由企业自行定价,或者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议定价。1985年1月,国家物价局与国家物资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联合发出了《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中进一步取消了原定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制,允许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计划外”的产品。《通知》同时规定,对于那些在1983年以前有权取得计划内调拨物资的国有企业,以1983年的调拨数为基数,仍然按照调拨价享受生产资料的计划供应,而超过这个基数的部分,则要按照市场价格从市场上自行购买。可以说,到了这个时候,在工业领域,生产资料的价格双轨制安排正式合法化了。

紧接着在1985年2—11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和北京青年经济学会主持了针对429家国有工业企业的价格双轨制的有关调查。调查发现,1984年这429家企业的平均自销率(即自销产量占全部销售产量的比率)为30.08%,主要原材料的市场采购比率为16.41%,而到了1985年的上半年,后一比率上升到了43.8%。

刁新申基于这个调查所撰写的研究报告《价格:双轨制的作用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对双轨价格如何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决策和行为做了很好的分析。参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综合调查组编:《改革:我们面临的挑战与选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第45—57页。而我在《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一书的第四章也系统地在理论上讨论了“边际影响”或效率增进的效应。我要把这个理论的问题放到本章后面专门讨论。在这里我想引用刁新申在研究报告中的一段话来结束本节。他在报告中这样写道:


双轨制的含义是,企业的产出品和投入品都同时存在两种价格——国家行政规定的牌价和由市场力量形成或由交易双方确定的可以浮动的市场价,企业计划内生产的产品和计划供应的物资按牌价调拨、买卖和分配,计划外部分则按市场价销售或购买。在此情况下,企业无论是增加或减少生产品或投入品,其增减变化部分的价格实际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也就是说,企业计划外每增加一个单位的产品,就可以获得一份按市场价格出售这部分产品的收益;而每节约一个单位的原材料耗费,就等于少到市场买一份市价原材料,从而,也就等于按市价标准获得一份节约收益。于是,企业进行生产决策时,可以按市场价格而不是按牌价对自己的增产和节约进行评价。这也就同时意味着,市场价事实上已对企业的边际产出和投入产生了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边际作用,形成了调整短期供求的信号和影响力量。参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综合调查组编:《改革:我们面临的挑战与选择》,第47—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