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损坏的辣椒案
1964年2月24日,墨西哥奥科萨卡(Oaxaca)州维拉奥塔(Villa Alta)特区拉鲁阿(Ralu’a)镇。一位55岁的商人英格内西奥·安德烈斯·佐拉格(Ignacio Andres Zoalage)先生9点30分来到地方法院,在法官面前做了下面的陈述:“我来告月台上那辆米色卡车的司机,他压坏了我一筐辣椒,有47.5公斤。”米色卡车的司机被传唤,15分钟后他来了,说自己名叫马里奥·沃德克斯·赫里奥(Mario Valdex Herrero)。法官问他是否真的压坏了那筐辣椒,他回答说:“确实是我压坏的,可是发生这种事情是因为没人提醒我;而且卡车主也有错,他本该给我配个帮手。还有,驾驶室很高,所以我也看不到。再说,这位先生也有错——他们这些人把要卖的东西放在地中央,明知道这里会有卡车过。”
法官问英格内西奥·安德烈斯先生:“你为什么明知有卡车要经过,还把货放在地上?”安德烈斯先生回答说:卡车有足够的地方可以通过。司机接着说:这不是真的,那地方是一个拐弯儿。安德烈斯先生说:“您看,法官大人,卡车从这边来,从这里,到那里。”法官说,本案最简便的解决办法是由司机赔偿他造成的损失,那筐辣椒应拿到这里来,以便估计一下损坏的数量。
原告离开了,法官命令书记官将货带来。书记官与辣椒的主人一起抬回了那筐辣椒。他们将辣椒倒在地板上,书记官将损坏的辣椒拣出放在一边,然后告知法官被损坏的辣椒大约1.5公斤。法官询问辣椒的主人想要多少赔偿,安德烈斯先生说不要很多,就3个比索。法官告诉司机,他必须赔偿3个比索。司机说:“好吧,我这就拿出3个比索。”与此同时,法官提醒原告以后要多加小心,摊位不要乱摆乱放,尤其不要摆在卡车前面。本案就此结束,原告带着他的辣椒走了,将损坏的辣椒留给了法院。
提示与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作用是什么?
2.庞德的观点在这里如何运用?加兰特尔的呢?
3.在双方满意的情况下解决案件的纠纷,除此之外,法院似乎都不关心。案件或者一部分案件总是要有明确的赢家和输家吗?法院是必须考虑超越特定的案件,还是应当仅仅关注手头案件本身?本案看起来直接而简单,它是否变成卡车司机们与商贩们的边缘地带?
4.某些时候,法院有没有自身的利益需要维护?比如,维持一致的判决结果,保持对法律、法院等的尊重。在当事各方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个人和制度的利益哪一个应当让步?
在“损坏的辣椒案”中,法院涉及的是基本的平衡。下面的案件是对空气污染的早期司法反应,出现了更丰富的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