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文版序

彼得·德恩里科

1973年,《法律之门》的出版标志着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历史性时刻。编著者们在一所美国大学,位于阿默斯特的马萨诸塞大学,开创了文科法律研究系。

我们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在当时称为“工商管理学院”的地方教书。我们一直努力超越课程设置的限制,希望给整个大学的学生而不仅是学工商管理的学生授课。

我们深知法律对于美国工商业的重要性,我们也深知这只是更宏大的法律叙事的一部分。法律权利、先例论点、课本阐释、辩护、管辖和司法独立都与美国的法律过程有着整体的相关性。我们的兴趣也不仅在于法律实践,而且在于法律哲理。

我们意识到范围极为广大的、与法律相关的文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我们深信它们的研究视角对于进一步理解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对于美国20世纪早期的一批法律现实主义学者的作品非常熟悉,这些学者主张,法律与其说以正式的规则为基础,不如说以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为底蕴。像这些学者一样,我们有意运用法律之外的观点和资料,以便更清晰地阐释法律。

在《法律之门》诞生前,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教学资料都是为律师的职业训导而设计的,都是有关合同、侵权、刑法、财产等的书籍。人们认为,在法学院之外讲授法律是不适当的;人们还认为,在法学院之内讲授非法律的内容也是不着边际的。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法律观点的狭陋。

我们深信,法律教育的狭隘对于法律和社会都是有害的。律师学习了案例和规则,却没有得益于不断成长的对行动中的法律的社会学研究。律师的职业准备是针对迅速变迁的世界中的法律现实的。不仅如此,尽管法律几百年来一向是大文学的学科之一,但法学院的课程却从未将这一文学包括在内。

进而,法科以外的学生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些粗浅的法律观点。他们并不被期望理解法律的理论或实践,即使他们作为公民的生活是与法律制度息息相关的。他们在文学或社会科学中学习法律,但却不准备让他们将其对法律的理解用于法律的实际运作。

我们力图在法律研究、社会科学和文学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为每个研习美国法律过程的人提供多种机会。我们希望改变法律的研习方法。因此,进入《法律之门》的作品超越了传统的学术边界:超越了与工商相关的法律领域,超越了职业法律教育的传统课程,也超越了决定谁研习法律以及如何研习的狭窄分类。

我们得益于在大学里一起工作,而这所大学的管理又对教育革新持开放的态度。我们的工作有时不免招惹一些比较传统的同事,不过,许多渴望新资料的学生以及其他学院的教师,却鼓励我们继续推进我们的课程。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鼓励反映了那一时期的社会动荡,当时,有利穷人的平民政府计划和一场不受欢迎的战争,都刺激了人们了解法律的愿望。

我还记得我们分享全新教学体验时的兴奋。我们每个人都带着一堆阅读资料进入课堂。我们将不同的文章和案例杂糅、匹配在一起,寻找将传统的法律资料与文学、社会科学结合起来的方法,以展示法律过程的本质。当我们发现材料结合很有效果时,就在另一批学生中尝试这种结合。我们每个人都试验不同的阅读安排,以探索不同的可能性。

几个学期之后,我们逐渐整合了最能引起学生兴趣的资料,这些资料显然将法律与其他学科沟通起来。我们深信,我们正在建立一套资料,形成一种教学法,它们对于其他师生也是有效的。我们开发出一门课程,最终成就了《法律之门》。

我们将本书建立在这样一个预设的教育前提之上:法律,只有透过跨学科的镜片,才能得到最好的理解。我们不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科学具有揭示法律真理的特权,我们坚持每一种社会科学都与法律密切相关。我们也没有忽视通常的法律资源,比如判例和制定法,我们一贯将其视为法律研究的原材料。

《法律之门》反映了一种教育信念和一种教学方法,它将法律现实主义与关键方法论结合起来。我们的美国法律研究先哲包括卡尔·卢埃林这样的法律现实主义伟人,他借鉴人类学,发现了“法律方法”是如何被植入社会习惯当中的;还有杰罗姆·弗兰克,他对于法官如何工作的洞见则是以心理学研究为基础的。

我从我们的译者邓子滨博士那里得知,中文版有一个不同的书名,意思是“通向法的大门”,而你们知道,我们的英文书名,直译为“法的门前”,则是来自捷克律师和作家弗兰茨·卡夫卡,他以其小说中的法律批判而著称。作为一名律师,他是从内部理解法律的;而作为一位文学家,他能够从外部描摹普通公民所遇到的法律,其梦幻般的喻世笔法,捕捉了生动的现实,其存在论的视点,有助于评价法律对人生和社会的影响。我们采纳了他未完成的小说《审判》中一则故事作为开头文字,并且将这个故事完整选入,以示我们对人文批判的推崇,因为这种批判是从社会影响和意义方面评价法律的。

由于我们的法律研究方法是跨学科的,并且有赖于一种提问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因而《法律之门》不是一本通常意义的学术教科书。我们不要求,也不指望读者从头至尾阅读全书,而是鼓励读者依其兴趣和教学需要尝试各种阅读次序。初读本书的人可以从前言、导言和引言中获益,理解本书在哲学和教学上的前提预设,不过,每一位教师或学生都会很快找到独特的阅读路径,这在跨学科的阅读框架中是必然的。

书的“目录”体现了本书对主题的一种组织形式,但这种组织却仅是材料安排的多种方式之一。“索引”按照字母顺序帮助查找主题,不过中文索引有自己的顺序安排。贯穿全书的“提示与问题”则意在提供指导和建议。我们认识到,不一定每个教师都熟悉我们的方法,他们不一定喜欢通过问题来提出和串联主题的想法。

苏格拉底教学法实际是一套提问策略。我们相信,每一文本都需要解释和说明,而法律文本,像宗教文本一样,可以同时被看成是“神圣的”和学术的。任何权威的文本都有一种神圣气息,它被接受为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一。但是,社会不是停滞的,如果社会要存在下去,每一权威文本都不得不是灵活的。一种关键的方法可以将法律化为提问,并且提供各种发展和变革的可能性。我们同样相信,我们的教学方法反映了美国法律过程的真实运作。

美国法律过程的公开秘密在于,它是一个充满论争的领域。没有硬性的答案,虽说在任何给定的时刻都有法律统辖着许多特定的事项。不仅没有答案,毋宁说美国的法律过程是一套由问题、对峙和困难构成的体系。规则和原则是存在的——从宪法到地方法院的实务规则,但是,它们既不是静态的,也不能免于争论和解释。法律不是作为冲突的答案而存在,而是作为疏导冲突的手段而存在。

在美国法中,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在行为、财产、合同或其他关系、利益方面发生分歧时,一个案件或者争议就开始了。每一方都搜集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素材。在通向判决或解决的路上,布满了更多的有关纠纷实质和处置纠纷的程序的素材和论点。一个案件的初始步骤是建立在一系列论点之上的,它们事关管辖,也事关这一分歧究竟是否堪称一个案件。

在历史的和技术的独特语境下,比如普通法、制定法和宪法,美国的法律过程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多层的重叠体系,在一个论证框架内展示并解决冲突。争讼者须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般衡平原则的论点。法官则须在争讼者提供的论点范畴内,基于先例作出判决。这些不只是法律,而且是社会期待,它们使法律过程具备了可预测性。换言之,一个冲突将在法律讲论中得到解决,而独立于外来的政治和经济动机。

美国法系的运作受制于一些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包括获得辩护的难易,辩护律师的能力大小。这些甚至可以成为争论的基础,比如,辩护律师的无能和司法的偏见都可能成为法律争点,需要在先例的意义上加以解决。

《法律之门》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本书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我们鼓励读者纵览各种论点和立场,以发现具有支配意义的过程,其间,各种论点和立场被提出、评价、解决或者决定。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法律之门》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本书信奉的哲学是,法律判决应当经由询问而生成,而一个纠纷的所有方面都应当被检视,以便获取最广博、最特别的观点。不仅如此,本书的设计是为了达到这样一个效果:某一阅读材料中知识要点的解决都扩展了思想范畴,以便更好地研究其他阅读材料;正如法庭就某一案件的判决都潜在地扩大了未来的论证范围,因为该判决已经成为整体法律讲论的一部分。

《法律之门》是来自同一所大学的一个小的教师团队的教育创新之作,它的出版成功地实现了我们的意图:鼓励其他院校师生的创新。法律的跨学科研习不再是某个院校的实验,而是许多院校的一个共同做法。法律研究的方法已经推广到整个美国的教育之中。我们感觉非常欣慰的是,这本书在中国也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并且成为美国法律过程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彼得·德恩里科

荣誉退休教授

于美国马萨诸塞州阿默斯特

2006年7月